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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理论的演进与发展

时间:2022-08-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前所述,本书对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进行理论与实证研究是基于以下两个理论依据,①目前的国家创新系统理论缺乏对支持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的系统研究。熊彼特之后,创新理论经历了三次较大的发展:①20世纪50年代以来新熊彼特主义者对技术创新的深入研究。(一)创新的概念与类型熊彼特对创新理论的首要贡献,在于他首次明确提出了创新的概念并对创新的类型进行了初步分析。

如前所述,本书对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进行理论与实证研究是基于以下两个理论依据,①目前的国家创新系统理论缺乏对支持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的系统研究。②受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起决定作用的论断的启示。这就有必要对创新理论演进与发展的过程及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关系有一个比较清楚的了解和科学的认识。因此,本章第一节首先对创新理论演进与发展的过程作一简要的回顾,然后在第二、三节讨论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关系问题。其中,第二节主要是评介已有的各种观点,第三节再提出笔者的看法。

对创新(从根本上说包括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产生原因及其重要作用加以注意,早在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那里就开始了。亚当·斯密在1776年出版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一书中就明确指出:国家的富裕在于分工,而分工之所以有助于经济增长,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它有助于某些机械的发明,“分工的结果,各个人的全部注意力自然会倾注在一种简单事物上,所以只要工作性质是还有改良的余地,各个劳动部门所雇的劳动者中,不久自会有人发现一些比较容易而便利的方法,来完成各自的工作。惟其如此,用在今日分工最细密的各种制造业上的机械,有很大部分,原是普通个人的发明”。[1]这里,斯密实际上对技术创新的来源进行了初步的探讨。马克思也是一位十分重视对创新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了许多精辟论述的经济学家。罗森伯格认为,马克思关于技术创新问题的论述,仍是当今对技术及其分支进行研究的出发点。[2]至于制度创新,马克思更是给予了高度的重视。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思就曾对马克思的制度创新理论给予高度评价,他说:“在详细描述长期变迁的各种现存理论中,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说服力的,这恰恰是因为它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遗漏的所有因素: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马克思强调在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中产权的重要作用,以及在现有的产权制度与新技术的生产潜力之间产生的不适应性。这是一个根本性的贡献。”[3]不过在谈到创新理论的创立者时,人们还是很自然地把它和熊彼特的名字联系在一起,因为正是熊彼特在经济学中首先提出了创新概念,并对技术创新的主要理论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熊彼特之后,创新理论经历了三次较大的发展:①20世纪50年代以来新熊彼特主义者对技术创新的深入研究。②70年代以来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出现的制度创新研究热潮。③近十几年来国内外学术界兴起的创新研究的新趋向,即国家创新系统研究,这实质上是将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研究融合了起来。下面将对熊彼特的创新理论、新熊彼特主义者的技术创新研究、新制度经济学家的制度创新研究和近十几年来兴起的国家创新系统理论进行简要的回顾。

熊彼特对创新理论的贡献可以归结为:“一个概念,两个模式,三种观点。”其中,“一个概念”指的是他首次提出了创新概念,“两个模式”即企业家创新模式(熊彼特创新模式Ⅰ)和大企业创新模式(熊彼特创新模式Ⅱ),而“三种观点”指的是垄断有利于技术创新说、长波起因于技术创新说和技术创新群集说这三种论点。下面仅就熊彼特创新理论中的创新概念与创新模式进行扼要的阐述。至于“三种观点”等内容将在下节阐述新熊彼特主义技术创新研究时提及。

(一)创新的概念与类型

熊彼特对创新理论的首要贡献,在于他首次明确提出了创新的概念并对创新的类型进行了初步分析。在1912年出版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熊彼特指出,创新是指经济中的某种“新的组合”,它包括以下五种情况:①引入一种新的产品或提供一种产品的新质量。②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③开辟一个新的市场。④获得一种原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给来源。⑤实行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例如,建立一种垄断地位或打破一种垄断地位。[4]这里,熊彼特关于创新的五个方面的概括实际上初步揭示了创新包含两种基本类型,即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思想。因为,熊彼特揭示的创新的前四个方面即“新产品制造,新生产方法的采用,新原料的利用,新市场的开辟”,属于技术创新,而第五个方面“组织形式的变化”则属于制度创新。

熊彼特关于创新类型的概括孕育了创新理论的主要发展。其中,技术创新研究在20世纪50年代兴起,而制度创新研究则是70年代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而出现的。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熊彼特的创新概念包含了制度创新的内容,但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基本上局限于对技术创新的研究。

(二)技术创新模式

熊彼特的企业家创新模式主要体现在他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该书有两点格外突出:①高度强调企业家的作用;②把技术看作是外生的经济变量。在他看来,技术创新遵从如下的发展模式:①有一个与科学新发展相关但不能确定的发明流,它们大半处在现有企业和市场结构之外,基本上不受市场需求的影响。②一群企业家意识到这些发明的未来潜能,准备冒创新的风险。这种冒险行动是一般资本家和经理不敢采取的。③一旦成功地作出一项根本性的创新,它将使现有市场结构处于不均衡状态,成功的创新者将获得短期的超额垄断利润。但这种垄断会随着大量模仿者的进入而被削弱。下面是该模式的图示。[5]

图1—1 熊彼特企业家创新模式

显然,这个模式基本上是一个具有几个连续阶段的线性模型,但在其中已经存在着从成功的创新到增加研究开发活动的正反馈环路模型,反映了一种从“得自创新的利润”到“企业家活动”和“创新投资”的联系。但总的看来,熊彼特企业家创新模式的主要缺陷在于把技术看作是一个经济系统的外生变量。

1942年熊彼特出版了《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一书,提出了一些新的见解。首先,与过去强调企业家的作用不同,熊彼特转而强调垄断企业在创新中的巨大作用。其次,熊彼特在这本书中提出了技术创新是内生的思想。他认为,现代大企业会把建立一个研究部门当作首先要做的事,“这个部门的每一个成员都懂得,他的生计取决于他设计改进办法的成功”。[6]而成功的创新将会是一个正反馈,使该企业更重视研究和开发活动,进而增强了市场集中度。

熊彼特的上述新见解被菲利浦斯在《技术与市场结构》一书中概括为第二个技术创新模型,或称为熊彼特大企业创新模式。其表述如下:①技术来自企业内部的创新部门。②成功的技术创新使企业获取超额利润,企业因此得以壮大,形成暂时的垄断。③大量模仿者的加入削弱了垄断者的地位。这个模式可用图1—2表示。[7]

图1—2 熊彼特大企业创新模式

在这个模式中,大企业取代了企业家的位置,创新活动主要是由企业内部的研究开发机构承担。尽管如此,外生的科学技术仍然一直与内生的科学技术相伴而生。但这种模式的变化的确反映了大企业在20世纪越来越多地利用内部研究开发力量这一重要趋势。

熊彼特的企业家创新模式和大企业创新模式虽然有一定的区别,但也存在基本的共同之处,即它们都强调技术创新是内生的或外生的技术因素推动的。正因为二者都特别强调技术因素的推动作用,后来的学者将这两个模型合称为“技术推动模型”。大约从50年代起,到60年代下半期,居于支配地位的创新模型一直是这种简单的线性技术推动模型。

上述技术创新模式表明,虽然熊彼特已经看到了个别制度因素(如R&D制度)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不过总的来说,制度因素在其理论体系中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纳尔逊就曾指出:“熊比特模型……没有理解到科学技术进步中包含着一系列丰富多样的制度,这些制度甚至在熊比特写书时就已经存在。当然,熊比特当时不可能预料到技术的性质在后来所发生的变化,不可能预料到从他那个时代以来制度环境发生的变化”。[8]弗里曼也说:熊彼特“几乎没有谈到政府对工业、技术和科学的政策,或大学、政府机构与工业研究与开发之间的关系”。[9]

熊彼特之后的西方学者在技术创新研究方面的工作主要是沿着两个方向进行的。①新古典经济学家为将技术进步纳入到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框架所做的努力,其成果就是经济增长理论以及近年来发展声势颇大的新经济增长理论。②以美国经济学家施穆克勒、罗森伯格和英国经济学家弗里曼等为代表,侧重研究技术创新的过程、技术创新与市场结构、技术创新与长波、技术创新的扩散和技术创新的“轨道”和“范式”等理论问题。由于这些学者的创新研究基本上是围绕熊彼特提出的创新理论而展开的,因而被称为新熊彼特主义者。下面对新熊彼特主义者的研究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技术创新过程

如前所述,由于受熊彼特技术创新模式的影响,60年代以前,人们大都认为技术创新过程遵从如下技术拉动的线性模式:基础科学→应用科学→制造→销售。1966年,美国经济学家施穆克勒在《发明和经济增长》一书中提出了与技术拉动说相反的市场拉动说,由此爆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论。市场拉动说认为,技术创新乃起因于对潜在市场需求的了解,受潜在利润的驱使与拉动。施穆克勒考察了美国好几个产业的发明专利数的相关关系。他的结论是:发明活动,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基本上是追求利润的经济活动,它受市场需求的引导、制约。施穆克勒的技术创新市场需求拉动模式可表示如下:市场需求→销售→发明→专利→新资本品投资→生产。

