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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伦理与人生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科技伦理学研究科学技术活动中涉及的伦理学问题。但这项技术使得“试管婴儿”亲子关系复杂,他(她)有遗传父母、抚养父母、代孕母亲、出资人,这六个角色在普通人那儿只是父母二人而已。这注定“试管婴儿”与普通人的人生不一样,他(她)与这些角色分别有什么样的伦理关系、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是需要研究的。能自然生育的人能否为自己造“试管婴儿”?医生必须尽一切可能救助病人的生命。

科技伦理学研究科学技术活动中涉及的伦理学问题。由于伦理学是哲学的重要分支,所以科技伦理学也是科学技术哲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不过其关注点不是科学技术的知识学方面,而是其伦理学方面。

人生问题中涉及科技伦理的有很多,我们选择几个典型[8]让大家有所认识。人生大事莫如生与死,而科学技术让人的生与死面临全新的可能性。

(1)试管婴儿

试管婴儿技术又称“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它是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培养,加入经技术处理的精子,等卵子受精后,继续培养,到形成早期胚胎时,就转移到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胎儿直到分娩的技术。1978年7月25日第一个试管婴儿Louise Brown在英国剑桥诞生。这一技术给不能自然生育但想要孩子的夫妇带来福音,让他们的人生更美好。

但这项技术使得“试管婴儿”亲子关系复杂,他(她)有遗传父母、抚养父母、代孕母亲、出资人(指负责出试管婴儿费用的人),这六个角色在普通人那儿只是父母二人而已。这注定“试管婴儿”与普通人的人生不一样,他(她)与这些角色分别有什么样的伦理关系、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是需要研究的。谁有权力创造“试管婴儿”?“试管婴儿”幸福吗?

一个相关的问题是:为了提高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的成功率,一般一次要采集几个卵子,在体外受精发育成胚胎,然后移植1~4个到女性体内。但这一过程涉及制造胚胎和处理多余胚胎的问题。多余的胚胎能用于医学研究吗?能摧毁和丢弃吗?可以使用死人的精子或卵子或胚胎吗?这些是否可以买卖或捐赠?这些行为是否是对人性的亵渎?

能自然生育的人能否为自己造“试管婴儿”?如果能,他(她)能否使用配偶以外的人的精子或卵子(即使已经得到当事人同意)?不同的答案即不同的科技伦理或科技哲学,当然会给实践者带来不同的人生。

(2)死亡标准

传统判定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或称心死亡。但随着科技的发展,医学界倾向于认为:“脑死亡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临床死亡。”但脑死亡是无法用人的感觉器官直接感知的,必须借助能做脑电图和多普勒脑血流图等检测的医疗设备。目前医学理论认为,大脑和脑干的损坏是不能治疗和修复的,又不可替换,而心脏损坏却可以治疗、修复、替换。因此英美日等国立法启用新的死亡标准:“脑死亡是死亡的依据。”

有主张“心死亡”与“脑死亡”标准二者一致,其根据是:心脏死亡则停止给大脑供血,从而大脑必然随之死亡;大脑死亡则不能给各器官下指令,从而心脏必然会停止跳动。

但事实上二者发生有时间差。在大脑已死亡而心脏仍跳动的病例中,按传统标准这样的病人还需救治,且在现代医疗条件下用药物和设备也能较长时间维持其心跳及呼吸,只是维持时间再长也不能使之复活。改用脑死亡标准,这样的无效救治可免除,少花冤枉钱。

用脑死亡标准的更大好处是有利于器官移植。因为心脏停止跳动后体内器官的存活时间极短,加上通常死者家属要与死者泣别等各种仪式性、程序性事项,这样绝大多数死者的器官来不及取走便已失去使用价值。

但脑死亡标准有下列问题:①所需检测设备只有较大医院才有。而传统标准操作简单,听心脏、摸脉搏、看瞳孔即可。②该标准需要具有一定资质的医生运用多种检测设备和方法对病人进行多种检测之后才能做判断,程序复杂因而更易出错。如福建泉州市成功医院的一位医生根据“深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失、无自主呼吸”宣布彭某死亡,但60小时后彭某居然复活,有了自主呼吸和大脑浅反射及疼痛反射。

深度昏迷的植物人离脑死亡有多远?界线清晰吗?可以为了救别人甚至为了经济原因而宣布他(她)死亡吗?这里也是价值的博弈。

(3)安乐死

安乐死(euthanasia)指“患痛苦的不治之症者之无痛苦的死亡;无痛苦致死之术”。科学技术使安乐死没有技术问题,但不能解决随之的伦理问题。

安乐死有主动与被动之分:主动安乐死是指采取主动措施(如注射或服用药物)加速病人死亡。被动安乐死是指对危重病人不给予治疗或撤除支持其生命的医疗设施,而听任其死亡。

安乐死还有自愿与非自愿之分:自愿安乐死是指病人本人用口头表态或遗嘱等方式表达自己希望安乐死的意愿而决定的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是指因病人本人无法表达意愿而由亲属或监护人做决定的安乐死。

赞同安乐死的理由:

①与其无尊严地苟延残喘,不如有尊严地死去。尊重病人有尊严地死去的权利。

②与其把有限的资源用在无望挽救的绝症患者身上,不如允许他(她)无痛苦地死去。这样既节约了医疗资源,省下来用于救助更需要的和可以治好的病人身上,又减轻了社会和病人家属的负担。

③选择死亡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坏的选择。

④病人有权选择死亡,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⑤医生既有救死扶伤的职责,又有帮助病人减轻痛苦的职责。当病人只能在巨大痛苦中等待死亡时,医生却硬要拖延,这实际是对病人的虐待,是不人道的。

反对安乐死的理由:

①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和至高无上的。医生必须尽一切可能救助病人的生命。允许医生赐病人以死亡,是允许变相杀人,这既违背了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又不符合医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要求。

②从医学发展的历史看,没有永远治不了的疾病。认为无法救治就不去救治,无益于医学的发展。

③让病人家属亲眼看着亲人“人为地死去”,非常残酷,又违背道德。

④病人要求安乐死的意愿未必是其理智而真实的意思的表示,有的只是不想拖累家属,有的只是精神空虚或一种暂时的要求。

⑤不仅医学的发展使原以为的绝症可治,现实中更有许多医学无法解释的奇迹,如植物人昏迷多年后苏醒、被医生宣布最多只能活几个月的病人却又活了十几年。安乐死可能导致错过三种机会,即病人可以自然改善的机会,继续治疗可望康复的机会,某种新技术、新方法使疾病得到治疗的机会。

⑥法律允许安乐死可能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来犯罪。

我国尚未通过关于安乐死的有关法律,这也反映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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