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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案》

时间:2023-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澳大利亚于1996年颁布了《电子交易法案》。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案》为澳大利亚国会制定的颁行于其全境的法律。该法首先开宗明义地规定了电子交易的有效性并且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了适当限制。从总体上看,该法案属于针对电子交易行为的特殊性,将电子交易中出现的特殊问题作为关键点进行规范的结构类型。对电子交易过程中发出及接收电子信息的时间、地点进行了规定。

澳大利亚于1996年颁布了《电子交易法案》。

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案》为澳大利亚国会制定的颁行于其全境的法律。该法首先开宗明义地规定了电子交易的有效性并且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了适当限制。对“书面形式”“签署”“文件之公示”“书面信息的保留”“电子通信发出、接收的时间和地点”“电子讯息的归属”进行了规定。从总体上看,该法案属于针对电子交易行为的特殊性,将电子交易中出现的特殊问题作为关键点进行规范的结构类型。其主要特点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1)规定了不论法律是否进行了明确规定,当事人是否进行了明确约定,双方提供信息或完成交易行为都可以通过电子行为进行。

(2)对以“电子交易形式签署”的含义进行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规定签署意味着某人对交流信息的核准的一种方法,凡是能够达到该标准即可认为是有效的签署。

(3)对在电子交易形式下文件的出示进行明确规定,并且规定只有确认文件上的信息是完整的、未被修改的,该文件的出示才是有效的。

(4)对电子交易过程中发出及接收电子信息的时间、地点进行了规定。该规定有利于明确要约和承诺的时间和地点,亦即合同成立(缔结)的时间和地点,对法律适用问题(不同国家之间)及诉讼管辖等问题的解决至关重要。

除此之外,典型的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还有1998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公布的3个重要文件,即《OECD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有关国际组织和地区组织的报告:电子商务的活动和计划》《工商界全球商务行动计划》;马来西亚于1997年制定的《数字签名法》;加拿大统一法律委员会于1999年提出的《统一电子商务法(草案)》《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案》;德国于1997年制定的《信息与通信服务法》,其中包括“通信服务使用法”“通信服务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法”“电子签名法”“禁止对未成年人传播不道德出版物修正案”“版权法修正案”“价格标示法修正案”等;意大利于1997年制定的《意大利数字签名法》;荷兰于1998年提出的《电子商务行动计划》;丹麦提出的《数字签名法草案》;俄罗斯于1995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信息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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