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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在上海的发展态势及鼓励政策研究

时间:2022-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的“新金融”是体制内创新外加体制外金融活动,创新更多是表现为体制内资产持有形式的转换,主要体现在金融工具及通道业务的创新两方面。在利率市场化改革尚未完成之际,运用“新金融”的工具和产品,通过有效的利率机制来调整银行信贷的供求关系及引导信贷的流向,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当务之急。

我国的“新金融”是体制内创新外加体制外金融活动,创新更多是表现为体制内资产持有形式的转换,主要体现在金融工具及通道业务的创新两方面。从本质上讲,“新金融”在投融资机制上与传统银行业务并没有本质区别,但两者之间却存在着较为明显的此消彼长关系。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源在于我国货币政策双重目标导致的冲突矛盾。

近年来,随着实体经济转型和金融创新的深入发展,一批“新金融”业态、服务机构和运营模式纷纷落户上海,有效拓展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内涵和空间。并且,上海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加大了合作创新的广度和深度,大量的金融创新在服务对象、融资手段等环节大胆尝试,提供了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不断满足客户的差异化需求。上海丰富的金融业态为创新提供良好环境。外资银行的集聚、非银行金融机构类型的齐全、专营机构的汇集等,有利于上海金融业通过交流与合作,提高系统效率,形成专业化、集约化和系统化的创新环境。然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创新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信息沟通与监管缺失的问题。

通过对我国主要的“新金融”业务发展模式、监管套利与风险暴露进行分析,我们认为,对待“新金融”既不能盲目支持,也不能一味打压,最重要的是要通过分析各种新金融产品、服务的本质特征,分类监管、合理引导金融资源支持实体经济。2008年金融危机后,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已成为危机后国际社会的重要共识。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既不同于传统的微观监管政策,也不是对货币政策的替代。它通过综合运用和适当调整财政、货币、监管政策工具,增加新的监管要素,以实现金融体系稳健运行。虽然监管侧重点不同,但主要国家的监管框架总体存在诸多相似点:首先,都无意禁止影子银行体系的业务,而是完善其运行中的缺陷。对于基于金融创新的影子银行业务,各国法案都没有将其取消,而是将影子银行体系从场外逐步移到场内,将其置于监管者的视野。其次,都致力于构建好的监管制度,而不是强势的监管。一个好的监管制度必然是鼓励金融发展,并致力于减少金融市场的摩擦,减少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降低系统性风险,而不是凌驾于金融市场自身发展之上。

实体经济是金融业发展的坚强基石,健康的金融发展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上海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之一,实体经济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方面的压力来得更早更大。同时,上海还承担着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服务全国实体经济发展的重担,需要在改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方面,尽快先行先试。上海应当清醒地看到在银行主导的金融结构下,大银行总部向北京聚集的趋势难以逆转。上海对待“新金融”发展的政策定位不是漠视,更不是限制或打压,而应是在防范风险、加强监管的前提下积极地鼓励与引导,大力发展各类“新金融”,提高金融创新能力,才能找到新的突破口。

我国的“新金融”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风险:一是信用风险;二是期限错配的风险。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尽快解决利率双轨制问题以及如何发展和规范民间金融,降低风险的同时又不能压抑其活力,使民间资金真正服务于中小企业。因此,上海的政策定位应是借助“新金融”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并以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转型的金融支持为重点,以活跃和繁荣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体系为抓手,构建上海“新金融”鼓励政策体系。

对中小企业而言,民间借贷、小额贷款的成本进一步提高,信贷紧缩加大了银行贷款的难度,委托贷款、理财产品、基金公司的资金难以流入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生存更艰难了。但民间借贷和小额贷款并没有成为中小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只能充当应急资金的角色。虽然从理论上来讲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有较高的契合度,能够更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现实当中民间资金也解决了很多中小企业的资金困境,但是现阶段的民间借贷、小额贷款等成本偏高且运作不规范的问题普遍存在,监管和引导的欠缺,加上银行和上市公司资金的涌入,进一步加大了高利贷的风险。因此,我们认为,上海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目标的“新金融”促进战略应抓住两个关键环节:一是加大金融服务中小企业的力度。央行货币政策在对遏制通货膨胀这一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由此产生了一些负面作用,特别是随着银行存准率不断提升至历史新高,信贷规模总量不断减小,一些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遭遇到严重冲击,许多中小企业普遍出现资金链紧绷甚至断裂的问题。在利率市场化改革尚未完成之际,运用“新金融”的工具和产品,通过有效的利率机制来调整银行信贷供求关系及引导信贷的流向,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当务之急。二是要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鼓励金融业态的创新与发展。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近年来成为业内关心和热议的焦点,这从金融需求的角度看,当前经济社会中还存在众多金融供给短缺的领域,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节能环保等,原因之一就是缺乏有效的金融机构来促使金融资源流向这些领域。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体系仍然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并未达到供求平衡下的“饱和”。从金融供给角度来看,尽管已经涌现出很多新的金融业态,但中小金融机构数量仍然较少,尤其是服务于小微企业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尚需完善,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重点,还是在各类中小金融机构身上,这有助于弥补我国金融机构体系过于“求大”的不足。

2009年,上海市政府曾出台《上海市集聚金融资源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此项政策的出台,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和大型金融机构入驻上海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时隔四年,我们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拓展该政策的内涵与外延,具体建议如下:

建议之一,以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服务全国实体经济发展为目标,构建上海金融机构集聚总体规划,将新型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也纳入扶持和鼓励的范畴,诸如小额贷款公司、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股权投资机构等。目前,上海各区县发展新金融尚处于一种自发状态,上海亟须对新金融发展有一个整体规划,建议由上海市金融办牵头,联合本地金融研究机构,共同建立上海市金融业战略规划平台和新金融发展“圆桌会议”,根据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整体战略规划,对各区县新金融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重点业态、发展目标等予以指导,形成错位互补、协同共进的良好局面。

建议之二,以“服务优于管制”和“有所为,有所不为”为主导思想,优化上海金融监管环境。上海作为非监管总部所在地,既面临总部的监管,又面临跨业的监管。所以,上海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协调好各种监管机构间的关系,使得监管变得更合理、更有效率。为此,上海有必要树立大监管协调的概念,建立更为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为上海金融中心建设和机构发展创造安全的运行环境。同时,能有效节约监管资源和协调成本,发挥各监管资源的使用效率。大监管协调概念是将监管主体从目前的法律明确的央行和三大金融监管机构,扩展到与金融发展有关的政府部门和各类金融市场服务主体,使更多的部门和机构参与到金融稳定和发展的工作机制中。将监管协调内容从狭义的监管金融工作,扩展到金融生态环境的各个环节。

建议之三,比照金融机构,给予“新金融机构”在人才、税收、征信、支付、担保、工商、税务以及信息融合共享的支持,降低非监管的新金融机构在客户信用调查、资料收集方面的成本,降低监督成本。针对新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障碍,上海应努力争取中央支持,大胆试点。例如,可研究如何进一步放宽外资LP结汇限制办法,通过引入“资金池”概念设立专户,允许境外LP资金先行结汇进入专户,在确定投资项目后申请资金由专户划转。上海要积极争取央行将一些商业保理机构、小贷企业等逐步纳入央行征信体系,同时也将这些机构纳入统一的征信系统管理。

建议之四,建立健全“新金融”机构分类监管、分类扶持体系。上海市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对上海市与新金融相关的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实行分类监管、分类扶持的政策。根据评价结果,可将金融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分为若干等级,并作为政府给予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的参考依据,以及申请新设分支机构、变更等事项的审核参考条件。

建议之五,引导“新金融”机构的业务、产品与服务创新方向。上海可依托本地高校和研究机构,搭建金融创新研究平台,并通过政策举措,推动新金融机构在政府支持下进行创新,以发行短期债、租赁资产转让、租赁资产证券化、租赁投资基金、参与银行间拆借市场等多样化方式拓宽再融资渠道。成立金融创新研究平台,一是有助于金融机构在选择创新产品和服务时,做好事前市场调研、客户需求分析,量力而行,循序渐进。二是有助于新金融机构在充分评估自身治理水平、风险管控、合规机制、专业资源等方面的内容后,审慎选择需要创新的内容,明确金融创新战略。三是有助于新金融机构找准创新切入点,解决“怎样创新”的问题。四是有助于新金融机构明确创新服务的受众,解决“为谁创新”的问题。针对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要求的受众,设计不同的产品,提高产品设计和产品定价能力,从根本上解决金融创新中“技术含量偏低”的问题和“跟风现象”。

第一章 上海“新金融”的发展态势与特征分析

第一节 我国“新金融”概念界定与制度背景

一、“新金融”的概念界定

“新金融”是金融领域正在生长、发育的新业态、新机构以及传统金融业务创新等的统称。我国“新金融”的概念与欧美“影子银行”不尽相同,我们认为,我国“新金融”是随着传统银行的不断市场化而逐渐形成的。特别是2008 年全球经济危机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民间借贷的等“新金融”形式呈井喷之势。一方面供给与需求端一拍即合,另一方面当时的宏观经济背景和一般性的大类资产配置趋势也助推了“新金融”的长足发展。因此所谓新金融,是指包括传统金融在内的整个金融系统所发生的新发展,由此形成的新的金融机制、新的金融业态、新的金融组织、新的金融工具以及新的金融服务方式。

从形式上对比,中国“新金融”和欧美国家的影子银行有很大差异,不难看出,中国式“新金融”有三个显著特征:

一是中国的“新金融”大部分还是受到政府监控的,具有明显的体制性特征。更确切地说,中国的“新金融”是体制内创新外加体制外金融活动。例如,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近几年特别红火,这与政府认可以及上市公司享受体制性倾斜政策是密切相关的。

二是“新金融”和传统银行的金融服务同质化仍然较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过程。目前的金融创新仍然是体制内的资产持有形式转化,资产杠杆化程度不高,资金利益链条还不长。

三是“新金融”业务与传统银行交错。委托贷款和委托理财就是一个典型例子,以传统银行为中介来实现不同企业资金的调节,而富余资金大部分又是来源于银行贷款,甚至于上市企业本身也化身为影子银行,正规金融的固定低利率和资金市场价格之间的差距,加上上市企业享有的贷款融资便利,使中国式“新金融”和传统银行形成了依存关系,“新金融”通过转移传统银行的资金从事套利活动,传统银行通过“新金融”来获取少量服务费。

二、我国“新金融”发展的制度背景

近几年来,我国“新金融”体系蓬勃发展。从宏观层面看,投融资产品、渠道的脱媒化正在加速,社会融资中非信贷类融资占比、非银行融资占比正在快速上升,并开始占据融资增量中的主要部分。从业务层面看,信托理财、证券资管、货币市场基金等表外产品开始从资产和负债两端对银行贷存款业务进行替代,比如证券公司融资业务对股权质押融资的替代,货币市场基金对活期存款和同业资产的替代,信托、融资租赁业务对贷款的替代。尤其是:非银行投融资业务对银行传统存贷业务的冲击正在加速;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合作业务创新,并凭借自身规模和渠道优势来控制利润分割;非银行金融机构间的业务替代也在快速发生,券商通道牌照、投行牌照、资产管理牌照放开正在改变传统的交易中介、投行业务、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格局。

2011年起,我国宏观调控引入了一个新的指标概念,即社会融资规模(又称社会融资总量或社会融资总规模)。社会融资规模统计的密度越来越频繁,目前央行每月都会公布该指标的统计数据。所谓社会融资规模,是指一定时期内(每月、每季或每年)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的资金总额。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标准,其具体口径为:人民币各项贷款+外币各项贷款+委托贷款+信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股票+保险公司赔偿+投资性房地产+其他。

数据显示,2010年企业债和非金融企业股票筹资分别达1.2万亿元和5 787亿元,分别是2002年的36.8倍和9.5倍。2010年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的资金运用合计约1.68万亿元,是2002年的8倍。2010年实体经济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委托贷款、信托贷款从金融体系融资分别达2.33万亿元、1.13万亿元和3 865亿元,而在2002年这些金融工具的融资量还非常小。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可以明显地观察到,在社会融资总量节节攀升的同时,月度新增贷款在整体融资中的占比却在连续下滑。

2013年一季度社会融资规模为6.16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2.27万亿元。其中,当季人民币贷款增加2.76万亿元,同比多增2 949亿元;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增加4 453亿元,同比多增3 126亿元;委托贷款增加5 235亿元,同比多增2 426亿元;信托贷款增加8 230亿元,同比多增6 443亿元;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增加6 704亿元,同比多增4 381亿元;企业债券净融资7 520亿元,同比多增3 560亿元;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617亿元,同比减少258亿元。3月份社会融资规模为2.54万亿元,分别比上月和上年同期多出1.48万亿元和6 739亿元。这表明我国的社会总体融资格局已经发生深刻的量变和质变,而伴随这样的变化,“新金融”这一概念也逐渐从幕后走向台前,成为新崛起的货币势力。

附二图1-1 社会融资结构

附二表1-1 社会融资总量及结构变化 单位:亿元,%

续表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2014)。

总体来说,中国式“新金融”的创新主要体现在金融工具及通道业务的创新两方面。从本质上讲,“新金融”在投融资机制上与传统银行业务并没有本质区别,但两者之间却存在着较为明显的此消彼长关系。胡月晓等(2012)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源在于我国货币政策双重目标导致的冲突矛盾。一方面,目前我国仍然需要依赖投资主导经济维持一定的稳定增速。这就意味着投资引导的资金需求将在长期内继续保持旺盛的增长,而社会整体新增流动性也需要相应保持较高的增长。但另一方面,为了控制通胀风险,特别是2009 年下半年依赖以房地产价格飙涨为代表的资产泡沫,货币当局又不得不压制新增信贷以及实施各类严格的银行监管措施。货币当局既要“稳增长”又要“抑通胀”,目标矛盾造成了经济调控政策在实际操作中的冲突,这就为“影子银行”的膨胀提供了空间。

我们认为,中国式“新金融”发展的主要驱动因素是金融的双轨制,与金融完全垄断的机制相比,它导致资金流向出现了很大的一个改变,即较低利率的资金从正规体系内释放,向接受高利率的部门转移。正规体系内因为行政管制而获得了一个较低利率的资金渠道,同样,银行放款也得按官方利率出借资金。由于息差和信贷规模的控制,实际贷款利率偏低,导致信贷过度需求,国有商业银行有选择地服务客户放贷,结果,大型国有企业成为国有商业银行的座上客,即使是近期出现快速的金融脱媒,国有商业银行客户下沉,不同贷款需求主体转而谋求非银行信贷。

伴随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社会资金和个人财富积聚,居民财产性收入、资产性收入也不断扩大,但在面对通胀和汇率波动的背景下,他们理财和财富管理的需求激增。正是财富力量的增强,公众试图对抗高通货膨胀的不利影响和绕过利率管制,非正式的贷款和理财产品需求大增,推动了非正规体系金融的发展。资本的天性是赚钱,且具有高度流动性。它会在社会各个方面去寻找价值的洼地。正规体系的金融不能满足它们的需要,就会推出一个非正规金融体系替代之。所谓非正规金融市场,即正规的国有商业银行所不愿或不能进入的高利率和高风险的资金市场。

中国的“新金融”体系与欧美的“影子银行”体系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最重要的是中国“新金融”并不仅是以逃避监管为目的的野蛮生长。在一定程度上,“新金融”的产生与发展根源于市场的需要,修正了由于过度监管和分业监管所导致的金融市场的分割和扭曲,提高了金融体系的效率,并对传统金融形成了有益的补充,扩展了金融服务的边界。就目前看,各类“新金融”产品的出现,极大地丰富了客户投融资选择的范围,有效地弥补了传统金融产品难以服务的客户群体或需求类型。

第二节 上海“新金融”发展的总体态势

近年来,随着实体经济转型和金融创新的深入发展,一批“新金融”业态、服务机构和运营模式纷纷落户上海,有效拓展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内涵和空间。

