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社会主义公平观及其实践反思

社会主义公平观及其实践反思

时间:2022-09-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从社会主义公平观的历史分析入手,反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公平观的实践路径。社会主义国家把社会的公平正义当作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权利平等,指出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公共话语层次,社会主义国家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保证公民享有在交往活动中对社会公平相关主题展开自由的理论讨论和观点交流的权利。当前,社会主义公平观

社会主义公平观及其实践反思

Socialism Fair View and Its Practical Reflection

陈胜

社会公平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理念,也是衡量社会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马克思主义批判了社会公平观的自由资本主义形式,提出了形式和内容相统一的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理念。本文从社会主义公平观的历史分析入手,反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公平观的实践路径。

一、社会主义公平观的历史逻辑

从文字解,“公”即公允,不偏袒任何一方;“平”即平等,享有相等待遇。简单地说,公平指的是:人们在社会资源分配和社会事务参与中实现的人与人之间权利或义务的平等关系。一般地讲,平等的真正实现是社会公平的最高原则,而符合公平原则的社会就是正义的社会。自有人类历史以来,人们就不断地追求社会公平,但是,由于特定社会的历史局限,人们对公平范畴内涵的理解却是千差万别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公平及其观念是历史发展的产物,而绝不是抽象人性论的逻辑推理。因此,空想社会主义者与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卢梭犯了同样的错误,即把社会公平当作人们基于抽象人性而产生的平等观念。

考察社会公平也不能简单地从特定社会的法权关系出发,马克思曾经批判蒲鲁东说:“蒲鲁东先从与商品生产相适应的法的关系中提取他的公平的理想,永恒公平的理想。”[8]马克思认为,蒲鲁东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要把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形式看作是永恒的。

在公共领域,人们判断社会是否公平有各种不同的标准,而交往共识本身却始终缺乏历史主体性依据。因此,恩格斯说:“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加以判断的各种情况很简单,公正、不公正、公平、法理感这一类说法甚至应用于社会事物也不致引起什么误会,可是在经济关系方面的科学研究中,如我们所看到的,这些说法却会造成一种不可救药的混乱。”[9]恩格斯的意思是,社会公平与否的判断必须依照人们现实的经济关系,交往共识虽然反映了交往主体的共识,但却有可能不真实。

唯有回到现实历史,我们才能得出特定社会是否公平的合理解答。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一书中指出:“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行政区域条例也是对永恒公平的破坏。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这种东西正如米尔柏格正确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人的理解’。”[10]假如远离现实历史,对社会公平仅作抽象分析,那么就很难对特定社会是否公平作出解答。

这里,首先要做的是确认特定社会的历史基础,即确认特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并以此对社会公平性作出正确的判断。所以,恩格斯明确指出:“在道德上是公平的甚至在法律上是公平的,从社会上来看可能远不是公平的。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门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这种与物质有关的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11]

在资本主义社会,社会公平体现为商品交换所表现的抽象平等和无产阶级出卖劳动力的自由,而至于安全的实现和财产的保护仅仅属于资产阶级的权利。恩格斯批判“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的格言,认为“消灭雇佣劳动制度”才是无产阶级实现社会公平理想的现实途径。[12]

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公平观的基础上,马克思主义认为:“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13]就社会公平的实现来说,共产主义存在的合法性就在于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提供了现实前提:“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4]社会主义公平观就是在这一历史逻辑中提出来的。

二、社会主义公平观的理论结构

显然,在阶级社会里,社会公平始终是相对于一定的阶级来说的,或者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利益辩护,或者当被压迫阶级变得足够强大时,代表被压迫者对这个统治的反抗和他们的未来利益。但是,在消灭了阶级对抗的社会里,即在共产主义社会,社会公平就不再仅仅表现为形式了,它具有自身的历史内容,从而将把形式上的公平转化为事实上的公平。就如恩格斯所说,无产阶级必须在所有领域(国家的领域和社会的、经济的领域)实现平等,否则,社会公平将成为一句空话。

因此,当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未来社会理想即“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5]时,他们强调的是为社会中的每一个人获得平等的自由发展机会创造条件,这又必须体现为具体的社会制度设计,包括经济上确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政治上确立人民当家作主。

