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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目的论的总注释

时间:2022-09-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个最后的总注释中,康德对道德目的论在各种神学论证中的地位、作用及它与宗教的关系进行了一个系统的考察,这个考察的意义远远超出了对“目的论判断力批判”的解释,而表现了康德全部哲学所真正关注的核心问题,即自然和自由问题,知识、道德和宗教的关系问题,归根结底是人的问题。对这两种证明的批判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已作过了,在此他只限于指出它们只是些学究的空谈,永远不会对人们的日常生活有用。

第四节 对目的论的总注释

在这个最后的总注释中,康德对道德目的论在各种神学论证中的地位、作用及它与宗教的关系进行了一个系统的考察,这个考察的意义远远超出了对“目的论判断力批判”的解释,而表现了康德全部哲学所真正关注的核心问题,即自然和自由问题,知识、道德和宗教的关系问题,归根结底是人的问题。这个注释一开始,康德就说:“如果有人问:道德的论证把上帝的存有只是当做实践的纯粹理性的一种信念的事来证明,它在哲学的其他论证之中占据何种等级,那么回答是,哲学的其他论证的一切所获都可以轻易地略过不计,而这就表明,在此没有其他选择,而只有哲学的理论能力由于某种无偏颇的批判而必须自动放弃它的一切要求”。[23]当然,理论理性有它自己的领域。一切哲学证明都要以事实为基础,而事实的事分为两类,即属于自然概念的或属于自由概念的;前者属于理论知识,它要么是先天的、形而上的和本体论的,要么是后天经验的、物理学的;后者则属于实践信仰,它在感性世界中所可能造成的某种效果是理性在道德律中设定的;但在这里,正如在自然概念中一样,也有人提出了某种先天的、形而上的本体论证明,即对上帝存有的理论证明,它既可以从本体论出发,也可以归结到本体论,从而形成严格意义上的本体论证明和所谓宇宙论证明。对这两种证明的批判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已作过了,在此他只限于指出它们只是些学究的空谈,永远不会对人们的日常生活有用。

但当时在德国对人们发生重大影响的是以赖马鲁斯(1694~1768)为代表的自然神论和自然目的论证明,康德对此表现了很大的同情。他认为,要以经验性的自然概念为基础而推出自然之外的原始创造者,也只能采取自然目的论的论证。但他要进一步探讨的是,这个论证为什么会对人心发生那么大的感召力?这就发现,它最终是依赖于道德上的证据的。“所以实际上,只有道德的证明根据才能带来确信,而且这种确信也只是在每个人自己都最内在地感到赞同的道德考虑中才产生出来的”。[24]所以自然目的论只不过是引导人们从自然科学转向目的论的思想方向,从而为道德目的论的证明作了准备。但实际上道德证明本身是完全独立于自然目的论的,即使自然界从来没有任何目的论的迹象,道德目的论仍然能在自由的概念中找到充分的根据来设定一个上帝,并使自然界从属于这个终极目的。但这样一来,我们又的确会因为这种道德目的论的眼光而发现自然界中丰富的目的论素材,它们可以作为道德证明的佐证,但不是道德证明的基础。自然神学和有关灵魂的理性心理学都不可能达到它们原先所设立的客观目标,即增进这方面的知识,而只能在反思判断力中以道德原则即自由原则为根据而从属于理性的实践运用。人固然可以从已有的知识和已知的伟大力量去推测原始存在者的全知、全能等,但决不能确定地知道这一点,更不能当做对上帝的属性的知识,否则岂不是把这“全知”归于人自己了。所以对这种所谓“知识”的怀疑并不就是对上帝的怀疑。一个包含一切完善性的世界原因这个概念(理念)可以用来在理论上引导我们不断追求更完备的知识,更重要的用处则在于从实践上满足道德目的论的需要,而这也就为上帝存有提供了站得住脚的道德证明。换言之,我虽然不知道有一个上帝,但我知道我需要有(或不能没有)一个上帝。