一、上海商业银行的信贷产品与服务创新

截至2012年6月末,上海银行业资产总额8.75万亿元,同比增长17.5%;各项存款6.02万亿元,同比增长13.4%;各项贷款3.95万亿元,同比增长9.16%;不良贷款余额232.07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59%;累计实现净利润563.14亿元,同比增长9.14%。

面对压力,为配合经济结构调整,上海银行业近年来一直加大对本地支柱产业、民生工程和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2011年,上海银监局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组织和机制,率先出台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差异化准入政策,于8月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提出“两个不低于”的量化目标:一是各行小企业贷款增幅全年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二是上海银行业整体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同时大力改进银行绩效考核机制,多方协调合力形成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2011年末上海辖内小微企业贷款余额7 290.75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4.52%,比各项贷款增速高4.28个百分点,实现了“两个不低于”的量化目标。

从新增贷款行业投向看,前3位的分别是批发零售业、房地产业、制造业,信贷投放合计1 000.18亿元,占全部新增贷款的47.3%。从农村金融服务方面看,6月末,涉农贷款余额1 410.96亿元,同比增长20.55%,比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11.39个百分点。在小微金融服务方面,按照“三个不低于”和“一个1 000亿元”量化目标,进一步加大差异化准入监管政策的落实力度。截至2012年6月末,辖内小微企业(含个人经营性贷款)贷款余额7 720.16亿元,较年初增加429.41亿元,占各项贷款(全口径)余额的比例为19.52%,较年初增加5.89个百分点。从积极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情况看,6月末上海银行业房地产贷款余额低于各项贷款增速4.02个百分点。

在信贷与融资产品创新方面,各家银行各显神通。如交通银行(601328)推出了“创业—展业—卓业”产品体系,在小微企业初创阶段,提供“创业一站通”服务,在一年期限内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以快捷流程和快速审批为特色。对度过初创期、进入展业阶段的小企业提供“展业一站通”服务,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各类产品。对具有一定成长性的小企业,提供“卓业一站通”,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包括扶持小企业加快进入资本市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则推出“网贷通、易融通、厂房通、结贷通”等产品,在担保方式、目标客户、提款方式等多方面进行了创新,产品共支持了约1 600户小微企业的融资,累计发放190亿元的贷款。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推出的“企业网银E商通”及“E商贸通”,则分别在网络信贷领域及专业化电子商务领域进行了创新。

浦发银行上海分行针对小微企业聚集的专业化市场,为市场内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产品解决方案,推出“银通宝——五金贷”产品,由浦发银行总行、上海分行、黄浦支行三级联动,立足区域特点,面向北京东路—宁波路—新闸路五金市场中小企业量身定制集融资、担保、增值服务功能于一体的金融平台,计划2012年总贷款规模独立投放5亿元,用于专项支持该区域五金行业的小微企业。

上海银行作为主承销商之一发行了中小企业集合票据,6家中小企业统一发行集合票据,按照“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的要求设计交易结构,并引入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信用增级和反担保,集合方式发行,解决单一企业评级较低的发行困难,这也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有益尝试。

2013年3月15日,“上海银行业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信息查询平台”2.0版正式上线。该平台由上海银监局指导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开发的、集查询互动等功能为一体,现已汇集上海地区65家中外资银行352款小微特色金融产品。课题组对于这些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特征进行了分类梳理,结果如附二表1-2所示。

从附二表1-2可以看出,目前上海市面向中小企业的信贷产品主要还是解决企业流动资金的需求,对于企业研发投入和其他资本性支出还是无法提供支持。我们知道,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仅其资产主要以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为主,而且其经营模式、商业模式乃至盈利模式都与传统产业经济下的企业运作模式不一样。在这种新的商业模式下,企业的资产权属关系、现金回流渠道都有可能变得环节更加多元、流程更为复杂。但目前上海主要商业银行还不能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性设计“最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究其原因,在于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与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并不匹配。课题组在与商业银行信贷经理的访谈中也发现,处在一线的银行信贷人员对于科技金融产品的推广力度很小。尽管上海市政府出台了相关文件,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坏账设置了补偿措施,但和银行内部严格的考核指标相比,过于滞后的补偿,并不能减轻一线信贷员的压力,更不能提高他们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动力。

二、上海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发展

根据上海银监局监测数据,2012年第四季度,上海地区50家中外资商业银行共发售个人理财产品7 007只,募集资金7 729.24亿元。截至2012年12月末,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余额为5 760.72亿元,较11月末环比上升2.64%,较2011年末同比增长37.46%。在理财资金投向结构上,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类理财产品占比超过50%,这是主流产品,代表了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偏好与特性;信托类理财产品和结构性理财产品占比均接近15%,其中,95%的结构性理财产品有保本条款;QDII类产品占比约2%,其他类产品占比约18%。上海地区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规模占全国的比例保持在14%左右,体现了金融市场发展造就的财富管理中心地位。

为推动上海地区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在上海银监局推动协调下, 15家银行于2012年5月成立上海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立后,通过季度例会、专题研究、经验交流等各种形式,参与和提出各种政策建议,共同维护上海理财市场良好的发展环境。2013年6月,上海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发布了2012年《上海地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市场概述》。该报告展现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全貌,较为完整地描述了上海个人理财总体情况、管理模式、风险控制、业务创新、产品分析、投资者教育等,在加强业界交流的同时,帮助社会公众较为全面和深入地了解银行理财的基本理论、商业模式、业务特征以及理财业务的实际运作,解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有助于全行业、全社会对银行理财的全貌尤其是个人理财业务有更加客观、科学的认识。

报告认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与影子银行存在重要区别,原因在于银行理财各类产品均向监管部门报告,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纳入监管部门的监管统计口径,银行理财产品运行情况需要定期报送监管部门,理财产品明细也需要报送央行,纳入社会融资的口径。因此,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并未游离于监管之外。

另外,银行理财在信息披露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理财的投资标的也基本在监管统计范畴内。

对于杠杆操作和期限错配问题,上述报告指出,目前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基本不采用杠杆运作,只是运用一定程度的期限错配,但期限错配是几乎所有财富管理行业投资的重要特征之一。

根据测算,2012年银行3个月的个人理财产品年收益率在4.5%左右,低于1个月短期贷款5.6%,而同期6个月的国债和央票收益率大约在2.7%和2.9%,根据有关市场抽样调查分析,只有不到10%的理财产品提供高于5%的利率水平。

三、上海信托行业的发展

2007年以来,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始终维持着50%以上的快速增长。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第二季度末,67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9.45万亿元,绝对规模已逼近10万亿元大关。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上半年67家信托公司实现利润总额257.76亿元,人均利润达到155.66万元。这归功于经过5次清理整顿后信托行业终于有了准确的定位,有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护航。作为唯一的业务可以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业领域的金融机构,在本轮宏观调控货币紧缩的环境下,信托公司成为银行将表内资产腾挪到表外的通道,从而迅速增大了单一信托的规模。而在以融资类产品为主的集合信托上,信托公司实际上担当了“第二银行”,在银行信贷收紧的背景下取得了快速发展。2013年1~5月份新成立和发行的信托产品,无论是数量还是融资规模,与上年同期相比均有明显增幅。截至5月底,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产规模已接近9.6万亿元,与2012年底7.47万亿元的规模相比,增加了近2万亿多元。

中国社科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秘书长胡滨认为,过去10年中国经济与金融的持续发展,也是一个不可否认的正向推动因素。“中国经济每年保持在8%以上的增长速度,为中国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基础。”与此同时,资产管理行业的快速发展,是信托业发展的另一个驱动因素。“从行业内部来说,我们有了自己的《信托法》和两规,后来又有了《信托公司净资产管理办法》,使得信托业发展有法可依,在这样的制度下获得了高速增长。”

另外,业界普遍公认的是,信托业自6次整顿后,一直坚守的“刚性兑付”原则也是投资者信赖并将资产托付的重要原因。所谓刚性兑付,即监管部门“要求”信托产品到期,无论投资盈亏,信托公司都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和固定收益。至于亏损项目如何兑付,信托业内也明确了几种方式,包括信托公司自有资金接盘、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接盘、信托公司大股东出资接盘等。

2012年,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措施,极大地拓宽了证券、基金、保险等金融子行业的业务范围,使得其资金管理业务与信托公司的业务之间产生了很强的替代性,信托行业面临的竞争压力大大增加。同时,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大,信托行业的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2012年中,中诚信托“诚至金开一号”被曝光融资方涉嫌巨额民间借贷而遭遇黑天鹅式的危机,该项目规模高达30亿元,截至目前该项目仍在解决当中;2012年11月,中融信托因3.845亿元信托贷款未能还款,提请拍卖青岛凯悦中心部分资产;2012年12月,募资近4亿元的“证大金牛增长资金信托计划”传出巨亏;2012年12月21日,国内最大的信托公司之一——中信信托,发布临时披露公告称,总募资额达13.335亿元的“三峡全通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无法按期付息,当期未支付利息达7 456.4875万元。这意味着,投资者正面临本息不能如期收回的风险。

除此之外,2012年下半年,还有多款艺术品信托卷入艺术品查税风波,涉及多家信托公司的多款产品。同时,由于艺术品信托市场行情走弱,融资类艺术品信托在产品设计、风险控制、退出方式等方面暴露风险。

有统计也显示,在度过2012年第三季度兑付高峰后,房地产信托将在2013年迎来更大兑付压力。对此,中金公司预计,2012年到期房地产信托规模2 816亿元,本息合计总还款额约3 100亿元。由于房地产信托产品周期约1.75年,可推测2013年房地产信托兑付本息将达2 800亿元,远远超过2012年的兑付本金金额1 759亿元。2013年6月前,房地产信托兑付本息将达到一个峰值,其中,兑付顶峰预料在二季度出现,达1 301亿元。

在信托业转型的大背景下,上海的信托行业也加大了业务转型力度,着力培养自主管理能力,公司净利润、受托资产规模以及信托业务收入均实现了稳步增长。以上海信托为例,公司加大了特色业务开发力度:在证券领域,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拓展管理型信托、伞型信托,推出大宗交易买断式回购业务,公司的“红宝石”系列跨市场配置信托荣获2010年度上海金融创新成果奖二等奖,是所有获奖成果中唯一的信托产品;在股权领域,通过对现有各类债务融资类信托产品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的设计,推出信券系列股票联动债产品;在银信合作领域,继续深化银信合作业务模式,拓展资金池业务新的增长点,相继开发了“稳利”、“安利”、“增利”等系列产品,为高净值客户提供了丰富的现金管理服务手段;在QDII业务方面,继续扩大行业领先优势,不断加强产品研发力度,极大地丰富了高端投资者的资产配置工具;在另类投资领域,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了“上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立了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平台,为加速培养主动管理能力创造了良好条件。上海信托新一代信托业务系统包括综合管理平台(TCMP)、登记过户系统(TA)、全资产管理系统(AM)、估值与核算系统(FA)、资金清算系统(CC),5个核心子系统还获得了2012年度上海金融创新成果奖三等奖。

四、上海信贷担保业务的发展

目前,上海已基本形成政策性、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公司共同发展的格局。上海国有和市、区财政出资注册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有13家,总注册资本为35亿元;商业性担保机构有23家,总注册资本为42亿元;互助性担保机构有28家,总注册资本为90亿元。互助性担保是上海市担保的一大特色,通过“三倍为限、五户联保”模式,以企业捆绑式增加信用,主要目标是促进商圈内的企业得到稳定发展。

总的来看,上海担保机构的数量偏少,但机构规模和实力较强。目前加入上海市担保行业协会的会员机构共64家,64家会员单位注册资本167亿元,户均2.6亿元。其中,7亿元以上的有3户、5亿元以上的有10户。2011年底上海市担保机构在保责任余额532亿元(其中,政策性113亿元、商业性97亿元、互助性322亿元); 2012年底在保责任余额467亿元(其中,政策性124.6亿元、商业性99.5亿元、互助性243亿元)。见附二表1-3。

附二表1-3 上海担保机构的经营模式

续表

资料来源:课题组根据调研资料整理而成(2014)。

2012年是我国担保行业发展的一个转折点。在经历了前几年高速发展之后,一些担保机构的违规事件陆续曝光,其中最著名的就是中担事件。2012年春节前夕,随着银行贷款陆续到期,债权企业发现北京市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担担保”)无法正常归还自己的“借款”。随后事态不断升级,截至2月1日,卷入中担担保的债权企业数量有294家,债权金额约为13亿元。与中担担保有业务关系的合作银行为22家,在保余额为309 590万元。其中北京银行、农业银行和光大银行的在保余额排在前三位,分别为57 000万元、38 480万元和29 800万元。

中担事件反映了当前我国担保行业的乱象。近年来,许多地方的民营资本以帮助中小企业融资为名,纷纷进入担保业,受利益驱动,少数担保机构异化为高利贷平台。一些金融总量不大的中小城市,高峰时竟冒出数百家融资性担保机构。其共同的路径是前店后厂,设“理财中心”,以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再放贷,高进高出牟取暴利。而在这一过程中,灰色金融与正规金融体系相互交织,瓜田李下,导致案件频发。出问题的公司有两大“硬伤”:一是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资本金不实、股东抽走资本金情况严重。一家注册资金数亿元的担保公司,资金入账验完资的当天,就又一分不留全部划回各自股东账户,而相关合作银行却还蒙在鼓里,结果很快就形成逾千万元的代偿风险。二是业务“异化”,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违规经营导致风险集中爆发。这样的案例如今并非个例,问题公司基本都涉足民间放贷。

在中担事件之后,担保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受到严重影响,一些国有控股银行也提高了与担保公司的合作门槛。尽管2012年全年的数据尚未统计完成,但多个省的行业协会均表示,不管是新增担保额还是在保余额,担保行业2012年“负增长”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从整个担保行业的市场需求来看,担保机构的数量并不算多。只是传统融资贷款担保业务模式下,担保业务主要倚赖于银行,银担合作一旦收缩,必然会有大量担保机构面临转型或退出。担保机构已难以单靠银行贷款的担保业务生存,担保机构业务升级冲动明显。

2012年,上海担保业协会对上海各类担保公司开展了调查研究和跟踪分析。调查显示,自2011年下半年信贷危机发生以后,各类担保公司受冲击的程度有很大差别。

(一)政策性担保机构受影响最小

从统计数据看,13家政策性担保机构2011年6月在保余额98.8亿元;2011年底在保余额113.4亿元;2012年6月在保余额115.2亿元;2012年7月在保余额115.3亿元。这说明商业银行在对其他类型的担保公司收贷的情况下,为保住自己的商业利润,只能把业务向信用更可靠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倾斜。

(二)商业性担保机构业务下跌趋势明显

目前,上海担保行业36家商业性的担保公司中,除汇金、中科智、银信、中财等8家老企业外,其余28家都是2011年以后新设立的。根据“上海市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平台”对这8家老的担保公司和已经开展担保业务的13家新设立商业性担保公司的业务统计,2011年6月在保余额49亿元,2011年底在保余额97.1亿元,2012年6月在保余额96.3亿元,2012年7月在保余额93.7亿元。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到2011年6月,8家老公司做了49亿元担保业务,占比9.2%;随着一批新设立的商业性担保公司的成立和开展业务,到2011年底,在保余额新增了48亿元,占比19%,几乎翻了一番。但是,这种良好势头却随着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和各地发生的担保信用危机及银行的收贷行动而稍纵即逝。到2012年6月,21家商业性担保公司在保余额96.3亿元,2012年7月在保余额93.7亿元。2012年7月和2011年底在保余额相比较,下降3.3亿元,下跌9.6个百分点;但相比2012年6、7两个月,却下跌了2.6亿元。说明2012年下半年以后,业务下跌趋势加速,信贷危机波及商业性担保公司。

