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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对接受含义的探讨

时间:2022-09-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其次,忽视对接受活动的动态分析。客体信息的传递过程与接受主体的接受过程相互统一才构成了完整意义上的接受活动。思想政治工作科学领域对接受概念论述得相对来说较为集中。

(一) 学术界对接受含义的探讨

学术界对接受含义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从哲学认识论视角的探讨、从伦理学视角的探讨以及从思想政治工作学视角的探讨,其具体内容是:

1.哲学认识论视角的探讨

在我国,首次从学术角度界定“接受”含义的是胡木贵、郑雪辉的《接受学导论》一书,该书的作者认为:“接受,是关于思想文化客体及其体认者相互关系的范畴。它标志的是人们对以语言象征符号表征出来的思想文化客体信息的择取、解释、理解和整合,以及运用的认识论关系和实践关系。”[2]在这个概念中,接受由三部分组成,即接受主体、接受客体和接受过程。

这一概念在我国接受学界被认为具有开创性作用。第一,它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研究接受,明确指出接受是关于思想文化客体及其体认者相互关系的范畴,将接受这一平时被人们认为是日常生活的应酬活动或者是相互交往的认可、接纳、承认提升到了哲学认识论范畴,从而使接受研究进入到一个较高层次。第二,它吸收借鉴现代认知论的研究成果,明确指出接受是人们对以语言象征符号表征出来的思想文化客体信息的择取、解释、理解和整合,这就揭示了接受的本质,从而使接受从接受就是某种思想文化的消极的、原封不动的承袭的误区中走了出来。

这一定义具有奠基性的贡献,同时也存在值得商榷的空间。首先,对接受客体范围的界定过窄。该定义将接受客体仅限定为“思想文化”,并且是“以语言象征符号表征出来的思想文化”。这一限定使得“接受”仅仅成为对精神客体的接受,并且仅仅是对以语言象征符号表征出来的精神客体的接受。显然,这需要进一步探讨,因为作为元理论层次上的“接受”,不仅仅是对精神客体的接受,而且还应当包括对社会客体、对自然客体的接受。其次,忽视对接受活动的动态分析。这个定义偏重于从主客体关系范畴上研究接受问题,认为“接受是思想文化客体及其体认者相互关系的范畴”,“接受中的主客体关系是认识关系和实践关系”。这种研究视角无疑是对的,遗憾的是,这一概念在注重对“关系范畴”静态分析时,却又忽视了接受的动态分析。事实上,以关系范畴表征出来的“接受”是一种动态的过程,无论是信息的传递还是信息的接受都是一种过程,正是在这种动态的过程中,才构成了主客体的关系范畴,才形成了接受的“新质”。第三,对接受活动的界定不完整。这一定义仅仅揭示了接受主体对客体信息的“择取、解释、理解和整合”过程,即客体信息被主体所接受的过程,没有从传递的角度揭示具有不同特性的信息是如何传递给接受者的,即没有揭示信息的传递过程。事实上,完整意义上的接受过程还应当包含着一个由传递者、传递媒介所传递的信息及受传人(接受主体)所构成的信息传递过程。客体信息的传递过程与接受主体的接受过程相互统一才构成了完整意义上的接受活动。[3]

2.伦理学视角的探讨

张琼、马尽举在其专著《道德接受论》中对道德接受的概念做出了很有见地的界定:“所谓道德接受就是指发生在道德领域的特殊的接受活动,它是道德接受主体出自于道德需要而对道德文化信息的传递者利用各种媒介所传递的道德文化信息的反映与择取、理解与解释,整合与内化以及外化践行的求善过程。”[4]

