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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古税与科斯定理

时间:2022-10-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主要的解决途径为庇古税和科斯方案,前者强调通过税收的方式使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后者强调通过产权界定和协商谈判的方式明确损害和赔偿责任。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科斯从环境污染问题入手,对庇古及其追随者的外部性税收理论提出质疑,他认为衡量污染的货币化损失非常困难,对生产者控制污染的成本进行观测和估计也是非常困难的。
庇古税与科斯定理_越界水污染规制

6.1.1 外部性、庇古税与科斯定理

外部性(Externalities)是导致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之一。当个体的消费或者生产决策影响到其他个体的效用或者生产可能性,而且产生影响的一方又不对被影响方进行补偿时,外部性就出现了,外部性从这个角度也可以理解为契约缺失带来的影响。对环境规制工具的研究主要以经济学的外部性理论研究为基础。

6.1.1.1 外部性与环境规制

外部性可以分为公共外部性(Public Externalities)和私人外部性(Private Externalities)。例如,城市空气污染对每一个市民都有影响,市民人数的增加并不会减少一个人受污染的程度,这种污染就具有公共物品性质。与环境有关的外部性一般都是公共物品型[1],例如流域水污染问题。污染的外部性还可以分为交互外部性和转移外部性。交互外部性是指个体的消费或者生产决策不仅影响到其他个体的效用或者生产可能性,而且也影响到行为人本身,例如企业对水源的污染不仅会影响其他生产者对水的利用,而且将增加企业本身利用水源的难度。转移外部性则是指行为人的消费或者生产决策造成的外部性转移到了其他行为人的身上,例如家庭水消费产生的污水对家庭来说不构成水消费决策的影响因素,而是通过排水系统的方式将污水转入污水处理厂,外部性的代价主要体现在水处理费用的增加上。

外部性的存在意味着个人(厂商)的私人边际成本低于社会边际成本(私人边际成本与外部边际成本之和),而理性行为人在没有外部干预的情况下会选择私人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点进行生产,这一点高于社会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效益的点所决定的产量。因此,如何避免外部性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就是个需要研究的问题。经济学的主要思路在于如何使得诸如环境问题这样的外部性内部化。主要的解决途径为庇古税和科斯方案,前者强调通过税收的方式使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后者强调通过产权界定和协商谈判的方式明确损害和赔偿责任。如果进一步考察庇古税和科斯方案,我们可以发现环境规制途径的两个路向:集中的(以政府为主导的)环境规制途径和分散的(以市场为主导的)环境规制途径。在实践中集中的环境规制途径成为主要的规制形式,这一方面固然有规制工具本身的适用性问题,另一方面也因为现实中系统的环境规制肇始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环境公害引发公共危机的时期,政府集中规制在当时更具优势。

6.1.1.2 庇古税

马歇尔(Marshall,1890)对外部性和市场失灵进行了较早的分析工作[2]。庇古(Pigou,1920)是第一个把污染当作外部性进行系统分析的人。庇古在他的The Economic o f Wel f are一书中指出,在存在外部性的情况下,通过对产生外部性的企业征收外部性税收的办法来使企业的生产成本等于社会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外部性问题,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庇古税”(Pigou Taxes)思路。

依照庇古税思路,引入社会福利函数进行污染的动态分析,可以计算出使用环境资源所导致的损害内部化的社会最优税率和清除污染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效益相等时的污染预防支出,这可以视为污染控制的理论最优值[3]。此后对污染控制问题的研究,在标准的经济学教科书中是作为新古典经济学分析框架中外部性研究的一部分,即从微观经济学方法出发来探讨在资源和环境约束条件下的最优污染水平,从而得到最优污染控制(或称为环境外部性)水平和最优税率。

长期以来,外部性被视为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形式:环境污染影响效用或者利润函数,人们没有通过市场或者其他制度为这种外部性支付收益或者成本。对政府而言,最直接的规制工具莫过于设置硬性的环境标准或者生产技术,而庇古税则开始注意到环境规制的激励问题,让人们为外部性付出代价。通过排污收税可以使企业自行将每单位的污染控制成本降到排污税的水平,高效率(污染成本低)的企业相对更有激励削减污染,同时庇古税还能激励企业主动采取更先进的污染控制技术来降低需缴纳的费用。

6.1.1.3 科斯定理与环境产权

庇古税思路在1920年代即引发争议。奈特(Knight,1924)将外部性归因于稀有资源产权的缺乏。他以深海捕鱼为例,指出产权未能界定是海洋资源过度捕捞的根本原因。埃利斯和费尔勒(Ellis and Feller,1943)从外部性角度考察污染问题,认为诸如污染这样的不经济源于稀缺资源与有效率产权的分离。

科斯(Coase,1960)对外部性的研究对环境问题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科斯认为,外部性之所以存在主要是因为产权界定不清楚,因此无法确定谁应该为外部性承担后果或者得到报酬。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科斯从环境污染问题入手,对庇古及其追随者的外部性税收理论提出质疑,他认为衡量污染的货币化损失非常困难,对生产者控制污染的成本进行观测和估计也是非常困难的。在确定排污税的收费标准时,信息是非常关键的。科斯提出了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另外一种办法,即在产权明确界定的前提下进行市场交易的办法,使得污染者和污染的受损者通过自愿的谈判和交易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科斯的上述思想被概括为“科斯定理”,即在交易费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当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将受一种市场动力的驱使就互惠互利进行谈判,使外部性内部化。

科斯提出的替代方案主要是基于产权界定之上的协商定价。科斯认为,外部损害与制造外部损害是相互的,必须考虑到外部性的相互性,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因此,将产权赋予外部损害的制造者是可行的一种选择方案,只要产权明确,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自由协商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由于环境污染所涉及的当事人众多而且分散,一般是政府作为受污染损害者的代理人设定排污水平,该排污水平也可以视为给予厂商的污染权利。厂商之间可以通过排污权的交易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

科斯的产权方法用于环境领域始于加拿大经济学家戴尔斯(J.H.Dales,1968)排污权概念的提出。戴尔斯在其1968年的著作《污染、产权与价格》一书中指出,污染实际上是政府赋予排污企业的一种产权,这种产权应该是可以转让的,可以通过这种市场方式提高环境资源使用的效率。在同年的“土地、水和所有权”一文中,戴尔斯将排污权用于水污染的治理分析当中。鲍默尔(Baumol W.J.)和奥茨(Oates W.E.)在1971年发表“The Use of Standards and Prices for Protection of the Environment”一文,论证同一税率对实现预定的环境目标而言具有经济性。该文认为,环境管理当局必须设定同一的税率并将该税率适用于所有的污染者,从而以最小成本实现对污染的控制。厂商会在边际控制成本等于税率的点进行生产,因而所有污染者的边际控制成本是相等的。鲍默尔和奥茨认为,排污许可证的交易可以产生相同的同一价格,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分配。此后,关于排污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不同污染物的排污权研究上,例如泰坦博格(Tietenberg,1978 and 1985)认为,鲍默尔和奥茨的研究结果只适用于排污者的污染对环境具有相同影响的情况,即环境政策的控制目标是“均匀混合”的污染物,因此泰坦博格将研究拓展到非均匀混合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上。

如果对排污权交易进一步分析就可以发现,排污权交易借鉴了科斯所说的通过一定的产权界定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的说法,但是搁置了科斯所说的污染者与被污染者的“谈判”,代替被污染者的是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的政府。政府根据边际私人净效益等于边际外部成本的原则确定有效污染水平[4],然后给予不同的污染源(即产生环境外部性的厂商)一定的排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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