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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契合

时间:2022-09-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使民生检察服务热线工作与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有机契合,更好地服务保障民生,实现法律有序、高效运转,妥善解决涉检上访难题,本文试图立足检察工作实践,以民生检察服务热线为视角,深入探寻和研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建立和完善涉检信访评估预警机制,制订有关涉检信访评估预警实施细则。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苗德彪 纪清州

近年来,随着新形势下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新的矛盾和利益不断涌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日益复杂多样,大量社会矛盾以案件的形式汇集到政法机关,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使民生检察服务热线工作与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有机契合,更好地服务保障民生,实现法律有序、高效运转,妥善解决涉检上访难题,本文试图立足检察工作实践,以民生检察服务热线为视角,深入探寻和研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基层检察院在民生检察服务热线和网络平台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基层检察院在利用检察热线和网络平台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仍存在一些与当前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

1.化解社会矛盾的执法理念比较淡薄。有些检察人员没有站在全局和政治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重大意义,没有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实现人民安居乐业、推进民族团结融合等角度,深刻领会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存在着“模糊论”、“等同论”、“剥离论”等错误认识,对社会矛盾化解的理解比较狭隘、片面、模糊,化解矛盾纠纷有表面化、形式化和空泛化倾向,不善于从深层次分析和把握矛盾,群众工作、应急管理、舆论引导等能力不强,不能适应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执法办案的新要求。

2.化解社会矛盾的处理方式相对简单。基层检察院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方式方法过于简单、机械、被动,影响到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有效开展。一是化解矛盾部门单一化。很多检察人员一提到化解社会矛盾,就想到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甚至将社会矛盾化解与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划上等号,认为真正起到化解社会矛盾作用的途径是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对侦监、公诉、反贪、反渎、民行等业务工作的化解矛盾功能认识不足,易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片面认识。二是矛盾化解方式单纯简单,在办案中不善于发现矛盾、化解矛盾,对已经出现需要化解的社会矛盾很大程度上依托于落实宽严相济、探索刑事和解、开展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工作,化解矛盾水平还不是很高,没有形成化解矛盾的意识,不注意分析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即使发现问题后也没有妥善处理,存在能拖就拖的思想。三是化解矛盾缺乏群众基础。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深入群众了解情况的不多,没有坚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为了群众这一思想路线,没有把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没有通过新途径的探索,建立新型的检民良性互动关系,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不够开拓。

3.化解社会矛盾的运作机制不顺畅。检察工作体制机制不顺畅、不科学、不完善,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内在需要,甚至成为制约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桎梏。一方面,化解矛盾的外部联动机制不健全。社会矛盾化解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个部门相互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完成,检察机关仅靠自身的力量难以完成使命,必须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但在实践中,公、检、法等部门仅限于业务工作上的分工联系,一旦超越职权管辖范围,就不理不问以至于相互推诿,这种各自为战格局致使矛盾游离于各部门之间而久拖未决。另一方面,化解矛盾的内部协作机制不健全。提到化解社会矛盾,很多检察人员往往就想到信访接待。控告申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对外工作的窗口,虽然承担了大部分的信访接待任务,但绝大部分的群众诉求仍需要归流于具体的管辖部门才能得到最终解决。由于检察机关内部部门之间也没有形成矛盾纠纷处理协作机制,缺乏沟通、配合,有时甚至出现两个或多个部门为了本部门利益,就同一矛盾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造成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误解和不信任,致使群众奔走于各部门之间,矛盾始终无法得到解决。

二、以民生检察服务热线为平台,积极搭建民意沟通桥梁,化解社会矛盾

依托“民生检察服务热线”网络平台,密切联系群众,坚持检察机关的人民属性,始终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来思考问题、站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去解决问题,使检察机关真正成为群众感情上的贴心人,呼声上的代言人,权益上的维护人。

1.健全民生服务热线制度,规范民生服务热线管理。首先建立健全民生服务热线各项规章制度,将热线工作人员职责、热线工作守则、文明服务公约、热线文明用语等张贴上墙,对热线台帐、热线值班、交办案件、结果反馈等实行规范化管理;其次做到有话必接、及时登记、内容全面、答复准确,每天受理的来电、网络咨询或举报日结日清,建立来电和网络台帐,群众诉求妥善处理,并及时做好反馈工作。

