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条例的写作

条例的写作

时间:2022-08-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六节 条例的写作一、条例概述条例是法律或法规的一种,是高层领导机关制发的全面、系统地规范某一方面工作或特定人员行为的公文。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只能称“规定”、“办法”等。行政条例,即国务院对全国范围内的某项工作作全面、系统的规定而制发的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十六节 条例的写作

一、条例概述

条例是法律或法规的一种,是高层领导机关制发的全面、系统地规范某一方面工作或特定人员行为的公文

(一)条例的特点

1.制发机关的法定性。条例的制发权限受到非常严格的限制:在党的机关,只有中央组织才可以制发条例;在国家行政机关,只有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批准后国务院主管部门才能发布。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只能称“规定”、“办法”等。

2.作用上的权威性。条例的适用范围广泛、作用时间长久,是同类文件中规格最高、强制力和约束力最强的。

(二)条例的分类

1.按照制发机关的性质来划分,条例分为三类。

(1)党的条例,即党的中央组织为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而制定的条例,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印发)。

(2)行政条例,即国务院(或其批准的部门)对全国范围内的某项工作作全面、系统的规定而制发的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

(3)人大条例,即人大及其常委会为规范某项工作而制定的条例,如《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04年7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号公告公布施行)。

2.按照内容来划分,条例可以分两类。

(1)事务性条例,如《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199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号公告公布施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28日国务院令第271号公布)。

(2)规范组织职权和个人行为的条例,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印发)。

二、条例的写作

(一)标题

条例的标题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适用范围+事由+文种”,例如《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1996年5月3日,中办发〔1996〕14号文件印发)。二是由“事由+文种”,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如果公布的条例有待完善,可以在其标题的文种前加“暂行”二字,或在文种后用圆括号加“试行”二字。例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公布)、《中国科学院大科学工程建设管理条例(试行)》(科发计字〔1997〕0459号文件印发)。

(二)正文

条例正文的写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总则、分则、附则的章条形式,多用于内容庞杂的条例。另一种是条款式,多用于篇幅不长,内容简略的条例。

无论用哪种形式,从内容上说,条例都要包含三个部分:

首先,说明条例制发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基本概念等。其次,是条例的核心内容,条例的具体内容要在这部分写明。最后是条例生效的日期、解释权属、相关文件同时废止的说明以及本条例施行后涉及到有关问题的处理依据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