经过一段较长时间的争论,学者们发现,对技术创新的技术方面和市场需求方面,不可强调一方而偏废另一方。罗森伯格这样说过:发明活动由需求和技术共同决定,需求决定了创新的报酬、技术决定了成功的可能性及成本。基于以上认识,克莱因与罗森伯格在1986年提出了技术创新过程的链环—回路模型。克莱因的模型对技术创新过程诸阶段之间的关系,市场和科学知识与技术创新各阶段的关系,都作了系统的阐述,可说是技术拉动说和市场拉动说的辨证综合,因而受到大部分学者的赞同。

图1—3是技术创新的链环—回路模式的图解。在这一模式中,一共有五条创新路径,而不是线性模式里的一条。第一条核心创新路径以c表示,它从发明和分析性设计阶段开始,并通过详细设计和检测而继续,而后是再设计和生产,再到分配和销售。详细设计和再设计阶段被认为是等同于更为流行的开发概念。第二条创新路径由一系列从市场到核心路径的其他阶段的反馈回路组成(以f、F表示),其中F是从市场到被称作潜在市场的方块之间的主反馈联结。这个潜在市场位于发明与创新设计之前。因此,克莱因将这个市场看作是一个重要的创新源。第三条创新路径由图中的回路K—R表示。K—R回路中箭头1,2,3,4的含义是:在设计各阶段若有问题,先看现有知识能否解决,这就是1—K—2的路径。若现有知识解决不了,则进行再研究,然后返回设计,这就是1—K—3—4的路径。第四条创新路径是研究导致发明和创新的路径,用箭头D表示。第五条创新路径I是从创新产品到科学的反馈。

图1—3 技术创新的链环—回路模式

近年来,学者们又在上面三代技术创新模型的基础上,提出了第四代、第五代技术创新模型——网络化模型。首先提出技术创新研究正在走向第五代技术创新模型并且将这一模型的本质特征归纳为网络化的经济学家是罗斯韦尔。他在1994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指出:“有相当多的证据表明今天的创新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更多地成为一个网络过程了。在80年代,横向战略联盟和合作研究开发集团数量有了戏剧性的增加,垂直关系、特别是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在性质上已经变得更加亲密并且具有战略性了”。[10]这是因为,一方面,由于技术创新过程是在不断变化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的组织也随之改变;创新过程也越来越多地使用技术战略和企业间联系,包括纵向的客户和供应商联系和横向的合资伙伴联系。这就为技术创新的网络化奠定了需求基础。另一方面,由于在整个技术创新过程中企业间密切的战略一体化和不断提高的创新过程“电子化”,技术创新的线性模型基本上被改变了。罗斯韦尔认为,第五代技术创新过程模型的主要特征可以归纳如表1—1。

表1—1 第五代创新过程模型:系统一体化和网络

续表

资料来源:R.Rothwell,Industrial Innovation:success,strategy,trends.In M.Dodgson and R.Rothwell,The handbook of industrial innovation.Edward Elgar,1994.

(二)技术创新与市场结构[11]

对技术创新与市场结构的关系,熊彼特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一书中已有论述。他认为,创新是一项不确定的活动,除非有足够的实力承担创新风险,否则,创新是没有吸引力的,而大企业恰好为企业家提供了这种风险担保。故垄断是创新的先决条件。而且,正是对垄断利润的预期,给创新提供了激励。因此,竞争必然走向垄断,大企业最适合于创新。后来的研究,无论是理论上的还是实证上的,几乎大多是对熊彼特论述的论证,结果有相同的,也有不同的。

在理论探讨上,阿罗、谢勒尔等人的工作较有影响。阿罗在《经济福利和发明的资源配置》一文中,比较了纯粹垄断和竞争对创新的影响。他的结论是:完全竞争比垄断的市场结构更有利于创新,但无论何种市场结构,都低于社会期望的最优状态,这将导致创新动力不足。谢勒尔通过对竞争情况下创新资源配置的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在竞争企业数不是很多的情况下,竞争一般会加快创新的步伐,这一结论与熊彼特的假设基本上是一致的。另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当一个新市场刚打开时,竞争对创新的推动优于垄断条件下的情形。杰罗斯基在1990年对创新与市场结构做了新的研究。他的结论是:高度集中的产业,在促进创新方面,不如竞争性产业。也就是说,实际的垄断对创新有阻碍效果。

在实证研究上,曼斯菲尔德、谢勒尔、马卡姆等人的工作较有影响。曼斯菲尔德通过对一些产业的分析,发现技术创新与垄断的关系,因产业不同而不同。在企业规模超过一定阈值之后,企业规模和R&D活动及创新产出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谢勒尔通过对数百家公司的专利进行分析,发现专利强度与企业大小没有明显的成正比增长的关系,与利润也没有显著的相关性,从而否定了熊彼特关于垄断有利于创新的论断。马卡姆的工作则认为,曼斯菲尔德、谢勒尔等误解了熊彼特。熊彼特真正的假设应是:没有剩余资金,不可能承担有风险的不确定的创新。熊彼特理论只是一个阈值理论,它意味着,偏离完全竞争状态是创新的先决条件,但并非偏离得越多,创新越是会同比例地增加。一些其他的实证研究还指出,市场集中度高有利创新;技术进入壁垒处于中间层次时,对创新的激励较大。

(三)技术创新与长波

长波理论的提出者是康德拉捷夫。熊彼特最早认为,康德拉捷夫的50年经济长波是由技术创新引起的。他把近百年来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长波,每个长波都对应于一些根本性的技术创新。第一个长波从18世纪80年代到1842年,是“产业革命时期”,以纺织创新为标志。第二个长波从1842~1897年,是所谓“蒸汽和钢铁时代”。第三个长波从1897年到上世纪30年代,是一个当时还未结束的“电气、化学和汽车时代”。熊彼特认为,一个长波可分为四个阶段,繁荣、衰退、萧条和回升。创新产生繁荣的机制是这样的:一旦出现某个创新群集,企业家的需求就大批出现,投资高潮随之而来,较多的资本就会被投放于新企业中,这一浪传一浪,最早的冲击会传遍原材料、设备、劳务等市场,引致定货增加、生产上升、价格上涨、投资自我加强,形成一派经济繁荣景象。一旦发展过程成为常规活动、企业家成群出现的速率放慢,经济就会从繁荣走向萧条。[12]

20世纪70、80年代正好是世界经济萧条时期,这种局面使人们对技术创新与经济长波的关系大感兴趣,熊彼特的上述思想从而成为人们热烈讨论的对象。以下是学者们争论较多的几个问题:[13]①创新是否真正与经济长波存在因果关系?杜因等学者认为两者之间确实存在着真正的因果关系。而曼斯菲尔德等人则对此持怀疑态度。他们认为,现有的历史数据还不足以说明创新与长波存在有因果关系。②长波的哪一阶段最适合于创新?门斯认为,萧条期最适合于创新,因为萧条构成了强大的创新压力。而杜因等则认为,长波的回升期最适合于创新,因为这一阶段的客观条件对创新最有利。③为什么创新群会引致历时50年左右的长波?这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因为很难说明,与技术发展规律相关的技术创新及群集的宏观经济效果以50年为一个周期。还有我们常看到这样的局面,繁荣或萧条可在短时期波及全世界,但不同国家采用某项影响很大的技术创新的时间可以相差很多。

(四)技术轨道和技术范式

技术轨道理论对理解技术创新与产业演化的关系较有意义。70年代末纳尔逊和温特在试图发展一个有用的创新理论时,首先提出了“自然轨道”和“选择环境”的概念。他们认为,当技术在某一方面进展时,可能存在着某种强有力的内部项目启发式研究,在广泛的需求条件下,在那个方向上的技术进展存在着较好的回报,这些方向就叫作“自然轨道”。当有一股新的创新流时,选择环境则决定不同技术的相对使用如何随时间变化,它影响某一创新产生的生产率增长的途径,也反馈企业和产业要进行的R&D的影响。[14]80年代初,杜西发展了自然轨道的思想,他类比库恩的科学范式的概念,提出了技术范式的概念。他认为技术范式是“解决技术问题的一种模型或模式”,它决定研究的领域、问题、程序和任务,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根据技术范式,他把技术轨道定义为由范式决定的常规的解决问题的活动。它是一组可能的技术方向,而它的外部边界则由技术范式本身的性质决定。[15]比昂迪和加利根据人类对产品性能的追求、技术发展的现状,总结出八条技术轨道:降低成本与资本成本的影响范围(指技术有一个向资本密集型发展的趋势,造成资本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越来越高)、更长的寿命、规模经济、更有效地利用资源(非物质化)、更快的服务、市场分割、商品的体积(因空间成为越来越稀有的资源,商品有一个从体积大向体积小发展的趋势)。[16]不难看出,产业的演化显然与技术轨道的方向密切相关,因为技术轨道决定了技术创新可能有的方向、强度,从而也决定了一个产业可能发展的方向、前景。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新熊彼特主义者在熊彼特技术创新理论的基础上对技术创新从多方面、多角度进行了研究。其突出特点是关注影响技术创新的技术的、经济的因素;其不足之处则在于,有关技术创新赖以进行的具体历史环境和社会制度因素的影响基本上被忽视了。

