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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与公共利益协调下的生态理念逻辑建构与实现路径探索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夏梁省[1]民企在追求自身发展利益的同时往往存在蚕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民企利益与社会利益存在冲突。

夏梁省[1]

【摘 要】民企在追求自身发展利益的同时往往存在蚕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民企利益与社会利益存在冲突。民营企业发展的利益范式更多的是忽略环境成本基础上的利益寻租,而以公共环境为代表的公共利益具有弱化特征。这就需要从理论上探究民企的生态理念逻辑建构空间,在民企经济利益与生态保护之间寻找到均衡点,而重点就在于实现民企生产活动源生的外部性问题内在化处理。另外,对于民企与公共利益协调下的生态理念的形成,应该寻求规制框架下的生态文化理念实现路径,强调生态评价考核的常态化、产权约束下的生态治理、培育民企的生态文化教养以及法制化轨道下的生态理念塑造。

【关键词】利益协调;生态理念;产权约束;外部性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人们开始更加重视其生存环境,并倡导企业环保生产与“绿色发展”,生态理念逐渐深入人心。这就要求在民企发展中运用生态学的基本观点,以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为目标,围绕民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均衡发展构筑企业的生态文化理念。生态文化理念体现的是人类对自身与生存环境互动关系的认知,是一种注重生态价值的基本价值观,这种价值观的形成既受到个体经济利益诉求的内部束缚,也受到来自外围机制放松性管制的阻碍与限制,因此,企业的生态文化理念不具有“自觉性”,必须从认清海克尔提出的“生态学范式”[2]开始,以生态伦理关怀加强对生存环境的保护,抵制民企的“私有利益范式”,构筑民企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共同体,寻求生态理念形成的逻辑空间。罗尔斯顿以生态整体主义的环境伦理为基础,提出“在生态系统的机能整体中存在着固有的内在要求”[3],这就是开拓生态理念逻辑建构空间的关键,也是形成企业生态理念的有效路径。

一、民企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与协调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历了以发展为主旋律的阶段,台州在体制机制先发优势的带动下,民营经济迅速发展,涌现了大批民营中小企业,而民企的发展带来一种崭新的利益诉求形式。由于在市场竞争中没有核心竞争力,以家族或小作坊为组织形式的民企通常以牺牲社会环境和公共利益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发展,实现私有利益的最大化。如果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来考察民企的发展,不可否认民企存在资源利用的低效率、公共资源的浪费、公共环境的破坏等负外部性。因此,民企在追求自身发展利益的同时也在不断蚕食社会公共利益,民企利益与社会利益存在冲突。这种冲突主要体现在民营企业发展的利益范式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利益寻租,而以公共环境为代表的公共利益具有弱化特征。这就需要通过构建民企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共同体来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关系。

(一)民营企业发展的利益范式:忽略环境成本基础上的利益寻租

在生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环境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载体和生态效能,也是一种稀缺资源。因此对环境的保护利用是有成本的,比如,在企业的整个生产过程中,从资源开采利用到生产加工、产品包装设计、交通运输等环节,为解决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需付出的全部费用就构成了企业的环境成本。一般情况下,环境成本可以划分为环境保护成本和环境退化成本,前者是为保护环境而需要支付的价值,后者是由于环境污染而损失的价值和为治理生态环境而支付的价值。因此,从企业生态发展的角度出发,应该构建环境成本控制系统:一方面降低产品生产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环境费用支出;另一方面,在可承受环境成本的基础上,进行污染治理、环境保护与生态维护。但是,民营企业的自身发展却具有弱环境保护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多数民营企业规模小、实力弱,往往无力承担,也不愿意承担过重的环境保护成本,而且民营企业一般是粗放式生产经营,生产过程中易产生环境污染。这一特点就决定了民营企业为了求得生存与发展,往往以牺牲社会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短暂的生存空间。

