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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法家的历史悲剧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前期法家的历史悲剧法家是先秦、汉初主张法治的一个学派。李悝与吴起、商鞅、申不害是前期法家的代表人物。战国末年的韩非为法家思想的总结者。许多法家思想家同时是领导当时各国变法改革的政治家。从学派源流看,前期法家与子夏氏之儒有密切关系。另一位前期法家人物申不害则“本于黄老而主刑名”,与道家思想有密切的关系。

第一节 前期法家的历史悲剧

法家是先秦、汉初主张法治的一个学派。这个学派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史记·太史公自序》),主张强化君主专制,以严刑峻法治民。其思想渊源可以上溯到春秋时的管仲、子产,而实际始祖是战国初期的李悝。李悝与吴起、商鞅、申不害是前期法家的代表人物。战国末年的韩非为法家思想的总结者。法家学说以政治思想为中心,反映春秋战国时代产生和发展中的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许多法家思想家同时是领导当时各国变法改革的政治家。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郑子产铸刑书,晋叔向立即写信反对。叔向的信中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法),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徵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他认为《禹刑》《汤刑》《九刑》是夏、商、周社会衰乱期的产物,在三代的兴盛期是没有刑法的。现在郑国铸了刑法,百姓“将弃礼而徵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叔向的着眼点在如何使民不产生“争心”。他认为临事而议罪(“议事以制”)而不预设法律,能使人们害怕遭到不能预知的刑罚,就不敢萌生“争心”。公布了法律,人们就会依据法律条文互相争夺,而不畏惧统治者。这样,就会狱讼不断,风气败坏,使国家无法长期维持。子产复书叔向说:“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子产的着眼点是“救世”。他认为,为了解决社会现实矛盾,必须实行法治,至于能否让贵族子孙世代保持特权地位,就顾不上考虑了。

《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记载:晋赵鞅、荀寅“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孔子评论这件事说:“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孔子反对法治的着眼点是“尊贵”,即维持以血缘亲疏为标准的宗法等级制度。他认为实行法治,民皆以法律为准,而不再“尊贵”,就会破坏贵贱秩序,就会使世袭贵族的家业失守,就会导致亡国。“尊贵”也就是反对“民有争心”,正面说出了维护礼治就是维护“尊尊”“亲亲”的等级制度。

郑国铸刑书和晋国铸刑鼎引起的争论说明礼法和法制之争是维护氏族贵族专政和打破氏族贵族专政之争。法家以封建等级制度反对宗法等级制度。

从学派源流看,前期法家与子夏氏之儒有密切关系。在孔门弟子中子夏注重功利。孔子死后,子夏居河西为魏文侯师,并收徒传授儒家经典,形成子夏氏之儒这个学派。子游嘲笑“子夏之门人小子”,舍本逐末,只懂得“洒扫应对进退”之事(见《论语·子张》)。荀子斥其为“子夏氏之贱儒”,说他们“正其衣冠,齐其颜色,嗛然而终日不言”(《荀子·非十二子》)。这都说明子夏氏之儒在战国时代已经另立门户而与儒家正宗思想具有不同的倾向。

《韩非子·显学》中讲孔子死后儒分为八,而把子夏氏之儒排除在外,似乎韩非已经把子夏氏之儒当成法家的祖宗,而不认这一派属于儒家了。前期法家人物李悝是子夏的弟子,吴起也做过子夏的弟子,商鞅少年时期接受的思想比较驳杂,对他影响最大的是李悝,他入秦时还带着李悝编著的《法经》,这说明商鞅的思想也与子夏氏之儒有渊源关系。另一位前期法家人物申不害则“本于黄老而主刑名”(《史记·老子韩非列传》),与道家思想有密切的关系。

李悝是魏文侯(前445—前396年在位)相,编著《法经》是李悝的一个创举。他在当时各国法律的基础上编著《法经》,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6篇,以保护私有财产权。商鞅传授《法经》,改称法为律,在秦国实行。汉初萧何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户婚律》《擅兴律》《厩库律》3篇,称为《九章律》。三国魏又增益为18篇。晋代时又对汉、魏律加以增损,成为20篇。《法经》是秦汉以后法律的滥觞,李悝实为“著书定律”的法家的真正始祖。李悝的经济政策是“尽地力之教”,宗旨是安定民众生活,鼓励发展农业生产,办法是稳定粮食价格。具体做法是将收成好的年成分为上中下三等,将收成不好的年成也分为上中下三等。遇到好年成,政府将多余的粮食收购回来,防止粮价暴跌;遇到不好的年成,政府将收购的粮食投入市场,防止粮价暴涨。他认为:“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汉书·食货志》)稳定粮价能使“民无伤而农益劝”(同上),这是李悝的又一创举。后代的均输、常平仓等办法都导源于此。

