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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技术创新成果的资本化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技术资本化技术资本化指通过市场机制使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资本,进而实现技术创新成果市场化的过程。当今世界各国举办的合资企业,往往都是由发达国家提供技术,因此,技术资本化往往对引进技术的国家不利。技术资本化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证。

一、技术资本化

技术资本化指通过市场机制使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资本,进而实现技术创新成果市场化的过程。一般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技术的商品化阶段,也称为初级阶段;二是技术的资本化阶段,即高级阶段。

(一)技术资本化的特点

第一,技术资本作为投资,可以享有企业增值的利润,技术持有方还可通过交易和退出,将技术资本的价值转化为能再创造新的技术资本的资本。

第二,技术资本化对企业具有持续的创新性。新的研究、开发不断进行,新产品不断进入市场,解决了一次性技术转让的弊病。

第三,技术资本化对其他生产要素存量起着盘活和带动作用。第四,技术资本具有控制性、垄断性,因而具有高回报性。第五,技术资本化既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创新和竞争能力,也有利于作为技术创新源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发展。

(二)技术资本化的弊端

以技术投资时,投资方可将技术转让的收益变成一笔固定数目的资本,并可按技术资本所占企业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这样在整个合营期间内投资方所取得的利润,往往大大高于应得的技术转让费。

技术作为无形财产,其价值难以确定,作价高低,直接影响到资本化技术成本回收与获利多寡。作价若过高,对合营企业和引进方都是不利的。

技术有生命周期,一定时期后就会老化,它的价值将逐渐减少和消失。如将技术作为投资,等于把技术的价值固定化,尽管该技术在合营期内已失去价值或需要更新,因为它是股本,仍可参与利润分配。当今世界各国举办的合资企业,往往都是由发达国家提供技术,因此,技术资本化往往对引进技术的国家不利。有些发展中国家为了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加速本国的技术改造,在法律上允许技术资本化,因而付出高昂代价。有些发展中国家对技术投资作了严格规定和限制,还有些国家法律规定不允许外国资本以技术投资。

(三)技术资本化的作用

第一,技术资本化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途径。科技成果大多产生在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始时基本上都是实验室成果,要使其成为企业适用技术,必须进行中间试验或二次开发,而科研机构、高等学府缺乏相关的资金、设备和工程技术人员,也没有多少企业购买他们的科技成果或委托他们进行技术开发。要迅速改变这种状况,就需要通过资本使两个利益主体和行为主体“两心变一心”,变局部合作为整体合作,变单纯技术合作为全面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可以有多种途径,但技术资本化无疑是最有效的途径之一。

第二,技术资本化是产学研有效结合的纽带。技术资本化能引导大学和科研院所成为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辐射源和孵化器,即引导科研人员以市场为导向,改变传统观念,把市场作为主要的追求。要充分认识只有市场认可的技术才是有价值的技术,技术只有在实现其市场价值时,才能成为资本,才能创造新的价值。如果有一大批科技人员经常琢磨技术怎样变为资本,资本怎样增值,那么在科技人员中蕴藏的巨大能量就能得以释放,这将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第三,技术资本化能够吸引国内外的智力资本,吸引优秀技术和管理人才。在东西部的合作过程中,技术资本化能够吸收国内外的智力资本,吸引优秀技术和管理人才。采用技术资本化这种方式不失为一种好的合作方式。

第四,技术资本化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技术、人才、资本、市场与环境的有效结合,知识、技术成为高新技术产业资本增值的源泉,资金成为资本增值的条件。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技术持有人如果不能利用其成果富裕起来,则经济的发展和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将缺乏动力。技术资本化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证。技术资本化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了资本保障,有了充分利用存量资产进行虚拟生产的可能,产生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第五,技术资本化是现代企业不断创新发展的战略选择,也是传统产业发展的希望和出路所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传统产业改造,注入智力资本、技术资本,改变了传统的资本结构、组织结构,推进了企业的产权交易和债务重组,起到了激活其他生产要素的作用,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手段。

二、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通常所说的科技成果转化实际上仅指技术成果的转化,即将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成果从科研单位转移到生产部门,使新产品增加,工艺改进,效益提高,最终经济得到进步。

(一)科技成果的直接转化

具体包括:科技人员自己创办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合作或合同研究;高校、研究机构与企业开展人才交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沟通交流的网络平台。

(二)科技成果的间接转化

科技成果的间接转化主要是通过各类中介机构来开展的。机构类型和活动方式多种多样。在体制上,有官办的、民办的、官民合办的;在功能上,有大型多功能的机构(如既充当科技中介机构,又从事具体项目的开发等),也有小型单一功能的组织。

具体包括:通过专门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通过高校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实施转化;通过科技咨询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三、知识产权出资