民营企业环境成本的支付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企业通过完善环境成本控制的主动性支出(污染防治与生态治理);二是政府管控下民营企业的被动性支出(排污费、环境补偿罚款、赔偿金等);三是生态发展倒逼下的无污染清洁生态工艺替代环境成本支出。只要满足以上三个因素之一,企业就必须将环境成本纳入成本体系核算,在会计核算中以“预付待摊”“预提待付”科目从企业收益中减去环境成本支出。

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针对民营企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成本支付的约束机制尚未建立。一方面,政府对于环境保护与生态治理的管控体系缺位,没有完整的政策配套措施,使得对民营企业的环境成本支出缺乏宏观面或者政策面上的硬约束机制;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民营企业处于初创发展的起步阶段,普遍存在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与逃避环境治理责任的不合理现象,这就使得民营企业不可能主动进行污染防治与治理的相关环境成本支出,同时,民营企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在一定时期获得稳定的收益,使得它们没有发展的倒逼动力去耗费大量资金引入无污染清洁生产工艺来替代环境成本支出。

因此,在政府主导的硬约束机制缺乏与民营企业自身的软约束机制难以确立的情况下,民营企业在环境保护与生态治理方面便具有了利益寻租空间(如图1),倾向于在约束机制缺乏的情况下将应该支付的环境成本转换成企业的既得收益。其实,民营企业这一忽略环境成本基础上的利益寻租,是民营企业通过对以公共环境为代表的公共利益的剥夺而获取自身利益的一种单一利益范式。从福利经济学的立场分析,民营企业在获取尽可能多的个体福利的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福利,存在社会所得义务与责任的不对等,对社会公共福利或者公共利益构成了威胁。例如,2011年3月中旬,台州路桥区XXX街道XXX村发生“血铅事件”,造成严重后果,致使该村172人被检测出血液中铅含量严重超标,而这都源于当地一家民营蓄电池企业的生产排污。由此可以看出,民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往往忽略由于生产所带来的环境成本,环境成本核算意识淡薄,通过肆无忌惮地破坏环境换取自身的生产经营利益,很少考虑环境破坏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这必然构成民营企业私有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

图1 民营企业的利益寻租范式

(二)以公共环境为代表的公共利益具有弱化特征

公共利益具有“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及受众主体的不确定性。对于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关系的考察构成了这一“不确定性”的核心内容。对此,西塞罗曾经主张“公益优于私益”[4],一切活动应该将公益视为最高的“法”。而另外一位学者边沁则认为“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利益”[5],也就是说公益不过是所有私益的综合和抽象,追求私益才是最终目标,为此社会功利主义学派将公共利益定义为社会中所有人的个人利益之和。在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无形的手”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而单一利益的驱使会强化个体获取配置资源的主动性与进取性,从而促使有效资源在个体方面的集聚,使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成为主导。公共利益往往由于缺乏明确、统一的利益诉求主体,而使得在与个体利益博弈的过程中处于一种不争辩、不竞争的被动地位,这样一来就形成了公共利益明显的弱化特征。特别是在公共环境方面,诸如地下水、河湖、森林、田地、植被、土壤、大气等自然生态环境,它既是一种公共资源,同时也代表了一种公共利益。但是,由于公共利益维护的弱化特征,使得个人利益主体往往只强调公共环境作为公共资源的这一特性,而忽视公共环境作为公共利益的这一弱化特征。

尤其在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例如,台州民营生产性企业众多,包括塑料模具、医药化工、家用电器、汽摩配件、新兴材料、电力能源等几大门类,这些企业都有一个共性,那就是在生产过程中容易对周边水文环境、大气环境、人居环境等自然环境构成污染。但是,这些企业却普遍存在,其中一个重要的存在理由就在于民营企业可以依托公共环境保障的利益弱化特征,将应该以环境成本形式支付的利益转移到企业的个体收益中去,从而可以在没有进行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的转型升级基础上,实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收益。因此,虽然说个体利益的总和构成社会公共利益,但是随着以公共环境为代表的公共利益流向某些强势个体,就势必会造成在总体公共利益不变的条件下以民营企业为代表的个体获益,而以居民为代表的多数个人利益受损。这就说明,以公共环境为代表的公共利益弱化特征会导致不同个体在公共环境利益分配上的不均衡。