康德就此还比较了建立于自然目的论上的宗教与他自己的道德宗教,认为前者其实并没有形成宗教的根基,上帝的全能全知等都是些从外部加之于人的概念,带有强制性;“反之,如果是对道德律的高度尊重使我们完全自由地按照我们自己的理性规范而看到了我们的使命的终极目的,那么我们就会以最真诚的敬畏,即与病理学上的恐惧完全不同的敬畏,把某种与这终极目的及其实现协调一致的原因一起接收到我们的道德前景中来,并自愿地服从于它”。[25]而且一般说来,正是道德的关切,而不是求知的欲望,才使我们去追求一种神学,所以神学归根结底是为了宗教(即为了信仰),它不是理论“科学”。科学不仅要使用范畴,而且要诉之于感性直观,要在时间空间中规定一个对象;反之,对一个超感性的存在者虽然也可以运用因果性、实体性等范畴,甚至形成某种“力”、即“第一推动力”的概念,但决不能设想它有时空中的具体内容,不能像本体论证明那样从这些空洞的概念推论出上帝的存在,也不能像宇宙论证明那样,从世界的秩序出发去认识超感性存在的(时空之外的)规定性。至于目的论证明,虽然迫使我们去设想世界的最高原因及其合目的性的知性,但我们无权将这知性归之于那个原因,作为它的“属性”来认识。这与我们在具体对象上看到某个合目的性产品就推断它出自某个人的知性,并将这知性认做这个人的属性,是大不一样的,因为对他人的认识是有直观作基础的,对上帝的“认识”却正是要跳出直观经验的范围(哪怕最初也在直观中找根据)。因而“根本不可能把那只是用于规定人的谓词引到某个超感官的客体上来”。[26]但是,在某种另外的考虑中,即在实践的考虑中,我可以、甚至必须思维一个超感性的存在者,只要我不想借此从理论上认识它。这也是一种“知识”,即神学知识,它具有实践的实在性。所以神学、伦理学和物理学三者的关系应该是这样的:道德没有神学也可以存在,但道德律本身所承担的终极目的按照理性也还是需要一种神学;但神学的伦理学是不可能的,神学不能倒过来充当道德的基础;至于物理神学(自然神学),则可以作为道德神学(本来意义的神学)的入门。

平心而论,“目的论判断力批判”这部分的思想内容和结构关系,比之于“审美判断力批判”更为复杂,涉及的方面和问题也更多,因而也更难懂、更晦涩。但正因为如此,它对后世哲学、自然科学(如生物学)和历史科学的影响也更为深远。机械论和目的论、还原论和物活论的分歧直到今天还在争论不休;进化论与伦理学,以及科学、道德和宗教的关系问题在整个20世纪仍然是热门话题。人们在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时,往往会发现自己不得不经常回到康德的提法上来,将一切都从头做起。恩格斯指出:“早在康德和黑格尔那里,内在的目的论就是对二元论的抗议了。应用到生命上的机械论是一个无能为力的范畴。”[27]当时由外在目的论所导致的机械物质和上帝意图的二元对立,促使康德最先思考内在目的论和人本主义自然观问题。但他自己并未摆脱二元论,反而通过反思判断力和规定性判断力的严格划分使这种二元论具有了更加明确的形式。然而,当他从先验人类学的立场上看出,脱离人和人的自由而谈自然界的目的、历史和进步,最终是站不住脚的,他无疑作出了一个极其富有启发性的发现。康德全部判断力批判、乃至他整个哲学的结论,归结到一点就是:人是目的;而人之所以是终极目的,是因为他自己就是最高价值,这个最高价值就在于人的自由:

人唯一能够给予他自己的那种价值,并且是在他所做的事情中,在他不是作为自然的成员,而是以自己的欲求能力的自由怎样以及根据什么原则来行动中的那种价值,也就是善良意志,才是人的存有唯一能借以具有某种绝对价值、而世界的存有能据以拥有某种终极目的的欲求能力。[28]

只有通过他不考虑到享受而在完全的自由中、甚至不依赖于自然有可能带来让他领受的东西所做的事,他才能赋予他的存有作为一个人格的生存以某种绝对价值。[29]

因此,“人是什么?”这一康德人类学的总问题的最后答案就是:人是自由的存在者。

【注释】

[1]参见[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A708=B736,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49~550页。

[2]韦译本以“最终”译letzt,以“最后”译Ende,似不妥,德文letzt较Ende更具体些,只是指时间上“在后”,Ende则指一般的“终结”(包括时间、空间上的),更具哲学意义。

[3][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86页。

[4][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87页。

[5][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88页。

[6]关于“天意”暗中操纵并推动历史前进的这一思想,后来被黑格尔发挥为“理性的狡计”。

[7][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89页。

[8][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91页。

[9][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97页。

[10][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99页。

[11][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99页。

[12][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00页。

[13][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01页。

[14][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05页。

[15]康德将其与“道德律的人”区别开来,因为人作为的存在不可能完全按照道德律行动,只能被自己的道德律所强迫、所“命令”,因而道德律不是事实,只是奖惩的标准。

[16]参见[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05~308页。

[17][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08页。

[18][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3~314页。

[19]参见[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A820=B848,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21~623页。

[20][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26页。

[21][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28页。

[22][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33~334页。

[23][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35页。

[24][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38页。

[25][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43页。

[26][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45页。

[27]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86页。

[28][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99页。

[29][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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