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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母亲”与伦理

时间:2023-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显然,“代孕母亲”与“借腹生子”有着严格的区别。不可否认,“代孕母亲”引起了远比单纯的人工授精或体外授精更复杂和激烈的伦理争议。赞成者认为,“代孕母亲”并不违背伦理道德。此外,“代孕母亲”符合知情同意、自愿无伤的伦理规范。

§4 “代孕母亲”与伦理

据《每日新报》报道:2003年1月19日早晨,记者在天津市市内的一根电线杆上发现了一张“借腹生子”的告示,告示只有几句话:“和平区某私企老总因妻无法怀孕,现借腹生子。找20岁至30岁妇女,签合同后,先付定金两万元。面试合格后,在市区花园别墅生活。物质、生活条件优越,租期两年。”可先给女方两万元定金,如果生的是男孩就付20万元,生的是女孩付10万元,但这个孩子必须经过亲子鉴定。在两年的时间内,女方要住到老总提供的高级别墅内,直到把孩子生下才能离开。

现在网上经常有招募“代孕志愿者”和“生子需求者”的帖子。下面是网上的一则帖子:“各位在不育中困惑的痛苦姐妹们:你们辛苦了!如果您非常想拥有一个健康、聪明的宝宝,如果您已经对自己生育几乎绝望,如果您老公身体非常的健康,如果您老公非常想拥有一个自己亲生的孩子,如果您深爱着您老公,请您尽快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为您联系最合适的代理孕妇,让您老公拥有亲生子女!安全、高效、实惠、保密、优质、诚信、合约、鉴定、积德!100%绝无后顾之忧!100%不会产生法律、道德后续问题!”自2005年开始,“代理孕妇”的职业在各大城市有泛滥之势,其中在苏州出现了专门的“代孕”机构,不仅在苏州设立总部,还向周边一些地区扩散发展,建立分支办事处,并且有一套专门的管理和业务流程,而其他一些城市,如长春、宁波、温州的“代孕组织”也渐成气候(1)

“代孕技术”属于人工生殖技术,是将一对夫妻的精子和卵子在体外试管中人工受精,再进行人工培育形成胚胎,植入另一位有正常子宫的“代孕母亲”的子宫内。“代孕母亲”除了这种“借腹怀胎”外,还有一种情形,即指在需求女方完全丧失生育能力的前提下,将代孕女方之卵子与委托方丈夫的精子结合成受精卵,在代孕者子宫内完成整个孕育过程并顺利生产孩子。显然,“代孕母亲”与“借腹生子”有着严格的区别。民间的“借腹生子”,当事人往往是出于不良动机,而与第三者私通生子。而“代孕母亲”是一个争议话题。

据调查,要求“借腹生子”的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那些已经有小孩的家庭,家境宽裕,希望再要一个不同性别的孩子;第二类是一些暴发户,他们观念通常比较保守,希望要个男孩传宗接代;第三类则是一些生理有缺陷的夫妇。

“代孕母亲”往往需要委托双方签订一个严谨的“代孕”协议,内容规定:采取哪一种操作方式,一种是利用现代科技让委托者的卵子和精子结合在一起,借助她的身体进行孕育;第二种是将代孕女之卵子与委托方丈夫的精子结合成受精卵,在代孕女子宫内孕育;第三种是代孕女同委托方丈夫发生关系,自然怀孕生子。还约定“代孕”收费标准,从4万元到10万元不等,除了生活费、房租、检查费、产费等相关代孕支出外,还有所谓“爱心补偿纯待遇款”。在“代孕女”怀孕后分三期付清,即怀孕初期、怀孕中期、孩子出世。还规定可以通过DNA测试的方式确认出生的孩子是委托方丈夫的以及“代孕女”在和小孩产生感情时必须承诺放弃孩子等内容。一个来自河南驻马店上蔡县的王女士说,她很爱自己的丈夫,但因为自己的原因,结婚后一直没能生育,没能给丈夫生出一个男孩,这让她在老家一辈子抬不起头。如果不影响自己的婚姻,她不介意让丈夫“出轨”一次尝试上述第三种方式。

据报道,家住台北市的李小姐两年前通过朋友介绍,为一位远在高雄、因为洗肾而无法怀孕的妇女做代理孕母。李小姐说,当初对方的胚胎植入她的子宫内,连医师都不知道这不是她的小孩。事后她是以“父不详”为小孩报户口,委托夫妻则以领养方式抱回自己的小孩。整个过程阻碍不多,法律程序也正当。李小姐说,对这个不属于自己的小孩,她在怀孕期间同样当成自己的小孩,她一样做胎教,听优美的音乐。成功生产之后,李小姐断然斩断与孩子的联结,她不要小孩的照片,也婉拒委托太太的好意,不愿当小孩的干妈妈。李小姐的个案是成功的,但也有过后患无穷的例子。曾有一富商太太因为不孕,夫妻找上代理孕母,以一百万台币及一栋房子的优厚报酬为代价。不料,孩子生下后实在太可爱,代理孕母对小孩产生感情,结果不仅抱走小孩不辞而别,还变卖房子、卷款潜逃。