(三)利益共同体催生下的协调

1.政府主导构建利益共同体

经济利益与环境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环境在为生产经营提供活动场所的同时,也在不可避免地承受由利益分割所带来的冲突。在没有外力的推动下,民营企业的个体利益不可能与公共利益自动走向协同。因此,应该在政府的主导下构建民营企业与公共利益趋同的利益共同体。形成利益共同体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其一是通过帕累托改进实现共赢,其二是通过纳什均衡达成共识(如图2)。前者是指利益共同体中各个利益主体的净收益增量均大于零,也就是要求当利益主体加入共同体后在追求个体利益的同时要兼顾其他成员的收益。其中暗含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共同体成员不能损害其他成员的利益。而实现这一愿景的前提是在不使共同体中任一成员利益受损的情况下而使其他至少一个成员得到更好的收益。结合现实情况,需要构建由民营企业、居民、政府组成的利益共同体。当民营企业从社会公共资源中获取收益时,比如占用耕地、向公共环境排污,这时就由政府作为居民的代言人向民营企业收取相应对等的费用,用来直补居民的公共资源受到的侵占与剥夺,杜绝公共利益的流失。而另外一个实现利益共同体的条件就是达成共识,使各利益主体对共同体协作的期望收益、利益分享模式以及运作规则取得一致认同(达成最优战略组合),并且要排除偏离这种一致认可的不稳定因素,也就是这种一致认同要符合纳什均衡。在利益共同体G=﹛S1,…,Sn:u1,…,un﹜中,如果由各个利益主体的各一个策略组成的某个策论组合(s1,…,sn)中,任利益主体方i的策论为si,都是对其余利益主体方策略的组合(s1,…,si-1,si+1,…,sn)的最佳对策,也即ui(s1,…,si-1,si,si+1,…,sn)≥ui(s1,…,si-1,sij,si+1,…,sn)对任意sij∈Si都成立,则称(s1,…,sn)为利益共同体G的一个纳什均衡。

图2 多方利益主体的共同体构建

总而言之,利益共同体的形成要求共赢和共识必须同时成立。共赢对利益共同体而言是必要性,而共识对利益共同体而言是充分性或者可行性,两者缺一不可。这是因为如果不存在帕累托改进,由民营企业、政府和居民构成的利益共同体就失去了构建的必要性。但是如果民营企业对利益共同体协作的期望收益、利益分享模式以及运作规则不能与政府、居民取得一致认同,那么即使存在帕累托改进,利益共同体也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必须由政府主导利益共同体中各主体的利益分配与福利改进,通过向民营企业征收一定数额的庇古税来纠正民营企业的正负外部性影响,并将庇古税直接或者间接的转移到利益受损一方,以促使达成帕累托均衡。另外,地方政府通过制定相关环保规制,引入公共环境污染成本核算的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理念,让民营企业迫于压力主动实现与居民、政府在期望收益、利益分享模式以及运作规则上达成一致认同,实现利益共同体的纳什均衡。

2.以企业内部控制协同公共利益

从协同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应该坚持环境“三同时”制度[6],实行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同时,要重点加强民营企业环境污染内控制度建设,注重过程管理。将企业生态体系的管理贯穿于企业生产运作的各个环节,首先从产品设计开始,融入生态设计理念,再到产品生命周期评价、环保工艺设计与清洁生产过程管理。通过这些过程管理措施,减少产品在服务、原料、能源上的使用量,达到削减污染物排放目的,加强物质资源的循环再利用,从而实现对可再生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同时,在产业、企业集聚层次上,主要依照生态经济、循环经济、工业生态学的发展理念,实现不同产业链层次上的企业与周边环境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废弃物导入导出关系,在产业、企业集聚区内形成生产资源聚合、能源汇聚、要素集聚与信息共享。例如,台州境内各种类型的民营企业就具有这种集群特征,因此,构建了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以打造“发展模式循环型、产业导向高新型、空间环境生态型”为主要特色的产业集聚区,实现企业与企业在区域内控管理的基础上提高环保成效,协同公共利益。