如前所述,早在1912年熊彼特提出创新概念时,创新的五个方面中就包含“实现任何一种工业的新组织”这一制度创新的内容,遗憾的是,他并未就这个问题进行专门论述。新熊彼特主义者也基本上是围绕技术创新而展开研究的。在制度创新领域进行了实质性开拓的是科斯和诺思等人。1937年科斯发表了《企业的性质》一文,首次提出了交易费用概念,并以此来解释企业(作为一种制度)存在的理由。他认为,企业的存在,正是为了节约市场交易费用。在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科斯进一步说明了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生产的制度结构存在的重要性(如导论部分所述)。科斯的上述两篇文章,奠定了制度创新理论的基石。正如诺思指出的:“为分析经济组织,我们必须结合国家理论来运用交易费用理论。”[17]正是从科斯的交易费用这一基本概念出发,70年代以来,以诺思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就制度创新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形成了一套制度创新理论。[18]目前,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创新理论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度的含义、结构与功能,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例如,诺思把产权、国家、意识形态理论称为制度创新理论的三块基石),制度创新的动因及其规律性,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的关系,等等。由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创新理论是本书的理论基础和分析工具之一,在后面的分析中将要多次提及,这里暂不作过多的介绍,只就这一理论的重大意义作一简要的说明。

笔者认为,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创新理论至少具有以下两大意义:①它扩展了创新研究的领域,把对技术创新的研究扩展到对制度创新的研究。②对技术创新研究也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其中最突出的是,科斯等对生产的制度结构的强调和诺思提出的“制度决定论”观点。诺思的“制度决定论”在理论上是否科学,我们留待第二、三节再讨论,但科斯和诺思等人的理论观点对技术创新研究确实起到了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它使研究技术创新的经济学家开始把注意力集中到影响技术创新的制度因素上来,并最终促成以弗里曼和纳尔逊为代表的技术创新经济学家提出了现在备受各国政府和企业重视的国家创新系统理论。国家创新系统理论的提出,实质上是将技术创新研究与制度创新研究融合起来的最新研究成果。弗里曼在他提出国家创新系统概念的那篇著名论文中指出:“当英国在第一次工业革命中揭开了重大‘技术差距’时,这些差距并不仅仅是与发明及科学活动的增加有关……而要与生产、投资及市场的新组织方式有关,与发明同企业家结合的新方式有关。同样,当德国和美国在19世纪后期及20世纪超过英国时,其成果则是与国家创新系统中的重大制度变革有关……特别是这两个国家都发展了组织工程师、科学家专业教育的新方式,发展了组织研究与发展活动作为厂商内部的专门部门的新方式……现今同样,当日本在某些重要新技术领域处于前列时,并不仅是或甚至主要是与研究发展的规模有关,而要与诸如社会或制度的变革有关。”[19]另一位国家创新系统理论的主要代表伦德瓦尔也强调:“在一个经济的技术基础迅速变化的时期,已经建立起来的有组织的、制度化的现状可能对完全潜在的新技术的开发是最大的障碍。在这种时期内,社会创新对国家财富创造来说可能比技术创新更为重要。”[20]关于制度创新研究对技术创新研究的影响,美国学者尼尔森与约翰森总结道:“传统上说……制度经济学家对技术创新的特征与机制并无多少话可说。另一方面,创新理论家虽然强调制度的重要性,但他们使用的制度概念过于狭窄和机械,这阻碍了他们对创新过程的深入理解。然而,近年来有迹象表明制度理论与创新理论在相互促进。现在创新理论更认真地对待制度,并比以前从更宽泛和更复杂的方式上使用制度概念。此外,创新被看作是一种深深地根源于组织之间大量相互联系的现象。”[21]

如上所述,由于受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与方法的启示,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技术创新经济学家逐渐纠正过去单纯注意技术因素的偏差,开始重视影响技术创新的制度因素,并最终提出了备受国内外学术界以及各国政府和企业关注的国家创新系统理论。下面对国家创新系统理论的提出及其发展进行简要阐述。

(一)国家创新系统理论的提出及研究重点

国家创新系统概念最早是由英国学者弗里曼于1987年在他的《技术与经济绩效:来自日本的经验》一书中提出来的。几乎同时,美国学者纳尔逊在其著作《作为演化过程的技术变革》中也提出了国家创新系统概念。[22]1988年在多西等著的《技术进步与经济理论》一书中,纳尔逊、弗里曼和伦德瓦尔等在他们的论文中再次使用了国家创新系统这一概念。

在提出国家创新系统概念的基础上,上述三位学者还对国家创新系统的构成进行了分析。弗里曼在分析日本的国家创新系统时既强调了通商产业省和企业在日本技术飞速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又分析了通商产业省和企业这两种组织发挥作用的制度结构方面的原因。弗里曼认为,政府(主要是通产省)制定良好的政策与措施,强调对就业工人的培训和教育制度,以及打破白领工人和蓝领工人的界限方面的社会制度创新等,对于日本在技术落后的情况下只用了几十年时间便通过强劲的经济发展而成为工业化大国,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23]纳尔逊主要分析了美国的国家创新系统构成。他认为,美国国家创新系统主要是由市场制度、专利制度、研究与开发制度、大学和政府支持产业技术进步的计划和政策等制度安排构成的。[24]伦德瓦尔主要是从创新是一个创新产品生产者与创新产品用户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过程,即用户与生产者关系的角度讨论国家创新系统的构成,对国家创新系统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进行了分析。他认为,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主要包括“有组织的市场”制度、某些非正式的制度(如互相信任和尊重的行为准则)和政府的产业与技术政策等制度安排。另外,伦德瓦尔还对国家创新系统中的构成要素进行了分析。他认为,私营部门、涉及科学生产的大学和其他公共机构以及“最终用户”(包括工人、消费者和公共部门)等各种组织和机构都是国家创新系统的构成要素。[25]

从这三位国家创新系统理论的最早提出者的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研究的重点是对一国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进行探讨,主要分析哪些制度安排对一国的技术创新绩效起重要作用。纳尔逊甚至直接把自己对美国国家创新系统的分析称为对美国支持和促进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的分析。

(二)国家创新系统研究的发展及研究重点的转变

纳尔逊与弗里曼提出国家创新系统这一概念以后,在学术界和各国政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以至90年代以来国家创新系统理论成为技术创新研究领域最为热门的话题。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国家创新系统研究的重点已经发生了转变,主要从过去强调制度结构分析转向强调构成要素(即各种组织机构)及其相互作用的分析。

1992年伦德瓦尔出版了《国家创新系统》一书,在1987年论文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国家创新系统的用户与生产者关系分析方法,并对国家创新系统的构成要素(各种组织机构)及要素之间的互动,从系统论、学习论的角度进行了首创性的分析。在他看来,国家创新系统实际上是一个社会体系,创新体系中的一个中心活动是学习,而且学习是一种社会活动,它包括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它也是一个动态的系统,以正反馈和再生产为特征。他还区别了狭义的国家创新系统和广义的国家创新系统。前者包括参与研究和探讨的机构和组织——如研究开发部门、技术研究所与大学等;后者包括经济结构的所有部分和方面,以及建立来影响学习和研究探索的研究结构——生产系统、营销系统以及作为一个亚系统出现的金融系统。伦德瓦尔认为,国家创新系统:“是由一些要素和联系构成,这些要素和联系在新知识(经济意义上有用的知识)的生产、扩散和使用中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两者都位于或者说植根于一国的疆界之内”。[26]在伦德瓦尔的国家创新系统中,主要的子系统是:企业的内部组织,企业间的关系(产业结构),公共部门的作用,金融部门及其他部门的作用,大学和研究开发部门。

佩特尔和帕维蒂1994年的论文对国家创新系统的研究做出了贡献。他们把国家创新系统定义为“国家范围内的各种机构,这些机构的激励结构和它们的能力,所有这些决定了一个国家技术学习的速度和方向”。[27]国家创新系统中的各种机构是指:企业,尤其是对创新进行投资的企业;提供基础研究和相关培训的大学和机构;提供一般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公共和私有部门;促进技术进步的政府、金融等部门。这些机构的激励结构是指:首先,对基础研究和教育等市场失灵部门的政府资助;其次,对创新之后的短期垄断利润的激励和来自模仿的竞争压力之间的平衡。可以看出,佩特尔和帕维蒂对国家创新系统构成的分析既强调了要素因素(各种组织机构),又强调了决定要素效率的制度因素(激励机构),因而,他们对国家创新系统构成的分析是比较全面的。