(三)互助性钢贸担保公司受冲击最大

在沪经营的钢贸类互助性担保公司,基本上都是福建闽东籍商人在沪从事钢贸后,根据钢材市场和钢贸商人的融资需求,集资成立的只为钢材市场和股东做融资服务的互助性担保机构。这种类型的担保机构的好处是抱团增信,并通过采取5户联保、3倍为限的融资担保模式,较好地解决了风险控制问题。经过十余年的发展,钢贸类担保公司成为上海担保行业的重要力量,业务量达到300多亿元,占整个担保量的60%左右。然而随着宏观经济运行下滑,加上钢贸所处的上下游产业、钢材和房地产市场严重不景气,钢材价格已降到18年来最低点,钢贸企业的风险集中爆发出来,合作银行纷纷采取收贷、加收保证金、上浮利率等行动,导致正常的企业淘汰成为连锁反应和整体性恐慌。据统计, 2011年6月,27家钢贸类担保公司在保余额共计278亿元;2011年底在保余额321.9亿元;2012年6月在保余额279亿元;2012年7月在保余额277亿元。2012年7月在保余额与2011年底相比,相差38亿元,下降了14%。

五、上海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出台该政策旨在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见附二图1-2。

附二图1-2 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

附二图1-3 2013年第一季度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地区分布

由附二图1-3和附二图1-4可以看出,上海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速度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08年8月,上海市成立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并发布《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每区(县)试点1~2家,成熟一家,推出一家。2008年11月,上海首批8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分别是:宝山宝莲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嘉定西上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浦明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 000万元);松江龙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5 600万元);宝山神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6 000万元);浦东新区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亿元);嘉定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亿元);浦东新区金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亿元)。

附二图1-4 2010年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增长速度

附二图1-5 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家数

附二图1-6 上海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

目前,上海小贷公司的运作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第一种,科技园区型。典型代表是:浦东张江小额贷款公司,其以张江高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杨浦科创小额贷款公司,它也是以科技园为依托,主要为园区内中小科技创新企业服务。

第二种,商贸市场型。典型代表是:闵行九星小额贷款公司,它建立在具有特色的商品交易市场内,服务对象就是市场内的商户;闸北景业小额贷款公司,其落户于七浦路服饰市场,为众多个体商户提供便捷快速的小额贷款。

第三种,产业关联型。典型代表是:嘉定银丰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及其股东,多为区工商联系统的企业,与区内企业有较多产业联系;宝山神农小额贷款公司,其根据宝山钢铁立区的特点,重点服务钢贸、物流企业客户。

第四种,综合探索型。典型代表是松江骏合等小额贷款公司。它们结合松江大学城众多高校的需求,推出大学生创业贷款,通过扶助大学生自主创业带动促进更多就业。

截至2013年3月末,上海市已有106家小额贷款公司获批设立,注册资本总额达140亿元,已有97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累计放贷20 781户、35 474笔、788.74亿元(平均每笔贷款225万元),贷款余额6 178户、6 986笔、156.92亿元(平均每笔224万元)。面向“三农”贷款余额25.54亿元,面向小微企业贷款余额83.70亿元,两者合计占比69.61%。贷款期限3个月(含)以下的贷款余额19.39亿元,占比12.36%;3~6个月(含)的贷款余额40.73亿元,占比25.96%;6个月至1年(含)的贷款余额93.18亿元,占比59.38%;1年以上的贷款余额3.63亿元,占比2.31%。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平均贷款期限8.24个月,贷款平均年利率17.45%。

贷款类型以保证和抵押贷款为主,分别占贷款余额总量的51.28%和32.42%,信用贷款占2.56%。银行融资方面,有56家小额贷款公司从9家银行融入资金余额共30.08亿元。累计向5 268家小微企业放贷达259.69亿元,向990家创业企业放贷达34.71亿元,向1 028家科技企业放贷达61.44亿元,向130家文化创意企业放贷达6.52亿元。截至2013年3月末,本市小贷公司逾期贷款240笔、共计5.37亿元,占贷款余额的3.42%。

从以上数据中,我们发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平均每笔贷款达225万元,这表明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服务对象已经不是小微企业;二是从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模式来看,与银行的业务高度重叠,在上海这样金融业高度发达的城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差异化优势在哪里? 三是信用贷款仅占2.56%,保证和抵押贷款占比超过80%。在我们的调研中,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对于上海的经营环境颇有微词,问题主要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问题、征信系统、银行融资限制以及税负过高等。

(一)发放贷款能力受限

在央行和银监会的制度框架下,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从事贷款业务,不能吸收存款,就注定了其放贷能力有限,这导致许多小额贷款公司在成立初期就可能碰到“无钱可贷”的尴尬。据统计,目前106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总计仅140亿元,按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能够从银行贷到不超过资本金50%的贷款,即使用足上限也仅能放出210亿元的贷款,相对上海市138.8万户独立核算企业的总量,实际能够提供的贷款非常有限。

(二)上海金融市场发展成熟,小额贷款公司受商业银行激烈竞争

作为全国金融中心,上海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繁多,营业网点密集,竞争激烈。随着国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视及银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各家银行在中小企业业务方面频频发力,且创新层出不穷,尤其是中小银行成为推动这一业务的主力军。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1]50号),鼓励金融企业发放较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在绩效评价时给予适当加分,这也极大地促进了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向中小企业甚至小微企业拓展,与小额贷款公司形成直接竞争。

上海银行业小微金融服务在深度和广度方面得到提升。小微金融服务网点遍布全市17个区县的各个园区、市场和社区,基本实现小微企业在方圆2公里范围内可找到1家银行网点办理业务。截至2013年第一季度末,上海地区小微专营支行数量增加到193家,其中新设及筹建专营支行91家、改建专营支行102家。截至2013年第一季度末,上海辖内小微企业贷款余额8 558.60亿元,其中小额贷款公司提供156.92亿元,仅占比1.83%。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能力没有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2013年第一季度末,贷款余额占其最大贷款规模的比例为74.7%,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小额贷款公司受到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拓展的冲击。

与此同时,上海鼓励金融服务、产品创新,扩大金融服务受益面。上海银监局建立产品维度监管,持续跟踪金融创新,并定期发布创新报告;鼓励各家银行利用上海金融市场发达、人才众多、创新活跃的优势,率先推出小微金融服务新产品。上海银行业专为小微企业量身定做的产品渐趋丰富,小微金融服务受惠客户规模不断增加。截至2013年第一季度末,上海银行类金融机构小微企业授信户数171 581户,比2012年初增加10 002户,增幅6.19%。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渗透限制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三)服务对象定位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

根据银监会发文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重点支持对象是农村和小微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注定在上海难以做大做强。首先,上海是全国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城市之一,据统计,上海目前城镇化率已达89%以上,农业非上海主要产业,其生产总值占比逐年下降,2013年上半年,上海市农业实现生产总值42.45亿元,同比增长1.5%,仅占全市生产总值的0.4%。其次,上海市小微企业户数虽然占比较高,但投资总额仍很低,截至2013年6月30日,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累计355 040户,农民专业合作社8 265户,占工商登记企业总户数的25%,但个体工商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总出资额仅为273.7亿元,仅占工商注册登记注册资金(或出资)的0.01%,占比极小。受银监会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规定约束,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对象难以向稍大规模的小型企业、中型企业甚至大型企业拓展。根据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统计数据计算,截至2013年第一季度,小额贷款公司客户户均贷款余额254万元,规模较小。然而2013年第一季度末,上海银行类金融机构小微企业授信户数中,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有76 902户,占比45%,这批小微企业的信贷需求,小额贷款公司难以满足。根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08]39号)及其解读,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50%以上的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这极大地限制着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范围。

(四)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力度不够

小额贷款公司在税收优惠、村镇银行转制等政策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促进作用有限。

税收方面,相关政策未能向银行靠拢,利润上很难得到保证。尽管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是金融业务,但因其未取得金融许可证,不能视为金融企业,国家和地方政策关于金融企业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均不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资金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三个文件均适用于金融企业,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上述在贷款损失准备金、逾期贷款利息收入和涉农贷款及中小企业贷款损失方面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均不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

村镇银行转制方面,条件要求高,最终能转成村镇银行的小额贷款公司可能不多。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9]48号)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达到一定条件后可转制成村镇银行,这对小额贷款公司而言的确是一项比较令人振奋的激励措施,然而因上海较高的城镇化水平、小额贷款公司固有特点等原因,真正能够满足转制条件并最终转制成村镇银行的小额贷款公司将是凤毛麟角。如转制条件中包括“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客户集中在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等,信贷风险较高,不良贷款率相对较高,2%是个较高的水平。截至2013年第一季度,上海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余额25.54亿元,占比16.28%,远低于60%的要求。因上海城镇化水平较高,县域范围较小,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全部投放于县域的几乎为零。同时,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而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要想转制成村镇银行,必须进行股权重组,部分发起设立的原始股东的股权必须进行转让或得到稀释,这与小额贷款公司原始股东做大做强目标有矛盾,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转制成村镇银行动力不足。综上所述,村镇银行转制对上海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目标。

(五)小额贷款公司房产抵押贷款登记相关政策尚不明朗

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因相关配套政策更新或跟进不够,常遇一些尴尬甚至冷遇。如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以房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该项规定,如果借款人想要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的,双方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并为该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该抵押权不成立。但是,在上海小额贷款公司的实践中,房地产交易中心作为抵押登记机关,并不接受小额贷款公司的抵押登记申请。因为我国《贷款通则》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能够提供贷款的贷款人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此类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必须经银监会批准,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根据现有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除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等。而小额贷款公司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相关金融牌照,仍未按照金融企业进行监管,房产交易中心受理小额贷款公司房产抵押业务政策依据尚不明确。

六、上海金融机构的交叉创新

近年来,上海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加大了合作创新的广度和深度,大量的金融创新在服务对象、融资手段等环节大胆尝试,提供了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不断满足客户的差异化需求。例如,交通银行的“小微企业增值服务方案”,在提供存、贷、汇、结等金融服务基础上,为企业、企业主及其家庭等提供各类增值服务,客户可以进行全面财富管理。浦发银行的“中小企业综合电子服务解决方案”,通过电子银行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提高现金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的企业成长“启明星”计划,立足工商银行主平台,以“1+X”为产品架构,以“优先认股选择权”为核心,各相关子产品辅助,针对目标客户初创期、成长期、壮大期、改制上市期四个不同阶段,以“债权+股权”的方式进行“投贷联动”,截至2013年末,已对启明星计划的客户累计发放各类贷款约30亿元,提供投行服务200余笔。

上海丰富的金融业态为创新提供良好环境。外资银行的集聚、非银行金融机构类型的齐全、专营机构的汇集等,有利于上海银行业通过交流与合作,提高系统效率,形成专业化、集约化和系统化的创新环境。利用好资金交易中心、私人理财中心、票据中心、贵金属交易中心、小企业融资中心、银行卡中心等功能性机构聚集的优势,通过更多产品开发和设计,发挥管理、带动和影响全国相关业务的作用,占领创新先机,提供高附加值服务,探索先行转型的途径。上海还有数量众多的PE、VC、产业基金等新金融业态,与银行业广泛合作,共同创新金融服务和产品。

然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创新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信息沟通与监管缺失的问题。以“华夏银行理财经理违规操作私卖别家信托产品”为例,华夏银行上海分行某员工违规私下参与推介名为“中鼎财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该入伙计划的项目管理方是通商国银资产管理公司,2012年该公司通过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员工张某向社会公众宣传、推荐、销售中鼎财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该入伙计划分为四个有限合伙入伙计划,包括中鼎财富一号、中鼎财富二号、中鼎迅捷和中鼎财富通航,投资用于河南某典当行和汽车销售公司等项目。该产品提供了11%~13%的年利率,是央行提供的3%的基础利率的3倍以上。产品要求个人投资者最少认购50万元人民币。其中已经募集到1.6亿元。在借款人破产之后,该产品造成了银行客户的违约损失1亿元。2012年12月,在听到该产品到期却并未支付现金的消息之后,惊慌失措的投资者竞相跑到华夏银行嘉定支行,数十位投资者在该支行门外抗议整整一周。最终这件事由产品担保方忠发投资担保出面解决,共支付了参与筹集的91位投资者全部的本金,但并未支付任何利息。

第二章 促进“新金融”发展的国际比较

第一节 从“微观审慎”到“宏观审慎”:国际对金融创新发展的监管理念演变

国外对“影子银行”及其引发的监管问题研究来自2008年爆发的次级抵押贷款危机以及随后由其引发的金融危机,问题由美国延伸至全球,堪称20世纪20年代以来全世界最为严重的一次金融危机。影子银行业务的特点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影子银行业务具有典型的“三高”特点:高风险偏好、高杠杆率、高期限错配。二是影子银行从事高风险、高杠杆、高错配的金融业务,但却受到较少的监管,获得与银行相当的收益却不承担银行的成本,这是典型的监管套利,导致金融体系风险积累。三是影子银行的产品结构设计非常复杂,而且鲜有公开的、可以披露的信息,透明度很低。这些金融衍生品交易大都通过场外交易进行,信息披露制度很不完善。这对监管当局和投资人都形成了信息“黑箱”,也助长了其冒险的激进行为。四是影子银行打破了传统商业银行零售的服务模式,采取了类似打包、捆绑、组合的批发销售模式。五是影子银行往往通过多家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复杂的业务流程来进行融资活动,一旦出现问题,风险迅速传染,不仅影响到影子银行自身,而且影响到正规银行体系。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理论界开始反思影子银行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国外的研究普遍认为,欧美国家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体系出现了巨大的缺陷。

首先,监管力度小。作为笃信市场经济的国家,美国长期以来坚持市场自身的调整与修正能力。金融危机之前已经有苗头显示影子银行体系存在着巨大的系统性风险,然而监管机构并没有采取系统性的措施进行监督。在金融市场中,机构都是逐利的,市场难以对抗资本趋利流动引发的资产泡沫,导致金融危机破坏性清理市场的恶性循环。作为第三方的金融评级机构,其对风险的评估是一种很好的预警机制。金融危机中,由于产品发行人为付费评级,使得评级结果偏高,没有起到应有的预警作用。

其次,监管体制落后于金融创新。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利率管制、投资标的缺乏的时代,金融创新为金融市场注入了活力,促进了发展,但同时金融创新往往还会带来金融系统的风险。由于影子银行源自传统银行,并与传统银行有着复杂的联系,非常容易产生系统性风险。金融创新产品往往跨地区、跨行业、跨周期,在不同监管部门配合不力的环境下不仅创造了套利的空间,也引起了系统性风险。

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监管界提出了一系列改进金融监管的方案和建议,如欧盟委员会的《场外衍生产品监管提案》、英国的《特纳报告》和《金融市场改革》、美国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巴塞尔委员会的巴塞尔协议Ⅲ(Basel Ⅲ)等。这些材料中很多内容涉及影子银行体系监管。

FSB在经过长期的讨论之后,联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国际证券业协会等机构在2011年4月至今集中推出了全面监管影子银行体系的基本框架和措施。基本覆盖或将要覆盖几乎所有的影子银行体系活动,方式包括直接监管和通过将银行发起的影子银行收回表内的间接监管。监管工具多样化,强度具有“层次感”,既包括交易数据信息宏观监测,也包括对其信用创造环节的程序、更严格的杠杆约束。总体而言,FSB到目前为止,已经勾勒出影子银行体系国际监管的蓝图,影子银行体系被纳入监管框架已经不可避免。这些阶段性监管措施会在发达国家试行,并不断反馈、完善,最终必将对全球其他国家的影子银行体系发展产生影响。

从发达国家和国际监管中可以看出,各监管主体对影子银行体系监管强度总体不高,具有试探性特征。这是因为,在新一轮监管扩张之后,影子银行体系可能又占领了新的领域,以新的方式出现。宽泛的监管范围和过于严格的监管措施都会导致影子银行体系以更加隐秘的方式出现,这种博弈已经持续了数百年并会在未来无限延续。认识到与市场博弈的长期性,监管当局都在试探性地拿捏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强度。当前的监管强度不高,旨在稳定动荡的金融市场。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宏观审慎的监管政策逐渐形成。2009年初,国际清算银行(BIS)提出用宏观审慎性的概念来概括导致危机中“大而不能倒”、顺周期性、监管不足、标准不高等问题。这个概念开始并不是太流行,但后来慢慢为大家所接受,并逐步被二十国集团(G20)及其他国际组织采用。

在2009年9月G20匹兹堡峰会上,最终形成的会议文件及其附件中开始正式引用了“宏观审慎管理”和“宏观审慎政策”的提法。在2010年11月G20首尔峰会上,进一步形成了宏观审慎管理的基础性框架,包括最主要的监管以及宏观政策方面的内容,并已得到G20峰会的批准,要求G20各成员国落实执行。中国作为G20的重要成员,也存在着如何较好地执行这一政策的问题。对此,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形成的决议文件中,已明确提出要“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

从国际清算银行首度提出宏观审慎的概念出发,加强宏观审慎实际上相当于加强宏观层面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主要的政策措施就是强化宏观层面的监管,在一定意义上,宏观审慎政策与宏观审慎监管是基本相同的。

当然,在定义上,宏观审慎政策实际上是融合了微观审慎政策的,因此宏观审慎监管也是融合了微观审慎监管。国际清算银行的宏观审慎一定程度上是以微观审慎为基础。Cross报告就指出,宏观审慎需要与微观审慎的基本原则保持一致。Borio从监管对象、监管目的、风险性质以及监管手段等方面对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进行了比较(如附二表2-1所示)。

附二表2-1 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差异

资料来源:Borio.Towards a macroprudential framework for financial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2003.

