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欧洲货币一体化的主要进程与协调

欧洲货币一体化的主要进程与协调

时间:2022-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欧洲货币体系的运行为欧洲货币一体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而此后欧洲大市场的创建又推动了欧洲货币一体化的进程。下面,从提出统一货币方案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起,详述一体化的进程。作为过渡阶段,此阶段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协调经济和财政政策,建立经济与货币联盟的基本架构。其主要任务是发行单一货币和建立欧洲中央银行体系。

欧洲货币体系的运行为欧洲货币一体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而此后欧洲大市场的创建又推动了欧洲货币一体化的进程。下面,从提出统一货币方案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起,详述一体化的进程。

一、1991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随着形势的发展,欧共体各国意识到必须建成一个没有内部边界的统一市场,实现劳动力、商品、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同时,必须有效地协调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建立真正的经济与货币联盟。在这一共识下,经过深入细致的研究,1989年4月17日以执委会主席德洛尔为首的、由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等组成的经济与货币联盟研究委员会正式提交了一份《经济与货币联盟研究委员会报告》,简称《德洛尔报告》(Delor’s Report)。该报告经过欧共体首脑会议多次讨论,最后在1991年12月召开的荷兰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上得以正式通过并形成《马斯特里赫特条约》(Treaty of Maastricht,简称《马约》),又称《欧洲联盟条约》。

《马约》的主要内容是,分以下三个阶段逐步实现经济与货币联盟:

第一阶段从1990年7月1日至1993年底。其主要任务包括:(1)所有成员国货币都要加入欧洲货币体系的汇率机制,并实行相同的规则;(2)取消外汇管制,银行和保险公司金融机构自由提供金融服务,资本完全自由流动(当时尚有4个国家不同程度地保留着外汇管制);(3)清除市场上使用ECU的障碍;(4)协调制定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

第二阶段从1994年1月1日起。作为过渡阶段,此阶段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协调经济和财政政策,建立经济与货币联盟的基本架构。经济领域的重点是:(1)检查实施单一市场计划所取得的成果;(2)对经济结构和地区政策的业绩予以评估和修改;(3)协调宏观经济政策、强化经济趋同,并且尽量避免过度的财政赤字。货币领域的重点是:(1)成立欧洲货币局,并开始履行其职责;(2)扩大ECU的使用;(3)逐步缩小成员国汇率波幅并最终实现货币的自由兑换和固定汇率。此外,要求最迟在1996年底提出欧洲中央银行体系(European Systenm of Central Bank)的基本方案。

第三阶段的时间表最早于1997年1月1日,最迟于1999年1月1日开始。其主要任务是发行单一货币和建立欧洲中央银行体系。1996年底以前要对各成员国的经济状况按加入第三阶段的条件进行一次评估。如果届时多数国家(7个国家以上)仍未达标准,第三阶段最迟也要于1999年初开始。届时,达标国家发行单一货币,未达标国家达到标准后可随时发行。

进入第三阶段的条件是,成员国必须达到下述四项趋同标准:(1)最近一年的通货膨胀率(以消费价格指数CPI衡量)不得超过3个通货膨胀率最低的成员国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2)最近一年的长期利率不得超过3个经济情况最好的成员国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3)至少在两年以内货币汇率的波幅基本保持在欧洲货币体系汇率机制所许可的波幅内,不对其他任何成员国货币贬值;(4)政府年度预算赤字不得超过相当于GDP的3%以及公共债务余额不得超过相当于GDP的60%。

《马约》还在实施单一货币、建立欧洲中央银行、执行共同的经济政策三个方面,达成了共识:

(1)统一货币有四大好处:①增强联盟信心,加强经济聚合力。统一货币是建成经济与货币联盟的重要标志,有利于加强各国的经济聚合力。②降低交易成本。正如前文所述,区域内不同国家之间存在货币,进行跨国贸易投资等需要将本国货币兑换为他国货币,会产生较高的汇兑成本,不利于交易和投资的进行。而如果使用统一货币,那么各国家相互的交易成本的降幅每年可达150亿ECU,或相当于欧共体GDP的0.4%左右。③增加价格透明度,促进贸易投资的发展。在统一货币之前,德国国内的商品用马克计价,意大利国内商品用意大利里拉计价,尽管可以通过两种货币的汇率来计算比较两国的商品价格,但不方便;统一货币后,单一的货币标价使各国的价格一目了然,便于迅速传递商业信息。事实上,价格透明度的增加能促进贸易与投资的发展以及促进统一大市场的建立。④促成统一大市场的建立。统一货币意味着完全突破一国货币在流通范围、使用方式等方面的局限,能更好地为统一大市场服务。试想,如果中国各个省份使用不同的货币,即便属于同一个国家,也无法方便地比较和分辨商品的价格,不利于商品物流与经济竞争。因此,欧洲各个国家希望通过统一货币,来建立统一的大市场,有利于商品流通和经济竞争。

