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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辩证法回归实践哲学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让辩证法回归实践哲学在上述讨论的基础上,现在我们进一步考虑辩证法和实践智慧这两个在哲学史上分别属于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的主题,有无可能在一种新的基础上结合起来,即将辩证法引入实践哲学,或者说,为辩证法奠定一种实践哲学的基础。这也就是说,辩证法在理论或思辨范围内是不必要的。不解决这一问题,辩证法要作为实践智慧便亦不具有合法性。

三、让辩证法回归实践哲学

在上述讨论的基础上,现在我们进一步考虑辩证法和实践智慧这两个在哲学史上分别属于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的主题,有无可能在一种新的基础上结合起来,即将辩证法引入实践哲学,或者说,为辩证法奠定一种实践哲学的基础。

前面的分析表明,辩证法的实质乃是如何将诸范畴或相结合起来以说明具体事物的方式或逻各斯。辩证法之所以被发明,是因为理性在把握感性世界时遇到了不可克服的困难。理性思维的基础是概念,而概念必定是抽象的、普遍的、超感性时空的东西。当我们要用这些抽象的概念去规定具体事物时,便会得出一系列命题,如某物,是红色的或白色的,是重的或轻的,是长的或短的,等等。如果我们把概念只视做我们思维中的东西,而非客观的存在,并且分别地看这些命题,并不存在什么问题。但如果我们认为这些概念不仅是我们思维中的东西,而且具有客观的存在,是客观的“相”或理念,那么,当我们说“相”或范畴的结合构成个别事物时,便必须说明这些“相”或范畴是如何结合在一起的,如何构成了具体的感性事物的。这便需要一种将诸相结合在一起的艺术即辩证法。这种辩证法后来在德国古典哲学中获得了极为长足的发展,构成了一套极其复杂的概念体系。但如果人们不承认唯心主义关于“相”或理念构成世界之本质的设定,而只把概念视为我们思维的工具,那么,就没有感性事物是如何构成的问题,也就没有必要说明各范畴是如何结合在一起构成了具体的感性事物的。这也就是说,辩证法在理论或思辨范围内是不必要的。不仅如此,在理论中,辩证法还是不可能的。因为辩证法试图将对立的规定结合在一起,而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理论由于丧失确定性而失去效能。[26]其实,人们早就指出,辩证法与确保思维确定性的形式逻辑是不相容的。辩证法之丧失信誉,亦正是由于对形式逻辑的蔑视而带来的任意性和思维混乱。

但在实践中,情况却大不相同。前面我们已经指出,在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中,实践智慧是一种能够将各种因素结合在一起,把握住其中恰如其分的“中道”,合于正确的逻各斯的品质和能力。这也就是说,在实践中,把可能引导我们行动的不同价值倾向结合在一起进行考虑,以熔铸成一个整体的观念,是一件必需的事情。如果我们把这些不同的价值倾向也视做不同的理念(在柏拉图那里,善的理念或善之“相”便是最高的理念或“相”),那么,实践智慧也便是一种把握诸相之结合方式的逻各斯的能力。一般说来,理论的目标只在于达到对于事物的一种解释,而并不欲求,至少不直接欲求对于事物的改变。因此,对于理论而言,能把个别的感性事物归之于各种普遍的原理(“相”、“范畴”、“理念”等),使人们能够理解,能解释世界,也就达到了目标。但是,由于不断地改变事物或创造出新的事物是人类能够以人的方式存在的基本前提,因而实践(及创制)便与理论有着根本的不同,它必然要改变事物或创造出事物,即必然要改造世界,否则,便没有必要进行。但对于人类而言,要改变事物或创制事物,便必须在某种程度上有关于被实践或被创制的事物是如何被构成的观念,即必然首先要在思想中将预期的作为目的的事物设想出来,而这种设想无非就是将诸有关理念或“相”结合起来,使之在思想中构成一个合乎目的的新的事物,并进而以之推动行动。因此,在实践中,将诸“相”在思想中先行结合起来,是必不可少的,问题只在于如何进行这种结合。

亚里士多德虽然在其伦理学中讨论了如何将诸因素结合起来以合乎正确的逻各斯的实践智慧,但却没将这种实践中所把握到的逻各斯与理论中作为诸相之结合方式的逻各斯联系起来。这其中的原因恐怕在于亚里士多德将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并列的二元论处置上,由此处置,理论或思辨与实践、创制便是截然分别的。既然理论的对象是永恒的、不变的东西,而实践和创制的对象是可变的东西,那么,便很难设想这两种逻各斯有什么相同之处。但是,在马克思之后的我们若不再接受这种二元论立场,而是采取一种将理论视为生活实践之抽象化的单一的实践哲学立场,[27]则对此问题便会有完全不同的回答,即我们完全可以将作为结合诸因素以合于正确的逻各斯的实践智慧,视为一种类似于理论中作为诸相之结合方式的辩证法。