二、生态理念逻辑建构:利益追逐与生态约束下的人与自然和谐

企业在生存发展的过程中,能否树立生态发展的理念关键是要在经济利益与生态保护之间寻找到均衡点,而理论上的逻辑建构空间就在于利益与生态约束下的人与自然和谐。这种生态理念的逻辑建构空间,具体来说包含三层含义:第一是民企的流程管理与过程控制,确保民企生产活动源生的外部性问题内在化处理;第二是民营企业的产业层次再造与高附加值塑造,在生态约束下倒逼民企进入循环经济业态;第三是社会外力的监控与推动,重点是通过“社会隐力”构筑民企利益与生态保护的隔离层。

(一)民企生产活动源生的外部性问题内在化处理

由于民企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会对周边环境或者其他居民群体产生负面影响(主要体现为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但是民企却没有为之承担必要的补偿、成本费用,从而产生不正常获利,这就是民企生产活动源生的外部性问题。从环境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民企生产活动源生的外部性问题是指社会公众无法通过市场行为或者某种交易制度获得相应的负外部性补偿,或者让产生负外部性的主体通过支付补偿金承担相应的外部成本。于是,在逃避负外部性责任的情况下,民企往往基于个体利益需要,通过不断扩大规模生产,从社会公共利益中获取更多的个体收益。如图3所示,当存在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问题时,由于民企通常没有为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或者所获的公共收益支付相应费用,因此,在最优产量Q0时,民企的边际收益就等于其应该支付而未付的边际外部环境污染成本。此时,A面积就为最佳的社会净收益,B面积为最优外部效应,而A+B则为民企最佳的私人净收益。一般情况下,对于民营企业而言,边际外部环境成本通常为正值,也就是说民营企业能够通过破坏生态环境而获取生产活动的额外收益,这就意味着民营企业的净利润总额在某一固定时期不会达到最大规模,出于对利益的考虑,民企会不断扩大生产规模,一直到边际外部环境成本PEMC1=0,这时就达到了民企的最大生产规模Q1,而Q1=A+B+C(C为对社会无益的私人净收益),大于先前的A+B,由于此时外部环境成本为B+C+D(D为生产规模超过均衡点时所产生的社会公共福利净损失),于是社会净收益为(A+B+C)—(B+C+D)=A—D,小于先前的社会净收益A。

图3 民企生产活动源生的外部性问题

对于民企生产活动源生的外部性问题的处理,就是要通过消除(C+D)来实现环境污染控制的目标。而在政府调控缺失与制度管控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消除(C+D)的关键就在于民企的生态理念。但是,在目前现实情况下,民企的生态理念普遍处于缺位的状况,原因不仅仅在于利益诉求与生态意识的不协调,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民企没能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做到兼顾生态保护的有效流程管理与过程控制。因而,导致众多民营企业出现生产活动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例如2009年7月6日,台州三门县环保部门接到×××镇部分村民反映饮用水遭受污染的举报,经调查研究发现地下水中含有二甲苯、甲萘、环茂烯、四氢呋喃、环已烷、柠檬酸烯等有毒化学物质,为弄清污染原因,环保部门对镇域内民营企业进行污染源逐一检查,最终发现×××燃油有限公司没有经过环保审批,于当年6月份开始生产,主要工艺是利用180号重油生产船用燃料油,企业生产过程中跑冒滴漏现象严重,其中6月25日发生了储罐泄油事故,部分泄漏油品通过土壤直接渗入地下。而且该企业无环境应急防范措施和处理设施,车间、化验室清洗水、化验水等未经处理直接通过下水道排入地下,严重污染了公共水源。同时,三门×××工艺品实验厂、三门×××纺织品有限公司、三门×××实业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长期进行排污生产,对周边的地下水构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经过检测发现这些企业所在地区地下水均含有相应的污染物质。在这些企业中,三门×××工艺品实验厂的漂染车间未经环保审批,废水处理设施不够完善;三门×××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三门×××实业有限公司的喷涂车间有废气污染和危险固废乱倾倒现象,肆意侵害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特别是三门×××实业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未经环保审批,橡胶炼胶的气味和磨带粉尘污染严重,而且距离居民较近,对周边生态环境构成了严重威胁。