不过,从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来看,宏观审慎管理的范畴要远远大于宏观审慎监管。该报告指出:“宏观审慎管理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根本目标,将金融业视作一个有机整体,既防范金融体系内部相互关联可能导致的风险传递,又关注金融体系在跨经济周期中的稳健状况,从而有效地管理整个体系的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主要由三个方面组成:一是宏观审慎分析,以识别系统性风险;二是宏观审慎政策选择,以应对所识别的系统性风险隐患;三是宏观审慎工具的运用,以实现宏观审慎政策目标。宏观审慎管理的政策工具大致分为四类:其一是服务于宏观审慎目标的微观监管政策工具;其二是宏观调控工具,比如总量层面的新增贷款、货币供应,行业层面的指标要求,机构层面的风险要求;其三是财税会计工具;其四是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以及破产机构的处置机制。

整体而言,我国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包含了宏观审慎监管、行业监管、货币政策以及财政政策等包含的宏观稳定因子。一定程度上,对于中国而言,宏观审慎管理可能是宏观调控在后金融危机时代的贴切表述,相对于G20对于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范畴更加广泛。

第二节 促进“新金融”与“金融创新”发展的国际比较:以欧美等国为例

在全球金融国际化及本地金融版图的激烈竞争中,银行、证券业等金融机构亟须业务转型以提升营运体制及绩效,推出或创新研发新金融产品业务,用以规避现有的监管政策,获取更大的收益。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更多的风险暴露出来,给各国金融体系的监管带来了极大的挑战。2009年由美国开始爆发并逐渐蔓延至全球的金融危机就是一个例子。见附二图2-1。

附二图2-1 国外影子银行体系的运行机制

回首此次全球金融危机,我们发现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海啸,除去美国货币政策失误所导致的严重泡沫经济等因素之外,也暴露出了银行经营模式、管理机制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和缺陷,特别是金融监管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为了规范金融市场的运作,使“新金融”的发展更为健全,欧美等国相继对金融监管做了改革。

2009年6月17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白宫正式发布了题为《金融监管改革:新的基础》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蓝图,掀起了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监管的最大改革风暴。

美国金融监管法案主要是希望解决在金融危机中暴露的系统性问题,体现了美国当局对暴露于金融危机中监管问题的深刻反思。改革方案的核心要点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调整监管权力结构;二是填补金融监管漏洞;三是对金融企业实施监管;四是建立系统风险处理程序;五是完善投资者保护体系。可以看出,对于三类市场主体,包括监管层面、金融机构和消费者,“新政”进行了多种尝试。

2009年至今,英国也借助危机大刀阔斧对其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改革,并相继提出监管影子银行体系和活动。

英国金融服务局于2009年3月提出《特纳报告》。提出SIVs和其他影子银行有借短贷长的期限匹配功能,高杠杆且不在监管范围之内,容易滋生系统性风险。因此,应赋予监管者识别影子银行的权力,且在必要的时候将其纳入审慎监管框架之内。一国监管当局应和其他国家当局加强合作,消除全球化范围内的监管套利。最后,该报告否定了对冲基金是一种影子银行机构,但提出监管者应该监测更多的与对冲基金有关的信息,并判断它们是否具有系统性风险。2009年12月,英国金融服务局和财政部发布《衍生品场外交易市场改革方案》,加强对OTC市场衍生品监管。2010年7月,英国财政部给国会提交《金融监管的一个新方法:判断、重点和稳定》,提出要对投资银行回购交易中抵押品的预留扣减率、证券贷出的保证金比例进行限制,并将此作为潜在的宏观审慎监管工具。2010年8月,英国金融服务局提交《交易行为的审慎制度》讨论稿,主要内容是减少银行和影子银行体系之间的结构性套利活动。2011年2月,英国财政部发布《金融监管的一个新路径:构建一个更强大的体系》。该报告主要提出修改2000年《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改变原有的三方监管体系,建立英国新金融监管主体(金融政策委员会、审慎监管当局、消费者保护和市场当局),确立影子银行体系的具体监管主体。

在以上几份报告的基础上,英国财政部于2011年6月发布白皮书——《金融监管的一个新方法:改革的蓝图》。这是英国版金融监管改革的草案,也是金融危机后英国金融监管改革进程中里程碑式的文件。

金融危机之后,各国的金融监管改革达成了许多共识,包括要加强宏观审慎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加强资本及流动性监管,提升监管标准,加强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防止大而不能倒,扩大监管范围,加强影子银行体系监管。同时,薪酬激励机制、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安全网与存款保险等问题也是各国考虑的重点。

附二表2-2 国际上规范影子银行的主要报告和法规

资料来源:WIND资讯、中信证券研究部(2011)。

虽然监管侧重点不同,但主要国家的监管框架总体存在诸多相似点:首先,都无意禁止影子银行体系的业务,而是完善其运行中的缺陷。对于基于金融创新的影子银行业务,各国法案都没有将其取消,而是将影子银行体系从场外逐步移到场内,将其置于监管者的视野。其次,都致力于构建好的监管制度,而不是强势的监管。一个好的监管制度必然是鼓励金融发展,并致力于减少金融市场的摩擦,减少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降低系统性风险,而不是凌驾于金融市场自身发展之上。各国改革在重构金融监管的同时都提倡促进市场竞争,是为了金融市场更好地发展而不是遏制其发展。再次,都将影子银行体系置于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视野,赞同FSB关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的监管,致力于构建动态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各国的阶段性法案中都没有直接提及“影子银行体系”的概念,而是将其归纳于SIFIs的监管措施中。SIFIs涵盖所有可能对金融体系产生系统性风险威胁的金融机构,包括影子银行机构。监管SIFIs是一项富有战略眼光的改革措施,也是全球主要国家今后解决古老的“太大而不能倒”问题的新思维、新方式。

第三节 我国“新金融”面临的监管问题

在相当多的领域,我国的金融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宏观监管。我国新金融发展呈现经营一体化趋势,这将对我国当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造成冲击。

影子银行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风险:第一是信用风险,钱投到所支持的资产项目是否真的有效,以后能否收回来;第二是期限错配的风险,基本理财产品的期限比较短,但是背后支持的资产相对长得多,在不断货币信用总量扩展比较快的情况下是可以持续,一旦货币环境发生变化,包括因为外部环境的变化,资金如果往外走的话,国内流动性不如过去宽松,都会带来一些风险。影子银行的风险已引起了银监部门的关注,首当其冲的是尽快解决利率双轨制问题以及如何发展和规范民间金融,降低风险的同时又不能压抑其活力,使民间资金真正服务于中小企业。

对此,很多学者建议应尽快建立各监管部门间互相沟通和协商的平台,扶植和鼓励新金融发展。具体建议包括: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转变监管观念,确立审慎监管的主导思想,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监管水平,推动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方式转变等;条件成熟时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统一监管机构,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管资源进行整合。

有专业人士建议未来要减少监管的过度谨慎而抑制创新,监管机构和金融业界之间要形成人才流动。如果监管人员对金融产品不了解,他们对新产品会有一种天然的恐惧感,不敢批准新产品进入市场。如果业界的人才——特别是有新产品经验的人才——能够不断地流入监管机构,就会有助于监管部门与时俱进。

而从整体金融体系的重构来看,有学者建议应构建由政府引导全局、兼顾市场主体需求的新金融发展系统。中国金融系统是金融中介主导型,因此金融改革的突破点应该是金融中介的市场化经营。政府可以推出优惠的财税政策,并为微观创新主体提供金融支持。例如,对金融机构税后利润用于研究开发,返还相应的所得税;对符合政府导向的企业自主研究开发项目实施奖励,给予奖励或贷款贴息;等等。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应着重于宏观政策的统筹,包括监管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等。此外还要保证公共政策工具的有效性,构建协调的监管机制。

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也将是下一步改革的重点。地方政府介入金融资源配置可以完善金融运行环境,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结构优化,降低中央政府直接控制金融的成本。然而目前地方政府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而过度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同时,也导致了对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功能的片面化认识。此举有可能会削弱货币政策执行效果,影响金融稳定,损害金融市场效率。因此,有关部门应确定地方政府金融管理的行为边界,同时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合理引导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行为,并制定一定的规章制度,以规范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职能,提高其专业化、市场化水平,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介入金融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

除此之外,我国还应大力促进和规范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近些年,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在鼓励和促进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方面,已经出台了许多项意见、政策和规定,可以看出态度是非常明确而积极的。党的十八大再次对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给予了高度的重视,特别强调要“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这是2013年以后若干年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也是需要着力解决的核心问题。

现有的民营金融机构规模普遍较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由于其分散在各地并主要是在县域和农村地区,金融监管网络难以有效覆盖。因此,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加强对其业务规范性的指导,促使其不断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并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工作和强化监管力度。民营金融机构自身必须建立起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的业务流程,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必须与其业务规模和经营决策相适应;同时,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措施,针对不同类型的民营金融机构,建立个性化、差异化的监管指引,对不同风险程度的金融机构采取有区别的监管措施,明确监管的重点领域、环节和对象,防止出现民营金融机构的监管空白,保证民营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并且通过相关政策和制度配套,为民营金融机构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包括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切实保护存款人利益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强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意识和风险处置责任;完善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明确界定民营金融机构的营运模式、经营范围、获利限制和违法责任等要素,净化民间金融市场,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结合我国当前深化金融改革的实际情况,我们需要加强对金融风险的控制与预防,特别是在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需要协调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为此我们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资金定价和货币定价机制。通过资金和货币定价机制的改革,将有利于降低我国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从而有利于我国金融体系持续、健康地发展。

第二,继续深化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在这个过程中,我国应构建有效的信用评级体系,通过提高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能力,同时完善社会抵押和担保体系,从而有利于解决我国金融系统中的结构性问题。

第三,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金融创新的监管体制。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创新能力需要不断加强,与此同时还需要构建一套符合我国金融发展实际情况、面向国际的金融监管制度。明确金融创新的方向——提高金融系统整体的运营效率和竞争力。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降低金融系统,甚至是整个经济系统的系统性风险。我国只有在实现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国际化程度。

第四,强化我国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采取的是“三会一行”的多元监管模式,这容易产生监管主体的缺位、监管标准不统一,以及协调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属于机构监管范畴,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化以及金融系统复杂性的增加,该模式容易产生监管差别,从而使得市场竞争条件受到破坏。因此,我国在完善金融监管模式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是监管协调问题,即建立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

第五,为防止国际金融风险的输入,我国应建立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机制。当前金融领域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全球化,这也意味着金融风险的全球化。我国金融机构及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十分重视国际金融风险的防范问题。我国金融发展与开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为了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我国金融监管部门需要重视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主要包括信息交流、政策协调、危机管理和处理的联合行动。我国已经成为了国际上主要金融组织的成员,这为我国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范围还将进一步扩大,深度也会进一步加强。

第三章 “新金融”的发展模式、监管套利与风险暴露

第一节 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以及监管套利

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析

1.商业银行理财欣欣向荣

在萌芽与起步阶段的2004年和2005年,市场上理财产品的数量非常少,仅有114只和598只。很快,随着利率市场化步伐的加快,在银行、企业和居民供需双方的影响下,理财产品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截至2012年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达7.6万亿元,超过信托业、保险业的资产规模。银行业总资产规模为131万亿元,银行理财产品余额占比约为5.8%。而2011年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4.6万亿元,2012年增幅高达65%。2007年,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仅为5 000多亿元。见附二图3-1。

2.财富效应彰显魅力

2011年全国160家银行为客户实现投资收益达到1 750亿元。随着银行理财产品发行规模的增大,2012年,全国18家主要商业银行通过理财产品为客户实现的收益就超过了2 400亿元。从收益率水平上,2012年,银行理财产品的年化加权平均收益率达到了4.1%。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目前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活期存款利率分别为3%和0.35%,二者较4.1%分别低了1.1%和3.75%。

3.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动因

(1)市民需求旺盛。理财业务作为一个市场化的产品归根结底还是为了满足客户的理财需求而产生的,是利率市场化的产物。随着国内经济平稳健康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财富持续快速增长,但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使得人们有着强烈的财富管理等金融服务需求。社会整体文化水平的提高让人们不仅仅满足于存款等低收益、低风险的金融产品,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日趋多元化。商业银行为了充分满足客户的多元化资产配置需求,理财产品应运而生,而随着一些市场化步伐较快、创新意识较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上的成功,理财业务也迅速成为国内银行的主要零售业务之一。

附二图3-1 理财产品迅猛增长

(2)融资需求。从社会融资总量来说,2012年全年社会融资总规模为15.76万亿元,较上年增速达22.8%,其中人民币贷款为8.2万亿元,较上年占比下降6.1个百分点至52.1%。而其中非信贷融资大幅增加,已经占据了社会融资总量的“半壁江山”,这反映了近年来信托、债券等多种融资方式取得较快发展。

随着非信贷融资需求的增加,信托、券商等渠道将各类融资项目重新设计包装并与银行合作推出理财产品而向银行客户销售,使得理财产品种类越来越丰富、结构日趋多元化,业务也呈现日渐火爆的趋势。此外,旺盛的非信贷融资需求也变相推动产品收益率进一步上涨,在未能充分披露风险的情况下,理财产品看似高收益低风险的特点也使得其似乎具备了比存款等传统银行金融服务更强的市场竞争力,成为市民竞相追捧的对象。

(3)商业银行发展需求。自央行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以来,银行资金压力骤增,揽存成为银行主要的业务目标。然而,在存款市场白热化竞争的态势下,商业银行包括一些国有大银行不得不利用理财产品作为辅助手段来吸引资金和客户。对于网点数量明显少于国有大银行的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来说,它们面临的压力更大,理财成为促动这些银行零售业务提升的重要业务。

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取决于两方面因素:一是理财资金投资基础资产所获得的收益率;二是银行收取的管理费、销售费与托管费等与理财产品相关的费用。为了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我们发现中小银行往往愿意收取相对较低的管理费用,让利于客户以获得薄利多销的效果,因此中小银行通常以提升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的方式来吸引客户,达到市场份额最大化的竞争目的。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2012年10月时任中国银行董事长肖钢公开抨击理财产品,一时间理财产品“庞氏骗局”的说法甚嚣尘上。肖钢认为,当下处理该问题的简单做法多为银行采用“发新偿旧”来满足到期产品的兑付,本质上就是“庞氏骗局”。此外,业内关于理财产品影子银行风险的说法不一而足,资产池的运作模式更为各界诟病。由于理财资金是信用债的重要买方,信用债的其他买方也为之惶恐。

