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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目的论的基本结构与特征

时间:2022-09-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与此相比,在《判断力批判》中提出的道德目的论,其基本框架并无不同,但是侧重点则有明显的偏移,这就是突出了道德行为的合目的性。以上我们给出了康德道德目的论的基本结构与特征,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突出了道德实践的合目的性品格,并且把它放在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这一总体背景下考察,因而康德大大强化了他在道德哲学中已有的将行为当作手段,把结果作为目的的思想。

把握康德哲学的根本特征,最重要的是要记住这一点:康德所强调的他的新思维方法的根本之处,就在于指明思维的符合规则性、行为的符合规则性。所谓“先验哲学”,其先验性正在于指出不论是科学认识或道德行为,都是只有按照先天规则才是可能的。

这种先验性,在自然科学认识范围内,康德指出在于“人为自然立法”。纯粹知性通过来自自身的一些先天而又纯粹的综合原则,来把感性质料的对象,做成客观又必然有效的经验判断。从结构上看,这里有知性及其先天的范畴及原理,还有感性及其直观质料。从认识方法上看,正是知性用先天的范畴来规整后天的感觉材料,使之形成经验。

按照这种先验思维方式,同理,在道德领域里,我们也应当依据由理性先天给出的道德原理,来做成道德行为的对象,即使之实现。于是,在结构上,这里有着与上述科学认识相类似的框架:自由意志,作为实践理性的道德能力;道德律令,作为实践理性先天规定的道德法则;以及至善,自由意志通过道德律令所要实现的对象。这里的先验性在于:道德行为依先天法则而可能。

同自然科学的认识依据的规则是一些先天综合命题一样,道德行为所依据的道德法则也是先天综合命题。它是先天的,既由于它来自自由意志本身的规定,同时还由于它对于一切道德主体都是必然有效的;它是综合的,因为道德行为的意愿,并非是可以分析地从一个预设的意志中引申出来(因为我们的意志远非是这样完美的,使得一切行为都是道德圆满的),而是把意愿同为道德立法的意志联系起来,就是说,把行为的意愿导向对道德法则的服从,因而这是行为与道德意志的一种综合。

上述这些可说是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及《实践理性批判》中所提出的道德哲学的一般结构与特征。与此相比,在《判断力批判》中提出的道德目的论,其基本框架并无不同,但是侧重点则有明显的偏移,这就是突出了道德行为的合目的性。这种合目的性是放在更广阔的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背景下考虑的。它以“人是自然的最终目的”这一命题为核心,围绕着目的概念展开这么几种关系,即我们自由意志的因果作用对目的的关系;世界与道德目的的关系;以及在外部条件下实现道德目的的关系。从这几个关系的提出,我们能清楚地看到康德以道德目的论作为他的三大批判的最终归宿的用意,这就是,他力图以此为媒介,来沟通起原先在第一、第二批判中分割开来的自然与道德两大领域。

根据一定的道德律令来把至善的目的实现于自然之中,这种联结起自由与自然的道德合目的性的活动,康德称之为“实践”,并对之给出了这样的定义:“只有那些依照一定的普遍形成的法则而实现其特殊目的的活动,才叫做实践”,(6)而并非每种活动都可以称为“实践”的。

因而,康德的“实践”活动,就是合目的性的道德活动。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它包括这么两个方面,一是遵从规则,二是实现目的。实践活动的这种双重性格,决定了它在方法论上既是范导的,又是建构的。这里的范导性,表现在实践需要法则的规范与引导;建构性则表现在实践将预定的目的加以实现。将目的诉诸于行为,将理论转化为实践,范导性原理也就随之转变为建构性的。对这种转变,康德是这样说明的:“一涉及实践问题时,这种范导性原理(慎思或智慧所遵从的),原是指导我们按照某种作为目的的东西而行动……现在则变为也是建构的了。换言之,它是实践上可规定的了”。(7)

以上我们给出了康德道德目的论的基本结构与特征,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突出了道德实践的合目的性品格,并且把它放在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这一总体背景下考察,因而康德大大强化了他在道德哲学中已有的将行为当作手段,把结果作为目的的思想。(8)通过追求目的与结果的统一,人与自然的统一,康德最终又一次实现了范导与建构的统一。

从康德上述有关目的与手段及道德实践的思想中,我们很容易联想到黑格尔在《逻辑学》“善的理念”一节中类似的讨论,并且进一步联系到马克思思想中作为核心的社会实践范畴。这里无疑有着一条从康德开始、经过黑格尔中介的、直到马克思的哲学发展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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