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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品需要标注进口许可证

时间:2022-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进口配额制进口配额制又称进口限额制,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的限制,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额以内的商品可以进口,超过配额不准进口,或者征收较高关税后才能进口。非优惠性关税配额是指在关税配额内仍征收原来的进口税,但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极高的附加税或罚款。进口商必须向政府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逐笔审查批准后才能进口。

(一)进口配额制

进口配额制(Import Quotas System)又称进口限额制,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的限制,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额以内的商品可以进口,超过配额不准进口,或者征收较高关税后才能进口。

进口配额制在实施中又可以分为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两种。

1.绝对配额

绝对配额(Absolute Quotas)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额数,达到这个额数后,便不准进口,这种进口配额又可分为两种方式:

(1)全球配额(Global Quotas or Unallocated Quotas)。全球配额是指一国当局在一定时期内对某种商品规定一个全球性配额额度,对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直到配额总额用完为止,超过总额就不准进口。

(2)国别配额(Country Quotas)。国别配额是指在总配额内,按照国别和地区分配给固定的最高配额,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超过规定的配额便不准进口。国别配额又可以分为自主配额和协议配额。自主配额(Autonomous Quotas),又称单方面配额,是由进口国自主地、单方面强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某种商品的配额,这种配额不需征求输出国家的意见。协议配额(Agreement Quotas),又称双边配额,是由进口和出口两国政府或民间团体之间协商确定的配额。

2.关税配额

关税配额(Tariff Quotas)是指对在规定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甚至罚款。这就起到了限制商品进口的目的。

关税配额按商品进口的来源,可分为全球性关税配额和国别性关税配额。按征收关税的目的,可分为优惠性关税配额和非优惠性关税配额。优惠性关税配额是指在关税配额以内,对进口的商品给予较大幅度的关税减让,甚至免税;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即按原来的最惠国税率征收关税。非优惠性关税配额是指在关税配额内仍征收原来的进口税,但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极高的附加税或罚款。

(二)“自动”出口配额制

“自动”出口配额制(“Voluntary”Export Quotas System)又称“自动”限制出口(“Voluntary”Restriction Export),是指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一般是3~5年),限制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限额即禁止出口。

“自动”出口配额制最早始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由于日本和东亚其他一些国家的商品大量涌入美国和欧洲,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强迫日本实行“自动”限制商品出口,开始仅限于日本的纺织品出口,以后又延伸到钢铁业、汽车业。日本对美国出口的汽车曾实行“自动”出口限额,每年不超过168万辆。日本的这种做法,完全是在美国的强大压力下被迫做出的。

“自动”出口配额制主要有两种形式:

(1)非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即在进口国的压力下,出口国单方面规定某些商品的出口金额和数量,自行控制商品出口。这种配额有的由政府有关机构规定配额,并予以公布,出口商必须向有关机构申请配额,领取出口授权书或出口许可证才能出口;有的由本国大的出口厂商或协会“自动”控制出口。(2)协定的

“自动”出口配额。即进出口双方通过谈判签订“自限协定”(Self-restraint Agreement)或“有秩序销售协定”(Orderly Marketing Agreement)。在协定中规定于有效期内某些商品的出口配额,出口国应根据此配额实行出口许可证制或出口配额签证制(Export Visa),自行限制这些商品的出口。(三)进口许可证制

进口许可证制(Import License System)是指国家为管制对外贸易,规定某些进口商品必须领取进口许可证,没有许可证,一律不准进口的制度。进口许可证必须注明有效期与进口商品名称、来源、数量及金额等。

进口许可证可分为如下两类:

(1)按进口许可证与进口配额的关系,进口许可证分为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和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

①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是指国家有关机构预先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口配额,在配额的限度内,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对于每笔进口货物发给进口商一定数量或金额的进口许可证。②无定额的

进口许可证。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是指进口许可证不与进口配额相结合,国家有关政府机构也不预先公布进口配额,颁发有关商品的进口许可证,只是在个别考虑的基础上进行。此种进口许可证没有公开的标准,因而给正常贸

易造成更大的困难,其限制进口的作用更大。(2)按进口管制的程度,进口许可证分为公开一般许可证(Open General License)和特种进口许可证(Specific License)。

①公开一般许可证。又称公开进口许可证、一般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它对进口国别或地区没有限制,凡列明属于公开一般许可证的商品,进口商只要填写公开一般许可证后,即可获准进口。

②特种进口许可证。又称非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商必须向政府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逐笔审查批准后才能进口。这种进口许可证对进口的管制最严,而且多数都指定进口国别或地区。

(四)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是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实行限制,以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价的一种制度。

在外汇管制的国家,国家把外汇全部控制在手中,出口商必须把他们出口所得到的外汇,按官定汇率卖给外汇管制机关,进口商也必须在外汇管制机关按官定汇率申请购买外汇。本国货币携带出入境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国家通过外汇管制,可以达到外汇集中使用,控制商品进出口数量、种类和国别的目的。

外汇管制的方式较为复杂,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

1.数量性外汇管制

数量性外汇管制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的数量直接进行限制和分配。进口商如欲进口商品,必须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外汇额度,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获得外汇,支付进口货款。

