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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建构主义的几个定义

时间:2022-09-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哲学态度的社会建构主义与作为社会心理学和发展心理学的社会建构主义,尽管有一定的联系,但两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正是在范畴性质问题上,康德和社会建构主义是有区别的。既然否认存在着评价概念体系的独立标准,社会建构主义在本质上导向相对主义。一般而论,社会建构主义者之间几乎很少具有共同的特点,但仍有一些特点是比较典型的。

据说下定义是一种不明智的思想行为。这或许是一种误解。应该说,为某一个问题或领域寻求一个具有绝对真理性的定义,才是愚蠢的。其实,定义是以浓缩的形式表达了不同的研究纲领、不同的理论框架、不同的探索视角对某一个问题或领域的看法。

据奥迪编撰的The Cambridge Dictionary of Philosophy,社会建构主义(social constructivism或social constructionism),它虽有不同形式,但一个共性的观点是,某些领域的知识是我们的社会实践和社会制度的产物,或者相关的社会群体互动和协商的结果。温和的社会建构主义观点坚持社会要素(social factors)塑造(shape)了世界的解释。激进的社会建构主义世界或它的某些重要部分,在某种程度上是理论、实践和制度的建构(consti-tute)。社会建构论的支持者经常从温和的观点转向激进的观点,这是因为他们坚信世界只有通过我们的解释才能被我们所理解,在他们看来,独立的实在观念充其量也只是一种无关痛痒的抽象,若说得严重点,所谓独立的实在无非是一种语言混乱。(作为哲学态度的社会建构主义与作为社会心理学和发展心理学的社会建构主义,尽管有一定的联系,但两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作为社会心理学和发展心理学的社会建构主义是与皮亚杰(Piaget)和维果茨基的名字相联系的,这种研究把学习过程看作主体实际地建构知识的过程。)

社会建构主义已经植根于康德唯心主义,这种观点认为,我们不能认识“物自体”,我们关于外间世界的知识只有通过先天的思想范畴来统摄混乱的经验才是可能的。正是在范畴性质问题上,康德和社会建构主义是有区别的。康德坚信我们用以解释并继而建构世界的范畴是先天的,而现代的建构主义则认为,我们用以解释世界的范畴以及相联系的实践因人而异,因时而异。既然否认存在着评价概念体系的独立标准,社会建构主义在本质上导向相对主义。〔157〕

(一)西斯蒙多的定义

作为社会建构主义的代表人物,西斯蒙多在Science without Myth—On Constructions,Reality,and Social Knowledge比较深刻地揭示了新康德主义对社会建构主义的理解。他说,为了将实在论和建构论区别开来的目的,我们可以把科学知识设想为一幅地图,地图中的曲线对应于物质世界的特征。实在论倾向于强调物质世界对形成科学表达的作用,弱化人类主观能动性对形成科学表达的作用;对于实在论而言,也许绘制科学的地图并不容易,但只要找到适当的工具,测量者(实验者)和绘图员(理论家)的存在对于形成地图(科学理论)就没有什么必然的关联。另一方面,建构主义者强调中间平台——科学家及其工作,贬低物质世界的重要性;对于建构主义者来说,物质世界并不具有本质性的特征,至少在关于这些特征的一致意见没有形成以前是不存在的。“建构主义者倾向于科学实践的经验研究,将我们的注意力转向致力于形成科学的稳定性和共识。”〔158〕

从这个角度看,社会建构主义的研究通常被看作是这样的主张:科学理论及其信念并不能表达实在,因此科学实在论是错误的。关于科学实在论不能成立的理由是,它所依据的认识论图景,即科学中的真理与科学中的方法和理性相联系,是有问题的。西斯蒙多认为,我们或许可以抛弃实在论中的大部分观点,但我们不能否定它的一般性理论内核:有理由相信某些科学知识表达了先于科学而存在的物质世界。关于实在论的正确提法是,实在论能够与实在论关于科学的理想化的科学观区别开来,真理问题也能够与不可信赖的神话学区别开来。因此我们愿意为实在论和建构论辩护。西斯蒙多认为科学家是如何能够生产出关于自然的精确知识的,但应同时确信科学知识也是一种属人和社会的产品。