在媒体上,有关银行理财产品的负面报道铺天盖地而来,理财亏本、销售经理私售产品的现象频频曝光。此外虽然根据产品说明书,浮动型产品并不保证收益,但刚性兑付已成业务潜规则。这种情况下,发行银行也很无奈,一方面要处理纠纷应对舆论的质疑,另一方面也不得不为各项投资兜底,以维护声誉。我们认为。理财产品主要存在以下几类风险:

1.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有很多是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债权资产业务。非标债权资产业务的实质是债权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最突出的风险是信用风险,但是理财产品在银行属于表外业务,此类业务由融资项目管理人(通常是信托或券商)来负责管理风险,法律上银行没有责任,所以银行不会像管理信贷风险那样去管理此类业务的风险。但是作为项目管理人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或基金公司长期在资本市场操作,其强项是市场风险管理,对于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弱。因此理财产品业务造成了信用风险管理的缺失。

2.资金池期限错配风险

近几年来,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后通常把资金归集到资金池中,通过错配方式模糊理财产品投资方向,许多理财产品没有明确披露资金投向,投资者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资金投到哪里、收益如何。而一旦发生亏损,银行可以利用资金池通过“发新偿旧”来满足到期理财产品的兑付,从而隐藏了资金池和资产池的期限错配风险。但是击鼓传花的游戏一旦玩不下去,则风险立现。

3.潜在代偿风险

尽管理财投资属于银行的表外资产,但是实际上银行为这些资产提供各种类型的隐性增信和担保(如银行担保回购),一些银行事实上承担了潜在的代偿风险,该风险属于银行理财产品表外风险且未在银行资产负债表风险内披露。真正理财产品应该做到“买者自负、卖者有责”原则。银行代替投资者承担了一部分代偿风险,造成投资者对风险认识模糊,银行未有效计提该部分风险带来的资产损失,这一现象是不合理的。

三、银监会8号文件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影响的分析

2013年3月,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理财产品资金来源、运用一一对应,账账相符。二是增加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8号文件要求银行应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项目、剩余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三是限额管理,以资产规模约束理财产品扩张。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和商业银行上年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对于已投资达不到以上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应比照自营贷款在2013年底前按风险加权资产计提资本。四是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和股权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8号文件的出台对银行理财市场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1.理财产品中非标准化资产面临调整,信用债需求增加

此次对理财产品的限额管理,要求银行保持理财规模与资产规模相匹配。2012年底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7.1万亿元,按照35%计算,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上限为2.49万亿元;而2012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为133.6万亿元,按4%计算,则上限为5.34万亿元。

根据WIND资讯公布的2012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投向分布,债券类占比28.5%,利率资产占比31.6%,其他类为31.7%,股票、票据和汇率资产占比分别为3.2%、2.2%和1.1%,其中其他类资产主要为信托和另类产品标的,因此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占比为38.2%,超过35%,按照2012年7.1万亿元理财规模计算,则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转债券资产的总规模超过2 000亿元,尤其很多中小银行理财产品的调整压力更大。从短期来看,具备高票息的中低评级信用债是替代非标准化资产的首选,理财产品会整体提高债券资产比重,对信用债需求显著增加。但由于资金池—资产池业务实行一一对应的监管要求,增大了商业银行通过久期错配和风险错配、以滚动资金投资高风险高收益债券的难度,产品流动性要求提高,资产久期须与负债久期相匹配。目前银行理财产品以1~3个月内期限为主流,占比约60%,6个月以内产品占比接近90%。我们认为,银行理财产品资产配置面临降久期的需要,对中低评级的需求可能下降,相对而言信用债短端受益更为显著,同时出于流动性考虑,对于利率债的配置也会增加。

2.银行理财产品发行规模增速放缓,预期收益率下滑

该监管措施将降低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规模和速度,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也将下滑。2012年底银行理财产品存量规模达7.1万亿元,同比增速53%,其中,1、3、6个月期的理财产品平均年化收益率分别为4%、4%和5%。随着对非标准化资产的规模限制,以及银行投资非标准化资产时需增加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等程序,银行理财产品发行规模和增速将较2011年明显下降,预期收益率相对下滑。我们认为,银行理财产品主要替代的是低风险偏好及低收益的居民和企业活期存款。因此,投资理财产品的资金会主要回流至银行存款,有利于保持银行间资金面的相对宽松。

3.表外信用融资规模受限,债券供给将显著上升

银行理财产品、票据融资、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是支持表外信贷扩张的重要渠道,也是社会融资规模快速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认为,本次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收紧会抑制非银行中介机构的信用融资规模,增大对于债券市场融资的依赖,债券供给将显著上升,发债主体信用资质相对下沉。在2012年的影子银行贷款投向中,房地产和地方政府基建项目融资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银监会出台的463号文和《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除监管的指导意见》等,先后限制了政府融资平台的表外信贷融资能力,因此,只有通过发债和发行标准化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筹集相应资金,预计中低评级信用债供给将会显著上升,信用资质下沉,信用风险有所上升。

4.资金面对经济回暖的支撑力度下滑,复苏动能有限,利率债或有机会

社会融资规模的快速扩张是助力本轮经济回暖的重要因素。2013年1~2月新增社会融资总量分别为2.54万亿元和1.07万亿元,M2同比增速分别为15.92%和15.2%,我们以“社会融资总量同比增速—名义GDP增速”来衡量广义宏观流动性,发现2013年1~2月流动性处于较为宽松状态,从历史数据看,是自2010年以来该指标的峰值水平,非银行信用中介的大量融资支撑了房地产相关投资和政府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拉动了经济企稳复苏,但经济的内生增长动力仍然较弱,复苏动能有限。

此外,自年初以来的463号文、房地产调控、《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除监管的指导意见》和本次出台的银监会8号文,均对房地产和政府投融资做出一定遏制,将造成整体流动性和社会融资规模的紧缩,由于广义信贷增速领先投资和经济增长,我们认为,未来经济复苏动能有限,投资增速下降将抑制生产需求和通胀,利率债的长端收益率或有小幅下降的机会。

5.流动性方面紧缩表外,增加表内,有信用风险,但传染性降低

从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的角度,我们认为近年银行表内贷款规模和银行间市场流动性将保持相对宽松,以提供经济增长的必要资金支持,“紧缩表外、增加表内”,弱化非银行信用中介的信贷创造能力。银行间流动性的适度宽松有利于债券收益率短端出现一定下滑,我们认为,今后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推进还将加速,进一步改善银行融资能力,增强银行信用创造作用。

随着影子银行融资的收紧,部分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和信用违约风险事件的概率升高,但我们认为一方面社会和投资者的风险容忍度逐步提高,信用事件冲击的影响将会相对降低,对于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的规范和信息披露透明度的提高,也有利于降低风险传染性;另一方面,银监会此次8号文的出台,本意在于规范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并不意在紧缩经济,抑制信贷扩张,因此,考虑本次政策对经济和融资的负面影响,未来政策上或许将放松银行表内贷存比约束等限制,以对冲负面影响。

6.供给扩张,需求足以支撑

我们认为近年大类资产全面转向风险资产(如股票、房地产和大宗商品)的概率较小,债券类资产的需求仍在,足以支撑供给扩张。本轮经济复苏和企业利润上行的动能均有限,业绩改善、对于影子银行和地方融资平台项目的清理以及房地产调控的深入,都对经济造成一定冲击,并压制股票类资产的反弹。房地产在严格调控下量价齐升的态势将得到遏制,预计价格保持小幅稳中有升。大宗产品类在海外需求弱复苏和美元中期走强的大背景下不具有强势上涨的动力。因此,2014年经济弱复苏、通胀可控、流动性中性略偏宽松的环境对信用债的投资仍然相对有利。

由于银行借道证券、信托投资的通道业务受到限制,我们认为对于中低等级信用产品需求将会相对下降,流动性回归银行有助于保持银行间流动性适度宽松,相对利好短久期、高等级信用产品。

对比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和农信社等的债券持有类型,发现全国性商业银行债券配置结构上最为稳健保守,国债、金融债和信用债占比分别为35.7%、51.4%和12.5%,而城商行、农商行和信用社等的信用债持有比重则显著高于全国性银行,显示出较高的风险偏好,信用债投资占债券投资的比重分别达到24%、33.6%和51.4%。从时间变化上,自2009年后各类型银行持有的信用债比重均呈现显著增加趋势,尤其以农信社、城商行和农商行等中小银行持有信用债占比上升更加显著。相应的,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持有比重相对下降。我们认为,未来全国性商业银行对于信用债的需求将会继续上升,需求结构将向中高评级的信用债迁移。

四、商业银行的应对策略

由于非标规模与银行总资产挂钩,大银行优势明显,冲击最大的将是,近几年理财业务呈几何级膨胀的城商行等中小银行。过去一年,在存款理财市场白热化竞争态势下,中国的城商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几乎陷入理财业务非理性扩张状态。

从长期来看,“8号文件”的各项要求执行成本可控,有利于重建并长久稳固理财投资者信心。真正将“买者自负”的责任落到实处,避免表外业务风险向表内业务的传递和转移。因此,新规对银行影响有限,从长期来讲有利于银行理财业务和整个银行体系的持续稳健发展。

“8号文件”对于非标准化资产的定义把所有不在银行间以及交易所交易的资产统统归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基本把信托、券商、基金、产权类交易所挂牌的所有产品纳入管理;对非标准化债权分开建账,单独管理,增加管理的手续环节,对于混合打包以及资金池对接一揽子的类非标准化债权产品进行了厘清,这种厘清让银行对各个产品进行独立规划,增加了透明度,也为信托产品等入池增加了很大难度;商业银行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这意味着信托等要进入银行渠道必须做大做强,否则必将遭到淘汰。

银监会“8号文件”的发布可能对银信、银证业务规模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同时也是促使这些渠道进行业务转型的契机。对于具备渠道优势的大券商资管以及投行业务和固定收益业务实力优秀的券商,“8号文件”掐死了毫无营养的银证通道,也打开了资产证券化的突破之门。为满足35%的限额,银行有做大标准债券理财基数的需求,由此将导致银行对标准债券需求增加,短期利多债市。其次,对非标准债权的限制,会促使各方努力将其转化为标准债券。随着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在交易所的上市,短期内私募债将会成为理财产品最方便的投资方向。因此,预计未来一段时间,私募债发行会有明显增长。

为应对银监会“8号文件”的“紧箍咒”,我们认为商业银行应该做好以下几项应对措施:

1.结构调整

以中信银行为例,根据中信银行2013年3月29日在业绩发布会上披露的“非标资产”理财规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中信银行共有18大类2 339只理财产品,产品余额为2 791多亿元。其中,按照银监会的标准,投向非标资产的产品有1 515多亿元,占比64%,这一数字也占到2.96万亿元资产规模的5.1%。按照“8号文件”双红线限额管理原则,中信银行已经超过35%和4%的限额标准。

中信银行的数据有一定的代表性,据此推测其他上市银行的理财产品中50%~60%是非标理财产品,而非标理财产品占资产规模比例为5%~8%。银行需要对非标理财产品进行结构性调整,但大部分银行在9个月宽限期内应该有能力化解监管压力、实现平稳过渡。

具体来说银行可以通过出售或提升总量、摊薄占比的方式对非标理财产品予以处置,即减少项目融资类产品的发行。但在银行压缩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类理财产品的过程中,产品的平均收益率也会呈下降趋势(收益率相对较高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类理财产品比例受到限制,会降低理财资金的投资收益率,使得产品平均收益率相应调低)。

2.管理手段

为应对“8号文件”的监管,还需要进一步规范理财产品的管理。如清晰化理财产品的投向,尤其是对非标准化债权投资进行披露,并且要披露给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人;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如此,银行理财产品的“安全质量”将进一步提高,投资者拿到的产品说明书将更加全面地反映出所投资资产的“全貌”。

3.产品创新

理财产品收益率的下降,势必影响到投资者资产配置的选择,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投资者,他们可能会转向信托等渠道购买产品。面对流失客户资源和产品竞争力相对下降的预期,银行也应在产品创新方面做足努力,通过丰富产品类型,调整产品结构,强调银行专业化服务的能力,来稳固自身的市场占有。

加大研发创新的力度,多做一些标准化的债权性资产和投资性资产的新的业务模式,加大债券、资产证券化、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放、结构化衍生产品等的挂钩产品,将是理财业务未来的产品创新方向。

综上分析,“8号文件”看似为银行理财业务套上了“紧箍咒”,但实际是为非标业务正名,在明确了监管要求之后,此类业务将来可以名正言顺地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大力发展,对于银行理财业务来说有利于长期健康平稳的发展。当然有力的监管将对银行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对于大行来说由于管理更为规范,相比小行所付出的管理成本更少、达标率要高,发展后劲更足,实实在在地印证了“强者恒强”这句话。

第二节 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创新与发展

一、上海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总体态势

2012年以来,上海市存贷款保持适度增长态势,本外币各项存款和各项贷款总量分别突破6万亿元和4万亿元,信贷结构不断优化,较好地支持了本市实体经济发展。2012年,上海各银行继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上海市中外资银行全年新增的境内企业贷款中,中小微企业贷款占76%。年末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由年初的63.3%上升至64.1%。见附二表3-1。

附二表3-1 上海市2012年中外资金融机构本外币信贷收支表 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2013)。

2012年1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出台了《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支持上海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加强对上海地区金融机构、辖区人民银行系统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更好地支持上海实体经济建设。上海各金融机构和辖区20家中心支行认真贯彻落实上海总部工作部署,主动实施“一把手”负责制,形成了各自推进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工作思路、目标和实施意见,为支持上海和辖区实体经济发展贡献了力量。

上海银监局也在多方大力支持下,通过政策创新、机制创新、服务创新促进小微金融发展,有效落实银监会差异化准入政策,推动上海银行业积极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信贷结构和盈利模式,上海银行业小微金融服务在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都得到提升。

截至2013年第一季度末,上海银行类小微企业贷款余额8 558.60亿元,较年初增加204.68亿元,高于同期各项贷款增幅4.99个百分点。其中,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 160.8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幅54.33%,高于同期各项贷款增幅44.79个百分点。另外,信贷覆盖面扩大且户均余额下降。第一季度末,上海银行类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户数超过16万户,占各项贷款户数的88.43%,较年初增加7 078户,增幅为4.56%。其中,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为9.5万户,比年初增加9 655户,增幅11.36%。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户均余额122.61万元,较年初减少1.2万元,显示贷款重心继续下沉,覆盖面不断扩大。

近几年来,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各商业银行做了许多的创新探索,如各大银行都专门设立了中小企业融资服务部,也创新了许多产品,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等等。2013年,上海地区法人银行发行的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规模350亿元,其中已用于小微贷款投放330.32亿元。

截至2013年3月末,全市各银行科技金融和中小企业信贷专营网点已达193家,其中新设及筹建专营支行91家,改建专营支行102家。小微金融服务网点遍布全市17个区县的各个园区、市场和社区,基本实现小微企业在方圆2公里范围内可找到一家银行网点办理业务。

然而与此形成反差的是,中小企业综合性调研结果显示,90%以上的受调查民营中小企业实际上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由于国内中小企业的统计数据不完善,统计口径也五花八门,更少有详细披露贷款余额及授信企业户数结构的,因而很难对上述背离原因进行详细的量化分析。但从部分区域银行业监管部门、银行业协会及部分上市银行接受采访时所透露的只言片语信息,还是可以管窥一二,见附二表3-2。

附二表3-2 各银行中小企业授信数据

资料来源:课题组根据收集资料整理而成(2014)。

上述数据从分类上看,有的是区域银行业总体数据,有的是单个银行的数据;从口径上看,有的是中小企业数据,有的是小企业数据;从银行结构上看,既有大型银行,又有中型股份制银行,也有小型城市商业银行。尽管口径不完全一致,时点也不完全一致,但基本囊括了当前我国的主流银行,从中大致可以看出,银行对中小企业授信的单户平均余额在1 000万元左右。由此推算,全国中小企业贷款21.77万亿元,意味着约有220万户中小企业能获得银行融资,约占中小企业工商注册数量的20%,占全部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不足5%。