2.成本性外汇管制

成本性外汇管制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实行复汇率制度(System of Multiple Exchange Rates),利用外汇买卖成本的差异,间接影响不同商品的进出口。所谓复汇率制度,是指一国货币对外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汇率。其目的是利用汇率的差别限制和鼓励某些商品进口或出口。一般说来,对于适当允许进出口的商品使用普通汇率;对于鼓励进出口的商品使用优惠汇率;对于严格限制进口的商品则使用惩治性汇率,即高价购买外汇,使进口商品成本增加,竞争力下降,从而达到限制其进口的目的。

3.混合性外汇管制

混合性外汇管制就是同时运用上述两种管制方式,使国家能更有效地控制外汇和商品进口。

(五)进出口国家垄断

进出口国家垄断(Foreign Trade Under State Monopoly)是指在对外贸易中,对某些或全部商品的进出口,须由国家机关直接经营,或是把商品的进口、出口权给予垄断组织。大多数国家只对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特殊商品采用进出口国家垄断,如对烟、酒、农产品、武器等。

(六)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

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Government Procurement Policies of Discrimination)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时要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的做法和行为。它是限制进口商品销售的一种歧视性政策。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立法实行政府采购政策的国家。1920年美国通过了《琼斯法》,该法律规定国内贸易的运输必须使用美国造船厂生产的船只,该船只必须由美国驾驶员驾驶,为美国人所有,同时必须在美国注册。这一法律一直延续到今天。这种保护性措施使美国造船业的竞争能力下降,其成本比日本大约高出3倍。美国在汽车销售上也规定,凡是用来做公务车,必须购买美国国产车。1933年制定了《购买美国货法案》,并经过多次修订。这一法案规定,美国政府所要采购的货物,应该是美国制造的,或是用美国原料制造的。开始规定凡商品的构成中有50%以上是在国外生产的,就称为外国货。接着又做了修改,即在美国自己生产的数量不够,或者国内价格太高,或者不买外国货就会伤害美国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购买外国货。优先采购美国商品的价格约高于国际市场价格的6%~12%。美国国防部财政部也常常购买比外国货贵50%的美国货。《购买美国货法案》直到“东京回合”美国签订了政府采购协议后才废除。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制度。

(七)各种国内税

各种国内税(Internal Taxes)是指利用国内各种课税制度对已经进口到国内的外国商品征收各种税,以达到限制进口目的的办法。

采用征收国内税限制进口的做法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伪装性和差别性。因为征收国内税属于一国,不受贸易条约或多边协定的限制和约束。法国曾规定对不同发动机的汽车征收不同的养路费。美国、日本对进口酒精饮料的消费税都大于本国制品。

(八)最低限价与禁止进口

一国政府规定某种商品进口的最低价格,凡进口货价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时,则征收进口附加税,或禁止进口。这种规定则为最低限价与禁止进口(Minimum Price and Prohibition of Imports)。

当一些国家感到实行其他限制进口措施已不足以解救经济困难,可以实行最低限价或颁布法令,直接禁止某些商品的进口。1983年,委内瑞拉面临严重的经济困难,为应付这一局面,委内瑞拉政府公布禁止进口的商品达515种之多。20世纪70年代,美国对从日本进口的钢材,按其生产成本、运费等因素的变化,逐季公布钢材进口的启动价格,即只有超过这一价格的钢材才能进口。进口最低限价实质上是通过抬高进口商品的价格,削弱其在进口国国内市场的竞争能力。

(九)进口押金制

进口押金制(Import Advanced Deposit System)又称进口存款制,它是指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率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银行无息存储一笔现金的制度。这种制度加重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使其不愿进口,从而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如1974年5月7日到1975年3月24日,意大利曾对400多种商品实行这种制度,规定进口商无论从何国进口,必须向中央银行缴纳相当于货值半数的现金押金,无息冻结6个月。

(十)海关设置障碍

1.专断的海关估价,变相提高关税

进口国政府专断地提高进口商品的海关估价,来提高进口商品的关税负担,阻碍商品的进口,就成为专断的海关估价。

目前,为了不使海关估价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障碍,世界贸易组织全面实施了一套公正、统一、中性的货物估价制度——《关于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这个协议规定了下列六种不同的依次采用的新估价法:

(1)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根据协议的第1条规定,成交价格是指“商品销售出口运往进口国的实际已付或应付的价格”,即进口商在正常情况下申报并在发票中所载明的价格。如果海关不能按上述规定的成交价格确定商品的海关估价,那就采用第2种办法。

(2)相同商品成交价格,又称同类商品成交价格。是指与应估价商品同时或几乎同时出口到同一进口国销售的相同商品的成交价格。所谓相同商品,根据协议第15条第2款,其定义为:“它们在所有方面都相同,包括相同性质、质量和信誉。如表面上具有微小差别的其他货物,不妨碍被认为符合相同货物的定义。”当发现两个以上相同商品的成交价格时,应采用其中最低者来确定应估商品的完税价格。如按以上两种估价办法都不能确定时,可采用第3种估价方法。