吴起曾做过魏国的河西守,后因被谗,约于魏武侯十三年(公元前384年)逃到楚国,先为苑守,后为楚悼王的相。他为楚相仅仅一年时间,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他向楚悼王提出楚国的弊病是“大臣太重,封君太众。若此则上逼主而下虐民,此贫国弱兵之道也。不如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其爵禄,绝减百吏之禄秩,损不急之枝官,以奉选练之士”(《韩非子·和氏》)。他明法申令,裁减多余的官职,废除了公族中疏远者的爵位,收回了他们的封地,强迫这些贵族及其下属到地广人稀的地方去垦荒。这些做法与后来商鞅在秦国的变法改革相似。司马迁说吴起“刻暴少恩”,其实就是指他推行打击世袭贵族势力的政策。又说,吴起相楚“南平百越;北并陈蔡,却三晋;西伐秦。诸侯患楚之强”(《史记·孙子吴起列传》),说明在富国强兵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

商鞅先在魏国求仕,因得不到梁惠王信任而离开魏国。入秦后,商鞅受到秦孝公重用,由左庶长、大庶长升为大良造(相当于相国兼将军),秦孝公六年(前356年)和十二年(前350年),主持了两次变法改革。变法的主要内容是:废井田,开阡陌,承认土地私有合法;重农抑商,奖励耕织;颁布度量衡标准器,统一度量衡;奖励军功,废除世卿世禄制;公布法令,宣布贵族犯法与庶人一样要受法律制裁;推行县制,以君主直接任命的官吏取代世袭贵族;革除戎狄旧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商鞅提出“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商君书·更法》)的口号,与反对变法的旧贵族展开斗争,甚至“刑公族以立威”(《盐铁论·非鞅》),主张“内不私贵宠,外不偏疏远”,以法治反对礼治。他还提出“以刑去刑”的严刑峻法理论。他说:“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韩非子·内储说上》)意思是,要轻罪重判,使人们畏惧严峻的刑罚,不敢犯小罪,更不敢犯大罪。这样反而可以不用刑罚,不生祸乱。否则,就不能制止犯罪,也不能去掉刑罚。《史记·商君列传》说,商鞅变法的第一年内,秦国都之民有数千人认为新法不便而加以反对,“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变法为秦国富强奠定了基础。

申不害为韩昭侯相15年,即自昭侯八年(前351年)至二十二年(前337年)。他说过:“君必有明法正义,若悬权衡以称轻重,所以一群臣也。”(《艺文类聚》卷五十四,《刑法部·刑法》)又说:“尧之治也,善明法察令而已。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黄帝之治天下,置法而不变,使民而安〔不安〕乐其法也。”(同上)由此可知,申子也是讲法的,但他的思想特点是讲“术”。他的著作较为完整地保存下来的只有《大体》一篇,见于《群书治要》。这篇文字主要讲君主南面之术,认为君臣关系犹如富贵之家与盗贼的关系。臣总想窃夺君主的国家,君主必须使用种种机巧权术侦伺众臣的行径,而君主自己要“窜端匿迹,示天下无为”,不让别人看清自己的心思,才能保住君主的地位。

法家先驱者子产以开明政治家的姿态出现,为了“救世”而公布法律,实行“惠人”政策,因而破坏了礼制,引起旧贵族势力的反对。但子产还没有与旧贵族直接冲突,表明当时新旧社会势力的斗争还没有发展到激烈对抗的程度。早期法家人物所处的形势就不同了。《法经》能够产生,“尽地力之教”得以推行,都是李悝时代私有财产进一步发展,国民阶级势力壮大的反映。“尽地力”的结果,《汉书·食货志》说是“行之魏国,国以富强”。这个说法是符合历史实际的,因为战国前期的一个世纪中,魏国确实首先强大起来,团结韩、赵继承了晋国的霸业。而《史记·平准书》说,“尽地力”的结果是“庶人之富者或累巨万,而贫者或不厌糟糠”。这个说法也是符合历史实际的,“庶人”中发生贫富两极分化是私有财产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旧制度和旧贵族势力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韩非子评述申不害相韩的局势说:“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故新相反,前后相悖。”(《韩非子·定法》)“新法后令”与“故法前令”的矛盾对抗,反映了新旧社会势力的较量。旧的束缚着新的,不能不引起更加激烈的搏斗。吴起在楚国的变法对旧贵族确实算得上“刻暴少恩”,引起旧贵族的强烈仇恨,而终于被旧贵族杀害。商鞅认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史记·商君列传》)太子犯法,商鞅便对其傅其师依法施刑,也确实算得上敢作敢为,而终于遭到车裂。前期法家在历史舞台上演出的是一幕惊天地泣鬼神的悲壮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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