这揭示了当前统计数据与中小企业融资感受不相称的一个重要原因,即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融资过于集中,中小企业融资难呈现明显的结构性特征:较优质的企业垄断了大量的银行资源,导致银行融资在中小企业中分布不均衡。其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更为突出。按照60%的资产负债率计算,单户中小企业总资产最保守也在2 500万元以上。这远远超出了小微企业的规模。意味着占据中小企业总数量80%以上的小微企业,在银行获取到融资的可能性极低,其融资难问题更为严重。2010年底,美国小企业贷款(小于100万美元)总额达6 522亿美元,占同期商业银行贷款总额的29.0%;而同期我国小企业贷款比例仅占17%,尚有相当大的增长空间,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课题组从2012年开始对上海的科技产业化融资问题进行了调研,走访了近100家科技企业。我们发现,当前科技小企业短贷长投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也就是科技企业很难获得中长期融资,这使得科技企业资本性支出的意愿不强。

二、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模式

为了迎接“金融脱媒”带来的挑战,商业银行的信贷客户也在逐步下移,中小企业客户成为各家商业银行的重点目标客户群。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相继出台了各种各样的政策来鼓励商业银行,以增加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例如,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计入存贷比监管,银行可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资本核算上也有相应的差别等。近期,银监会下发《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7号文)。核心内容包括:一是小微企业客户数或授信余额占比达到一定水平,可允许其在同城支行开设家数及时间间隔享有政策优惠;二是优选小微金融服务较好的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试点,拓宽小微贷款资金来源;三是资本方面在权重法优惠基础上增加内部评级法下小微适用零售业务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上海银监局也要求小微金融服务工作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本质,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确保实现“四个不低于”,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的贷款(含同口径个人经营性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含同口径个人经营性贷款)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由附二图3-2可见,中小微企业信贷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主要业务。我们知道,制约中小企业信贷的主要障碍是信息不对称。理论上,学者们认为解决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难点的方案是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服务。林毅夫和李永军(2001)、张捷(2002)等从信息、交易成本、银行组织结构等方面说明了大银行不具有进行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优势,因而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只能通过发展中小银行才能实现。然而国内外实践表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并不是一定要依托中小规模的银行,只要根据不同的市场信用环境以及经济、技术发达程度,对银行的组织架构、业务流程加以调整,辅之以先进的信息技术和风险控制模型,也可以开展好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美国学者Berger等人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贷款技术归纳为以下四大类(见附二表3-3):

附二图3-2 2012年部分上市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占比与增速

附二表3-3 企业贷款技术

资料来源:中信建投证券研究发展部(2013)。

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中运用最广泛的是后三种信贷技术,其中最后两种贷款技术经常运用于小微企业信贷。我国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模式目前是位于这两种业务模式中间,即利用上下游企业、配套企业等对目标企业的较深入的了解,破解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中小企业财务报表的不健全性,无法完全依靠贷后对企业财务指标约束来控制贷款风险。对此,我国商业银行采取了很多主观判断方法,例如采用以非财务指标(包括企业的经营情况、管理能力、还款意愿和信贷管理等)为主、财务指标为参考的方式对信贷风险进行控制。同时,通过实地调查,重点分析企业的经营情况、企业管理层的管理经验与能力、企业及实际控制人的个人信用记录等,并结合物流、资金流等信贷管理手段来有效规避因财务报表不健全而带来的信贷风险。

附二图3-3 商业银行“三品、三表、三流”审核

此外,为应对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特征,大多数商业银行重新设计了营销、审批、风控和贷后管理流程。例如,民生银行根据“商贷通”客户特点建立了专业的规划、销售、审批和贷后团队,同时,积极整合行内外资源,实现零售银行与电子银行、信用卡、信息中心和公司业务等多部门的协同营销与联动服务,实现申请渠道和服务方式的多样化,建立标准化、流程化和专业化的作业流程。在资料收集齐备的情况下,实现“初次申请,3 天答复;二次申请,1 天答复;信用客户,3天放贷”的承诺,大大提高了审批效率,赢得了更多的客户。中行上海分行在全市形成了239个营业网点、21家管辖支行和市分行中小企业部三级服务体系。在全市各网点建立起一支近400人的专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队伍和约1 000人的“专业不专职队伍”,针对小微企业贷款数额小、笔数多的现状,采取批量处理的方式,提供专业保障。为鼓励支行员工拓展中小微企业业务、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分行给予业务人员万分之八的奖励政策。

三、商业银行科技信贷业务发展面临的障碍

研究表明,利息收入、客户资源和交叉销售、政府政策、市场形象、市场竞争、市场潜力因素是上海地区商业银行发放科技贷款的主要驱动因素。但大多数银行推出的科技金融服务和产品示范意义远大于实际推广价值。通过课题组的广泛调研,发现仍存在以下问题。

1.商业银行对于高科技企业的融资模式仍然陈旧

商业银行对于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已从单纯依赖抵押和担保,转向对企业经营和现金流的倚重。银行通过动态监测、循环授信、封闭管理等方式,积极推动和发展应收账款、订单、仓单、出口退税账户、股票、保单质押等基于产业链的融资创新产品;通过股东信用保证贷款、订单融资、信用贷款等信贷产品促进中小企业滚动增信,满足企业不同期限资金需求;通过对经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障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积极提供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通过由借款人提供符合规定的企业资产、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财产抵押以及保证担保等,探索“抵押+质押+保证”的组合担保贷款,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轻资产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然而这种经营模式的转变并没有解决科技型企业研发资金不足以及中长期投入的困境。银行虽然对企业的抵押和担保品种类进行了拓展,但针对科技型企业特性的股权质押融资和无形资产质押融资还未形成常态。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例,尽管《物权法》的出台已经为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质押物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最后一公里”问题。主要原因:第一,缺少专业性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评估标准、操作程序,知识产权的价值难以界定。第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也不够完善。大多数企业只是通过交易所来发布信息,而交易则是私下进行,并不通过正规、透明的产权交易所渠道发布和交易,商业银行很难以此为质押物。不可否认,有一部分科技型企业的确从中受益,但前提是受惠的企业往往是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这类企业不全是依靠知识产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它们通过许多质押物组合使用,知识产权质押的比率只是一小部分。因此,很多银行针对科技型企业推出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往往是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例如,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张江模式”的信贷总额度仅有20亿元人民币,相对于其资产规模,这一产品所占分行资产的币种达不到0.5%,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

2.科技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有待健全

科技型中小企业财务报表无需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大多不健全,透明度差,导致财务信息严重不对称。同时,很多小企业出于应付上级部门检查与偷漏税款等原因,常常存在多本账的现象,这样财务信息就严重失真,造成商业银行无法辨别企业风险承受能力,从而难以达到银行放贷的条件,这就需要花费比较高的融资成本。而作为银行来说,做信贷有一个成本效益分析,中小企业单体小,对银行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对比较大,回报较小,这导致中国银行对一些中小企业贷款会丧失积极性。

3.商业银行的业务流程需要进一步完善

由于中小微企业单体授信额度小、企业区域覆盖面大(以“张江模式”为例,现已覆盖上海张江高新区所辖全市一区十二园及紫竹高新区)、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评级体系有待摸索等背景,与常规的大企业授信业务相比,中小企业授信业务成本收入比、营运成本仍处于较高水平。例如,对公司治理尚不健全和透明的中小企业实施尽职调查、信贷审批、贷款文件、贷款操作所涉及的人力物力。为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改造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获得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对中小企业设立独立的审批和信贷准入标准,压缩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流程,切实提升贷款审批效率。例如,推动小企业贷款网络在线审批,建立审批信息网络共享平台等。

4.银行科技信贷定价机制还不健全

从国际上看,贷款定价的主要方法包括成本加成法、基准利率加点法、最优贷款利率加点法、客户盈利性分析法、基于RAROC 的定价法等,对于中小微企业信贷比较适用的方法包括基于信用评分的基准利率加点法、基于同业竞争的贷款定价法、关系型贷款定价法。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在一定幅度内可以对中小企业信贷进行灵活定价,如以基准利率为准,按照“六级分类”确定不同企业贷款执行利率,即:“一至二级”中小企业保证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抵押贷款利率至少上浮5%;“三至四级”中小企业保证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0%,抵押贷款至少上浮10%;“五至六级”中小企业抵押贷款利率按照基准利率上浮20%。但这并没有解决商业银行风险与收益不对等的问题。事实上,我国利率政策不灵活是商业银行惜贷现象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在现有体制下,一方面,优质客户有限,它们成为银行争夺的主要对象,而这部分企业恰恰资金需求并不十分紧迫;另一方面,由于信用担保缺乏,众多中小企业贷款无门。在利率管制严格的情况下,银行显然缺乏为风险相对较高的中小企业贷款的有效激励。

5.我国商业银行为科技企业提供交叉金融服务的能力还十分欠缺

许多人谈到科技金融,都非常推崇美国硅谷银行的成功经验。但事实上,硅谷银行的成功与银行和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的交叉金融服务是分不开的。浦发硅谷银行是浦发银行与美国硅谷银行合资成立的,致力于为中国科技、创新企业及其投资者提供服务的创新型银行。但由于硅谷银行进入中国后很多政策仍在争取或磨合过程中,因此目前的合作仍以浦发银行为硅谷银行提供政策方面的咨询协助以及硅谷银行向浦发银行推荐外资客户为主,这说明我们在科技信贷制度的“顶层设计”方面仍需更多突破。以德国为例,德国的银行都是全能型银行,这些银行大多数都采用客户盈利定价法,从企业的发展潜力、银行之间的竞争情况、交叉金融服务补贴三个方面调整对企业的贷款定价水平。银行与客户间紧密而全面的关系使银行在中小企业贷款进行定价方面更倾向于运用客户盈利性分析法。基于银行与借款企业之间的金融合作关系的深度和广度,银行给予合作关系良好和紧密的企业的贷款利率1%~1.5%的优惠。

第三节 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模式

2013年2月底,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3月15日在前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修订发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新规标志着业务由试点转为常规,并试图通过扩宽基础资产范围、增强流动性安排等对业务环境进行改善。

新规虽然相比于征求意见稿在放松力度上有所收紧,但相比2010年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有明显的完善和放松:扩大了基础资产的范围,将信贷资产纳入其中;降低了业务门槛,放宽对证券公司的业务限制;强化了流动性安排;放松了证券公司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见附二表3-4。

附二表3-4 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续表

一、券商资产证券化概念与类型

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稳定未来现金流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通过结构重组和信用增级,发行可供资本市场投资的证券的一种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是从2004年开始的,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2013年3月15日发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由试点开始转为常规业务。广义资产证券化分类如附二表3-5所示。

附二表3-5 资产证券化分类

资料来源:杨晔,杨大楷.融资学[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3.

我国资产证券化可以根据监管机构的不同划分为两部分,分别由银行和证券公司主导,见附二表3-6。

附二表3-6 资产证券化业务类型

续表

资料来源:杨晔,杨大楷.融资学[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3.

二、券商资产证券化产品与银行贷款、信托、公司债的对比

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特别之处主要有:对基础资产的独立性和可定价性有较高要求——一般而言,都要求基础资产有较为长期、明确的历史收益记录,而诸如房地产项目等由于未来不确定性较大,项目收益与市场波动、销售情况等有很大关联的都很难成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标的;可以降低融资主体的融资成本,改善其资产负债表——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通过资产剥离为企业提供了很好的降低融资成本的工具;通过资产的打包以及相关的信用增级安排,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评级很有可能高于公司自身的信用评级,从而为公司降低融资成本。

资产证券化通过“真实出售”实现基础资产和母公司的风险双向隔离:一方面,即使公司破产,债权人对公司已出售的资产没有追索求偿权,保证了资产收益权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即使资产收益权出现不能偿付的风险,理论上来说,融资主体也没有刚性兑付的义务(有内部增信措施的除外)。见附二表3-7。

附二表3-7 券商资产证券化产品与其他融资方式对比

资料来源:杨晔,杨大楷.融资学[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3.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进一步规范、放松和转常规,对证券行业是显著利好。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有着广阔的市场需求和规模空间。银行、政府、企业都将成为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推动者。在商业银行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被束缚于过去刺激经济政策形成的长期融资项目中,资产证券化可作为过去经济刺激政策的后续补充措施,实现政策进入与退出的合理匹配。

附二图3-4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规范发展的意义

三、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对行业的影响

1.资产证券化市场三足鼎立,跨市场配合仍待磨合

目前,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呈现证监会主导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银监会和央行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ABS)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导的企业资产支持票据(ABN)三足鼎立格局。在多头监管、市场分割的形势下,本次新规松绑后,跨市场业务能否顺利开展仍待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2.新规全面松绑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

新规在六大方面实现了突破:一是基础资产扩大;二是实现破产隔离,可以满足发行人资产出表需求;三是提供更宽泛的交易平台,允许做市,增加流动性;四是明确两个月的审核周期;五是不强制产品评级,为私募发行成本的降低增加了可能性;六是市场开放,包括基金、期货、银行、保险、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也可照此规定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3.国内市场方兴未艾,放松管制、增进市场融合才能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国内资产证券化起步晚,目前尚处于初始阶段,相比成熟市场,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偏小。预计该市场潜在规模应该超过10万亿元,未来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有赖于各方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协调监管,打通不同市场之间的壁垒,降低准入门槛,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

从第一批试点产品的流动性来看,在深交所挂牌的产品交易金额达到213亿元,是所有市场中最大的。事实上,如果考虑产品的存续期,那么深交所产品的平均年化换手率低于130%,上交所和银行间产品的平均年化换手率更是在5%以下。同期,美国MBS的换手率则达到了7.93倍。见附二表3-8。

附二表3-8 沪深交易所、银行间市场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情况 (截至2011年底)

资料来源:课题组根据表内交易所网站数据整理而成(2012)。

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意义即增强资产的流动性,资产证券化产品二级流动性市场的建设与发展,可以反过来推进一级市场的繁荣。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二级市场流动性的缺失,已经极大地制约了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创新和发展。

截至2011年末,美国市场狭义资产证券化(未包含MBS、CDO)的市场存量为1.82万亿美元,欧洲市场存量为0.27万亿美元。根据深交所的资料统计,从2005年8月份至今共发行了11个专项计划,累计融资额为287亿美元,折合46亿美元,无论从绝对额还是占GDP比例都远低于成熟市场水平。

2012年国内信托余额7.47万亿元,其中93.5%为资金信托。而资金信托的投向主要集中在以基础设施收益权为主的基础产业,和以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为主的工商企业。房地产占比只有9.85%。2012年信托资产管理规模已成为国内管理资产规模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金融子行业,本次新规调整中列明了可以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形态,基本上可以覆盖到目前信托的业务领域,拥有可进行转让等相比信托更多优势的资产证券化切入到同类业务领域中,未来成长空间巨大。

第四节 上海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与绩效

一、上海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特征与环境

上海市作为国家金融中心,也是众多VC/PE机构聚集地。自2011年1月上海市金融办发布《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以来,截至2011年底,上海市政府已批准了14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PE)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资格。其中,凯雷复星基金、黑石集团与德同资本已成为首批“QFLP结汇试点”企业。截至2011年12月初,上海已批准15亿美元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额度。

长期以来,上海优秀的整体金融环境一直是吸引VC/PE机构首选上海的重要因素。针对金融机构总部落户上海,上海方面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对人才、资金等方面都提供了支持。除PE类金融机构纷纷将总部落户上海外,包括风险投资(VC)在内的金融要素机构也先后落户上海。作为国际上最重要的交易市场、信息市场、交流市场之一,作为国家战略支持的金融中心,上海是所有金融企业的必争之地。

