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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

时间:2022-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95年,美国犹他州颁布了《数字签名法》。此外,与《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相呼应的还有《统一电子交易法》和《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除关于电子签章的一般性内容外,美国的《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主要有三个比较有特色的部分:电子签名适用的例外、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保护消费者的规定、电子代理人。

1995年,美国犹他州颁布了《数字签名法》。1997年,美国正式颁布《全球电子商务框架》。1999年,美国的全国州法统一委员会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到20世纪末,美国已有44个州制定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其中《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所要解决的也只是一些原则性和协调性的问题。此外,与《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相呼应的还有《统一电子交易法》和《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除关于电子签章的一般性内容外,美国的《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主要有三个比较有特色的部分:电子签名适用的例外、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保护消费者的规定、电子代理人。关于电子签名适用的例外,主要是由于电子签名在技术方案上、安全性上、应用上、与法律的衔接上尚存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如果让它完全取代传统签章,在实际应用中会出问题,在法律上风险也十分高。概括地说,电子签名、电子合同不适用的范围主要包括:继承关系、收养与婚姻关系的相关法律文件,司法文件,不动产交易与赠与合同,产权证书,授权委托书,商业票据,危害人们生命与健康的产品的交易、运输等。有的还包括政府的重要告示。

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保护消费者的规定,在美国的电子签章法中也得到了非常具体的体现。该法明确规定了不要求任何人同意使用或接受电子记录或电子签章,尤其对于消费者,更十分具体地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要求以书面形式或非电子形式向其提供记录或使其可得到该记录等条款,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种做法,一方面与英美法系契约优先的原则一脉相承;另一方面又保障了各方权利的充分行使,维持了法律的中性地位,具备相当的合理性和借鉴意义。

关于“电子代理人”的概念,是美国电子签章法和相关法律中十分独特的一部分内容。在电子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方面,“电子代理人”概念的引入,正式承认了借助网络自动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所谓电子代理人,是指在没有检查的情况下,独立采取某种措施或者对某个电子信息或履行作出反应的某个计算机程序以及其他自动手段,电子代理人的出现可以使合同的缔结在无人控制的情况下自动完成。不过,总体来看,该概念与美国的合同法关系密切,对他国的借鉴意义比较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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