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的实现路径是多样的,其中,以技术作为一种投资标的投资设立企业,从而实现其产业化是其中的一个重要路径。而技术创新成果资本化,首先取决于企业组织制度的立法取向。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第八十二条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用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通常来说,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出资条件是在各种企业组织形式中最为苛刻的。能够作为此两种公司形式出资标的的财产,当然可以用以向其他企业类型出资。因此,知识产权可以用于任何形式的企业出资。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这一规定也充分印证了这一点。鉴于知识产权出资的主要形态为技术出资,故此处以知识产权出资为分析研究对象。

(一)知识产权出资的意义

知识产权出资,对于知识产权所有人或权利人、企业以及社会都具有积极的效应。

从权利人的角度来说,用知识产权出资可以减少投资者的现金出资,为其出资提供方便,同时使其获得丰富的投资利益,有助于推动进一步的科研开发;从接受方的角度来看,接受知识产权投资,可以直接获得先进的技术成果,取得市场竞争的技术优势,可以避免在同一技术领域的研究中可能付出的重复劳动,可以从接受投资的技术成果中得到启迪,确定下一步的研究目标和攻关计划,能够充分发挥本地在资源和劳动力方面的某些优势等。

对于整个社会而言,以知识产权投资,不但可以通过带动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提高社会各企业的整体水平,还能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实现两个根本性的转变,尤其是生产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这对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二)知识产权出资的特点

以知识产权出资具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1.知识产权出资评价难度较大

相对于其他财产评估,知识产权的评估难度较大。这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价值大小更多地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包括市场流通状况、使用领域等。如何依据知识产权权利所处的时间效力阶段来正确判断其价值,在实践中非常困难。另外,目前我国尚未完整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评估机构在权威性、专业性以及评估结果的可信度方面也存在问题。

2.知识产权出资效力具有不确定性

知识产权出资效力的不确定性主要是由知识产权本身的特点造成的。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其能否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及作用能否得到充分的发挥,不但取决于其发挥作用所依托的物质实体,更取决于接受知识产权的企业对该知识产权的维护、运营以及该企业所处的政治、经济、法律、技术、市场等多方面的综合因素,这些因素是多变的,不固定的,这也就决定了知识产权出资这一行为本身为接受该出资的企业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亦是不确定的,随时都有可能出现变数。

此外,知识产权的取得,必须经过专门法律的确认或者授予,因此,知识产权在其有效期内也可能因为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丧失。

另外,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地域性。以地域性来举例,在外国拥有的知识产权若要在中国境内作为出资,必须获得中国法律承认、符合中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否则该项知识产权在中国就处于公有领域而不是知识产权领域,不得以知识产权的形式出资,这就是由地域性引发的效力不确定性。

3.知识产权出资的时效性

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包括其法定的时间性和一定的经济寿命。因此也就决定了知识产权一旦用来向企业出资,其出资效力也有一定的期限性。首先,就知识产权的法定时间性来讲,它涉及知识产权的权利有效性问题:其次,知识产权所处的时间阶段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效力也具有重要影响。

4.知识产权出资具有权利上的复杂性

这种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权利上的复杂性体现为用作出资的权利的多样性。知识产权本身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两种不同的权利,他们各有特色,各有自己不同的涉及领域及表现形式,各自又包含许多具体的不同类型的权利,例如,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二,权利上的复杂性还体现为当进行知识产权出资时,权利的让渡具有一定的层次性。这种层次性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的出资可以采取多种让渡形式,理论界探讨的主要包括以知识产权完全权利进行出资和以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权进行出资。

(三)知识产权出资方式

按照知识产权法的规定,知识产权人实现其权利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自己直接运用自己的知识产权,二是将自己的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用知识产权出资入股属于第二种知识产权实现的途径,所以出资的具体方式应当包括转让和许可两种方式。

1.知识产权所有人以转让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方式出资

知识产权以转让的方式出资应当符合法律关于知识产权转让的规定。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都有出资方用商标或专利技术转让方式出资,均应将特定商标或专利权整体完全转让出资的规定。可以说这种出资方式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具体内涵是相适应的,所以不存在现实中的冲突问题,但是可否用知识产权部分转让的方式出资值得商榷。

选择知识产权转让方式向公司出资,无论从理论架构还是实际情况出发,其都符合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的基本原理,因为转让就意味着永久性转移,受让公司对该知识产权便享有最终所有权,因而也就拥有最终处分权,可以作为公司承担亏损和风险的资本担保。可以说用知识产权转让方式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出于资本信用考量的各种规定。

2.知识产权所有人以使用许可方式出资

知识产权主体若选择使用许可的方式进行出资,拟成立的公司必须以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证明其拥有知识产权使用权的合法性以及排除其他人的不当使用权利。这种外在的表现方式,只能是出资登记或备案。通过工商局对商标权进行登记转让相较而言是比较简单的,目前在我国没有专利或商标用益出资的具体登记制度,投资者可以其个人的名义向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且这种申请也往往会因没有先例可循面临失败的风险。