通过对以上民营企业污染事件的总结分析,可以看出许多污染事故的源头都在于民营企业的污染防控缺乏前期、中期、后期的过程管理,从而导致企业污染的外部性问题凸显,对区域内生态环境构成了严重威胁。对于这一问题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从源头上进行治理,过程中加强管理。尤其,要重点进行民营企业的污染防控的过程管理,将民营企业产生污染的外部性问题进行内在化处理(如图4)。首先,在前期对民企的生产环评、生产工艺环保设计、环保材料审核等进行具体考察,做好源头防控。其次,在中期加强各个生产环节的监控与整改,主要采取生产监控、污染排查、生产工艺革新等措施,确保不会由生产环节产生外部污染问题。最后,在后期主要做好污染物的应急处置,避免污染产生外部性问题,防止危及周边生态环境与居民生活环境。同时,要进行污染物源头追溯、生产改进分析,并及时向上游生产管理进行信息反馈。

图4 民营企业污染防控的过程管理

(二)生态约束倒逼民企进入循环经济业态

生态约束带来民企环境成本上升,减少民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利益寻租,会逼迫民企改善生产结构,提高生产技术,调整优化产品结构,积极提升产业发展层次。通过引进发展低能耗、低排放、高附加值产品,减少或叫停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生产项目,加快生产技术、装备设施与产品的转型换代升级,尽量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生产发展与自然的和谐,进入循环经济发展业态。

而且,民营企业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也应该在生产过程中采用产品生态设计、产品生命周期评价、清洁生产等举措,加快企业生产技术创新、工艺改进和管理创新,通过节能减排,推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而推动民企走上循环经济业态的路径主要是通过资源的高效利用、循环利用以及无害化生产三条技术路线。通过构建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链,达到有限资源的最大限度利用,减少向大自然的索取,走一条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发展道路。从目前来看,我国普遍存在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如图5),主要倾向于解决复合型生态问题,而实践形式也主要是清洁生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等,目的是通过这些实践措施转变传统经济增长模式,满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而在循环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发达国家,它们的做法主要是以解决废弃物问题为出发点,坚持3R原则[7],进而向企业生产的上游延伸,改变大量生产、消费与废弃模式。综合比较分析,民营企业应该结合自身的发展实际,借鉴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发展经验,实现从末端治理到源头控制,针对生产废弃物做到从利用废物到减少废物的质的飞跃。而且民企在进入循环经济业态过程中,要在兼顾成本与资金要素的同时,实现物质资源与能量循环在时间、空间上的合理配置,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同。