在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上海连续推出创投引导基金。按照上海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战略部署,为大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上海市政府在2010年设立了30亿元的引导基金。2011年4月,该引导基金与正赛联、创新工场等首批12家基金签约,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和生物两大领域内的种子期和早期创业企业。截至2011年9月30日,12家基金已全部按照原定计划完成募资协议及报批,基金总规模约为40亿元,引导基金承诺出资约8亿元。11月22日,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而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与天增地长、达晨、亚商、华枫清洁能源和大学生创业借力基金等第二批6家基金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合作成立的基金投资方向为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五大新兴产业领域。另外,引导基金还将及时启动面向全部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文化产业领域的第三批创投基金招标工作,并积极探索建立“投贷保联动”合作机制,鼓励创投基金探索“基金+基地”、海外人才国内产业化等各种创新模式。

上海市属金融机构在开放性重组上取得新进展。作为中国金融业最开放的城市,在上海市属金融机构中,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史带(百慕大)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百慕大史带),并持有其20%股权之后,偿付能力进一步提高;浦发银行与美国硅谷银行合资设立的专注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合资银行于2011年11月获得中国银监会批准筹建;花旗集团与东方证券的合资投资银行已在2011年底获得证监会批准,正在加紧筹建。

二、上海早期阶段风险投资发展

早期阶段风险投资一直被认为是解决“权益资本缺口”的最佳方案,但中国早期投资一直并不活跃。“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创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资源、新就业机会的创造以及社会和经济的繁荣就会受到阻碍。”美国沃顿商学院教授Amit谈道,“在中国,激励早期投资是个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2006年以后,随着TMT领域投资的降温,国家相关文件对海外上市退出的限制,使得本来就薄弱的早期投资更是变得雪上加霜,更多的投资机构选择扩大基金规模,进入中后期的激烈争夺。然而早期投资却是最能证明VC投资能力并体现其价值的投资方式,尽管所需资金量小,但不易判断,如果没有充足的行业经验,可能与很多优秀创业项目失之交臂。正是因为存在着这样的壁垒,造成了早期项目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成为投资领域中的薄弱环节,但如果没有这些早期项目作为基础,势必会影响到中后期项目的供应。

然而,从总体上分析,上海早期阶段风险投资发展一直相对滞后。我们对1993~2012年上海早期阶段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了统计分析,可以发现上海早期阶段风险投资项目数一直徘徊不前,项目所处行业集中在互联网信息和集成电路等行业,投资机构以IDG资本最为活跃。见附二图3-5、附二图3-6和附二图3-7。

附二图3-5 上海早期阶段投资项目数

附二图3-6 上海早期阶段投资项目行业分布

附二图3-7 上海早期阶段投资项目区域分布

相对于国外,上海早期投资比重较小,促进创新创业企业发展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目前上海早期投资市场存在以下问题:

1.早期投资者心态需更加成熟

风险投资作为一种商业性投资方式,天然地需要追求收益和规避风险,因此,一般性风险投资机构通常主要投资于扩张期和成熟期前的过渡期等处于创业过程中的中后期企业。由于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企业很难获得创业投资的支持,所以企业在创业过程中通常面临人们所说的“死亡谷”。目前,上海早期投资仅占总投资比重的14.4%,金额上仅占投资总额的7.6%,与欧美早期投资比重占到近一半的市场情况相比,上海早期投资比重偏小。

目前,在上海进行早期投资的主要力量是外资基金,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外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心态较成熟,能够忍受8~12年的回报周期,而国内投资者大多只能接受4~6年的回报周期。

2.早期投资专业性团队需进一步扩充

目前,我国在天使投资阶段不少个人参与者没有投资经验,对于项目筛选上缺乏鉴别力,而在企业投后增值上也不能提供相应的附加值促进创业企业后续发展。VC/PE在近两年市场大势推动下,投资阶段前移,但相应团队没有跟上步伐,很多依然采用中后期投资的相关策略进行早期投资。由于早期投资和中后期投资在对投资团队的要求上有很大区别,需要花费大量精力筛选出真正有爆发性潜力的项目,尤其是高素质的投资团队十分重要。早期投资对于投资机构人员的专业性也十分看重,投资人需要能够更快地了解创业者的需求,从而为他们提供帮助。对于处于发展早期阶段的企业来说,投资机构需要提供的服务要多于发展成熟期的企业,包括帮助企业寻找合适的人才,甚至寻找新的投资者;此外,还需要花相当多的时间与企业商讨其商业模式、发展方向等。

3.外资机构由于外汇管制等问题而错失早期良机

目前,外资机构在中国早期科技企业投资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受制于外汇管制政策限制,外资在境内股权投资到账需要较长时间。在早期投资中,机构从决策到最后投资到账,再到公司进行重新架构,过于繁琐和复杂的流程、审批将投资时间拉长,早期市场环境很容易发生改变,导致失去最佳的投资时机。对于外资基金在投资早期中小企业过程中,开通“绿色通道”,简化流程审批程序,才能推动外资投身于早期投资的积极性。

三、上海政府背景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与绩效

1999年8月,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创投”)由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作为由上海市政府设立并直属领导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专业管理机构,上海创投的成立背景与落实上海市政府促进本市高科技产业化发展的“18条”政策,推动政府科技投入改革,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公司充分运用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通过采取“政府引导基金”和“委托管理”模式,吸引海内外社会资金,专注于对高科技产业的投资和支持。

上海创投的投资业务根据资金来源可以分为三个业务板块:第一块是1999年公司成立伊始的6亿元投资资本金;第二块是公司作为国资背景投资机构担负的政府出资平台功能,受市政府委托管理科教兴市投资资金;第三块是政府引导基金的基金管理业务,包括对政府引导资金的投资决策和投后管理。

第一块6亿元的投资资本金主要对项目和风险投资基金进行滚动的直接投资。第二块科教兴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专项资金业务,上海创投作为资金托管机构负责管理30亿元资金,在项目筛选、项目评估、后续监管、增值服务等环节引入创业投资管理机制,并履行出资人职责,截至2012年共承担了34个重大项目的出资和投后管理工作。

在政府引导基金方面,上海创投负责管理2010年市政府设立的30亿元规模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领域主要是市政府鼓励的生物医药、新材料、清洁能源和节能技术、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领域等9大新兴产业。目前投资最多的行业是信息技术和服务领域。

此外,根据WIND数据库披露的信息,上海创投曾于2007年完成首个美元基金香港首创基金的募资工作,但具体投资案例未予披露。

成立至今,上海创投投资了18家创投基金,间接投资了愈100个项目,上海创投的直接投资总额约为13亿元,撬动的创业投资资金规模超过70亿元人民币。

在课题组对上海创投的调研中,上海创投基金管理部的投资人士表示,由于公司目前所管理的三块投资业务所投的基金和企业项目大多处于投资期,只有极个别项目退出,因此尚未对政府引导基金以及公司直投的投资项目进行市场价值IRR的测算。为对上海创投的投资情况进行分析,课题组对投中数据库(CV Source)、WIND数据库中上海创投至今的直投项目信息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在股权直接投资方面(不包括2010年起的上海市政府引导基金),外界披露的上海创投股权投资案例共有45起,其中15起有较为详细的投资阶段和金额等信息。从这45起披露案例的样本来看,45家公司中仅一家公司进行了清算处理,一家公司在深交所上市,其余都在运作过程中。从所投资机构是否上市的财务绩效角度来看,上海创投的投资失败率和成功率都为2.22%,明显低于风险投资行业的平均水平。当然作为一家承担着政府参与风险投资意图的投资机构,上海创投的投资业绩和效应除了财务指标外,还要从产业升级和高新科技发展等角度来衡量。从这一方面来看,这45家公司中不乏在相关行业内领先或者是在某一领域填补了我国空白的公司。例如,华翔电子在新型电子光源应用产品领域独树一帜;联芯科技作为大唐电信的重要子公司,专注于TD-SCDMA终端核心技术的开发,填补了我国在3G和4G通讯领域芯片和解决方案等方面的空白。

此外,上海创投的投资行业和阶段也相对集中,很好地体现了其扶持高新科技产业发展的目的。附二图3-8显示的15次投资累计投资金额达到250万美元。在投资领域方面,所投资的公司行业主要以半导体芯片、制造业、数字电视和医疗设备等先进制造业和医疗环保等高新科技业为主投方向。在投资阶段和投资轮次上,上海创投关注早期和发展期的投资。15笔投资均在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阶段,从被投企业所处发展阶段来看,9笔处于发展期阶段,早期和扩张期各有3笔。从投资轮次来看,VC阶段A轮(Series A)投资达到8起,占绝对多数,B轮(Series B)有4笔,D轮有2笔,而E轮则有1起。

附二图3-8 上海创投直接投资业务的投资行业和阶段

对于上海创投所管理的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情况,课题组基于网上所披露的第一批至第三批被投机构信息,参照投中数据库,逐一进行了分析。分析结果显示,总额30亿元的上海市政府引导基金在投资行业根据国家相关战略有一定的增加,投资范围则突破了原来对于上海地域的限制。

在课题组调研中发现,上海创投的管理层已经意识到原有政府引导基金在资金来源、投资地域和行业等方面的限制,已影响了政府引导基金在市场中的进一步发展,并开始采用市场化私募股权母基金的思路和方式来运作政府引导基金,并试图通过投资专注于风投领域的股权投资机构、分散化投资等策略,在基金的社会定位、投资效益和风险控制方面取得平衡。

首先,上海创投原有的科教兴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政府引导基金虽然在风险投资方面已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性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单一,且可持续性和稳定性严重依赖于政府财政能力。如果政府财政收支状况良好,资金的到位率可以放心。然而一旦地方政府财政出现问题,则资金是否能够及时到位,从而满足项目投资的要求就存在一定的问题。

其次,科教兴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政府引导基金由于属于地方政府出资,在某种程度上公司在做投资决策时仍然需要考虑政府意愿,例如项目投资比例、所处地域以及政府的支持等因素。在此次访谈中,公司投资人士表示:“之前很多项目之所以投,市政府和市发改委对该项目公司的支持占了很大因素。”这些行政层面的参与对于政府引导基金而言,虽然有积极的一面,但也限制了投资项目的寻找和谈判,更不利于公司自身项目搜寻、筛选和谈判等核心竞争力的打造。

四、上海外商股权投资的发展

在发展外资PE方面,上海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发展战略确定以后,鼓励股权投资在沪发展的推动工作也逐步进入正轨。为吸引股权投资机构落户,上海比照国际金融机构奖励政策,出台了一系列税收、补贴、现金奖励、人才吸引等办法,同时,黄浦、杨浦、徐汇等区也纷纷出台了区域性的激励措施,筑巢引凤。2011年1月初,上海金融办下发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简称QFLP政策)。随即,北京与天津等城市也先后出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上述QFLP政策的关键之处在于给予满足一定条件的外资人民币基金,享受内资人民币基金的“国民待遇”。如上海QFLP政策第二十四条规定,获准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使用外汇资金对其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金额不超过所募集资金总额度的5%,该部分出资不影响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

然而在上海QFLP政策出台后,仍然没有解决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QFLP的身份界定问题仍未解决

多数外资PE基金将上海的方案解读为,如果QFLP试点PE基金的LP由国内出资人构成,在不考虑外资GP美元结汇出资成分的情况下,QFLP试点PE基金可以被界定为内资人民币基金,项目投资范围不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上海不同部门对试点PE基金的身份界定仍有分歧。如工商部门按照上海QFLP政策第二十四条规定,认为它是内资人民币基金,但外管局未必持相同观点。于是,上海发改委以黑石人民币基金为例,向国家发改委反映上述问题。2012年4月底,国家发改委向上海发改委发送《关于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上海黑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及此类普通合伙人是外资、有限合伙人是内资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应按照外资政策法规进行管理,其投资项目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这也意味着,这类企业将在银行、互联网、矿产资源与传媒等行业投资方面面临持股最高比例、审批监管等诸多限制。该回复函还同时抄送了各省、自治区与直辖市等地方发改委,表明以往外资人民币基金利用地方PE优惠政策享有的国民待遇,可能会就此告一段落。然而在具体操作中,逃避监管的灰色地带仍然存在。个别外资PE管理机构在发起人民币基金时,干脆以人民币作为GP信心保证金进行投资,并将外资PE管理机构“包装”成一家内资PE管理机构,也可以逃脱外资人民币基金的身份界定。

2.QFLP是否一定要支持本地实体经济仍存在质疑

2012年以来,市金融办等多部门召集多家已获得上海QFLP资格的外资基金管理人座谈,希望股权投资基金加大投资上海本地企业,支持上海实体经济发展。相关部门在座谈会上多次建议各QFLP基金投资上海高端生物医药、信息服务、消费连锁、高科技IT等符合国家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战略性新兴技术产业。根据公开数据,目前获批上海QFLP资格的股权投资基金超过21家,审批额度累积超过26亿美元。然而,上海金融办等部门注意到,尽管QFLP基金也投资了一些上海本地企业,但额度比投向其他省市企业的还是偏少。

对此,某基金管理人表示:“QFLP基金投向上海本地企业的好处仅在于,基金托管银行——浦发银行,即可办理结汇并将资金划到被投资企业账户,不需要再通过当地外管局等多部门审查,从而缩短了投资审批、换汇期。这个当然很好,不过,基金的最高追求还是投资收益最大化。”弘毅投资表示其对高端制造业、现金服务业、健康产业等较有兴趣,但这些产品并未在上海形成集聚效应。其他投资机构也认为近年上海把发展重点放在金融、航运和消费类服务性产业,而多数QFLP基金偏向投资高端制造业、环保新材料与信息技术产业。由于上海可选择的投资项目并不多,QFLP基金只能“往外走”。

五、上海天使投资的发展

在2011年出台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创新,促进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首次提出要积极发展“天使投资”,这是上海股权投资发展政策的一大进步。在《实施意见》中,提出要进一步扩大市、区县两级财政的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并通过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或配投等方式,引导更多资金投资早期科技企业。充分发挥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的“天使投资”效应,扩大大学生创业的资助范围。进一步营造“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政策环境,吸引更多国内外知名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管理公司落户上海。经过几年的发展,上海天使投资行业已初具规模,尤其在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的引导下已形成了一个“创业导师+专业孵化+天使投资”的科技创业孵化机制。据不完全统计,上海目前有23家科技创业苗圃,59家科技企业孵化器(72万平方米, 2 744家孵化企业,销售额75亿元,累计毕业企业976家),2家试点加速器。见附二图3-9。

目前上海市最为活跃的天使投资机构大多是在上海科技创业中心支持下进行运作的,并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其中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和亚商集团是运作主体。

附二图3-9 上海科技创业孵化模式

为了更全面地了解上海天使投资发展的现状,课题组在2012年底对上海天使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人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回收问卷40份。大部分受访者认为成立天使投资协会是必要的,这也契合了他们联合投资的倾向。天使投资协会不仅是一个让投资者们交流沟通的平台,更是让投资者们联合起来规范投资市场。“合格投资人”是美国天使投资界的一个概念,只有财产和资质达到一定要求的人,才能进行天使投资活动。这个举措可以避免一些伪天使的出现,在保护创业者的同时也防止出现投资者破产的可能性,是净化市场的好办法。本次调查中的大部分受访者都支持设立这样一个门槛。在对政府的态度中,超过一半的人表示需要政府来引导天使投资计划。这可能是鉴于我国目前天使投资还处于起步阶段,不够活跃和规范,大部分的投资者希望有官方的计划让天使投资行业更健康地发展下去。

第五节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监管

互联网金融从狭义上讲是指在互联网上开展的金融业务,包括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等金融服务;从广义上讲,网络金融就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的所有金融活动的总称,它还包括网络金融安全、网络金融监管等诸多方面。作为信息网络技术与现代金融相结合的产物,网络金融的出现对现行的金融组织体系形成了强烈的冲击。它不同于传统的以物理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的金融活动,其存在形态是虚拟化的,运行方式是网络化的。它是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是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网络时代的金融运行模式。

