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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创新企业模式逐渐与国际接轨

时间:2022-08-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创新企业在1985年逐步开始出现,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在企业制度创新过程中逐渐与国际创新企业主体模式趋同。②建立主体内部化模式的中国创新企业其自主创新能力一般较其外国同类企业或同行要差。③我国创新企业主体内部化模式的“内部化”程度尚有待提高。

7.1.2 我国创新企业模式逐渐与国际接轨

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创新企业一般具有共同的体制特征,但是技术创新型企业却可以而且应该选择不同的企业组织形态即不同的主体模式。不同的主体模式可大致分为三类:内部型、合作型和合同型。我国创新企业在1985年逐步开始出现,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在企业制度创新过程中逐渐与国际创新企业主体模式趋同。目前,我国创新企业主体模式大致有如下几种:衍生型、中心型、合作型、合同型。从发展现状看,我国创新企业主体模式的采用还不是主流,但它处于不断增长中;另外两种主体模式则采用得相当广泛,基本已与国际接轨。

(1)内部型主体模式的增长十分强劲。我国采用内部型主体模式的创新企业目前虽与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但其增长势头十分强劲。所谓内部型主体模式,是指创新企业设立自己的研究开发部门开展技术创新。在西方发达国家,19世纪后期之前,所有研究与开发都是由企业外的独立研究机构进行的。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头50年,以美国的制造业企业为代表,大大增加企业内研究与开发比重,独立机构研究的比重一直在下降。到了20世纪80年末以后,内部型主体企业模式操作中具有如下效率:

(a)降低技术创新风险。内部型模式中,企业技术创新是R&D与企业内其它部门合作的产物,在新产品定位、信息获取、技术创新下游阶段与R&D的合作等方面都能够广泛的、及时的、无障碍的实现。

(b)有利于实现研究开发同用户的结合。成功的创新必须对用户需求产生响应。内部型模式中,研究开发是企业的基本职能之一,企业为生存和发展而开展R&D活动。通常,至少有三种不同的“门卫”职能是创新成功的关键:技术“守门人”、“市场守门人”和“制造守门人”。很显然,内部化能促进并综合这些专家的活动成果,节省三种“门卫”职能发挥所需的成本。

(c)获得先发优势。内部型模式能获得许多方面的先发优势。首先,在期望移植先进产品和系统时,具有内在研究与开发能力时,能很快使新产品和系统投入生产和使用。其次,消除存在于研究开发和制造中的“锁定”现象。内部化模式节省了企业内部对新知识的学习成本。和没有采用内部化模式的企业相比,由于内部化模式建立了一种事前知识的信息共有化制度安排,而极大地提高了企业内部各部门的信息处理能力和信息共享与交换的效率。

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中国创新企业主体内部化模式与发达国家同类模式相比较还有一些不同之处:①建立了主体内部化模式的中国创新企业一般都是实力已经较强的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中小型科技创新企业尚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尚不具备建立一个庞大而高效的内部性研发部门的实力,因而其独立创新的能力和后劲都显得不充足。②建立主体内部化模式的中国创新企业其自主创新能力一般较其外国同类企业或同行要差。形成这种格局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与我国长期在技术创新政策方面执行“跃迁战略”即引进然后消化、吸收和改进型创新政策有关。在这种政策导向的作用下,创新企业的技术创新多是改进性创新而非独创性率先创新。③我国创新企业主体内部化模式的“内部化”程度尚有待提高。这主要是指内部知识共享的信息管理机制并未有效完成和运行,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在创新合作上的操作并不十分和谐,因而对创新的交易成本和内部行政成本的节省程度十分有限,没有发挥出这种在西方属于主流的主体性模式所应该具备的效率性。④企业通过内部化将创新的溢出效应的负面影响加以减低的功效未能发挥;同时,通过内部化增强其抗击技术创新的技术风险的能力这一目标也未十分理想地达成。

(2)合作型主体模式在我国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这是指企业以合作方式实现技术创新。在合作型模式中,企业是核心。创新企业既是技术创新过程的合作者,又是技术创新的最终实现者。创新企业的R&D人员参与研究开发工作,而不是单纯的使用技术成果。