图5 循环经济内涵

(三)“社会隐力”构筑民企利益与生态保护的隔离层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越来越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但是公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需要依靠社会多方力量的支持。尤其要构筑由环保组织、民间环保团体、环保志愿者、环保先进个人等组成的民间环保联盟,在环境监测、环境跟踪保护与环境治理等方面发挥“社会隐力”作用。通过深入民营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考察调研,详细了解民营企业的生产过程,研究分析哪些生产环节容易对生态环境带来负面影响,以及针对企业产生的污染物制定行之有效的处置方案,将民营企业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减小到最低程度。另外,要组织开展更广范围的社会环保行动,鼓励更多的社会大众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的行列中来,在企业生存发展诉求与生态保护之间构筑一层厚厚的隔离层,监督并及时制止民营企业基于自身单一利益考虑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比如,由政府环保部门、环保组织与环保志愿者联合发起的关注人居水环境的“清源行动”,就是“社会隐力”的重要体现。为此,在“清源行动”的号召下,台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成员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通过实地勘测与检验对市内3个水系、2个饮用水库开展污染源调查、垃圾处理、环保宣传、污染受害者维权等活动,并对造成污染的民营企业进行了责任回溯追究,迫使产生严重污染源的企业进行整改。通过这些行之有效的措施,“清源行动”已陆续解决多个污染问题。同时,为了建立长效的保护机制,成功举办了社区回收废油脂、黄岩×××村水源保护点挂牌、灵江水系源头的污染状况调查等多项活动,起到了广泛的宣传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三、规制框架下的生态文化理念实现路径

根据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观点,“有效的经济组织、经济活动与行动观念形成需要在制度、规则上做出安排,才能实现个人私益与社会公共收益的趋近”[8]。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文化理念的形成不能只依靠道德规范的约束,更应依赖相应的法律法规与制度安排。因此,要通过有效的规制系统规范社会生产、生活,严格监督管理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规避民企破坏生态环境的经济行为,逼迫民企树立生态文化理念。

(一)生态评价考核的常态化

生态文化理念的形成,必须依托完善的生态评价考核体系,构建能够对民营企业生产管理起到规范作用的评价体系。按照合理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应用实施科学的生态学方法,对民营企业所在的区域进行环境状况、生态环境质量的等级状况进行考察评价。而实施重点是地方环保部门主导建立由自然或生态子系统、经济子系统、社会子系统组成的复合生态系统评价考核体系,对民营企业的生产污染状况进行生态评价考核常态化管控。为此,根据浙江省环保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浙江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的通知》,2011年台州市选取主控因子PH、COD、BOD、VOC、SO2、氨氮、硫化物、苯系物、磷化物、氰化物等对辖区内322家的污染状况进行等级评定(见表1),将不同污染状况的民营企业依次从好到差,划分为绿色企业、蓝色企业、黄色企业、红色企业、黑色企业5大等级,同时以黄色评级作为环保部门介入的临界点。其中,污染状况为黄色、红色、黑色的企业是重点监控与提出整改措施的对象。

表1 台州市322家民营企业的污染状况等级评定[9]

同时,按照《台州市污染源分类监管工作规定》,对排污企业进行分类监管,可以增加污染管控的针对性,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行业与企业。另外,要组织对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重点监督管理废气、废水、废弃物、粉尘、有毒化学品、噪声、辐射以及机动车污染。这些环保政策举措的实施,能够对民营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化、常态化的管理,从而促使民营企业在整个生产过程中贯穿生态发展的理念。因此,必须从生态评价考核的常态化开始,使民营企业形成环保成本支出预期与政府对污染的严格防控预期,从而迫使民营企业被动地在生产过程中做出污染防控的管理安排与程序安排,进而能够帮助民营企业在外部压力下形成稳定的生态文化理念。

另外,从建立完善的生态评价考核体系角度出发,要针对生产企业的项目建设与生产活动,建立完备的项目监测指标,并采取科学的污染分析方法。根据国家环保相关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结合各个地方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具体的污染监测项目及其分析方法(如表2),从而实现污染监测的规范化与生态评价考核的常态化。

表2 污染的监测项目及其分析方法

(二)产权约束下的生态治理

对于工业生产型的民营企业来说,排污权也是一项重要的产权,事关企业的生存发展。但是这些权利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所有权,它不是企业因财产或物而获得的权利,而是由整个社会所赋予的一项公权利。因此,排污权的获得是有成本的,民营企业必须在履行一定义务的基础上才能获得排污权利,因此从规范民营企业排污权利与义务的角度考虑,应该对民营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产权界定。这里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重要内容,一方面是以排污费缴纳与排污权获得为核心的产权治理,另一方面是排污权的交易。