(二)维贝·比杰克和约翰·劳的定义

维贝·比杰克和约翰·劳在1992年出版的Shaping Technology/Building Society的一段话比较典型地说明了社会建构主义的观点:我们的技术反映我们的社会。技术再生产并包含着专业的、技艺的、经济的和政治的因素的相互渗透的复杂性。我们这样说并不是指责技术,我们也不是提出某种技术的导向。我们并不想说:“如果技术是纯粹的技术,那该有多好。”相反,我们将要说的是,全部技术都是构成我们社会的各种复杂要素所建构的并反映着这些要素;运行得好的技术与那些失败的技术并没有什么不同。“纯的”技术是没有意义的。技术总是包含着各种因素的折中。无论技艺被何时设计或建构出来,政治、经济、资源强度的理论、关于美与丑的观念、专业倾向、嗜好和技能、设计工具、可用的原材料、关于自然环境的活动的理论,——所有这些都被融入其中。“本书的基本主题就是,不论成功的技术还是失败的技术,它们总是被一系列不同的要素所建构的。我们想说的就是,技术是被建构的。它们被一系列异质要素所建构。也可以这样说,技术也可以是别样的。”〔159〕

其实,这种观点在本质上是一种异质建构论。

(三)桑德拉·哈丁的定义

桑德拉·哈丁的《科学的文化多元性》是从文化决定论的角度来理解社会建构主义的。文化并不像人们通常情况下定义的那样,只是科学技术知识增长的“牢笼”。文化也是这一事业的“工具箱”。“因此,我们最好将科学技术假说视为处于一种连续性过程中,在这个过程里,‘全球性观念’占据一极,‘地方性观念’占据另一极,可是‘普遍性观念’由于不再有用而销声匿迹了。”〔160〕

网上的资料未必准确,但却表达一种流行的共识。例如,http://scholar.lib.vt.edu/ejornals/spt/就提供这样一些信息:尽管社会建构主义有不同的研究方式,但他们之间却有家族相似(L.Wittgenstein)。一般而论,社会建构主义者之间几乎很少具有共同的特点,但仍有一些特点是比较典型的。第一,社会建构主义都把技术发展概念作为一个非决定论的过程,其中充满异质(heterogeneous)因素。因此技术变革不能被解析为一个不可变易的过程,也不能被看成一个受经济规律制约或技术的“逻辑”所支配的过程。相反,技术变革最好被解释为许多技术论战(controversies)、矛盾(disagreements)和困难(difficulties),在这些行为中有不同的行为者(具有行为能力的个人或群体)或相关的社会组织,这些社会组织是由具有共同的概念框架和共同利用的行为者所构成的。这些行为者或组织都从事使其从对方获益的筹划以及按照自己的计划来建构技术。

在“索卡尔事件”所引发的“科学大战”中,这种理解的社会建构主义被指责为科学技术的文化决定论。例如,诺里塔·克瑞杰在《沙滩上的房子——后现代主义者的科学神化曝光》中指出:“1.那种我们称之为一组复杂事业的科学的任何一个方面,包括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和结果,只能根据其地域的历史和文化的语境来塑造和理解。2.特别是,科学研究的产品,即所谓的自然律,必须始终视为一种社会建构,其有效性依赖于专家之间的默契,正如罗马教皇的合法性依赖于大主教的枢密院。3.虽然科学家自称为认识论上的特殊权威,然而,科学只不过是‘众多故事’中的一种。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科学在认识论上的权威越高,揭露其作为一追求客观知识事业的假象的工作就越显其重要性。科学必须是‘卑微的’。”〔161〕

