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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如何正确行使就业权利

时间:2022-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了毕业生享有多项就业权利,但是毕业生不能滥用权利,必须正确行使这些权利。如果自离校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

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了毕业生享有多项就业权利,但是毕业生不能滥用权利,必须正确行使这些权利。

(一)毕业生要有履行相应义务的意识

毕业生应当树立责、权、利统一的思想,形成权利义务一致的观念。在就业阶段应该履行以下义务:

1.回报国家、服务社会的义务

按照“得之于社会、还之于社会、报之于社会”的原则,毕业生理应积极地、有责任地以自己的职业行为,回报国家、社会和家庭,承担起自己应尽的义务。但是有许多高校毕业生看不起经济落后地区,只想在大城市或沿海地区找工作。此外,许多高校毕业生一出校门就梦想得到高薪、高待遇的工作,看不起小企业、小单位,这就与回报祖国、服务社会的义务相差甚远。目前广大基层特别是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还存在人才匮乏的状况,需要大批人才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到这些地方建功立业。

2.如实介绍自己情况的义务

毕业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是诚信做人的基本要求,也是自己应尽的义务。毕业生在填写推荐表、撰写自荐信、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时,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讲优点不要夸张,谈缺点不能回避,有过失不可隐瞒,说成绩不能虚假,以诚相见,只有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才能获得用人单位的信任。

3.遵守就业协议的义务

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属于意向性协议。就业协议一经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协议条款所约定的违约金。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违约多见于毕业生。毕业生违约,往往会产生诸多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损害了签约单位利益,影响了学校信誉,影响了其他毕业生顺利就业。

4.按时到工作单位报到的义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要求,毕业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应持“报到证”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如果自离校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或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籍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二)要有正确行使权利的方法

不要超载权利的界限。毕业生在行使与就业有关的权利时,不得超越权利的界限,不得损害他人利益。所谓权利的滥用,是指权利享有者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故意超越权利的界限,造成他人权利的损害,造成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损害,以满足自身超越权利范围的行为。

(三)不要盲目行使权利

大学生在行使自己的权利之前,必须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有一个全面而清醒的认识,以客观理智的心态对待权利的广泛性,而不能主观地将自己的就业权利进行盲目的膨胀和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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