将国家创新系统研究的重点转向对国家创新系统的构成要素(各种组织机构)及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网络组织关系的分析,强调国家创新系统的网络组织属性和学习特征,是近年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专家们所进行的国家创新系统研究的显著特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7年的《国家创新系统》研究报告指出,“国家创新系统的概念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的基础上,即创新过程中各主体(actors)之间的联系对于改进技术实绩至关重要。创新和技术进步是生产、分配和应用各种知识的各种角色之间一整套复杂关系的结果。一个国家的创新实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角色如何相互联系起来成为一个知识创新和使用的集合体。这些角色主要是私营企业、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以及在这些角色中工作的人们。它们之间的联系可以采取合作研究、人员交流、专利共享等形式以及其他各种渠道。现在还没有一个普遍接受的国家创新系统的定义。重要的是相互作用网络或者说系统。”[28]

波特的国家竞争力理论被认为是关于国家创新系统的另一学说。波特的国家创新系统理论主要是分析影响国家创新系统创新绩效的一些其他因素。他认为,解释一个国家产业竞争力的关键是该国能否有效地形成竞争性环境以推动创新。一个国家的优势决定于四个重要因素:第一,要素条件,如熟练劳动力的供给,基础设施状况;第二,需求条件,该国对产业产品和服务的需求;第三,相关的支持产业;第四,企业的战略与竞争状况。此外,对竞争力影响最大的是机遇,如战争、重大科学技术突破和国家的作用。如国家规制的影响,加强教育和投资可改变要素的供给条件,产业政策可影响产业的发展。[29]

近年来,我国一些学者也对国家创新系统问题进行了研究,先后出版了一些研究著作,例如,齐建国等著《技术创新:国家系统的改革与重组》(1995)、冯之浚主编的《国家创新系统的理论与政策》(1999)、刘洪涛等著《国家创新系统理论与中国的实践》(1999)和张永谦等著《技术创新的理论与政策》(1999)等。其中,齐建国等的著作对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模式、技术创新的动力机制、激励机制、技术创新与宏观经济政策的关系、技术创新与研究开发的关系等问题,从理论上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并结合中国的实际作了分析。冯之浚主编的《国家创新系统的理论与政策》主要是介绍了国家创新系统理论的由来与发展,对几个发达国家(美、日、德)的国家创新系统从R&D资源分布、各创新主体间的分工与合作、政府在国家创新系统建设中的作用这三个角度进行了比较,对我国国家创新系统的建设提出了建议。刘洪涛等著《国家创新系统理论与中国的实践》从创新系统运行过程的角度试图构建国家创新系统的框架。国家创新系统被视为生产—学习系统、搜寻系统、探索系统及选择系统经交互作用而形成的集合。张永谦等著《技术创新的理论与政策》把国家创新系统看作是由企业、科研机构和大学、政府和中介服务机构这几个要素构成的。该书还对中国的国家创新系统建设提出了建议。

纵观国家创新系统的研究文献,可以发现,国家创新系统包含三种地位和作用不同的构成要素。其中,各种具体的组织和机构(包括企业、研究开发部门、大学、金融部门和政府等)是国家创新系统的最直观、最直接也是近年来研究者强调最多的构成要素,一国的国家创新系统的绩效就取决于各种具体组织和机构的效率以及各种组织和机构之间的学习和互动状况。正如纳尔逊指出的:国家创新系统“这个概念指的是一套组织机构,其相互作用决定了国内企业的创新业绩”。[30]而各种组织和机构的效率及它们之间的学习和互动状况又是由存在于组织内部的各种制度安排和组织外部的制度环境决定的,因而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又是一国国家创新系统创新绩效的更深一个层次的决定因素和构成要素。另外,像波特谈到的消费者需求结构和生产要素条件等显然也是国家创新系统创新绩效的影响因素,但这些因素对一国创新绩效的影响相对于前两个因素要次要一些。

笔者认为,国家创新系统中各种组织及其互动对一国技术创新的绩效固然重要,但决定组织效率及组织互动效率的关键因素乃在于一个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的建立。对西方发达国家来说,由于其促进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已经比较完善,因而强调创造条件以促进组织之间的学习和互动是可以理解的。而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正处于经济转型中的中国来说,深入研究发达国家国家创新系统的制度结构也许更为重要。虽然纳尔逊等西方学者对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已有所分析,但并不是十分全面和系统的。本书所以要对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进行研究,一个重要的根据即在于此。

技术创新研究与制度创新研究的融合(即通过制度创新促进技术创新),是当今国内外技术创新研究的新趋势,这一新趋势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决定论”观点的启发。那么,“制度决定论”是科学的吗?应该如何认识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关系呢?在这个问题上,经济学家们长期争论不休。正如拉坦所言:“对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相互关系的明确理解一直是那些对发展的历史和制度方面感兴趣的经济学家和其他社会科学家所感到困惑的。”[31]因此,在对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关系进行深入思考之前,先对几个有代表性的人物的观点进行简要的介绍。他们是制度主义者凡勃仑、艾尔斯,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思、拉坦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马克思。

制度主义学派指的是德国历史学派在美国的变种,其早期代表人物有凡勃仑、康芒斯和米契尔,继承者主要有艾尔斯、缪尔达尔和布什等人。其中,在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关系问题上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观点的主要是凡勃仑和艾尔斯。

(一)凡勃仑的观点

凡勃仑是制度主义学派的创始人,关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关系的理论是其制度变迁理论的核心内容。下面分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技术创新对制度创新的作用

在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关系问题上,凡勃仑特别强调技术创新对制度创新的决定性作用。先看他的制度与技术概念。凡勃仑认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生活方式所由构成的是,在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的综合,因此从心理学的方面来说,可以概括地把它说成是一种流行的精神态度或一种流行的生活理论。”[32]从凡勃仑给制度下的定义可以看出,“制度”被看作是有关人的关系的“一般思想习惯”或者“流行的精神态度”。凡勃仑对制度的这个界定显然是比较偏狭的,它仅仅揭示了作为“非正式规则”存在的制度。非正式规则实际上就是以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和意识形态等“思想习惯”或“精神态度”形式存在的。至于正式规则基本上未被包括在“制度”范畴中。关于“技术”,他实际上是用“物质环境”等范畴来表达的。他说:“促进人类生活与社会结构发展的那些力量,无疑可以最后归结为人类本身和物质环境两个方面。”[33]按照哈瑞斯的解释,凡勃仑的“物质环境”是“由生产工艺状态构成,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自然资源,生产工具和驯养的动植物;另一方面,是从发明与发现中产生的非物质知识”。[34]显然,这实际上就是广义的“技术”。

根据凡勃仑的论述,其技术创新对制度创新的决定作用的思想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①制度是由物质环境(技术)决定的,因而,制度必然随着物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制度必须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因为就其性质而言它就是对这类环境引起的刺激发生反应时的一种习惯方式。”[35]②技术是不断变化的,制度变化无论如何也赶不上技术变化。“制度是以往过程的产物,同过去的环境相适应,因此同现在的要求决不会完全一致。出于必然的事理,这种淘汰适应过程是决不能赶上社会在任一个时期所处的不断变化中的形势的;因为不得不与之相适应从而进行淘汰的一些环境、形势和生活要求天天在变化。”[36]③制度总是“保守的”。“今天的制度……有一种倾向,这就是,人们对于现有的思想习惯,除非是出于环境的压迫而不得不改变,一般总是要想无限期地坚持下去。因此遗留下来的这些制度,这些思想习惯、精神面貌、观点、特质以及其他等等,其本身就是一个保守因素。”[37]④技术变化引起制度变迁的机制有两种:一是通过对人们形成压力而引起制度变迁。“不管怎样,人们在为了符合改变了的形势的要求而调整思想习惯的时候,总是迟疑不决的,总是有些不大愿意的,只是在形势的压力之下,已有的观点站不住脚的时候,才终于这样做。制度与习惯观念因环境改变而作出调整,是对于外来的压力的反应,其性质是对刺激的反应。”[38]为此,凡勃仑还用“直率程度”这个概念来表示环境压力对社会中各个成员的影响程度。按照他的解释,所谓“直率程度”指的是“各个成员在环境的拘束力之前的暴露程度”,社会制度的变迁,“在很大程度上是决定于任一个时期的形势对社会中各个成员发生影响的直率程度”。[39]二是通过影响人们生活的便利程度而引起制度变迁。“如果一个团体在以前的情况下进行的那种生活方式,在当时的环境下,就那个团体的生活过程的效率或便利程度而言,曾经获得在大体上尽其力可以达到的最高成就;那么在这个时候,同样的、没有改变的生活方式,在改变了的环境下,就不再能产生以前那样的尽其力可以达到的最高成就……这时如果能改变方式来适应改变了的情况,就会减少便利程度降低的可能”。[40]