(四)杰勒德·德兰蒂的定义

杰勒德·德兰蒂是从知识发生学的角度来论述社会建构主义的基本特征。他说,像勒克曼一样,诺尔·塞蒂娜也是建构主义的支持者,她认为科学是由社会生产的知识系统,但诺尔·塞蒂娜并没有像勒克曼一样从中得出一个保守的结论。在诺尔·塞蒂娜看来,科学的事实性是一种建构,因而知识并不是客观的,知识只能理解为社会的生产过程。她认为,科学是建构性的而不是描述性的。科学作为一种产品,是一种特定环境下的建构,这种建构带有使其发生和被建构过程的印记。“如果不分析知识的建构,也就不能理解知识本身。建构主义在科学中的另一个支持者是伍尔加和拉图尔。他们对科学知识采取了一种更为极端的观点,即认为科学知识是由社会建构的知识体系。在他们看来,科学的认知内容不能从它的社会环境区分开来。这个观念已经形成了科技研究(STS)的核心理念。这种研究认为,科学研究的客体是科学约定的建构。这些问题的探讨往往与爱丁堡学派的科学知识社会学(SSK)相联系。这种研究仅限于自然科学。SSK以及所谓的‘强纲领’认为,科学作为一个认知系统,只能被社会环境所定义。这种研究的代表作就是布鲁尔(David Bloor)的《知识及其社会形象》(1991/1976)。”〔162〕

(五)彼得·伯杰(Peter Berger)和托马斯·勒克曼(Thomas Luckman)的定义

社会建构主义的奠基人、《实在的社会建构》(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reality)一书的作者伯杰和勒克曼从社会学的角度给社会建构主义下了一个富有辩证思想的定义。他说:“人类建构着社会现实,在这种建构当中,主观过程可以变得客观化。……个体与制度之间的这种关系是‘辩证’(互动)的,可以表述为如下三点合一的公式:‘社会是一种人类的产品。社会是一种客观现实。人是社会性产品。’”〔163〕

后来,佩特曼(Ralph Pettman)在Commonsense Constructivism,or,the Making of World Affairs(Sharpe.Inc,2000)又进一步深化了这个概念:“实在是我们制造的,而不是被我们发现的。按照建构主义分析,‘人类生来就是注定要与他人一起建构并居住在这个世界上。’对人类而言,世界就是由人类控制的、并可由人类界定的实在。世界的界限是由自然限定的,但一经被人类建构,这个世界就反作用于自然。在自然和社会地建构的世界的辩证关系之间,人类本身是可塑的。同样的辩证法也存在于人类自身,‘人生产了实在,并在生产实在中也生产了自身’(Berger,Luckmann 1966,204)。因此,‘被社会地建构的’世界也是辩证的。它发生在‘人’与‘人’之间和‘自然’与‘人’之间。在自然和社会意义上,人类与生俱来注定要生活在我们自己建构的世界中。实际上,对于不同的人而言,建构主义意味着不同的事物。它的支持者在如下几个问题上是不同的:由谁来建构?如何建构?用何种方式建构?”〔164〕

哈贝马斯以皮亚杰的认知建构主义为基础重建了自己的交往行动理论,将主客二分法转换为个人系统(我们可以称之为社会建构者)和社会系统(社会建构物)之间的建构论关系。他说,语言学上建立起来的主体通性的结构,可以以基本的语言行为为原型加以研究,这些结构对社会系统和个性系统来说,都是根本性的。我们可以把社会系统理解成为交往行为的网状系统;个性系统可以从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加以观察。“从这个角度看,法律和道德阐明的是相互作用的核心领域。因此,在这个领域中,人们可以看到意识结构的同一性;意识结构一方面体现在法律和道德的制度中,另一方面又表现在个人的道德判断和行为中。”〔165〕

吉登斯用这种具有辩证性的社会建构主义来解决社会学中的基本问题。“社会学方法新规则”:社会不是预先给定的客观现实,而是由社会成员的行动创造的;创造社会的行为必然需要表现出专门的技能;行动者不能自由地选择如何创造社会,而是受限于他们无法选择的历史位置的约束;结构具有约制人类行动和促成人类行动(为其提供资源)的双重能力;社会学考察的焦点就是结构化:通过行动构成结构而行动又被结构性地构成的过程。〔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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