不可否认,“代孕母亲”引起了远比单纯的人工授精或体外授精更复杂和激烈的伦理争议。

赞成者认为,“代孕母亲”并不违背伦理道德。当今世界,不孕症发病率约10%,社会有义务帮助不孕夫妇圆为人父人母之梦,这是符合人性和伦理道德的。对于那些因各种原因失去子宫或子宫发育异常的病人,“代孕母亲”是得到孩子的唯一方法。这无疑会给不孕夫妇解除无子的烦恼和痛苦,带来家庭的天伦之乐。此外,“代孕母亲”符合知情同意、自愿无伤的伦理规范。不能怀孕的夫妇,将自己的骨肉交给别人代为怀孕,这与将自己的孩子交给别人抚养再领回来,实质上是一样的,只是事情发生在胎儿阶段而已。这个过程并不产生混乱的性关系,也完全不同于非婚生子和私生子。现在西方社会有育人工厂,不愿生育,但又想要孩子的夫妇可以花一万美元买一个孩子回来带养;也有的大龄女子想做母亲,领养一个孩子或者花钱买精子通过人工授精或试管婴儿方法来实现做母亲的梦。显然,“代孕母亲”、“借腹生子”无伤公众的情绪,无伤双方的隐私权,无伤双方的家庭,无伤双方的身心健康,有利于促进夫妻双方的感情和家庭和睦幸福。

同时,“代孕母亲”、“借腹生子”也符合法律的规范和要求,事实上它是一种男性实现其生育权的有效途径。既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男性有生育权,那就得有保障这种权利得以实现的途径。如果双方的感情非常好,女方又对男方借腹生子的想法表示理解,在此种情况下,借腹生子可以说是一种可以接受的合理的行为。“代孕母亲”、“借腹生子”可以看作是一种加工承揽合同,符合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订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订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代孕母亲”、“借腹生子”这一承揽合同中,订作人是没有生育能力的求孕夫妇,承揽人是为他人代孕子女的代孕女子,合同的标的物就是小孩。代孕女子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亲自孕育胎儿,在胎儿出生后将婴儿交给求孕夫妇,同时,她在孕育胎儿过程中还必须接受求孕夫妇对其孕育过程的监督。

然而,大多数人对“代孕母亲”、“借腹生子”持否定态度。网上调查显示,50%的网友表示不支持;30%的网友表示难以忍受;20%的网友表示无所谓。综合反对“代孕母亲”的理由主要有:

(1)“代孕母亲”破坏传统家庭伦理,可能会引发社会伦理的混乱,出现辈分不清的现象。究竟谁是孩子的妈妈?如何确定“代孕母亲”的身份与地位?那些怀着别人的受精卵并生育了孩子的妇女是法定的生母吗?母亲为女儿“代孕”所生的孩子,该怎么称呼?

(2)“代孕母亲”、“借腹生子”对婚姻制度和法律规定构成了严峻挑战,不可避免地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首先,“代孕母亲”的协议和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办理的代孕合同、保密合同以及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均是无效的。我国《婚姻法》、《继承法》对子女划分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对婚生子女的母亲的认定很明确,即以自然出生为标准,而借腹生子究竟谁是孩子法律上的母亲?如果一方反悔了怎么办?谁来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和父母的赡养义务?其次,“代孕母”和不孕者夫妇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该如何界定?尤其是供卵孕母有没有交出婴儿的义务?代孕母亲有权决定中止妊娠吗?要不要禁止近亲不同辈分间的代理?代孕母对孩子产生了感情、不愿意交出孩子怎么办?代孕者是否有权探视孩子?众所周知,父母之所以爱孩子,是因为他们享受了孕育孩子的过程,而“借腹生子”使求子者无法感受这种过程,体会不到孕育孩子的喜悦,这就有可能导致夫妻责任感的弱化。而代孕者既然体验到了怀孕的过程,就一定会对孩子产生依恋和天生的母性,可是一想到生下的孩子将拱手给别人,自己不是孩子的“合法”的母亲,心中油然产生巨大的痛苦和矛盾。再次,借腹生子违反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互相忠诚忠实不仅是一个道德准则,也是一个法律化的道德准则。在夫妻双方关于“生育权”之争不可调和的情况下,男方是否可以为了维护自己“生育权”而去“包二奶”?而当男方坚持不生育的权利时,女方是否可以通过别人来实现自己的生育权?通过婚外性行为而实现借腹生子的目的,这算不算是一种“通奸”行为?如果以夫妻名义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持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可见,在夫妻生活中,应当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性,这是夫妻关系的本质要求,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集中体现。所以,借腹生子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最后,“代孕母亲”、“借腹生子”还触犯人口计划生育、户籍管理等政策法规,影响社会安定和发展。孩子生下来后,户口该怎样解决?代孕母所生的这个孩子算不算超生?将来一旦发生纠纷,对于孩子以及孩子血缘上和事实上的母亲来说会造成多大伤害?由于借腹生子经常引发婚外情、家庭纠纷,甚至是恶性案件,影响家庭的安定和睦,破坏社会的安定团结。所以,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对“代孕”行为明令禁止。国家坚决取缔“网上代孕”以及其他“代孕”行为。

(3)“代孕母亲”践踏了人类尊严,侵犯了人权,由此引发严重的家庭矛盾纠纷以及其他法律、道德和社会问题。如果“代孕”过程尤其是分娩过程发生意外的话,那么如何保障“代孕孕妇”的权益?“代孕母亲”使女性成为“生育的容器或零件”,使女性躯体成为商品交易的对象,这是一种男权主义对女性的压迫,是富裕的强势人群对贫穷的弱势妇女的剥削。如果花钱就能雇人生孩子的话,那么将来就会出现一些以自己身体作生产成本帮人生小孩的“职业母亲”——“生育机器”,这将严重冲击人们的价值观,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同样,如果允许“代孕母亲”合法化,那么孩子就容易被当成可交易、可任意处理的“财产”。如果大人间的契约出现问题,那么受害的必定是无辜的小孩。由此可见,“代孕”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出租子宫”的变相的卖淫活动,只不过“卖淫”只出卖肉体,“代孕”除了卖淫外,还要出卖孩子。女性的身体成为商品,成为专门孕育的工具,意味着社会文明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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