2.制度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关于制度创新对技术创新是否存在影响,凡勃仑的观点是肯定的。他认为,旧的制度可能对技术创新产生不利的影响,也可能产生有利的影响,而制度的创新一般会促进技术创新。对凡勃仑关于制度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影响的思想,英国学者卢瑟福作了较详细的论述。他指出:“在凡勃仑的讨论中,通行的制度可能对技术变迁有着深刻的影响。这是因为,像其他所有活动一样,技术活动是从文化上嵌入的,进而又受到制度框架中的成见和目标的影响。”“凡勃仑多次指出技术洞察和发明或多或少受制度成见的不利影响,但是制度并非总有这种消极作用。凡勃仑对商业系统的理解是,个人主义及金钱利益的制度原则固然阻碍技术洞察,但还没到掠夺性文化的制度原则不利于技术洞察的那种程度。事实上,价格体系的发展中所包含的思想习惯‘跟现代机器技术的兴起有很大关系’。与此同时,商业制度导致新技术的引进,导致新技术在私人利益而非社会利益基础上的利用。”[41]

(二)艾尔斯的观点

艾尔斯是凡勃仑的学生和忠实追随者。对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关系,他作了进一步的发挥。艾尔斯有关观点最突出的特点是其“技术决定论”的彻底性。因为在凡勃仑那里,制度创新对技术创新可能还存在一定的积极作用,而到了艾尔斯这里,制度对技术创新除了阻碍以外,已没有任何积极作用可言。

艾尔斯认为,任何经济系统或经济秩序都是由两类行为构成:一种是技术特征行为(或称影响生产的技术行为),另一种是仪式特征行为(又称强化地位与权威的仪式行为),它是由保护权威和特权的习俗和道德观念构成的制度混合体。他认为,前者是动态的、不断前进的,而后者是静态的、保守的。他写道:“人类历史充满了这两种力量持续不断的冲突,技术的动态力量不断发生变化,而仪式这种静态力量——身份制、习俗和传统信仰——对抗变迁。”[42]“由于其固有的特征,制度(指仪式特征行为)本质上是静态的,在社会变革过程中,制度始终起着消极的作用,它抵抗变革。”[43]在其1961年出版的著作中,他又写道:“技术本质上是不断发展的,而社会的制度结构本质上是静止的、抗拒变革的。”[44]

艾尔斯在具体考察资本主义制度时坚持认为,资本主义制度对技术创新也不具有任何积极的作用。他写道:“我们考察资本主义制度越多,它们对工业社会发展的贡献不是创造性的这一点就变得越清楚。”[45]之后,他更强调地写道:“工业社会生产力的增长不是因为资本主义制度而是无视它的结果。”[46]

艾尔斯否定制度的任何积极的、动力的作用,并把技术作为变革的惟一力量,那么,技术自身又是怎样发展的呢?艾尔斯用两种观点来说明技术发展:第一是“纯粹偶然”。在他看来,技术创新是“实验室与工厂里偶然发现”的结果。第二是“组合”的产物。在他看来,大的发明本质上都是旧的工具与观念重新组合的结果。“飞机是风筝与内燃机的组合。汽车是四轮马车与内燃机的组合。而内燃机自身是蒸汽机与汽油的组合……一种新发明只不过是一个长系列发明的副产品。”[47]

对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独到见解的新制度经济学家主要是诺思和拉坦。

(一)诺思的观点

如前所述,诺思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创立了一套全新的制度创新理论。其中,关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关系的理论是其制度创新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1.“制度决定论”

在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关系问题上,诺思与上述制度主义者凡勃仑与艾尔斯的“技术决定论”观点完全不同。诺思认为,不是技术创新决定制度创新,而是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即“制度决定论”。诺思的这一观点是与其经济增长问题上的“制度决定论”观点同时提出来的。[48]我们知道,对于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是什么这一问题,诺思之前的经济学家已经提出了“资本决定论”、“技术决定论”和“人力资本决定论”等各种观点。诺思通过对传统经济增长理论的深刻反思和对经济史领域的深入研究,终于在其1973年出版的《西方世界的兴起》(与罗伯斯·托马斯合著)一书中提出了一种全新的观点,认为对经济增长而言起决定作用的是制度创新。“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而“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49]这就是说,制度创新是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从而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这就是诺思在经济增长问题上的“制度决定论”观点。在此基础上,诺思进一步指出:技术创新、规模经济、教育和资本积累等各种因素都不是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它们不过是由制度创新决定的经济增长本身的表现而已。正是由于制度的创新,才有了技术的创新、教育的发展和资本的积累,从而才会有经济的增长。显然,这既是诺思在经济增长问题上的“制度决定论”的进一步表达,同时又体现了诺思在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关系问题上的“制度决定论”观点,即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

在具体讨论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关系时,诺思坚持认为,是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而不是技术创新决定制度创新。他指出,正是制度的进步——如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的保护——刺激了技术的发展,如果没有专利制度等促进技术发明的制度的建立,历史上的技术进步就不会那么迅速。“付给数学家报酬和提供奖金是刺激努力出成果的人为办法,而一项专为包括新思想、发明和创新在内的知识所有权而制定的法律则可以提供更为经常的刺激。没有这种所有权,便没有人会为社会利益而拿私人财产冒险。”[50]“制度环境的改善会鼓励创新,结果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鼓励为具体的发明带来了刺激,但并没有为知识财产的所有权提供一个合法的依据。专利法的发展则提供了这种保护。”“产业革命……是提高发展新技术和将它应用于生产过程的私人收益率的结果。”[51]这就是说,产业革命是制度创新的结果,没有制度创新就不会有产业革命这一重大历史成果。诺思的以上论述充分说明他是“制度决定论”者。拉坦也认为,诺思在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关系问题上属于“制度决定论”。[52]

诺思还通过重新解读历史,对于制度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决定作用进行了较充分的论证。在解释为什么现代意义上的经济增长首先发生在荷兰和英国时,诺思认为:“在这两个国家,持久的经济增长都起因于一种适宜所有权演进的环境,这种环境促进了从继承权完全无限制的土地所有制、自由劳动力、保护私有财产、专利法和其他对知识财产所有制的激励措施,直到一套旨在减少产品和资本市场缺陷的制度安排。”[53]虽然产权不是万能的,但是任何国家的人们在从事经济活动和进行技术创新时都离不开有效的产权制度。正如诺思所指出的,改进技术的持续努力只有通过建立一个能持续激励人们创新的产权制度以提高私人收益才会出现。[54]到1700年,英格兰的制度框架已经为经济增长提供了宜人的环境:产业管制衰减和行会权力下降促进了劳动力的流动和经济活动的创新;合股公司、存款银行、保险公司降低了资本市场的交易成本,鼓励了资本流动;议会的最高权威和纳入共同法中的财产权利,为保护和鼓励生产性活动的立法体系提供了基本框架;更为重要的是,1624年诞生的第一部专利法——《独占法》,直接保护和激励了人们的技术发明和创新活动。

2.技术创新对制度创新的作用

在肯定制度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决定性作用的同时,诺思并不否定技术创新对制度创新的重要作用。技术创新不仅增加了制度安排改变的潜在利润,而且降低了某些制度安排的操作成本。从技术创新增加制度安排改变的潜在利润来看,诺思认为:①在过去的两个世纪里,技术创新使产出在相当范围里发生了规模报酬递增,因此使得更复杂的组织形式的建立(即制度创新)变得有利可图。②技术创新产生了工厂制度,也产生了使当今城市工业社会得以形成的经济活动之凝聚。这些结果反过来产生了广泛的外部效应(如环境污染和交通拥挤)。在某些外部效应已为自愿组织所内部化时,有些则没有,这种未获得利润的存在是诱致政府干预经济这种制度创新的主要力量。[55]从技术创新降低制度安排的操作成本来看,诺思在解释历史上所有权为什么不曾通过制度创新演进到使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相等的地步时指出了两个普遍的原因。其中之一是,缺乏技术阻止搭便车或强迫第三方承担他对交易成本的份额。诺思举例说:使单个陆路商人免遭隐蔽在俯瞰商路的城堡里的领主劫掠所花的费用,最初使行贿或交纳通行税(旧制度安排)比试图防止它们发生要便宜,但是火药和火炮的出现(技术创新)最后使这种堡垒变得易受攻击,从而降低了实施这些所有权的费用(制度得以创新)。[56]另外,诺思还指出,使信息成本(电报、电话、广播和计算机都可作例证)迅速降低的技术发展,使得一系列旨在改进市场和促进货物在市场间流通的制度创新变得有利可图。同样,通讯技术的改进大大降低了建立在所需空间上相互移动的个人参与基础上的制度安排的组织成本。[57]

(二)拉坦的观点

拉坦在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关系问题上与诺思有所不同,他认为,争论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谁决定谁没有什么意义,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依赖,必须在一个持续的相互作用的逻辑中进行分析。拉坦还认为,引起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原因是非常相似的。他从两个方面论述这一观点。①对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需求的原因是非常相似的。举例说:土地(或自然资源)价格相对于劳动力价格的提高,诱致了用于减少对土地的无弹性供给所导致的有制约的生产技术创新,同时也引致了导致能更准确地定义与配置土地的产权的制度创新。劳动力相对于土地(自然资源)的价格的提高,导致了能使资本替代劳动的技术创新,同时也导致了能增进代理人的生产能力并增进工人对他自己的就业条件进行控制的制度创新。②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供给的转变是由类似的力量形成的。科学与技术知识的进步降低了由技术创新所形成的新收入流的成本,社会科学及有关专业的知识的进步降低了由制度效率的收益(包括在解决冲突时的技能的提高)所形成的新收入流的成本。[58]

