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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为人立法的存在论依据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自然存在的原生状态,是指按其自身本性敞开自身的那种存在状态和生存样式。对“自然为人立法”命题中的“自然”概念做如上理解与定位,不仅源于世界存在的本原事实,更来源于世界存在敞开的生存运动朝向。气候为自然宇宙的存在运行确立了自己的法则,同时也为所有物种生命确立了其存在与生存的基本法则。

要理解“自然为人立法”思想,须先理解“自然”概念。在古希腊早期思想家们的理解中,“自然”(physis)是作为宇宙或世界(cosmos)变动的“本性”(nature)来理解的。后来,亚里士多德在其《物理学》中把“自然”概念定义为事物“运动和变化的本原”。“本原”(arche)概念的本义,指最先存在的、不可再分的并能够生成自然宇宙和世界万物的那个“东西”,这个东西构成了事物之为事物的内在规定性,即本性。所以,在古代,宇宙、本原、本性,这三个概念从不同方面规定了“自然”:在古希腊哲学中,“宇宙”概念意指天地之间一切事物的总和及其秩序。从其外在形态论,“自然”乃天地之间万物的总和形态,它就是宇宙;从其内在品质论,“自然”乃天地之间万物生化的内在秩序,这就是本原。由此不难看出,自然是本原生化(即分化演变)的产物,它既具有其直观的物象形态(宇宙),又蕴含着某种生化(分化演变)的秩序和对秩序的规定性。本原讲的是生化自然的原初因素,初始条件。并且,一旦这个原初因素、初始条件产生对自然的生化功能,与此同时也就进入了自然之中而构成自然世界的内在规定性,这就是自然的本性。概括地讲,第一,宇宙是自然的形态显现和固有秩序,本原是自然生化的初始条件和原初因素,本性是自然的内在规定。第二,“本原”与“本性”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也构成了一种实质性区别:“本性”概念更多地体现其对自然的质的规定性;“本原”概念则是对其质与形的整体描述。第三,作为对“自然”概念予以多方位描述的“宇宙”、“本原”、“本性”这三个概念,共同蕴含并释放出两层基本语义:(1)它意指构成事物的基质(Urstoff——德文),具有不可分离性和自恃性;(2)它意指构成事物的原则(principle),即生化事物。

“自然为人立法”命题中的“自然”概念,蕴含了古代哲学中“宇宙”、“本原”、“本性”等概念的全部含义。在“自然为人立法,人为自然护法”命题中,“自然”(Nature)概念有三层基本含义:首先,它是一个整体的概念,意指世界存在的原生状态。在这个意义上,“自然”即是对自然的整体表述。自然存在的原生状态,是指按其自身本性敞开自身的那种存在状态和生存样式。其次,它是一个表述法则的概念,意指自然的内在本性,表述为生命(包括人、动物、事物)的内在活力、本质特征,它意指生命自存在的创造动力和规约性原则,即生命创化力和生命秩序力及其协调统一的原则。在这里,自然所表征的生命创化力,就是自然宇宙本身冲荡不息的野性狂暴创造力量;自然所表征的生命秩序力,就是自然宇宙本身所蕴含潜藏的理性约束秩序力量;自然所表征的对立统一原则,就是自然本身的野性狂暴创造力与理性约束秩序之间的对立统一张力,它形成的协调、平衡张力原则。其三,它是一个表述事物本性的概念,意指存在世界及其事物的内在规定性,或者说内生力量。具体地讲,它意指人谋求行动和保持行动的一种内在冲动,这种内在冲动即是自我秩序要求。