除此之外,知识产权权利人若以使用许可的方式向公司出资,则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不发生全部权利的转移,公司对该知识产权仅享有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围的使用权。

(四)知识产权出资的风险及防范

知识产权出资作为一种特殊的现物出资,除了一般现物出资可能遭受的风险外,还因为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产本身的特殊性而存在着特殊风险。

1.知识产权出资范围认识不全面的法律风险及预防

根据法律规定,广义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均可以作为出资的形式。因此,版权以及有关权利、商标、专利、非专有技术、厂商名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信息等都是可以利用的出资方式。

另外,即使可出资的知识产权种类众多,也面临具体出资形式选择的法律风险。因为知识产权种类不同,价值也可能不同,市场应用价值也可能存在区别,这些都是需要认真考虑的,必须选择相对成熟的并有广阔市场前景或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种类出资。因此,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在创建初期以知识产权出资为主,但可出资的范围是比较大的,未获得专利保护的非专有技术同样可以出资,不应仅仅局限在专利或商标方面。否则,将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广泛性和价值性,降低出资成功的机会。

2.知识产权权利瑕疵的法律风险及预防

对于技术出资方而言,应避免其存在任何知识产权违法性、不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如果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

因此,可考虑在投资协议或合同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3.知识产权出资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风险及预防

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关系到其市场应用及盈利价值,同时也关系到股权比例或控制权强度,所以依据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估资料,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和专业评估机构是高新企业在技术出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在评估过程中,忽视以下因素往往导致评估结果失误:(1)审核高新技术前期开发费用不实;(2)同类产品或技术的市场风险预测不准确,市场潜力和价值分析出现偏差;(3)后续开发费用投入预测失当。

如果评估失实或不当,技术出资方将在知识产权价值保护上承受重大不利。

4.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法律风险及预防

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出资的最高比例可达70%,这说明法律鼓励以知识产权出资,但过高或过低的出资比例同样存在着法律风险。因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出资比例。

5.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制的法律风险及预防

以工业产权中的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资都必须在其有效期内,如果超过期限,就属于出资瑕疵了,而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就无期限限制了,这也是需要引起重视的地方。

6.出资后知识产权转移的法律风险及预防

出资各方即使知识产权权属不存在争议,也同样面临着对技术拥有方转让知识产权的制约问题,因为这关系到资金出资方的风险利益,不当的流转或者交易,将可能不利于知识产权价值的维护和利用。

控股一家企业对控股方来讲,不仅具有可以并表核算的会计意义,更具有能掌握经营管理主动权的控制意义。真正控股一家企业, 除了控股方投资比例占绝对优势外, 还必须由控股方担任董事长, 另外还有委派总经理、财务总监的提名权。这样,就能更有效地贯彻实行企业董事会的决议和管理理念。对于投资控股一家高新技术企业, 更深一层的意义还在于控股股东能真正掌握所投资的那项高新技术, 防止高新技术被移花接木,偷梁换柱,给投资方造成巨大的投资损失。

因此,在合作协议中,当事人如忽略或轻视技术成果的权属问题,或者约定含混不明,容易导致争议发生。尤其是对技术开发方而言,会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障碍。这种隐患将可能导致技术成果的组成部分被不正当的利用、泄露,或完整性缺失。

防止高新技术被擅自转让, 在投资合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可考虑采取如下措施:

(1)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在组建高新技术企业的协议中列明高新技术投入前与投入后的所有权, 并列入投资各方关于所投的高新技术的保证与承诺,以法律来约束投资各方处理高新技术成果的行为,而且只有知识产权出资在办理转让手续后,才真正能够属于企业所有和控制。

可在公司章程中列入投资“各方声明条款”:与该项高新技术有关的专有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特定的生产流程、工艺及其他依据法律和惯例应当被合理地视为专有技术组成的技术秘密) 的所有权属于组建公司独家所有,各方承诺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均不会提出相反意见,并不得以个人名义转让。

(2)明确约定各方具有知识产权保密义务。限制各方对相关知识产权资料、技术秘密的使用和保密,如果不限定保密义务,不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将会导致各方可能发生任意使用、转让或泄露的风险。如果该高新技术被非法泄露,将严重影响到所设企业的商业存在价值和风险投资人的风险利益,因此可考虑在高新技术企业的合同章程中列入有关高新技术的保密义务和泄密处罚条款,并通过制定完善的企业商业秘密制度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

(3)通过技术员工股权激励的方式保护知识产权。在股东利益的驱动下,科技人员带技术入股不仅有利于高新技术的运用, 还有利于高新技术专利权的保护, 同时使高新技术的后继发展也有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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