从拉坦上述关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原因相似性的讨论可以看出,拉坦并不认为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存在谁决定谁或者说谁更根本的问题。他既不赞成“技术决定论”,也不赞成“制度决定论”,实际上是主张“互不决定论”观点。

在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中,并没有明确使用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这样的概念,但马克思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辩证关系的原理实际上就是马克思关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关系的理论。诺思也认为:马克思“企图将技术变迁与制度变迁结合起来。马克思最早阐述的生产力(它常常被马克思用来指技术系统)与生产关系(常意指人类组织和具体的产权方面)的相互关系,是将技术限制与制约同人类组织的局限性结合起来所作的先驱性努力”。[59]下面分两个方面对马克思的有关理论进行归纳。

1.技术创新对制度创新的决定性作用

在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的首要观点是:技术创新决定制度创新。如上所述,这是以马克思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辨证关系原理为依据的。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生产关系及其发展的规律,其分析框架包括了这样一个体系和系统: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在生产力中,生产资料和劳动者都是和一定的科学技术密切结合着的。生产工具的发明和创造,劳动对象的革新和利用,都离不开科学技术;劳动者也必须掌握和利用科学技术,才能不断地解决人和物的矛盾,推动生产力的发展。马克思指出:“生产力中也包括科学。”[60]随着现代化大生产的发展,科学技术由潜在生产力转化为巨大的现实生产力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可以认为,科学技术属于生产力的范畴,生产力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技术创新的结果。

在社会生产中,人不仅与自然发生关系,人与人之间也要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马克思指出:“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与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61]人们在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不以他们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就是生产关系。这里,马克思的生产关系概念实际上是有关生产关系、[62]分配关系、交换关系和消费关系的经济规则和合约,即各种制度安排。可以认为,制度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生产关系的变革实际上是制度创新的过程。

马克思认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其中,生产力具有内在动力,[63]它经常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中,是社会生产中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同生产力不断发展变化的状态比较起来,生产关系一经建立,则是相对稳定的。对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辨证关系,马克思认为生产力及其发展变化决定着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及其发展变化,即技术的发展变化(技术创新)决定着制度的变迁(创新)。是技术和生产力的内在变化引起了原有的生产关系的外在不适应,从而引起生产关系的改变。马克思不但在考察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全过程时运用了技术发展决定制度变迁的理论,而且在考察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变化时也运用了这一原理。技术的进步、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及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增加了相对剩余价值,减少了资本积累对劳动力的需求,利润率的下降趋势又促使资本家加强对工人的剥削,使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不断激化,并引起资本主义制度的调整,当其内在矛盾发展到不可调和的地步时,整个资本主义制度将灭亡。

马克思也强调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但这种反作用相对于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来说是第二位的、从属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不少学者把马克思看作是一个“技术决定论”者,例如拉坦。[64]但我们认为,把马克思归结为“技术决定论”一方是不妥当的。马克思并不像制度主义者凡勃仑与阿里斯那样只是片面强调技术创新对制度创新的决定作用,而是辨证地看待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关系。正如罗森伯格指出的:“辨证方法是理解马克思独一无二洞见的方法论基础的最重要因素。马克思不是提出技术变革的某种单向因果链,而是提出了丰富的分析方式,这种方式强调经济与技术之间的相互联系与反馈”。因此,“把马克思当作技术决定论者等于忽视他关于历史变革本质的辨证分析”。[65]

2.制度创新对技术创新的重大作用

马克思不仅强调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还十分重视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巨大反作用,即制度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巨大作用。在阐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辨证关系时,马克思还指出,当一种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性质和状况时,它会对生产力的发展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而当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的性质与状况时,则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当一种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的性质和状况时,只有改变旧的生产关系即进行制度创新,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技术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在具体分析资本主义历史的进步性时,还特别强调了资本主义制度对技术创新的巨大促进作用。《共产党宣言》对此有着生动的描述:“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纪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自然力的征服,机器的采用,化学在工业和农业中的应用,轮船的行驶,铁路的通行,电报的使用,整个大陆的开垦,河川的通航,仿佛用法术从地下呼唤出来的大量人口——过去哪一个世纪能够料想到有这样的生产力潜伏在社会劳动里呢?”[66]

上一节对在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关系问题上的几种主要观点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可以看出,人们的看法并不完全一致。究竟应该如何认识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关系?笔者认为,科学地理解这两者的关系,应该有正确的认识方法,注意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①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关系要动态地看。②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关系要分层次看。③要充分认识制度创新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

对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关系,在认识方法上首要的一点是,不应该静态地、孤立地看,而应该动态地、辨证地看。不仅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是动态地发展的,而且二者之间也是在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中演进和发展的。当然,在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动态发展中,技术创新是一种基始的决定力量,正是它推动了制度的变革,但随着制度的不断变革,制度对技术创新也越来越成为一种决定性力量。

生产力和技术是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因为生产力的发展、技术的进步有其内在的动力,这种内在动力就是生产力诸构成要素之间的内在矛盾,它是生产力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内在根据。其中,劳动者和劳动资料(主要是生产工具)的相互作用,是生产力发展的最基始的动力,正是这二者的矛盾运动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是在生产中起主导作用的因素。生产工具总是人制造的,也要由人来使用,并在劳动者的生产实践中不断得到改进。劳动者改革生产工具(即进行技术创新)是为了降低劳动强度、增大劳动效率(这里撇开阶级社会中剥削阶级为了增大劳动剥削量而改进生产工具的目的)。随着生产工具的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生产经验和劳动技能也在不断提高,这反过来又会促进生产工具的改革。可见生产力的发展、技术的进步过程也就是劳动者和生产工具相互作用的过程。劳动者和生产工具的矛盾运动,可以部分地解释前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力和技术的缓慢的进步过程。[67]

生产力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必然对制度的变革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其主要表现是,原有的制度会越来越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和技术进步的要求,使生产力的核心要素——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这时制度的变革就会成为一种客观的、必然的要求。制度变革以后,新制度能否有效地促进生产力发展和技术进步,则是判断新制度是否具有生命力的依据。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说是生产力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决定制度变革。

一旦适应生产力发展与技术进步的制度得以形成,它又会反过来给技术进步以巨大的、决定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随着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以来,制度对技术创新的推动作用已经远远超过了生产中内在的自发力量的推动。如果仅仅靠生产力内部矛盾力量的自发推动,人类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和技术进步要取得今天的巨大成就是不可想像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制度的变革确实对技术的进步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总之,对技术进步与制度变革的关系,可以这样来看:动态的技术进步是制度得以变革的首要的推动力量,制度在人们的推动下得以变迁;而制度一旦变迁又反过来给技术进步以决定性的推动力。这种制度变革对技术进步的决定性的推动作用,同时又可以看作是技术进步决定制度变革的表现,因为只有适应技术进步要求的制度变革才能促进技术和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因而才具有生命力。

如果根据是否动态化地看待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有关二者相互关系的各种理论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种类型:①技术创新动态化而制度创新静态化观点,认为制度创新不过是技术创新的自发的派生物。②制度创新动态化而技术创新静态化的观点,认为技术创新不过是制度创新的自发的派生物。③平行地处理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动态过程,认为二者虽有相互影响却没有决定性的相互作用,因而不存在谁决定谁的关系。④交叉处理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的动态过程,认为二者之间存在辨证的交互性的决定作用。

显然,凡勃仑、特别是艾尔斯的“技术决定论”,属于上述的第一种类型。凡勃仑和艾尔斯强调技术创新对制度创新的决定性作用,认为只有技术创新是惟一动态的因素,制度创新始终是被动的、滞后的、相对静态的。这实际上否定了制度创新也有其内在的推动力和能动作用。对于凡勃仑与艾尔斯的上述理论,英国著名制度经济学家霍奇逊进行了批评。笔者认为,霍奇逊对凡勃仑与艾尔斯(主要是艾尔斯)的以下两点批评是切中要害的。

1.针对艾尔斯所谓技术总是变动的而制度总是停滞的观点

霍奇逊反驳道,技术并非总是变动的,技术也存在刚性,同样,制度也并非总是停滞的,制度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从技术存在刚性来看,他举例说:我们至今仍在使用过时和低效的4英尺8.5英寸这一标准铁路轨距,它是200多年前在英国首次采用的。在某些方面,某些技术因素的刚性对技术进步起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在人类经济活动中,如果没有某些必要的技术标准,人们进行大量投资的技术创新活动将会充满风险。再从制度的变动性来看,霍奇逊认为,制度变迁决不总是技术变动的一种滞后回应。即使没有任何有意义的、显著的技术变动,甚至某些明显的“非工具的”的有关服饰的习俗、制度也显示出显著的易变性和可变性。更不用说某些制度对技术进步的巨大推动作用,现代专利法的发展就是一个例子。尽管它部分地是响应私利的需要而设计的,但一旦建立,它就对技术创新起到进一步的促进作用。艾尔斯可能通过把制度的这种积极的或动态的方面定义为属于技术的方面而回避问题。但这种通过定义排除制度创新的动态性和能动性是不合理的。艾尔斯也从未解释为什么制度发展不是遵从据说是促进技术变迁的同样原则——偶然变异与组合原则。霍奇逊认为,把制度也看作是一种演进过程是更合理的。[68]

