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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本账户开放的进程

时间:2022-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自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各种改革同时进行,互相促进,为中国经济带来了30余年的快速发展。中国的资本账户开放开始于设立经济特区以及引进外商直接投资,而后发展为全面的资本账户开放。中国资本账户开放的进程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分别为改革开放初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和资本账户开放的快速发展期。但是,此阶段的中国资本账户整体仍存在严格管制。

自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各种改革同时进行,互相促进,为中国经济带来了30余年的快速发展。中国的资本账户开放开始于设立经济特区以及引进外商直接投资,而后发展为全面的资本账户开放。回顾中国资本账户开放的历史并总结经验与教训,可以为继续推进资本账户开放和制订具体可行的开放策略提供参考与借鉴。

中国资本账户开放的进程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分别为改革开放初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和资本账户开放的快速发展期。由于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中国资本账户开放的推进主要集中于外汇体制改革,因而在2001年前的开放措施主要为与外汇管理相关的改革。

3.2.1 改革开放初期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改革开放初期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集中于1979—1993年。此期间,主要以外汇留成与上缴制度替代外汇统收统支制度,培育和发展外汇调剂市场,并引入市场调节机制,初步形成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并存的双重汇率制度。同时,建立了对资本流入与流出的外汇管理制度,放宽对国内居民外汇管理的限制,并鼓励外商直接投资。但是,此阶段的中国资本账户整体仍存在严格管制。

1989年3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对境内企业拟在境外设立企业、购股或参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外汇事宜进行规定。《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允许中国境内的公司或企业在境外设立企业、购股或参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需要经过外汇主管部门审批,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并在6个月内将境外投资所获利润或收益调回境内。

1993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在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和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货币。”这一决定为下一阶段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1]

3.2.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1994—2001年属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时期。按照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此阶段大致进行了以下改革:

(1)外汇管理体制改革。1994年,中国外汇体制进行的重大改革是:第一,用汇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取消外汇上缴和留成,取消用汇的指令性计划和审批;第二,汇率并转,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第三,建立统一的、规范的外汇市场;第四,重申禁止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流通,停止发行外汇兑换券。

(2)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并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并将居民因私用汇的标准提高。

(3)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经过前期的改革,中国取消了所有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的限制,达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的要求。1996年12月,中国正式宣布接受该协定第八条款,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完全可兑换。

(4)发布《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6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外汇登记进行管理。

此阶段,中国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搭建起对资本账户外汇进行严格管制的管理框架。

3.2.3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经济在2001—2005年期间进入一个新阶段。此阶段,中国的国际贸易迅速发展,国际收支持续呈现顺差,外汇管理进一步改革,经常项目可兑换继续完善,资本账户可兑换稳步推进。[2]

证券投资方面:2002年10月,中国在部分省市开展境外投资改革试点,以鼓励国内企业“走出去”。2002年11月19日,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QFII)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公司。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同时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在境内进行证券交易活动。2004年8月,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境内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使用自有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投资。2005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境外投资改革试点扩大到全国所有地区。[3]

债务发行方面:2004年底,三家国际金融机构获批准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200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规定人民币债务的发行主体仅限于国际开发机构,且人民币债券信用评级为AA以上,并已为境内企业或项目提供10亿美元以上的贷款或资金。

3.2.4 资本账户开放的快速发展期

2005年7月,中国将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由盯住美元改为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实施更加有弹性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2012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提出阶段性改革方案,鼓励中国投资境外,以人民币向境外贷款,尤其支持贸易贷款,并扩大外国投资者投资中国股票、债券及财产的范围,最后一步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但仍会对投机性资本流动和短期外国借款进行管制。

跨境证券业务方面:200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开始实施。2006年8月,中国证监会批准华安基金公司试点QDII。同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华安基金公司5亿美元的境外投资额度,同时发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4]2007年3月,中国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批准境内机构或居民将合法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在境外投资金融产品和从事资产管理的经营活动。2007年8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首选天津滨海新区,并通过中银国际证券公司进行试点。在天津滨海新区,投资者可以通过中银国际证券公司办理证券买卖和托管,投资范围限定为香港市场,投资规模不受年度总额限制。

跨境直接投资方面:2007年7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对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保险机构的自有外汇资金、以人民币购入的外汇资金以及境外投资所得资产进行境外投资做出了相关规定。为了贯彻落实“走出去”的发展战略,2009年7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允许“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为促进和便利外国投资者从事境内直接投资,规范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5月11日制定了《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为了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2015年4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提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且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等。

债权债务方面:2009年6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境内企业对外债权的管理与统计,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

通过回顾中国资本账户开放的历史进程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经验:第一,中国渐进式开放资本账户是正确的。与激进式的开放模式相比,渐进式开放有助于国家控制资本流入规模与资本流入结构,并有效地利用国际资本促进本国发展;另外,渐进式开放资本账户可以与国内金融部门改革同时进行,二者互相影响、互相促进,可以达到共赢的效果。第二,“宽进严出”的资本管理模式,一方面有助于中国吸引外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可以避免资本外逃。“宽进”是指鼓励外国资本流入,“严出”是指控制国内资本流出。目前中国仍处于经济发展阶段,需要积极吸引外国资本流入,通过外资效应、溢出效应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经济还存在市场扭曲、制度欠缺、经济效率偏低以及监管不力等问题,如果全面取消对资本流出的管制则很容易引发资本外逃,这将抵消或削弱国际资本流入带来的经济效应。在中国资本账户开放进程中也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仍存在较多的资本管制、政府行政干预频繁、行政审批制度烦冗等,这将阻碍资本账户开放与金融改革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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