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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两种类型

时间:2022-09-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58年,伯林发表了《论自由的两种概念》一文,该文以言简意赅、文字优雅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2]。文中,伯林把“自由”划分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种类型。[14]在伯林提出两种自由类型的影响下,与此相对应,一些学者将近代欧洲自由主义思想家也分成“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种。与此同时,从政治体制的意义上来讲,“消极自由”意味着自由的宪政体制,而“积极自由”则代表了走向专制独裁的政治体制。

二、自由的两种类型

1958年,伯林发表了《论自由的两种概念》一文,该文以言简意赅、文字优雅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2]。文中,伯林把“自由”划分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种类型。伯林对“消极自由”的推理是:一般来说,在没有其他人或群体干涉我的行动程度之内,我是自由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政治自由是指一个人能够不受别人的阻挠而径自行动的范围。我本来是可以或有能力去做某些事情的,但是别人却阻止我去做,那么我就是不自由的,如果这个范围被压缩到一个很小的限度,那我就是被强制或受奴役了。强制不是指不能,而是指某些人故意在我本可以自由行动的范围内,对我横加干涉。因此,为了确保人们的自由,必须在个人和社会之间划定一条界限,在属于个人范围内的一切都不能受到任何侵犯和强制。因此,自由是“免于……的自由”(liberty...from)。从这一意义上说,自由与民主或自治没有什么关联。

伯林对“积极自由”的界定主要是回答这些问题:“究竟谁或者什么东西是控制及强制我的泉源?”“究竟我是否在各项行为上都是自主的?”如果答案是强制及控制我的泉源乃是外在于我的力量,我对于自己的行为并没有主宰权,则我就是不自由的,是处在一种奴役的状态;如果我是我自己的主人,没有受到任何外在力量的支配,那么,我就是自由的。伯林写道:

自由这个词的积极意义来自个人希望能够做自己的主人。我希望我的生命及决定是依靠我自己的,而不是依靠任何外在的力量。我希望成为自己的工具,而不是受别人的意志行为所支配的。我希望自己是一个主体,而不是一个对象;我希望我是由自己的理性及有意识的目的所推动的,而不是被外来的原因所影响。我希望自己成为一个人物,而不希望变成什么都不是;成为一个行动者——决定,而不是被决定;自我引导而不是被外在的大自然或其他人对我有所施为,好像我只是一项物件,或一个动物,或是一个没有扮演一个人的角色的奴隶那样无法构成为我自己的目标及政策,并且将它们付诸实现。当我说我是有理性的,我的理性使得我成为人类的一分子,而与别的东西区别开来,上面所说的那些至少是这句话所含的一部分的意思。尤其特别的是,我希望自我意识到自己是一个有思想、有意志、能动的存在,对于我所作的选择负起责任,并且能够通过提出我的想法及目的对这些选择作出说明。当我相信这是真的时候,我会感觉到我是自由的;当我了解到这不是真的时候,我会觉得自己是被奴役的。当人的自主体现在政治上的时候,即是在政治上有发言的权利,这即民主政治。[13]

在“消极自由”的概念下,我们看到,人的自由的维护和实现就是指没有受到任何外在的强制(compulsion)、限制(restriction)、干涉(interference)、阻碍(hindrance)和压力(pressure)等。就像伯林所说的,“不干涉的领域越宽,我的自由则越大”。而这种外在的种种力量并不是指社会中的某个个体,而是指政治性的或者说国家和政府的权力和权威。因此,自由主义思想中的“自由”自然也就指的是不受政府和国家的控制(control)、强制(compulsion)、限制(restriction)和干涉(interference)等,并且,在这些不受任何外在力量侵犯的边界中,个人享有着不可剥夺的权利。或者说,在个人和国家之间划定一条不可逾越的边界,每一个作为人的个体都拥有着不受任何外在力量侵犯的权利。

应当指出的是,伯林不是最早提出“消极自由”概念的思想家,他只是继承了包括霍布斯、贡斯当(Benjamin Constant)等人的这一思想,并作了简练的概括,从而使这一观点得到了广泛的认同。正如斯金纳所说,“在当代说英语的哲学家当中,对这个话题的讨论已经产生了一个得到极为广泛的赞同的结论——自由的概念实质上就是消极自由的概念”。就像杰拉尔德·麦克勒姆(Gerald C.Mac Callum)所说:“不管是谈论某个人的还是某些人的自由,它始终意味着免于某些强制或限制,以不受阻碍或妨碍地作为或无为、衍变或不变。”[14]

在伯林提出两种自由类型的影响下,与此相对应,一些学者将近代欧洲自由主义思想家也分成“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种。具体而言,霍布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孟德斯鸠(Montesquieu)、潘恩(Thomas Paine)、贡斯当、边沁和托克维尔被归类为“消极自由”的思想家;而赫尔德(Johann Gottfried von Herder)、卢梭、康德、黑格尔和马克思等自然都是属于“积极自由”的思想家。与此同时,从政治体制的意义上来讲,“消极自由”意味着自由的宪政体制,而“积极自由”则代表了走向专制独裁的政治体制。因此,一部近代欧洲自由主义思想史就这样分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思想演进史。当伯林的这一分类传入中国后,立刻为学术界所接受,并被视之为唯一的真理。我们从很多的文章和著作中可以明显地看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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