2.针对艾尔斯有关技术发展的解说

霍奇逊认为,艾尔斯并没有告诉我们进行创新组合的基本技术成分是怎样产生的。另外,尽管组合经常发生,但发明者并非能够随意拿任何事物相组合。艾尔斯并未就组合的一般过程和机制给予详细的分析。[69]这也说明艾尔斯实际上还缺乏一个关于技术自身发展的理论。

诺思的“制度决定论”代表的是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关系理论的第二种类型。制度创新被看作是经济增长与技术创新的惟一决定因素,技术创新不过是由制度创新决定的伴随物。在诺思的这一理论中,制度创新虽然是被动态化了,而技术创新却被相对静态化了。在诺思看来,从原始状态到文明状态的过渡不过是确立了私有财产权的结果,而现代技术的日新月异也不过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明晰和保护。他所回避的问题是:究竟是什么力量推动着制度本身的变迁?为了证明技术变动的从属地位,诺思和托马斯在解释土地私有权的出现时,将其归因于人口数量的变化引起的生产要素相对价格的变化。人口数量的变化则被归结为自然的原因,如疾病的流行。疾病的流行能够说明人口数量的减少,并不能说明人口数量的增多,而在诺思的模型中,土地私有财产权的出现却被看作是人口数量增长的结果,那么人口数量增多的根本原因又是什么呢?诺思并未给出一个有说服力的解释。这不能不说是他的理论的一个重要缺陷。

诺思过于强调制度创新的重要性,完全否定了技术创新对制度创新的决定作用。他把制度创新对技术创新的重要前提条件夸大为技术创新的惟一决定因素,从而否定了技术创新自身的发展也有其内在的动因和独立性。实际上,制度创新的原因和动力,归根结底还是来自技术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那么,像拉坦那样,把技术与制度看作是由某些共同原因所决定的创新过程,二者虽然相互影响却并不存在一方比另一方更优先的观点是否正确?这里的问题在于,能否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原因的某些相似性,得出二者并不存在相互之间的任何决定性作用?显然不能。例如拉坦认为,土地价格相对于劳动力价格提高是导致某些节约土地使用的技术变迁与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共同原因,[70]因而节约土地使用的技术变迁与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之间并不存在哪一方起决定作用的问题,但是我们要问:是什么原因决定了土地价格相对于劳动力价格的提高?显然是技术进步导致的人口增长的结果。这里仍然表现出技术进步对制度变迁的决定性作用。

在所有有关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关系的理论中,只有马克思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原理才是惟一动态地辨证地看待二者关系的理论。在凡勃仑与艾尔斯的理论中,动态技术与静态制度之间始终处于冲突之中,而马克思却认为,技术与制度之间有一个动态的调整过程:生产关系在适应生产力方面,总是从适应到排斥再到适应,从相对稳定到变革再到相对稳定的过程。在诺思的理论中,制度创新被看作是技术创新与经济增长的原动力,而马克思主义始终坚持的是,生产力是生产方式中起基始作用的决定因素,正是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推动了生产关系的变革。在马克思看来,人类历史是渐变和剧变的交替过程。渐变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适应阶段的特征,生产力的变化更呈现出动态性;剧变是二者不相适应时生产力突破生产关系束缚阶段的特征,生产关系的变化更呈现出动态性。

总之,在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关系问题上,无论是技术决定论还是制度决定论都是极端的理论。科学的认识,应该把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看作是一个交互决定的动态演进过程。其中,技术创新在从根本上要求制度创新的意义上,对制度创新起着基始性的决定作用;而制度创新在作为技术创新实现的前提条件的意义上,对技术创新起着先决性的决定作用。

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关系不仅要动态地看,而且要分层次地看,即是说对不同层次的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关系要分别看待。这一观点的提出是以以下两点为依据的。①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本身都是有层次的。这里“层次”的含义,指的是依据其重要程度不同而对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进行的划分。②经济学家所以会提出“技术决定论”或“制度决定论”这些观点,可能与他们研究的“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的层次有关。换句话说,由于他们研究的“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的层次不同,导致他们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

无论是技术创新还是制度创新都是有层次的。对于这一点,恐怕不会有人反对。从技术创新来看,按照技术创新重要性的不同显然可以分为不同的层次。英国苏塞克斯大学科学政策研究所在80年代提出的一种分类就很好地体现了技术创新的层次性。根据他们的划分,技术创新分为四种类型或层次:①渐进性的创新。这是一种技术上的改进,通常没有技术上的根本变化。为降低汽车燃料消耗改进对汽车的设计就是这类创新的例子。渐进性创新的大多数从单个看不能明显地改变经济动力机制,但作为一个整体,它们对生产率增长和经济发展具有巨大影响。②根本性的创新。这种创新的特点是在观念上有根本的突破,常伴有产品创新、过程创新和组织创新的连锁反应,可在一段时间内引致产业结构的变化。③技术系统的变革。这种性质的创新将产生具有深远意义的变革,影响经济的几个部门,伴随新兴产业的出现。这时不但有根本性的创新、渐进性的创新,还会出现技术上有关联的创新群。④技术—经济范式的变更。指既伴随着许多根本性的创新群、又包含有许多技术系统的变革。例如,蒸汽机、电力、电子技术、计算机等就属于这种创新。这种创新几乎影响到所有经济部门和全部社会生活。[71]

再从制度创新来看,它也是有层次的,因为制度本身是有层次的。对于制度的层次性,新制度经济学家早就有所认识。例如,诺思在《庄园制的兴衰:一个理论模型》一文中就将制度分成“基础性制度安排”和“第二级制度安排”。[72]这是从制度的根本和非根本的意义上所作的层次性划分。他在与戴维斯合著的《制度变迁与美国经济增长》一书中还将制度区分为“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73]前者实际上指更基本的制度,后者是指较具体的制度。我国学者黄少安在其《产权经济学导论》一书中也对制度结构的层次性进行了分析。他认为,经济制度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生产资料或生产要素所有制;第二层次是产权制度;第三层次是资源配置的调节机制。[74]这种制度分层基本上是以每一种制度在整个制度结构中的重要程度进行划分的。为了使制度的分层更为一般化,笔者认为,可以把社会经济制度分为根本性制度、重大性制度和辅助性制度。根本性制度指的是决定一个社会根本性质的制度,如生产资料的所有制。重大性制度从其层次来看要低于根本性制度,但比辅助性制度的层次要高,它的变迁常使一个社会在根本性质未变的情况下表现出阶段性特征。例如,产权制度就是一个社会中的重大性制度。至于辅助性制度,那就多了,有关资源配置的调节机制的各种制度安排都属于这一类。如果按照这样一种基于重要程度划分的制度层次,那么相应的,制度创新也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根本性制度创新,指的是社会根本制度的更迭,如社会主义制度代替资本主义制度;第二层次是重大性制度创新,这是一个社会内部制度的重大调整,如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到垄断的发展,就是在保持资本主义制度不变的前提下资本主义社会内部制度的重大调整;第三层次则是大量的、经常处于变迁之中的辅助性制度的创新。

从上面所述的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层次性的观点出发,我们认为,对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关系也要按照不同的层次分别加以看待,不能笼统地说,所有的技术创新都对制度创新有决定性影响,或所有的制度创新都对技术创新有决定性作用。例如,一些小的渐进的技术创新恐怕就不会对制度创新产生什么影响,同样,一些辅助性的制度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影响也许不会十分明显。而我们讨论的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关系,主要是根本性的技术创新(包括技术创新的后三个层次)与根本性和重大性制度创新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前面讨论的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动态关系,主要是就这种重大的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关系而言的。在马克思的理论中,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是建立在生产力由于某些重大技术创新而得以较大发展的基础之上的(这里的“重大技术创新”是个相对的概念,现代社会电力的出现是重大技术创新,原始社会新石器的出现也是重大技术创新)。而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指的是根本性制度对技术创新的巨大推动。同样,在诺思的理论中,他研究的技术创新是产业革命这种重大的技术创新的成果,而制度创新则主要是私有产权制度这种重大性制度。相比之下,凡勃仑与艾尔斯研究的制度与制度创新,从其层次性看似乎比马克思和诺思研究的要低一些。凡勃仑研究的“制度”是有关人的关系的“一般思想习惯”或者“流行的精神态度”,艾尔斯研究的“制度”是有关人类礼仪活动的习俗和规则,这种制度及其创新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具有他们所说的“滞后”、“被动”、“消极”的特点,他们由此得出“技术决定论”的观点也就不值得奇怪了。至于诺思,他研究的制度是产权制度,对于技术创新来说,其意义是根本性的,其作用也是明显的,只是他不应该把制度及其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巨大作用夸大为是惟一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上述讨论启示我们:既然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交互决定是就社会经济的根本性和重大性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而言的。那么,对技术创新活动而言,哪些制度是根本性的和重大性的?深入研究这一问题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关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关系,还有一点需要特别强调,就是要充分认识制度创新对技术创新的作用。这也是我们研究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关系的一个重要目的。我们所以认为艾尔斯的“技术决定论”是不科学的,是因为它完全否定了制度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巨大作用。在凡勃仑那里,我们还能看到承认制度创新对技术创新具有一定影响的论述,而到了艾尔斯那里,制度则成了“始终起消极作用”的力量。同样,我们认为诺思的“制度决定论”是有缺陷的,不是因为诺思肯定了制度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巨大作用,而是因为它把制度创新的作用过于夸大和绝对化了。我们知道,技术创新除了受到制度及其创新的影响外,还有其内在的动力和能动性,如人类社会改造自然的不竭渴望就是技术创新的持续不断的永久动力,这是技术进步的内因。没有好的制度,人们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会受到影响,但决不会枯竭。更重要的是,制度创新只有在真正符合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和趋势时,它才能推动技术创新的巨大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度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决定性的推动作用,同时又是以技术创新对制度创新的决定性的要求为前提的。