这一概念表明:第一,道德接受过程包括道德文化信息的传递过程和道德文化信息的接受过程两部分,后者是整个道德接受活动的重要部分,也是整个道德接受活动研究的重要内容。第二,道德接受主体以求善需要为核心而构成的主体接受特性在整个道德接受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也是道德接受研究中所要着重研究的结构要素。第三,道德文化信息不是消极地等待着被接受,而是以其自身所蕴含的崇高道德价值感召力等特性参与接受活动,对道德接受主体的接受特性进行改善与提升,以适应优秀的、先进的道德文化客体的要求,从而促使人性的升华、灵魂的净化,使道德接受主体的道德素质水平与外在社会道德要求相吻合。第四,决定道德接受活动发生、发展及其结果的除了道德接受主体特性、道德接受客体特性之外,还有两个重要的因素,即道德接受环境和道德接受媒介。

系统论的角度来看,这一概念的界定基本上是成立的。但是,将环境因素界定为道德接受的要素之一,却是有待商榷的。关于为什么不能将环境界定为系统的要素,我们将在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接受系统研究”第一部分“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接受系统的要素”中展开分析,在此不予赘述。

3.思想政治工作科学视角的探讨

思想政治工作科学领域对接受概念论述得相对来说较为集中。思想政治工作接受作为特殊的接受活动,与一般的接受活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与其他具体的思想政治工作现象之间也存在着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关系。

邱柏生主编的《思想教育接受学》从学科角度对思想政治教育接受活动作出了如下界定:“所谓接受是指主体(即受教育者)在外界环境影响下,尤其是在教育的控制下,选择和摄取思想教育信息的一种能动活动。”[5]这一概念强调,人的思想政治品德是在社会环境影响、教育控制和个人主观能动性三者相互作用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一定义有一定的局限性:第一,将思想政治教育接受活动仅理解为受教育者的一种内化过程,忽视了思想政治教育接受活动作为一种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实际上是内化与外化辩证统一的过程这一事实。这种对内化关注较多,对外化关注不多实际上属于理解接受观的范畴。并且,从接受的含义来看,接受是接受主体出于某种需要对接受客体的反映、理解、解释、整合、内化以及外化实践过程,而思想政治教育接受活动作为一种接受过程当然是内化与外化相统一的过程。第二,将接受客体仅限于思想政治教育信息,已经不适应当今信息社会化的发展了,接受客体应该更广泛,包括形形色色的思想政治教育信息。第三,从概念中可以看出,接受的结果是形成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其实这是不完整的,也不是最终结果,最终结果应该是形成人的思想品德并转化为人的品德行为。

张耀灿、郑永廷等所著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明确地指出,“思想政治教育接受是指发生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内的接受活动,它反映了思想政治教育接受主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接受主体出于自身需要,在环境作用影响下通过某些中介对接受客体进行反映、选择、整合、内化、外化等多环节构成的、连接的、完整的活动过程,通过有效的接受,社会和社会群体的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就可以被内化为接受主体品德思想并外化为品德行为”[6]。这一定义相对来说比较全面,它认识到了接受活动中主体思想与客体思想之间的双向互动关系,也认识到了接受活动中接受主体的需要与驱动之间的关系,但是书中将环境放在要素的位置也是值得商榷的。

王海平在其专著中认为:“所谓接受就是接纳、吸收,用规范的语言讲,即认知认同。”[7]王海平还从军队思想政治教育的角度指出,接受不仅指对科学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一般了解和认识,还指军人在思想和行为上对这些理论、规范和要求的认同和实践程度,而且还包括军人对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正确改造,并最终造就军队和国家建设所需要的“四有”革命军人等。王敏也从学术角度解释了“接受”的含义,指出:“接受是指接受主体出于某种需要对接受客体的反映、择取、理解、解释、整合、内化以及外化践行的过程。”[8]

从上述列举的思想政治工作科学领域内有代表性的关于接受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出大多数观点都注重从系统、动态的角度解释接受概念,强调接受是一种活动过程。在这一定义中,接受被看成是接受主体与接受客体双向建构、双向发展的过程,既是一个内化整合过程,又是一个外化践行过程,体现了理解与运用相统一的接受观。这些特点也是我们在思想关系视野中研究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接受概念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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