1.产权治理

民营企业排污权的产权治理,主要是明确企业的排污缴费义务以及排污权的获得应该履行的要件。例如,台州市环保局针对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企业和个体户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规定对特定的排污主体强制征收排污费,这些主体包括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等气体污染物的生产企业,不具备污水处理设施而向水体排放超标污染物的排污企业,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污水的排污生产企业,对周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分贝标准的生产企业,向环境排放固体废弃物及具有危险性、放射性污染物的生产企业等。而且,为了明晰排污企业履行缴费义务,台州市环保局对排污企业进行银行账户专项管理。台州市环保局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网上收款服务协议,专门用来对排污企业进行排污收费。而排污企业也在对应的银行开设专门的缴费账户(如表3),使得环保部门能够通过网银对排污费缴纳企业实行电子收费。

表3 台州市已开设排污费专用账户的部分企业[10]

另外,民营企业在履行排污费缴纳的基础上,向环保部门申领(换领)排污许可证,但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时,必须提供:上年度排污费缴纳总额,年度与季度用水总量、用煤总量,年生产总产值,固定资产原值,环保设施与装置原值,环境违法违规被罚款数额,上年度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用量等数据。此外,有污水治理设施的需要提供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等数据;有废气处理装置的需要提供废气处理设施处理能力、全年利税总额、运行费用、脱硫设施数、脱硫能力等数据;有排污许可证的需要提供排污许可证编号、发放日期等数据。以此,通过相关材料的申报,随时掌控民营企业污染状况的变化,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排污收费标准。

2.排污权交易

从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的角度出发,规范发展排污权交易行为。首先,要构建以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等污染物为交易标的的排污权市场。同时,对可交易排污权进行界定,比如,规定生产经营者按照一定时期内实际完成的污染物减排量减去环保部门分配的减排任务的余额,记为可交易排污权。另外,要在政府授权和指导下组织成立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并迫使排污权出让方与受让方在储备中心交易平台进行排污权交易,达到严格监控排污权交易行为的目的。

其次,为了规范排污权的交易行为,必须对可交易排污权做出科学认定,比如,对于已经采取工程治理、工艺改进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民营工业企业,在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后,有多余指标就可以进行交易;对于城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单位以及农牧畜禽养殖场的污水经达标治理后削减下来的化学需氧量也能进行交易。而且要对可交易排污权认定程序进行规范化设计,按照排污企业提交排污材料、书面申请、正式受理、现场核查、公示、审核确认、责任追求的一系列程序进行(如图6)。如果经过程序化审核,发现某些民营生产企业曾经是造成特大或者重大环境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应该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核。重点考察这些企业的长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是否稳定以及污染物是否存在超标或超总量排放问题。只有在这些问题都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可交易排污权的认定。

图6 排污权认定程序

最后,要对民营工业企业的排污总量进行核定。对于排污总量的核定是确定企业初始排污权的关键,也是控制区域环境污染总量的基础,有利于全面掌握各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具体情况,便于进一步优化配置环境资源。因此,要按照总量削减原则、达标原则、从严从紧原则对各个民营生产企业排污总量做出核定,具体方法设计如下:

(1)如果工业企业有行业内的排水定额或限额时,这时以企业的生产产品数量、排水定额、废水排放浓度来计算该企业的排放限值:Ni=Ei×Fi×Gi

Ni:第i个工业污染源在定额排放情况下的排放限值;

Ei:第i个工业污染源基准年的产品数量(或近3年平均产品数量);

Fi:第i个工业污染源所属行业单位产品最高排水定额;