2.利用民生检察服务热线网络平台,做群众感情上的贴心人。建立健全基层群众工作网络体系,在乡镇(街道)设立民生检察服务热线联系点和聘请联络员,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及时发现和解决社会矛盾及苗头问题。对“民生检察服务热线”受理的案件线索建立“绿色通道”,实行“快速受理、快速核查、快速分流、快速办理、快速反馈”五快流程,及时查处贪污、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妥善有效地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实在在做群众感情上的贴心人。

3.拓宽说理制度,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利用检察热线和网络平台建立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回访反馈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和教育感化工作,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做到“说清事理、说准法理、说透情理”。不仅针对不捕、不诉等重点执法环节,而且将释法说理贯穿于办案全过程:在受案阶段,着重介绍检察机关受案范围、办案依据及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当事人确立正确的目标愿望;办案过程中,着重介绍办案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坚持公开公正执法,赢得当事人信任;案件办结后,依法讲解处理依据,引导当事人尊重法律和事实,息诉止访、定纷止争。

三、将风险评估预警机制贯穿于民生检察热线办案之中

1.坚持风险评估预警,把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纳入民生检察热线规范化运行轨道。建立和完善涉检信访评估预警机制,制订有关涉检信访评估预警实施细则。对涉检信访评估预警工作机构及职责、预警的原则和范围、预警等级划分及处置措施、督导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检察机关热线工作人员、案件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受理、拟决定事项和其他检察行为是否存在涉检信访风险进行评估,对有可能发生涉检信访的,提前作出判断,制定切实可行的息访工作方案,把握工作主动权,有效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发生。自侦工作坚持在初查、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法定侦查措施程序启动前,逐案由办案人员论证评估制度;侦监工作进一步深化不捕说理工作,坚持捕后说理制度,热点敏感案件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案件质量提高;公诉工作制定有关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探索多元化的和解方式。对比较敏感的不起诉、不抗诉、补充起诉等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案件,积极开展不诉说理、不抗说理等说理答疑,消除各方分歧,坚持把释法说理、疏导情绪、化解矛盾贯穿办案始终;民行工作实行第一次接访加强申诉指导和风险提示,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和表达诉求。缠访案件加强与上级院对口部门的联系,形成合力,依法妥善予以处理;警务工作层层签订责任书,规范办案安全责任制度;技术工作实行“阳光鉴定”制度,切实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

2.坚持风险评估预警,利用检察热线和网络平台着力化解矛盾纠纷。完善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坚持一案一评估、一案一防范,对风险评估及处置情况立卷建档,作为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全面推行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制度,在作出不捕、不诉、不抗等决定时,依法释疑解惑,加强心理疏导,防止和减少涉检信访发生。创建涉检信访听证制度,涉检信访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律师等社会力量介入,充分说理答疑,从而化解矛盾,结服案件,提高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同时,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完善检调对接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适用检调对接案件的范围、程序和规则等,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执法办案各个环节。加大涉检信访积案化解力度,妥善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涉检信访人等,落实救助制度,解决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诉求。

3.坚持风险评估预警,实行民生服务热线涉检信访首办责任制和“接待群众双向承诺制”。实行涉检信访首办责任制和“接待群众双向承诺制”,坚持“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关口前移”,明确信访责任。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的对外“窗口”和形象,通过接受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架起沟通人民群众信任的桥梁和纽带,是检察机关落实“维护稳定、服务大局”的重要平台。而“首办”尤其重要,首次接待信访人,首次记录案件基本情况,从信访人的语言、情绪、矛盾症结所在等焦点上分析信访人的心理特征,帮助其找到需要解决的真正问题缘由所在,以此确认信访人希望得到的结果,找准角度,有的放矢,尽可能在首办中解决问题,有效地防止缠访户的产生。“接待群众来访双向承诺制度”,是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在限定时间段内承诺帮助信访人解决问题,如果信访人在得到结果后仍不满意的,控申部门可以提请检察长或检委会复查,或者告知信访人关于涉检信访的下一步申诉的具体程序和方法。信访人自愿签订双向承诺书,在承诺书允诺的期限内就不得再就同一问题重访或越级上访。双向承诺制度能为我们的工作开展争取有效的时间,从而避免重信重访和越级上访的发生。也能促进我们提高工作效率,避免积案、压案,做到一案一答,有案必复。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确保维护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取得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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