在此基础上,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公平观具有自身的理论结构,它体现为三个层次:理念层次、制度层次和公共话语层次。

理念层次强调社会公平理念定位的重要性,并在宪法中加以规定,体现为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把社会的公平正义当作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权利平等,指出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我国宪法就规定,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证每位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将得到社会制度和法律的同等保障;要求尊重每一个人,并在自由平等的条件下,为每一个人创造全面发展的机会。

制度层次强调的是制度设计中贯彻社会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社会制度、法律规范和政策的制订、实施中贯彻公平理念,以保证社会主义国家公民享有充分的参与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活动的平等权利和均等机会。在经济制度设计中,把劳动者确立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在政治制度设计中,保证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现实渠道的畅通;在法律、政策制订过程中,确保人们合法权益得到全面和切实的保护。

公共话语层次,社会主义国家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保证公民享有在交往活动中对社会公平相关主题展开自由的理论讨论和观点交流的权利。在此过程中,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理论宣传和教育等方式或方法对公民相关主题的交往进行合理引导,使其产生正向的评价体系。

这三个层次是相互联系的,社会公平理念为制度的具体设计提供了指南,制度设计是实际贯彻社会公平理念的实践环节,公共话语则是有关社会公平理念、相应制度设计及实际效果的主体交往。

三、我国社会公平实践反思

当前,社会主义公平观在中国社会实践中存在着一系列难题:社会公平在形式与内容上不完全一致的市场难题,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在一定程度上缺乏保障的体制难题,以及公共领域公平意识缺失的话语难题。

首先是市场难题。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摆脱了资本主义社会资本野性的困扰,但从市场经济的具体展开看,利润引导下的社会分工和社会资源分配往往会偏离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轨迹。在这种情况下,利润产生缓慢或相对较低的行业会得不到资本的青睐,同样社会资源分配也会日益走向不平衡,最终将扩大社会差异性,导致人们享有社会发展成果能力的差异。

虽然社会主义可以采用强有力的政策调控措施,但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体系本身变得日益复杂,而且与发达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相互关联,乃至相互渗透。在此前提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很难在实质上摆脱资本野性的困扰,在一定程度上,甚至面临卷入世界市场体系漩涡中心的危险。

因此,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社会公平必须在充分认识市场经济负面作用的前提下,认真研究资本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关系,力求以具体制度安排和强有力的政策制订来消解资本野性,真正推进社会公平。

其次是体制难题。权利平等是在承认人类个体生存的自然条件和自然禀赋千差万别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因此它无法消除个体的现实差异,也就无法单方面实现社会公平。机会均等可以看作是针对个体自然禀赋和生存的自然条件差异问题提出的社会公平解决方案,但必须看到,它更多的是针对社会文化环境(如家庭背景)差异提出的社会公平解决方案。相对于人们生存的社会文化环境来说,机会均等在字面上确实起到了重要的消除差异的作用;但在现实中,在逐渐扩大的收入差距和社会资源分配不均的情况下,机会均等的实际效果可想而知。

可见,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必须从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制订中加以考量,这里就需要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采取合理的手段推进社会资源、财富分配的合理化,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基本前提。

最后是话语难题。人们对公平的讨论和交流往往依据与社会公平相关的具体事件而展开,这里的难题在于,人类个体对事实范围和性质作出判定的相对性,这与主体的认识能力和真诚度直接相关。撇开主体实际存在的认识能力差异不说,在市场经济物质利益导向背景下,我们很难保证交往主体的诚信度。因此,主体相关社会公平主题的有效交往仍然存在着规范性基础缺失的问题,而这个问题是不能依靠交往本身来解决的。

我们认为,公共话语难题的解决,必须从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理念出发,通过相关制度本身的完善和发展来解决:在解决民生问题过程中,要善于贯彻社会公平理念,让人们形成社会公平的实践意识;在社会舆论引导中,善于合理解释和宣传社会主义公平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引领社会思潮。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公平观是个社会历史范畴,只有回置到具体的现实的历史逻辑,才有可能得到合理的阐释。社会主义公平观在理念上实现了社会公平形式和内容上的统一,但其具体的实践路径还有待在社会主义实践中不断探索。

(作者为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哲学教研部教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