(3)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格。是指与应估商品同时或几乎同时出口到同一进口国销售的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格。所谓类似商品就是尽管与应估商品比较,各方面不完全相同,但它有相似的特征,使用同样的材料制造,具备同样的效用,在商业上可以互换的商品。在确定某一商品是否为类似商品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该商品的品质、信誉和现有的商标等。

(4)倒扣价格法。是指以进口商品,同类或类似进口商品在国内第一环节的销售价格为基础减去有关的税、费后来估定的完税价格。其倒扣的项目包括代销佣金、销售利润和进口国内的运费、进口国内保险费、进口关税和国内税等。

(5)计算价格法。计算价格又称估算价格,是以发生在生产国制造该进口商品的原材料、部件、生产费用、运输和保险费用等成本费以及销售进口商品所发生的成本和一般费用为基础进行估算的完税价格。这种方法必须以进口商能否提供有关资料和单据,并保存所有必要的账册等为条件,否则海关就不能采用这种办法确定其完税价格。

(6)合理办法。是指海关不能根据上述各种办法确定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时,按公平、统一、客观的估价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2.改变进口关道

改变进口关道就是让进口商品在海关人员少、海关仓库狭小、商品检验能力差的海关进口,拖长商品过关时间,以达到限制商品进口的目的。如1982年10月,法国政府称“日本电子消费品入侵”,宣布所有录像机进口必须通过普瓦蒂埃港,而不是马赛港。普瓦蒂埃是位于法国北部港口数百英里的内地小镇,该镇的海关人员很少,仓库狭小,而且规定了一套特别繁杂的海关手续。规定所有伴随文件要经过彻底检查,每个容器都要打开,认真校对录像机序号,查看使用说明书是否是法文的,检查是否是所报原产地生产的,其结果是严重地限制了日本录像机进入法国市场。使用普瓦蒂埃海关之前,1981年前10个月,进入法国的录像机每月多达6.4万台,大部分来自日本;此后,普瓦蒂埃海关每月入关的录像机不足1万台。此事被称为“普瓦蒂埃之战”。

(十一)技术性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是指为了限制商品进口所规定的复杂苛刻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规定以及商品包装和标签等规定。

WTO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文件有两个,分别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所涉及的领域和环节有农产品、食品、机电产品、纺织服装、信息产业、家电、化工医药,既包括它们的初级产品、中间产品和制成品,又涉及它们的加工、包装、运输和储存等环节。

目前我国面临的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

我国对外贸易中遭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许多以知识产权为支撑,或直接以知识产权构筑技术壁垒,如DVD、彩电手机等,构成了技术含量更高的双重技术壁垒。例如2003年初,美国通信设备制造商思科公司起诉中国华为公司在美国销售的路由器抄袭了思科公司的软件等。

2.与保护人类与环境相结合

以人类和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来阻止或限制商品进口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新特点。例如欧盟2003年发布的重要技术性贸易壁垒《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和《欧盟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2006年日本实行的《肯定列表制度》等,都以保护人类和环境为主要目的,对我国产品出口影响较大。

3.与社会责任相结合

一些国家为保护企业内部劳工的权利,规定了企业必须承担的对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并把此标准作为对外贸易的准入条件。例如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就是社会责任标准,它是全球首个道德规范国际标准。其宗旨是确保供应商所供应的产品皆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它规定:(1)不得使用或者支持使用童工;(2)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强迫性劳动,也不得要求员工在受雇之初交纳“押金”或寄存身份证件;(3)应尊重所有员工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4)反歧视原则;(5)不得从事或支持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言语侮辱;(6)工作时间要严格遵守当地法律规定;(7)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应低于法律或行业的最低标准;(8)应具备避免各种工业与特定危害的知识,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采取足够的措施,降低工作中的危险因素,尽量防止意外或健康伤害的发生,为所有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包括干净的浴室、洁净安全的宿舍、卫生的食品存储设备等;(9)高层管理阶层应根据本标准制定公开透明、各个层面都能了解并实施、符合社会责任与劳工条件的公司政策;(10)员工辞工需要提前一个月写出书面申请。

有些国家还把动物福利(Animal Welfare)也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之一,以保护动物,或以维护动物福利为由,制定一系列动物保护或维护动物福利的措施,以限制甚至拒绝外国货物进口。动物福利标准要求农场饲养中的动物要与其环境协调一致,生理完全健康。强调要合理、人道地利用动物,要尽量保证那些为人类作出贡献和牺牲的动物,享有最基本的权利。例如欧盟对猪的福利规定如下:小猪出生要吃母乳;要睡在干燥的稻草上;拥有拱食泥土的权利;运输车须清洁并在途中按时喂食和供水,运输中要按时休息;杀猪要快,须用电击且不被其他猪看到,要等猪完全昏迷后才能放血分割等。

政府对于进口产品制定和实施技术的统一标准,提出健康和安全的最低标准的要求,并提出保护环境的标准等,是合理和必要的,这些标准和规定以维护生产、消费者安全和人民健康的理由而制定,但却规定得十分复杂,而且经常变化,使外国产品难以适应,从而起到限制外国商品进口和销售的作用。越来越多的国家将这些标准作为限制进口的措施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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