我们决不否认制度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巨大作用。当现存的制度成了技术创新的障碍或不适应技术创新发展的要求时,制度创新便成为推动技术创新的决定性力量。在这一问题上,我们过去就存在过深刻的教训。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指出:“数十年来中国多次赶超世界先进水平、发展新兴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运动,都把主要的注意力放到制定科学技术研究计划,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去开发新技术和组织新产品试制生产问题上,而没有在创造有利于发挥人力资本的潜力、有利于创新的制度上下功夫。当出现了科研成果向生产转移的速度过慢、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的积极性等老大难问题时,也不从克服企业制度、激励机制等方面的缺陷着眼去解决体制和政策问题,而是希图通过‘提高创新意识’……等措施直接干预技术开发的进程,结果往往劳而无功。”[75]正因为如此,吴敬琏提出“制度重于技术”。其意思是说,当现存制度不适应技术创新发展的要求时,制度的创新便是决定性的,必须优先考虑。我们完全同意他的观点。

本书对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进行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也是基于制度及其创新十分重要这一理论基点上。要促进我国的技术创新,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进行制度的创新。过去,我国搞了几十年计划经济,原有的制度体系很不适应加速我国技术发展的迫切要求,进行制度创新势在必行。然而,这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而是非常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因此,为了对促进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有一个清楚的了解,本书以发达国家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历史演进和现实状况为对象,试图揭示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某些共同特征和规律,以对我国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的建设提供借鉴。

[1]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上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10页。

[2]N.Rosenberg,Inside the black box.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P.34.

[3]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68页。

[4]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73~74页。

[5]C.Freeman,The Economics of Industrial Innovation.The MIT press,1982,P.212.

[6]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63页。

[7]C.Freeman,The Economics of Industrial Innovation,The MIT Press,1982,P.213-214.

[8]N.Nelson,The Sources of Economic Growth.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6,P.53.

[9]多西等著:《技术进步与经济理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页。

[10]R.Rothwell,Industrial innovation:success,strategy,trends.In M.Dodgson and R.Rothwell,The handbook of industrial innovation.Edward Elgar,1994,P.42-43.

[11]柳卸林:《技术创新经济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4章。

[12]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297、249~268页。

[13]柳卸林:《技术创新经济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100~115页。

[14]纳尔逊、温特:《经济变迁的演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85~286页。

[15]杜西:《技术范例与技术轨道》,载《现代国外经济学文选》第十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89~194页。

[16]L.Biondi and R.Galli,Technological trajectories,Futures,July/August,1992,P.580-592.

[17]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5页。

[18]制度创新理论又称制度变迁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

[19]弗里曼:《日本:一个新国家创新系统?》,载多西等著:《技术进步与经济理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02页。

[20]伦德瓦尔:《创新是一个相互作用的过程》,载《技术进步与经济理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44页。

[21]K.Nielsen and B.Johnson,Institutions and economic change,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1998,P.15-16.

[22]吴贵生等:《国家创新系统的要素、作用与影响》,载《第二界中韩产业技术政策研究会会议论文集》,1996年版。

[23]弗里曼:《日本:一个新国家创新系统?》,载《技术进步与经济理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02~419页。

[24]纳尔逊:《美国支持技术进步的制度》,载《技术进步与经济理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80~396页。

[25]伦德瓦尔:《创新是一个相互作用的过程》,载《技术进步与经济理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25~445页。

[26]Lundvall.National system of innovation,Pinter Publishers,London.

[27]P.Patel and P.Pavitt,The nature and economic importance of national innovation system.OECD,STI,1994,NO.14.

[28]OECD.National innovation system,1997.Introduction.PP.9-10.

[29]M.Porter,The competitive advantage of Nations,The MacMillan Press,1990.

[30]R.Nelson,The sources of Economic growth,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6,P.276.

[31]拉坦:《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载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29页。

[32]凡勃仑:《有闲阶级论》,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39页。

[33]凡勃仑:《有闲阶级论》,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38页。

[34]A L.Harris,Veblen and the social phenomenon of capitalism,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XII,May 1951,Number 2.

[35]凡勃仑:《有闲阶级论》,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39页。

[36]凡勃仑:《有闲阶级论》,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40页。

[37]凡勃仑:《有闲阶级论》,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40页。

[38]凡勃仑:《有闲阶级论》,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41页。

[39]凡勃仑:《有闲阶级论》,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41页。

[40]凡勃仑:《有闲阶级论》,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42页。

[41]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5~116页。

[42]C.E.Ayres,The theory of economic progress,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944,P.176.

[43]C.E.Ayres,The industrial economy:Its technological basis and institutional destiny.Cambridge,MA:Houghton Mifflin,1952,P.49.

[44]C.E.Ayres,Toward a reasonable society:the values of industrial civilization,Austin:University of Texas Press,1961,P.233.

[45]C.E.Ayres,Moral confusion in Economic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thics,45,January,P.189.

[46]C.E.Ayres,The twilight of the prices system.Antioch Review,3,Summer,P.166.

[47]C.E.Ayres,The theory of economic progress,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944,P.112.

[48]笔者认为,诺思的“制度决定论”实际上有两种:一种是本书重点讨论的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关系问题上的“制度决定论”;另一种是经济增长问题上的“制度决定论”。目前,不少学者在讨论诺思的“制度决定论”时,并未把这两种“制度决定论”加以分开,这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混乱。

[49]诺思和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50]诺思和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8页。

[51]诺思和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91、193页。

[52]拉坦:《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载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31页。

[53]诺思:《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3~25页。

[54]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中译本,第186页。

[55]戴维斯、诺思:《制度创新的理论:描述、类推与说明》,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98~299页。

[56]诺思、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

[57]戴维斯、诺思:《制度创新的理论:描述、类推与说明》,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00页。

[58]拉坦:《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38~339页。

[59]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77页。

[6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1页。

[6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62页。

[62]这里所说的“生产关系”是指直接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关系,即狭义的生产关系。

[63]生产力发展的内在动力是生产力内部的各种矛盾,如劳动者与劳动资料(主要是生产工具)的矛盾,劳动者内部的矛盾和劳动资料内部的矛盾,等等。详见刘贵访著:《论社会生产力》,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64]拉坦:《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29~330页。

[65]N.Rosenberg,Inside the black box.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P.35-38.

[6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6页。

[67]虽然前资本主义社会也曾产生过一些伟大的科学技术成果,但大部分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偶然发现的,人们并没有受到强烈的激励去从事技术创新活动。坎菲举过一个例子,可以说明这种情形:“在1765年,当瓦特在修理一台‘新来者’蒸汽机模型时,想到了分离式冷凝器的主意,他进行了一项发明,而且,在3天时间里,他就成功制作了一个模型。这类发明活动对经济体系来说是外生的,不需要有特殊的激励”(坎菲:《不同产权安排尤其是专利制度下的创新激励》,载菲吕博顿等著:《新制度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8页)。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绝大多数技术创新都具有这种特点。

[68]G.M.Hodgson,Dichotomizing the dichotomy:Veblen versus Ayres,Institutionalist method and value:essays in honour of Paul dale Bush.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1998,P.52-53.

[69]G.M.Hodgson,Dichotomizing the dichotomy:Veblen versus Ayres,Institutionalist method and value:essays in honour of Paul dale Bush.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1998,P.51.

[70]拉坦:《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38页。

[71]G.Dosi et al(eds),Technical change and economic theory.London:Pinter Books,1988,P.45-49.

[72]D.North,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manorial system:a theoretical modle.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1971,31(December).

[73]戴维斯、诺思:《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70~271页。

[74]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3页。

[75]吴敬琏:《制度重于技术——论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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