(2)规定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基本任务和模式。《马约》规定中央银行体系的基本任务是:①确定和执行共同的货币政策。原本各个国家的中央银行独立确定和执行本国的货币政策,但是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形成后,欧元区的中央银行统一制定共同的货币政策,各个国家的中央银行负责执行。类似于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由一个统一的联邦储备委员会来制定统一的货币政策,以及由12个联邦储备银行负责执行政策。②按照条款从事外汇交易,例如干预外汇市场等。③拥有和管理成员国的官方外汇储备,各个国家上交一定数量的外汇储备,交由欧洲中央银行统一管理。④促进国际收支体系的正常运行。

《马约》对建立欧洲中央银行的种种设想在很大程度上是参照德意志联邦银行的模式,以确保欧洲中央银行在制定政策、人事任免、行使职能、资金运用等诸方面的独立性;并且,规定欧洲中央银行的首要目标是维持物价稳定。

(3)执行共同的经济政策。①执行共同体内的经济政策,包括限制政府补贴。如果各个国家的经济政策不同,就会使得整个共同体无法有序运行。由于不同国家国情不一样,例如法国政府认为农业对其很重要,德国认为工业对其很重要,各自加大对本国重要产业的补助,这将不利于一体化进程和欧元的稳定。因此,需要各国相互协调,执行共同的经济政策。②以提供发展援助、信贷优惠等方式促进共同体内部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③宏观经济协调。包括经济增长、控制通货膨胀率、汇率等的政策协调。由于各个国家的国情不一致,要把各个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统一起来难度很大,但需要各国相互协调相互妥协。

二、货币一体化的主要进程

《马约》生效后,欧洲国家正式进入货币一体化的进程:

1993年1月欧洲大市场形成,原本计划于1992年完成,但是最后推迟一年完成。所谓欧洲大市场是指,劳动力、资金和商品在各个国家之间能够自由流动。

1994年1月成立了欧洲货币局,设在德国的法兰克福。欧洲货币局是欧洲中央银行的前身,为统一货币作准备。

1995年年中,经过对1997年1月启动欧元的第一种方案进行评估后,认为1997年1月难以满足启动欧元的条件。最初,欧洲存在两种方案:第一种方案是法国政府提出的,于1997年1月启动欧元的计划;第二种方案是德国政府提出的1999年1月启动欧元。德国和法国对何时启动欧元产生了争论,最终在意大利政府的协调下,采用了折中方案。即如果欧盟12个国家(1995)有一半以上,也就是说7个及以上国家能满足前述的公共财政、通胀率、利率和汇率这四个趋同标准,则可以在1997年1月按照原计划启动欧元;否则就于1999年启动欧元,届时,有N个国家达到上述四个趋同标准,那么先在这些国家中推出欧元。由此可知,在1997年1月启动欧元的需要满足的条件较为严格,而在1999年启动欧元的条件比较宽松。由于1997年没有达到既定标准,于是推迟到了1999年1月启动欧元。

1995年12月15日,欧盟首脑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召开会议。该会议解决了两个与单一货币有关的重大问题:(1)决定接受德国的建议,将单一货币定名为欧元(Euro),以来表示,寓意着货币稳定。(2)确认了分四步向单一货币过渡的渐进式方案。这四步是:①1996年底完成有关的法律结构等技术准备工作,1998年初根据趋同标准检查各成员国达标情况,确定有资格加入货币联盟的国家名单。②从1999年1月1日起,欧元正式启动,但成员国内流通的仍是本国货币,各国货币与欧元汇率必须固定。欧元正式启动后,各国的利率和汇率政策由欧洲中央银行统一管理。③从2002年1月1日起,欧洲中央银行及其各国附属机构开始发行新货币,包括硬币和纸币,各国原有货币和新货币的兑换工作也随之开始。④从2002年7月1日起,各国货币退出流通,欧元正式成为参加国唯一的法定货币。