客观地讲,一切学理的内容生成的土壤仍然是存在及其生存敞开的事实本身。对“自然为人立法”命题中的“自然”概念做如上理解与定位,不仅源于世界存在的本原事实,更来源于世界存在敞开的生存运动朝向。利普斯在《事物的起源》中指出:“所有动物和植物的生长,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气候。人类一切生活方式的形成也间接受气候的影响,故人类为了适应他们生活于其中的气候,曾被迫调节其习惯、所有物和一切物质需要。与此相适应的,动物界成员们也不得不改变身体上的器官和机能,以适应喜怒无常的气候。”[1]利普斯揭示了一个基本的生存事实:地球生命的存在方式与生存变化必要适应其自然的整体律动规律。具体地讲,地球生命均因自然宇宙界那有规律变化的气候,而被迫在“生长—消亡—再生长—再消亡”的循环轨道中存在与生存。春夏秋冬、酷暑严寒、四季循环,外在于生命而又激励生命对其进行适应与遵循,并被迫其选择与演化。人作为地球生命之一种,同样必须如此。比如,当前全球性气候失律,在事实上带动了人类的全方位反映,应对自然风险,努力于全球性减排,力求恢复气候节律,正好说明了自然的本性呈现方式和运动方式,才决定了人类的存在姿态和生存方式,因为自然宇宙的运动节奏、运动方式的变化,所带来的是人类存在姿态和生存方式的根本改变。从生物进化论角度看,人类的科学研究表明人类物种的祖先是猿,但由猿演变为人,所面临的根本问题是如何适应自然力所造就的环境和气候。其首要的一步,是怎样走出密林环境:“与早期人哺乳动物不同,它们(猿)已经习惯了密林生活。几百万年的演变已使它们的森林习性臻于成熟,倘若现在要走出森林,它们将被迫与高度进化了的地面食草动物猛兽展开竞争。因此,它们呆在密林中,嚼着野果,不问世事。”[2]但如果这样下去,它们只有接受死亡的命运,因为“大约在1500万年前某个时期,气候开始与它们作对。它们赖以生存的森林屏障大幅度地减少。这些祖先在两条路面前必择其一:要么坚守残存的森林;要么,用《圣经》中的话来说,被逐出伊甸园黑猩猩、大猩猩以及长臂猿的祖先原地未动,不过,它们的数目从那以后却逐渐变少。另一种以最好的方式生存下的猿——裸猿——的祖先却独树一帜,走出密林,投入了与早已适应环境的地面动物的竞争,这是一次冒险的抉择,但就其进化功绩来说,是有百利而无一弊的”[3]。走出密林的人类祖先——猿——要真正能够存活下来并繁衍,所面临的最根本的困难与阻碍以及由此形成的生存威胁,还不是早已成熟的地面食草动物,而是自然力所形成的恶劣气候和由此恶劣气候所铸造成的严酷自然环境。走出密林的猿要能够适应由自然力所形成的环境生态,其间必要经历褪毛而裸并由裸而饰两个阶段:人在自然进化之轮中由毛猿而演变成裸猿,这是环境的逼迫,具体地讲,是气候使之然:人这种动物要在存在演化中保存自己,必须适应酷热的气候而褪毛而裸;但气候的四季变化和气候的地区差异,又使裸体的猿必须因保存自己而想法避寒,所以,饰裸又成为必然。气候为自然宇宙的存在运行确立了自己的法则,同时也为所有物种生命(当然也包括人类这一物种)确立了其存在与生存的基本法则。

客观论之,“自然为人立法”不仅有其全部生存的现实性,同样也具有理论和精神探索的全部可能性。客观地看,个人的生存,社会的组织与运行,国家的治理,权力的统治与规范,以及科学的发明与技术的生产,都不是人的凭空想象与创造,而是基于对自然之自身存在法则与生存律令的发现(感受、领悟)、提炼、抽象,并且是对这些发现、提炼、抽象出来的存在法则和生存律令予以实际生存运用的体现。从最终意义上讲,人类没有创造出规律、法则,人类也没有能力和资格创造规律与法则,人类智慧的形成以及人类对自身智慧的运用,不过是对自然的法则与律令的发现和运用,或者说不过是对地球生命法则的发现与运用。