Gi:第i个工业污染源废水允许排放浓度。

(2)如果工业企业有行业内污染物排放定额或限额时,这时以企业的生产产品数量和污染物排放定额来计算该企业排放限值:Ni=Ei×Di

Di:第i个工业污染源单位产品排放污染物的限值。

(3)如果工业企业既无排水定额也无污染物排放定额时,这时就以工业企业的生产产品数量、用水定额、排水系数和废水允许排放浓度来计算该企业排放限值:Ni=Ei×Ai×Q×Gi

Ai:第i个工业污染源单位产品用水定额;

Q:排水系数,一般按0.7—0.9计算。

(4)如果企业所属行业内无排水定额、用水定额、排污定额等相应具体数值时,这时采用基准年排水量和废水允许排放浓度来计算该企业排放限值:Ni =Qi×Gi

Qi:第i个工业污染源基准年排水量。

(三)培育民企的生态文化教养

由个体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组成的民营企业是在国家的宽松政策、鼓励支持发展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而它们的粗放式发展也是建立在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高额社会代价的基础上的。因而,在过去几十年间,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也是生态环境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比如,台州早在2003年,椒江×××化工区排放的化工废水、黑色沉积物在椒江周边形成严重的色斑以致将江水染成“七彩河”,从而使得椒江江岸及东海海岸重度污染,严重破坏了周边生态环境,因而受到国务院点名批评,并令其整改。这些污染事件说明,民企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普遍存在生态环保意识淡薄与生态文化教养缺乏的问题。

因此,要倡导绿色发展理念,增强民企社会责任意识,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态文化理念融入民企的企业文化建设,并落实到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中,在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上实现经济利益与环境保护的“双赢”。民营企业作为社会中的重要经济细胞,特别其经营者生态文化素养的高低状况,是决定民企能否牢固树立生态发展理念的关键。为了提升民企的生态文化教养,必须引导民营企业主更加重视个体的自觉与自律,强调尊重与保护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处、相互依存与相互促进。而在具体实现路径上主要做到三点:一是针对民营企业广泛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倡导生态文明,弘扬生态环境文化,营造企业家或个体企业主关心、支持、参与环境保护的文化氛围;二是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督促民营企业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管控、生产排污、企业环境行为等具体信息,赋予公众对民营企业运行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是健全民营企业与公众的协调参与机制。

(四)法制化轨道下的生态理念塑造

由于企业的生态文化理念形成不具有“自觉性”,必须借助外在的强制力,而最具代表性的外在调控力就是环保法制、法规。基于法制化轨道下的生态理念塑造,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一方面,加强环境立法工作,通过环保法规的贯彻实施,查处重大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环境污染事故与生态破坏事件,并为区域内出现的环境污染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就是重点完善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依法行政,通过强化执法部门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明确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和职责。

2011年,台州市环保局不断深化法制工作,在各级环保部门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并印发了《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台州市金属熔炼行业环境污染整治指导意见》等地方性政策文件。同时,积极开展民营企业绿色保险试点工作,制定《台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选定临海市×××医化园区5家民营企业作为试点,督促试点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按照合同条款内容开展绿色环保工作。另外,通过开展依法执政先进单位创建活动,规范行政许可审批、处罚程序,确保环保工作有序进行,使依法执政水平不断提高。这些措施普遍提升了社会各阶层的生态理念意识。因此,可以看出法制化轨道是塑造民营企业以及其他社会主体的生态理念的有效途径。通过环保行政执法,以环境污染整治为工作重点强化环境法治的保障作用,监督民营企业的生产过程与污染状况,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从而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另外,在生态保护法制化框架下,民企必须树立正确的生态理念,才能提高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和风险的能力,规避环保法制的惩罚,并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环境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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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夏梁省(1986—),男,硕士,中共台州市委党校讲师,近期主要从事海洋经济学研究。联系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白云山中路33号,email:xueshu97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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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8页。

[6]“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

[7]3R原则为减量化原则(reduce)、再利用原则(reuse)、再循环原则(recycle)的简称。

[8][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上海分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9]资料来源:根据台州市环保局网站资料整理而成。

[10]资料来源:根据台州市环保局网站资料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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