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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期墨家的逻辑理论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逻辑问题,后期墨家将之统称为“辩”。从这种观点出发,后期墨家建立了自己的逻辑体系。在此基础上,后期墨家对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学范畴,作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后期墨家认为,不同等级的概念是有类属关系的。后期墨家还认为,要做到正确的判断,必须遵守逻辑思维规律,具有充分理由,正确的推理,即所谓:“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

关于逻辑问题,后期墨家将之统称为“辩”。对于“辩”,他们认为是争论双方根据自己的观点,来论定是非、决定胜负,“辩,争彼也,辩胜,当也”(《经上》),“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经说下》)。“辩”是争论矛盾命题的是非,争辩的双方,谁的观点与事实相符,谁就是胜者,否则就是败者。“辩”应当以事实为客观标准。从这种观点出发,后期墨家建立了自己的逻辑体系。

在《小取》篇的开头,后期墨家对“辩”的作用和目的,认识的性质,概念、判断、推理的问题和“辩”的基本规则作了具体的说明和概括:“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乃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辩的作用,概括地说就是别同异、明是非。和诡辩论者玩弄概念游戏不同,后期墨家强调的“辩”是以“明是非”为目的,是为了“审治乱之纪”,“处利害,决嫌疑”,为此,必须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而不能随意诡辩。

后期墨家认为,在辩论中应当遵循以下几条逻辑原则:第一,“焉(乃)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小取》)。要了解所辩论的事情的真实情况,并要弄清辩论各方对所辩论的事情的基本观点,这样才能对事情做出既符合实际,而又全面的看法。第二,“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小取》)。要求在辩论中,使用的名词或概念(名),必须正确反映客观事物的真实内容;命题或判断(辞)要正确表达其真实含义;论证或推理(说)要充分说明根据和原因。第三,“以类取,以类予”(《小取》)。“类”是表示同类事物的共同概念。在辩论中,要依据类同的原则,要以“以类为推”,在同一类概念中选取已知部分提出论证(“取”)依据同一类概念进行推理(“予”),这样就使在辩论中只能对同类事物进行相比,相推,而不至于造成概念混乱。第四,“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小取》)。这要求在辩论中,不要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自己承认的观点、方法,不可非难对方承认,自己不承认的观点、方法,不要强求对方承认。这样尊重对方,方可求得真理。

在此基础上,后期墨家对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学范畴,作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关于概念,后期墨家肯定实是第一性的,名是第二性的,概念是表达客观事物的。他们认为:“所谓,实也;所以谓,名也。”(《经说上》)这就是“以名举实”。“举,拟实也。”(《经上》)“实”是客观事物,“名”是表达事物的概念,“拟”是模拟,概念是模拟、反映客观事物的。在这个基础上,后期墨家把名分为三类,“名:达、类、私”(《经上》)。“名物,达也。有实必待之名也。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藏,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经说上》)“达”是指最普遍的最高的概念,如“物”的概念,包括了所有的事物。“类”是指一般同类事物的共同概念,如“马”的概念,包括了所有的马。“私”是指个别事物的概念,如“藏”的概念,专指某一奴隶的姓名。后期墨家认为,不同等级的概念是有类属关系的。“达”“类”“私”的概念表现了概念的外延和内涵、一般与个别的关系。据此,他们批评了公孙龙的“白马非马”论,指出:“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骊(黑色)马,马也。乘骊马,乘马也。”(《小取》)不论是白马,还是黑马,都包括在马的类概念中,所以马的概念,应当包括一切颜色的马在内,这就纠正了公孙龙的“白马非马”的片面观点。

关于判断,后期墨家认为,判断是用来表达思想观点的,即所谓“以辞抒意”。他们对判断的形式也进行了初步的分类,提出了“或”“假”“效”三种判断形式:“或也者,不尽也;假也者,今不然也;效也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小取》)“或”相当于选言判断和特称判断。“假”相当于假言判断,是一种假设,即目前还不是这样。“效”相当于定言判断,依据合理的规则作出判断,“效”就是效法模仿,“法”就是公式或标准,“所效者”指效法模仿的样式或范本,“所以为之法”就是把效法模仿的样式或范本当成公式或标准去进行推理。判断要以是否合“法”(中效)来确定是非,“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小取》)。

后期墨家还认为,要做到正确的判断,必须遵守逻辑思维规律,具有充分理由,正确的推理,即所谓:“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大取》)“故”是指判断事物的理由、原因。“故”有两类:“大故”和“小故”。“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经说上》)有了这个条件,不一定就产生这种现象,没有这个条件,就一定不能产生这种现象。这是说的事物或现象产生的必要条件。“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经说上》)有了这个条件,就一定产生这种现象,没有这个条件,就一定不能产生这种现象。这是讲事物或现象产生的既必要又充分的条件,或各种条件的总和。

关于推理,后期墨家提出了“辟”“侔”“援”“推”四种推理形式:“辟也者,举他物以明之也。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于‘其所取者’,予之也。”(《小取》)

“辟”就是比喻,相当于类比法。通过比喻来进行推理,即用另外一个具体事物来说明这个事物。“侔”是相等的意思,即用两个相等的判断进行直接对比而得出结论的推理方法,相当于直接推理的方法。如:“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小取》)在“白马,马也”前加“乘”就直接推论出“乘白马,乘马也”的结论。“援”是援引前例或对方的论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相当于间接推理的类比法,这种推理方法,应用的范围是有限的,在引用自己和对方的论据作为前提进行推理时,必须注意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共同性与差别性,只有类比双方所论事物的性质相同,才有可比性,否则便失去可比性。“推”是从已知的事物推断出未知的事物的推理方法,相当于间接推理的类比法。“是犹谓他者同也,吾岂谓他者异也。”(《小取》)是用已知的事物与未知的事物,进行反复推论、比较、观察,推出其同与异的结论。

对上述四种推理形式,后期墨家认为应当根据各种不同的实际情况,审慎地运用,否则就会发生错误。如说:“是故辟、侔、援、推之辞,行而异,转而危(诡),远而失,流而离本,则不可不审也,不可常用也。故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观也。”(《小取》在各种推理方式的具体运用过程中,由于推理过程辗转繁杂,寻求的论据极易游离本意,加之言辞不同、类别不同、原因不同,因而会出现种种错误,必须仔细审查,全面掌握,不能以偏概全。从总体上看,后期墨家的逻辑理论具有丰富的内容和比较完整的体系,是名辩思潮中的光辉成就,在中国古代逻辑思想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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