在1997年6月的阿姆斯特丹会议上,欧盟各国首脑正式批准了《欧元的法律地位》《新的货币汇率机制》《稳定和增长公约》。这三个文件的签署从立法与制度上保证了欧元的顺利启动。其中,《欧元的法律地位》确立了欧元的法律地位,它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欧元成为唯一货币,但此前以本国货币缔约的合同继续有效,本币可继续流通到2002年6月30日。《新的货币汇率机制》规定,1999年欧元启用后,将实行新的汇率机制,它要求虽是欧盟国但非欧元区成员国的货币与欧元规定一个中心汇率,非成员国货币之间不规定双边的中心汇率;以及非成员国货币与欧元之间汇率的波动幅度可以达到±15%。但同时,如要加入欧元区,成员国的货币汇率必须在两年中保持窄幅波动。《稳定和增长公约》规定,欧元启动后,成员国如果在各年3月1日以前发现财政赤字超过GDP的3%,那么,它应当最迟于当年12月31日前采取措施降低赤字;否则,成员国财政部长理事会将讨论作出罚款决定。罚款数相当于该国GDP的0.2%—0.5%。公约同时规定,财政赤字超标国如果在上一年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使GDP出现负增长率超过2%,可免予罚款;如果GDP负增长率为0.75%—2%,财政赤字超标时可以申请豁免受罚,至于能否免罚,由财政部长会议讨论决定;负增长率不到0.75%,财政赤字超标的成员国必须受罚。

在1998年5月布鲁塞尔召开的欧盟特别首脑会议上,进一步解决了欧元启动的几个关键问题。主要内容包括:(1)批准欧盟委员会于3月25日提出的首批11个“欧元国”名单,它们是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奥地利、西班牙、葡萄牙、爱尔兰及芬兰。(2)规定欧洲中央银行于7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第一任行长杜伊森贝赫上任。(3)确定加入欧元区的各国货币与欧元的汇率,但任何一个参加欧元区的成员国货币兑换欧元的最终价格要到1999年1月1日欧元启动时才会知道,因为ECU包括成员国以外的欧盟国家的货币,如英镑、希腊德拉克马和丹麦克朗。

经过了共同努力,欧盟稳步地推进了货币一体化,其主要进程归纳于表4-5。

表4-5 货币一体化的主要进程

三、欧洲货币一体化进程中的问题与协调

从事后看,欧洲货币一体化进程似乎是按部就班地推进。事实并非如此,该进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诸多问题的解决,除了依靠最高层的政治决策以外,各国不懈的努力和协调是关键。

首先是货币一体化与国家主权的矛盾。当货币一体化涉及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时,矛盾自然激化。丹麦因为公民反对《马约》而至今没有加入欧元区便是例证之一。即便是加入欧元区的国家,在欧元启动之前始终存在着质疑与反对的声音。这表现在以下多个方面:

第一是国与国之间的观点不同。例如,1997年2月9日的欧盟中央银行行长会议上分歧很大,关于是否按计划启动欧元,英国反对,荷兰主张推迟两年,意大利也同意推迟,德国则怀疑执行计划是否明智;与此相反,法国、比利时和欧洲货币局局长坚持按计划启动欧元[11]。也就是说,在距离启动欧元仅剩下不足两年时间的情况下,大多数国家认为当前各方面的情况难以按原计划启动欧元,为此要么反对,要么提议推迟原计划。这一状况对于坚持按原计划启动欧元的法国和欧盟来说,压力很大。

第二是一国政府内部的观点不同。1988年5月,在法国,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均认为有了ECU,就不再需要新的货币;但总统密特朗的压力下,这两位政府部门负责人被迫改变立场。在德国,科尔总理积极支持密特朗的货币一体化计划,但财政部却持怀疑态度[12]

第三是一国政府首脑和民众的观点不同。1995年末,法国民众反对货币一体化的声音席卷全国,媒介估计如此时进行全民公决,将会有55%的法国人反对加入欧元体系。1997年,当法、德两国的政治家们已经决定在1999年实现单一货币计划之际,两国人民仍然不愿意以进一步削减公共支出为代价来换取欧元计划的成功[13]