但是,把实践智慧视为诸相之结合方式的辩证法,如何解决在理论中由于将对立规定结合在一起而使理论失去确定性的问题呢?不解决这一问题,辩证法要作为实践智慧便亦不具有合法性。这里的根本问题在于,在实践中,有无不同于理论的达致确定性的方式。在理论中,由于是在抽象的普遍性层面上讨论问题,其确定性便只能由理论据以导出的出发点的确定性来确定,即由出发点的单一性来确定。这种出发点的单一性使一个理论体系犹如一幅只有一个单一透视点的按西洋画法画成的图画。换言之,理论必然是单一视角的,多视角是不允许的,因为多视角必使理论丧失确定性。实践智慧虽然并不追求理论的精确性,但无疑也需要一种确定性,否则便无法指导人们的行为。但实践中的确定性却并不同于理论中的确定性。由于任何实践都是具体的,都是为各种条件所限定的,因而,每一实践本身便有一种为其境况所限定的确定性,从而相对于每一具体实践的实践智慧便也具有一种相应的确定性。这样,实践智慧既然由于相对于具体的实践境况而具有了确定性,便无须另求确定性。这也就是说,理论由于只能借助于单一视角获得确定性,故而不能允许将导致失去确定性的多视角的辩证法,而实践智慧则由于实践境况的确定性而无须避免多视角,亦即在实践中,辩证法是可允许的。当然,实践智慧的确定性并非要对于每一个别事物均提供一种全然独特的逻各斯,即实践智慧并非能够面对独特的“这个”,而是只能对于相近的一类事物提供一种逻各斯,亦即实践智慧只能面对具有“家族相似”的“这些”。且唯因其为“这些”,理论之应用于实践和创制才是可能的。前述亚里士多德关于实践智慧是一种“数学的直觉”,便应是此意。至于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视为实体的“这个”,从实践哲学的立场看,似乎只是基于静观的理论哲学立场对于直接的感觉对象的一种理论设定,而不是作为实践(和创制)的对象现实地存在的。[28]静观的世界与实践的世界是有根本的不同的。此外,实践智慧由于允许多视角而必定会不合于形式逻辑,故在实践智慧中诸相的结合亦可在此意义上说是一种非逻辑的复合或聚合,[29]但只是不合于理论的逻辑,而由于实践智慧自身便具有另一种确定性,故此种结合或聚合,亦可视之为另一类逻辑,即实践的逻辑或辩证法。

在实践中,辩证法不仅是可允许的,而且对于好的实践而言,还是必不可少的。这是因为,辩证法能够有助于把握实践的“中道”。亚里士多德由于将理论与实践分割开来,从而认为对于实践智慧便只能进行一些经验性的描述,而不能给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理论描述。然而,亚里士多德关于实践智慧的描述本身已是一种将诸影响行动的不同甚至对立的因素结合在一起考虑的辩证法。只是这种辩证法一方面囿于理论与实践的分割而并不自觉,另一方面亦过于疏简。但辩证法后来在德国古典哲学中却获得了极为长足的进展,如果能将这种发展了的辩证法引入实践哲学之中,使之作为实践智慧用于达于中道的方法而起作用,则必然能使得实践智慧对于中道的把握更具确定性、可把握性。这样,辩证法之诸范畴之矛盾运动便可视之为对于诸实践因素的结合过程。当然,现有的辩证法是服务于理论哲学或形而上的目的的,因而并不直接就适合于实践哲学的目的,从而需要对之进行某种改造,使之具有一种实践哲学的形式。

最后,还需要说明的是,前面讨论所提到的实践都是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实践,而非国内学界通常意义上的实践。但基于马克思的“生产—艺术”型的实践观念[30],是不难将作为实践智慧的辩证法推广到更为广泛意义的实践中去的。

【注释】

[1]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雷喜宁等译:《尼各马科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20页。

[2]陈康:《论希腊哲学》,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93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64页。

[4][古希腊]柏拉图著,陈康译:《巴门尼德斯篇》,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09页。

[5]《柏拉图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8页。

[6]参见汪子嵩等:《希腊哲学史》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981页。

[7]参见《柏拉图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8页。

[8][德]黑格尔著,贺麟译:《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31页。

[9][德]黑格尔著,贺麟译:《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32页。

[10][德]黑格尔著,贺麟译:《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32、133页。

[11][德]黑格尔著,贺麟译:《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50页。

[12][德]黑格尔著,贺麟译:《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72页。

[13][德]黑格尔著,贺麟译:《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72、176页。

[14][德]黑格尔著,贺麟译:《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81页。

[15][德]黑格尔著,贺麟译:《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22页。

[16][德]黑格尔著,贺麟译:《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27页。

[17][古希腊]柏拉图著,陈康译:《巴门尼德斯篇》,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63页。

[1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雷喜宁等译:《尼各马科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17、118页。

[19]张汝伦:《历史与实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2页。

[20][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雷喜宁等译:《尼各马科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20页。

[2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雷喜宁等译:《尼各马科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20页。

[2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雷喜宁等译:《尼各马科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23页。

[23]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雷喜宁等译:《尼各马科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24页。

[2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雷喜宁等译:《尼各马科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79页。

[25]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雷喜宁等译:《尼各马科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81页。

[26]关于辩证法与理论体系不相容的初步讨论,可参见拙作:《作为实践智慧的辩证法》,《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6期。

[27]关于马克思实践哲学的讨论,可参见拙作:《新时期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理路之检视》,《天津社会科学》,2000年第6期。

[28]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亚里士多德一方面似乎经常将“这个”与可感事物如人、动物、物体相等同,但另一方面,若按其“可感觉的个别本体既不能有定义,也不会有证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苗力田译:《形而上学》,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4页)之结论,则似乎“这个”只是一个支撑诸属性的理论设定,有如康德之“先验对象”。这似乎表明,康德的问题早已潜含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考之中了。这一理论上的困境,当视为理论哲学理路之必然结果。

[29]参见徐长福:《理论思维与工程思维:两种思维方式的僭越与划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0页。

[30]关于马克思的实践观念是一种“生产—艺术”型的讨论,可参见王南,谢永康:《后主体性哲学的视域——马克思唯物主义的当代阐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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