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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创新的分类

时间:2022-08-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合作创新的分类合作创新可以发生在各种场合,如企业和大学、科研机构的合作研究与开发;同一产业环节中相似企业之间的横向合作开发;产业链中供应商与客户企业的合作开发;以及不同技术领域里的创新合作等。非正式合作在合作创新中已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且往往是推动形成进一步正式合作的促进因素。

一、合作创新的分类

合作创新可以发生在各种场合,如企业和大学、科研机构的合作研究与开发;同一产业环节中相似企业之间的横向合作开发;产业链中供应商与客户企业的合作开发;以及不同技术领域里的创新合作等。

合作各方的关系,可以是企业与企业的合作、大学及科研机构与大学及科研机构的合作,或者是企业与大学及科研机构的合作。

合作创新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伙、联盟、协商会议、网络、协会、(技术)客户—供应商关系、人员交流等。合作创新的形式则有正式合作与非正式合作:正式合作以合同或协议为基础,合作各方的责任与权利有明确规定;非正式合作则一般不存在正式的合同或协议,突出的是各方非正式的交流与协作,如非正式的联系或接触,或个人基础上的合作与联系。非正式合作在合作创新中已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且往往是推动形成进一步正式合作的促进因素。

从合作创新的活动与成果特征来看,通常可分成以下三种类型:

(一)合作研究与开发

即由合作各方联合定义并共同进行的R&D活动。其中可能是合作进行(基础)研究,也可能是合作进行新产品开发;可能是双边合作,也可能是多边合作。在合作研究与开发中,合作各方具有平等合作关系,根据项目要求与各方自身特点,分别承担或提供相应的知识、人力和物力及其他条件,共同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创新成果一般也归合作各方共同所有(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二)委托研究与开发

这是合作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的科学研究或新产品开发活动。委托研究与开发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并且具有较明确的定向性质,即委托合同中常对研究或开发的任务和结果作出明确规定,被委托一方必须努力实现并达到任务要求。委托研究与开发中,委托一方通常负责提供资助,研究或开发活动由被委托方负责。大多数情况下,委托一方常会要求成果的所有权。

(三)研究或开发成果的转让与许可

这是指创新一方将自己研究或开发的具有所有权的成果向另一方,或多方进行的转让或许可。转让或许可的研究或开发成果大多是现有的成熟成果,被转让一方通过支付转让费或许可费,可直接将成果拿来使用。

特别在委托研究与开发以及研究或开发成果的转让与许可情况下,将形成明确的技术供应商—买方关系,也即能够清楚区分技术供应商和技术接受方。通常情况下,特别在高技术工业(如生物技术或信息技术工业)中,技术供应商一般都集中在创新过程的早期阶段,专门进行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技术购买者则集中在创新过程的后期阶段,即产品开发以及最终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或者主要是进行最终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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