第四是实施货币一体化的方法不同。即便是支持欧元计划的法、德两国政府,关于如何统一货币也存在着方法论方面的分歧。法国主张先统一货币,后实现政治联盟;而德国则提出先实现政治联盟,后统一货币或者两者同时进行。例如,德国最受尊敬的政府顾问团“五智者”的成员之一伊辛在1998年指出货币联盟在没有政治联盟的条件下是不可能建立的,因为“只要各国政府坚持实行独立的赤字政策,它们就不大可能完全放弃各自在货币领域的主权并把它转给欧洲中央银行”[14]。其他反对货币一体化的声音更多,例如牛津大学的历史学家阿什将欧洲货币一体化视为“一座遥不可及的桥梁”[15]

对于上述种种矛盾和问题,欧盟国家采取了各种方法予以解决。例如,法国总统密特朗为了得到德国的支持,在1989年11月柏林墙倒塌后的首脑会议前,向德国总理科尔提出法国同意两德统一的条件是德国加入货币联盟。又如,1993年,在把欧洲中央银行建在法兰克福的问题上,法国向德国作了让步;作为补偿,德国同意欧洲中央银行的第一任总裁由法国人担任[16]

其次是货币一体化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如表4-6所示,1992年初,欧共体国家与《马约》的趋同标准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表4-6 1992年欧共体国家各项指标与趋同标准的比较

注:①正号表示财政赤字,负号表示财政盈余
②(2.4+3.0+3.0)÷3+1.5=4.3(以通胀率最低3个国家的平均计算)
③(9.2+10.1+9.0)÷3+2.0=11.4(以经济情况最好的3个国家的平均计算)
④“√”号表示汇率波动在欧洲汇率机制规定的±2.25%波动幅度内,“×”号则表示超出这个幅度
资料来源:Macroeconomic Policy Coordination in Europe—The ERM and Monetary Union,SAGE,London,1992,p.213,edit by Ray Barrell &John Whitley

由表4-6可以看出,1992年,只有法国和卢森堡两国完全符合表中所列的四个趋同标准,德国和丹麦达到三个标准,比利时、爱尔兰、荷兰和英国仅达到了两个标准。此后,为了满足上述四项趋同标准,各国作出了相当大的努力。例如,为了使预算赤字与公共债务达标,各国政府甘冒很大的政治经济风险,纷纷提出强硬的财政计划,压缩预算、大幅削减福利开支、改革劳工与税制——参见专栏32:欧盟各国接近财政趋同标准的努力。

专栏31

欧盟各国接近财政趋同标准的努力

法国政府在制定1996年财政预算时实行了紧缩政策,削减了600亿法郎的开支。同时,政府还采取了一些配套行动,如从法国电信公司提取375亿法郎(相当于GDP的0.5%),作为退休金支付给这个将要私营化的集团公司退休人员。

德国1996年的财政赤字为GDP的4%,公共债务余额为GDP的60.8%,两项都超标。于是,在1997年削减财政预算700亿马克,约合470亿美元;政府还制定了其他一些紧缩措施,如延长退休年龄,将病假工资从平均工资的100%减少到80%,削减失业救济金和用于创造就业机会的资金。

荷兰和比利时同样有公共债务较高的问题。1996年荷兰的公共债务是其GDP的78.7%;比利时则高达130.6%,是欧盟15国中最高的。为此,比利时政府决定出售部分国家资产,包括国库中的黄金(当时,比利时通过出售黄金挣得810亿比利时法郎,相当于GDP的1%),使公共债务负担大幅下降。

西班牙1996年财政赤字占GDP的4.4%,为此削减预算支出63亿美元。

意大利政府再次加大削减公共开支的幅度,并设立了“欧洲税”(相当于GDP的0.5%)以抵消赤字。

希腊是欧盟中与趋同标准差距最大的国家。1996年11月,希腊财政及经济部长帕潘托尼欧提出了希腊15年以来最严厉的财政预算草案,通过对资本收入和大型房地产提高征税,取消200多项税收优惠条款以及实行严格限制支出的政策,把财政赤字由当时占GDP的9.3%降至6.2%。

其结果,1998年3月欧洲货币局的评估中,绝大部分国家的财政赤字、通胀率、长期利率和汇率波动幅度达标,但公共债务大多没有达标(参见表4-7)。

表4-7 欧洲货币局对欧盟成员是否达到趋同标准的评估

续 表

注:“√”表示汇率波动在欧洲汇率机制规定的±2.25%波动幅度内,“×”号则表示超出这个幅度。资料来源:《国际金融研究》1998年5月的相关论文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