在欧美发达国家,合作型主体模式的类型有两种:一是企业间合作。1984年美国通过《国家合作研究法》,鼓励并引导一些大企业加强合作,创办联合公司型的创新企业,以对抗日本和欧洲国家日益壮大的工业竞争实力。;另一种合作型主体模式的类型则是在大学里建立“工业合作研究中心”、“工业联络计划”等组织机构。这些组织机构中,有些可能由政府转移支付和支持政策发起设立,有的则为民间资本联络所为,并无政府背景。

合作型主体模式的效率来源于:(a)具有相关技术的现有企业和大学之间,现有企业和新技术企业之间,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能实现优势互补。以现成技术企业同创新企业之间的合作为例,对现成技术企业来说,新技术企业的价值体现在研究成果、能力和创新产品上;对创新企业来说,现成技术企业的价值体现在市场营销和制造上。这两个企业各自具备的优势恰好互相补足。(b)利用企业外的技术源泉。当技术创新的源泉在企业之外,并且很难通过雇请科技人员来获得时,合作开发和建立开发联合企业是合理的安排。通常,合作开发也包含生产与经营的环节在内。(c)技术竞争的焦点之一是进入市场的速度。技术创新的高成本(包括风险成本)和长周期,使单个企业难以承受独立开发的费用。开展合作具有分散风险、分摊成本,以期实现加速进入市场和共享收益的好处。

我国1985年以来,联合研发活动——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的合作研究,呈不断迅速增长之势,从科研课题经费的来源可以窥见一般。从1985-1997年高校科技经费中来源于企业的比例逐年上升,由1985年为26.18%上升到1997年的49.24%。政府拨款的比重由71.45%下降到1997年的45.37%。研究机构的科研选题不断市场化,企业和科研机构联合发表的科技论文数从1992年的648篇增加到1997年的848篇,年均增长5.52%。从上述分析可知,90年代以来,企业与科研机构、企业与学校在技术创新和获取新知识方面的合作呈现增长趋势。更为重要的是创新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合作80年代末以来一直处在增长过程中,企业与企业之间联合申请专利日益活跃。在1987-1997年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合申请专利最为活跃,呈总体上升之势。由1986年的8件,增加到1997年的213件,年均增长34.76%。(以上资料来源为于2000年《中国科技发展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120页)

(3)合同型或衍生型创新企业随技术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的日渐活跃而显示出巨大成长空间。合同型主体模式是指企业委托研究机构、大学和其他企业承担研究开发,然后企业将合同成果引入市场。委托的法律形式是合同,故称之为合同型主体模式。衍生型创新企业是创新企业的合同型主体模式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之一。衍生创新企业通常是从科研机构和高待院校衍生(Spin-off)出来的。国外的实践表明,衍生是知识从实验室向市场流动的另一重要渠道。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往往是这种衍生型创新企业迅速成长带来的。

合同研究是合同型主体模式存在的基础。合同研究具有的效率是:由于研究的组织发源地在公司内部,与生产和经营并存,能使生产经营部门获得研究部门(合同的外方)研发活动的溢出效应,从而免费享有研发的有关知识。其次,它促进了新技术使用者和供给者的相互联系。无数的经验和理论研究揭示,在市场经济中,创新的决策基本上是一种经济决策,比较优势——动态的和静态的——是决定创新的至关重要的因素。合同研究在企业缺乏内部化以及与合作型创新相比有比较优势时是可取的。大量中小型企业或者缺乏研究开发能力或者采用自行研制不如采用合同研究的效果好,因此,以合同研究方式获得技术创新的技术来源,然后依靠自己的实力来实现新技术的商品化。这是技术创新的一条捷径。

我国以技术转让合同金额来衡量,从1991年至1998年合同型主体模式的发展非常迅速。在技术创新的转让或其它技术交易合同中,工业企业是最大的受让方,而科研机构是技术市场的最大买方。其具体增长情况如下表来刻画:

另一方面,我国衍生性创新企业成长很快。高等院校校办企业的经营额从1994年的73亿元上升到1997年为131亿多元,增长了100%,增长速度非常快。研究机构下属科技企业全年总收入从1992年的50.89亿元增加到1998年的187.48亿元,年均增长24.28%。根据1998年度IMD《世界竞争力年鉴》,反映技术管理状况的5项指标中,中国企业间技术合作状况得4.73分,世界排名19位,院校与企业间合作研究状况得分4.67分(世界排名17位)。虽然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但是就目前发展势头看,我们完全可以预期一个非常大的增长空间。

表7-4 全国技术市场成效合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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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按《中国科技发展研究报告》(2000年)计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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