在人类精神探索和思想、理论创构的历史运动中,哲学是人类的最高智慧。但哲学最终不过是对自然智慧的领悟与个性化的表达,泰勒斯对世界本原和宇宙生成论的哲学思想的最初提出,不过是他基于生活经验和历史经验的理性总结与提升,而发现了“水”这种自然事物本身的“潮气与蒸发”的循环,带来了万物萌生或万物消解的互动关系。毕达哥拉斯提出数本原论思想,则恰恰是整个世界是由个体组构成的整体世界,这个由个体组构成的整体世界原来是可以量化的,进一步讲,这个由具体组构的整体世界,原来是可数的,也是可度量,并且可数性和可度量性本身却包含了一种简单而复杂的排列组合规律。

在人的文明演进史中,最让我们感到自豪的是科学。因为科学探索自然世界,揭示自然规律,掌握自然命运。然而客观地看,一切科学所揭示的自然规律,其实都是自然本身所蕴含、潜藏和运作的东西。比如,我们的祖先发明了天文知识,创造了日历和纪年方法。但是,如果自然的运行本身没有蕴含这些“东西”,我们从何发现。具体地讲,如果没有神秘的宇宙、银河系的构造,没有行星围绕恒星运转,没有地球的自转和围绕太阳的公转,没有气候按照自身的时空韵律而运行,会有天文学知识的产生?会有历法的创造吗?

文学艺术是人类精神中最精华的一部分。然而,所有艺术最终都来源于自然,来源于生命,来源于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生生不息的创造、运动。莱布尼茨曾断言:“自然本身导致了优美,利用自然的优美又完善了自然。”[4]莱布尼茨的论断,不仅揭示了人间一切美、所有艺术最终源于自然和生命,而且还揭示了哪怕是由人所创造出来的美,恰恰是人类出于自心身协调的需要而对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的自在之美的意蕴的发现与领悟,具体地讲,是人对自然之自由本性及其敞开状态的发现与领悟,而诞生了美。

罗尔斯指出:“在宇宙中存在着一个由神圣自然(在莱布尼茨的个案中)确立和给予的道德秩序,一个先于和独立于我们的秩序,它从神圣的完美中派生出来,这个秩序为人类的德性规定了适当的道德理念和观念,并且还是法权和正义原理的根据。”[5]在人们看来,人间的道德秩序、道德原理、道德原则、道德方法都来源于人类的自创。但实际上却不是这样,人间一切形式的道德内容,包括其道德秩序、道德原理、道德原则、道德方法,最终都可以在自然世界中找到源头,在生物世界里找到表率。比如,人间的亲情道德,可以在任何一个物种中找到。再比如权利、责任、义务、公正、正义,这表面看来只属于人类社会才有的东西,其根恰恰是自然界,其源头智慧恰恰在生物世界的生物活动中。因为权利、责任、义务、公正、正义等等,其本质性的规定恰恰是边界、限度。而边界、限度却是生物世界、自然世界的不二法则。老虎是林中之王,但它却不能横行霸道,林中万物均能有生存空间并存在相对安全,完全是因为林中之王的有限度的存在和有边界的生存与行动。关于此,达尔文“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法则,是作最好的阐明:在生物世界里,竞斗是必备的,但适应才是根本与目的。竞斗可以没有边界,没有限度,而适应却是必须有边界和限度。由于边界和限度,才有了权利、责任、义务,才产生出公正、正义等等伦理准则来。

概论之,人是世界性的存在者,人亦是自然的存在者。人得以存在于自然世界之中的根本条件,不仅仅是因为自然世界为他提供了存在舞台,也不仅仅在于自然世界为他提供了赖以生存的全部现实的和潜在的资源条件,更根本的在于自然世界为人类的存在和生存提供了全部的法则、规律、原理、智慧和方法。帕斯卡尔曾诗意地指出,人是一根能思想的苇草。然而,如果自然世界本身没有思想,没有蕴含无限的思想资源,人永远都无法获得任何的思想。从根本讲,人类的渺小,在于他的无知和不知,不仅仅在于他对自己的无知和不知,根本上在于他对自然世界的无知和不知。相反,人类的伟大,并不在于他们创造了什么,而在于他以自然创造他时赋予给他的灵性和聪慧,不断地发现自然世界和地球生命的法则、规律、原理、智慧,并个性化地和创造性地予以运用,从而构建起人类自己的存在世界和生活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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