汇付天下的总裁周晔表示,当前互联网金融有三种类型:互联网支付、P2P模式、众筹模式。与移动支付和网络支付相比,网络贷款将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体现得更加淋漓尽致。随着社会虚拟化和大数据深化进程的推进,潜在进入者将不断扩张业务范围;为了与传统金融行业竞争获得可以生存的一席之地,借贷机构最能发挥其优势的,就是在便捷与丰富上下功夫。这就必然要应用到互联网优势,比如第三方支付、数据挖掘与筛选、互联网搜索、公开化产品及信用评级、网络安全技术、互联网金融担保等。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20年后,可能形成一个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运行机制,可称之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在供需信息几乎完全对称、交易成本极低的条件下,互联网金融模式形成了“充分交易可能性集合”,诸如中小企业融资、民间借贷、个人投资渠道等问题就容易解决。在这种资源配置方式下,双方或多方交易可同时进行,信息充分透明,定价完全竞争(比如拍卖式),因此最有效率,社会福利最大化。各种金融产品均可如此交易。这也是一个最公平的市场,供需方均有透明、公平的机会。例如在Facebook的平台上,有9亿网民,已经发行自己的货币,网民之间的数据、商品、股票、贷款、债券的发行和交易都可以通过网络处理,同时保留完整的信用违约记录(淘宝网、腾讯也有类似做法),形成最优价格。Facebook此次上市的市值达960亿美元,正是由于大家看中了其中隐含的巨大价值。

一、 P2P业务的发展与风险

P2P业务是一种独立于正规金融机构体系之外的个体借贷行为,作为民间个体借贷行为,它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经营消费个贷需求和大众理财需求,在“被遗忘的金融市场”做了惠普金融意义的事情。P2P并非只是一种借助某种技术手段(如互联网)的个体借贷行为,而是理念与方式的革新,展现了金融脱媒和互联网结合后在个人金融行为上的巨大能量爆发。P2P借贷的模式主要为个体对个体信息获取和资金流向,在债权债务属性关系中脱离了传统的资金媒介,从这个意义上讲,P2P涵盖在“金融脱媒”的概念里。可以从附二图3-10中简单理解P2P借贷的概念。

相比传统的金融业务,P2P借贷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借贷双方呈现点对点散点网格状;二是借贷行为和模式的多样性;三是高风险、高收益;四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极大运用。

附二图3-10 P2P借贷流程

1.国内外市场P2P业务情况

(1)欧美市场。P2P业务兴起于过去10年间,欧美几家发展较好的借贷平台公司自身也获得了知名投资机构的融资。见附二表3-9。

附二表3-9 欧美著名P2P平台获得融资的情况

资料来源:第一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3[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

以美国的Prosper和Lending Club为例,这两家是美国境内两大互联网信贷平台,允许投资者选择和认购消费或者商业目的的贷款,放款人在这两个平台上购买对应于特定贷款的收益权凭证或者股份,希望到期可以收本获息。根据Person-to-Person Lending,New Regulatory Challenges Could Emerge as the Industry Grows提供的数据,截至2011年3月,Prosper上约有60 000个放款人已经放了2.26亿美元贷款,借款人33 000人;与此同时,20 600个放款人通过Lending Club向25 000个借款人放款2.43亿美元。(Prosper和Lending Club分别于2005年、2007年开始营业,而其间都有半年时间因注册SEC未开展业务。)两家平台都在SEC登记以后,它们必须不断地发行说明书来解释在售的收益权证和贷款细节,消费者可以在SEC数据库查询到这些数据,这是美国对于P2P平台集中监管的方式之一。在利率方面,自Prosper在SEC注册后,其放款人获得的平均年利率超过11%,而Lending Club为9%。同一时间段美国市场的平均3年期定存利率为1.3%~2.2%。可见国外的P2P业务规模并不大,但发展迅速,在监管方面也相对比较严格。

(2)国内市场。国内的P2P市场自2009年开始迅速发展,P2P平台从2009年的9家增长到2012年的11家,而截至2013年3月已经有至少132家P2P借贷机构。其地域分布情况见附二图3-11。

附二图3-11 国内P2P机构的地域分布

可以看出,P2P借贷机构还是比较集中在小微企业和民间借贷发达的地区。《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3》中对21家比较活跃的机构进行业务量统计,如附二表3-10所示。

附二表3-10 我国21家活跃的P2P机构的业务量

资料来源:同附二表3-8。

从这些数字中我们可以得到两个信息:一是P2P业务最近两年的壮大速度是很惊人的,正所谓有需求就有市场,中国金融市场的条件早就有了需求,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其发展如春笋沐雨般。二是中国的P2P市场对比前面欧美情况来看,其发展更加迅速;但同时也带来隐患,国内的监管措施还没有跟上,还未出现像SEC这样的公开监管信息平台。

在贷款分类中,各平台的创新模型非常丰富,按照借贷有无抵押和用途,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见附二表3-11)。

附二表3-11 我国P2P机构业务类型

资料来源:同附二表3-8。

2.P2P业务发展驱动因素

P2P业务的发展驱动因素可总结为如下五点:

(1)借方需求。小微企业、个体经营以及个人消费贷款是个呈散点状但总量多的需求,而中国的传统金融机构并没有充分地去服务这些需求;尽管股份制银行、地方商业银行都开始有专门的开发小贷业务,也纷纷推出此类产品,但是银行受制多,对于庞大而多样需求的市场来说,这个市场还属于巨大蓝海。

(2)放款需求。中国富裕阶层越来越多,他们需要有多重管理财富的渠道,但是目前金融机构的专业财务管理机构少,资产证券化水平低,产品相对匮乏,收益高的产品又有较高资金门槛,只有少数拥有大量财富的阶层才能真正受到专业理财机构的专门定制服务。根据《2013中国大众富裕阶层白皮书》中统计,2012年末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为83.1万亿元,且10万~100万美元的中间阶层达到1 026万人。P2P借贷平台,无疑可以满足这些阶层的投资需求。不仅如此,P2P平台的借款名义利率都比较有吸引力,有12%~22%/年化利率,远高于银行同期理财产品或某些信托产品。附二表3-12列举了几个主要P2P平台的放款人收益率情况。

附二表3-12 我国主要P2P平台的收益率

资料来源:同附二表3-8。

(3)金融互联网发展。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学术顾问谢平曾经指出,互联网金融有三个重要趋势:第一个趋势是移动支付替代传统支付业务(信用卡、银行汇款等);第二个趋势是P2P借贷替代传统存贷款业务;第三个趋势是众筹融资(通过互联网为投资项目筹集股本金)替代传统股权投资业务。这其中不仅包括P2P平台的壮大和完善、产品的多样化,还包括支付行业、金融担保业、数据挖掘、技术性安全保证的发展。这些技术的发展将极大地降低成本与风险。

(4)政策支持与监管。 CNNIC公布的《2012年中国网站可信验证行业发展报告》显示,2012年遭遇网购诈骗的网民达6 169万人,保守估算造成超过308亿元的损失。作为传统金融模式的有益补充,P2P网贷自诞生之初便是创新和争议同步而行。准入门槛低、运营成本高、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P2P网贷的“先天”和“后天”都存在着欠缺和不足。更为严重的是, P2P网贷平台自上年初开始轮番上阵倒闭潮,这更将发展中的P2P网贷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众贷网”上线仅一个月就宣告倒闭;“安泰卓越”停止运转,上百万资金被套;“优易网”突然“跑路”,2 000多万元瞬间蒸发;淘金贷突然无法登陆,负责人失去联系,其在第三方支付账户的钱全部被提走,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在法规上,一方面能找到一些支持个体之间借贷的条文,但又找不到具体的界定和惩戒措施,这无疑让飞速发展的业务离游于正邪之间。

(5)P2P业务模式适应性。这里说的业务模式应该是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业务模式对市场需求的适应性;二是对各种风险的自我控制制度。这种适应性应该可以理解为在风险控制措施完善下的业务发展之路。

在以上几点中,前两点可以视为促进P2P借贷发展的必须前提,可以称为生命线;第三点则是其发展的技术基础和方式;第四点则是保证其健康发展的依靠,也掌握其生杀大权;最后一点是P2P借贷平台对前面4点的应用。P2P借贷业务要发展壮大,必须同时具备以上5个条件的发展和完善,而在这5个点中,前两点市场需求是毋庸置疑的,重点要看后三点。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学者或机构能有信心地预测中国市场P2P借贷发展方向和业务量增长情况,其原因就是以上五点中政策支持与监管以及P2P业务模型的适应性难以预测。

3.P2P业务的法律风险

P2P借贷的法律风险是其致命弱点,这其中“非法集资”是其最可能踩到的边缘线。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提到,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对于P2P平台本身来说,并未涉及非法吸纳资金,也未自行进行投资,所以对机构本身来说不属于非法集资。这其中被判定为非法集资的主要发生在两类模式中,即债权转让模式和优选模式。《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中这样解释债权转让模式:“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采取第三方个人先行放款给资金需求者,再由该第三方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P2P平台为该交易过程提供服务),即专业放贷人与债权转让模式。”在这个过程中,借贷平台仍然是传统的P2P模式,只是这个平台必然地与该第三方个人产生紧密联系,从而产生一些法律上的质疑。专业放贷人与债权转让模式主要涉及是否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问题,但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说明债权转让是在合法范围内。

而“优选计划”则是人人贷公司最早推出的理财模式,即投资人进入优选计划后,账户资金将进入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投标后的回款本金将自动投标。在优选计划资金账户的归属上,尚存在一些法律质疑,虽然平台公司对这个专项账户中的资金作了及时信息披露,但此项资金的转移过程是否与现有法律冲突,值得商榷。但是,平台只是对委托人人账户进行了再分配这个工作,并未涉及实质的“吸收资金”,所以从这个层面上,不应该被称为非法集资。

以上的论述过程,其实给了我们一些思考,P2P模式可以在我们现在的法律体系中找到一些合法支持,但是又不能完全靠这些条例解释所有的借、贷、平台行为等动作,所以这也让学者们的看法大相径庭。这说明专门针对P2P借贷的监管和立法实在匮乏。

4.P2P业务模式风险控制

即使在国外运营比较成熟的P2P平台,其逾期率和坏账率都达到了3%以上。在中国,主要机构逾期率情况如附二表3-13所示。

附二表3-13 P2P机构逾期率

资料来源:同附二表3-8。

国内逾期率还是比较偏高的,国内的社会信用环境和客户金融习惯不成熟,单纯依靠网络来实现信息公开和信用公开评级,难度和风险都很大。国内的P2P平台大多都承担了尽职调查工作,也提供了风险性担保服务,但是,线下作业的成本是极高的,P2P机构也不能完全严格进行线下调查,因此这也增加了坏账风险。

在担保方面,这其中也存在关联风险。在《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中,担保公司杠杆不能超过10倍,但在P2P平台中,其净资产往往不过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而其担保额会到上千万元甚至更多。一旦出现坏账,很可能破产且资不抵债。

另一个重大风险就是中间账户的监管,P2P平台捐款逃跑的案例屡见不鲜,之所以会出现这些情况,就是中间账户的监管不力。目前,中间账户普遍处在真空状态,资金自配权仍在P2P平台手里,资金沉淀和挪作他用的道德风险也存在。这些也让非法集资的风险进一步增大,因为资金沉淀不受监管,资金池的使用不透明,即使并未挪用,P2P平台本身也处境尴尬。国内的案例还包括P2P网贷与财富管理机构的对接,若是投资委托人进行循环委托,则可能存在大量资金沉淀,而沉淀的资金在财富机构而非P2P平台,这也存在资金监管风险。

综上对P2P平台的分析,P2P业务想要健康壮大,必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建设:

第一,完善法律监管。监管是“双刃剑”,既会限制发展也会保护发展,但从长期看,监管是必须具备的。首先要有审慎的法律监管环境,用法律条款来明确其经营范围、杠杆担保率、坏账处理及拨备措施,并且对P2P平台存在的门槛进行严格规定及审查。此外,虽然《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做了相关规定,但是对于民间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性质的判断仍缺乏统一的量化明确的边界和判断依据。建议将更明确的规定放在类似《放款人条例》里体现出来,其中对于网络借贷的各个风险点,都作明确的要求、处罚办法。

第二,公开的征信系统。如同美国的SEC平台应用一样,中国的P2P平台更加需要这样的平台让借款人、放款人、监管机构随时查阅项目详细内容、借款人信用情况、平台运营历史行为等。更甚者,建立专门的P2P机构查询平台,对P2P业务的财务数据公开化,定期公布相关收益、资金沉淀及使用情况、经营状况以及项目管理者信息。

第三,运营模式的改进。合理切割包括小额担保模式中的网络平台业务和担保业务,有资质的担保公司也参与竞标相关借贷项目的方式,来提高担保公司的准入门槛、提高透明度,而不是由P2P平台一人饰二角。同时,专门的审计机构的定期审计监理,也是非常必要的,这包括审计资金使用、资产评估、业务环节是否合规、坏账控制能力等,P2P平台只有把自身当作上市公司那样来审慎运营,才能获得有能力的放款人长期参与项目。

二、阿里小贷的创新与监管

阿里巴巴集团一直在摸索创新为中小企业及个人提供门槛更低、效率更高的金融服务。

2007 年6月,阿里巴巴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合作共推小企业贷款,小企业不需要任何抵押,由3家或3家以上企业组成一个联合体即可申请贷款。最初6周的试运营,小贷公司已经累计发放贷款9 038笔,累计贷款发放额2 145万元,不良率为零。在过去3年时间,通过银行合作和自营方式,为小企业提供了128亿元的贷款。

2008 年初,阿里巴巴旗下国内最大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和中国建设银行合作推出支付宝卖家贷款业务,符合信贷要求的淘宝网卖家可获得最高10万元的个人小额信贷。2009 年9月,阿里巴巴与格莱珉银行(又称孟加拉国乡村银行) 信托基金携手开展格莱珉中国项目,向中国最贫困的居民提供小额信贷金融服务。这是著名的“穷人银行”格莱珉银行信托基金首度直接在中国推行小额信贷项目。

2010年6月8日,阿里巴巴集团联合复星集团、银泰集团和万向集团在杭州宣布成立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小贷”),注册资本6 亿元人民币。这是中国首个专门面向网商放贷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金额上限为50 万元。

2011年6月21日,阿里巴巴集团联合复星集团、银泰集团、万向集团共同出资2 亿元组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阿里小贷依托阿里巴巴、淘宝、支付宝、阿里云四大电子商务平台,利用客户积累的信用数据,结合微贷技术,向无法在传统金融渠道获得贷款的弱势群体批量发放50万元以下的“金额小、期限短、随借随还”的纯信用小额贷款服务。

1.阿里小贷的目标客户创新

传统金融机构以大为美,但阿里小贷反其道而行之,以小为美。阿里小贷就是要贴近草根客户群,提供传统金融机构无暇顾及的微型贷款业务。阿里小贷相信, 小企业和创业者是有信用的,而他们的目标就是把电子商务的行为数据转化为信用数据,通过互联网的手段为小企业、创业者提供24小时、快捷简单的信贷服务。

针对中小网商没有合适的抵押物,阿里小贷重点推出了信用贷款。如果是阿里巴巴或淘宝卖家,做了1 000元的生意,就可以贷1 000元;或者是有信用、有买家好评、有足够交易量的卖家,都可以向阿里巴巴申请贷款。为解决中小网商融资的信用核查问题,阿里巴巴小贷公司以互联网为工具,在贷款前,通过视频聊天的形式,让企业通过互联网提供数据,然后在互联网上做贷款申请、审批和还款。这样的融资机制可以帮助中小网商更好地把握住商机,并不断地冲破自身发展中面临的“瓶颈”。

在过去一年多时间, 阿里小贷总共为4万家小企业提供了贷款服务, 累计发放贷款28亿元,真正做到了小额分散, 发放贷款的最高金额是88万元,绝大多数资金用于发放50万元以下的贷款。

2.阿里小贷的贷款产品创新

阿里小贷专注服务于阿里巴巴及淘宝平台上的微小企业和自主创业者,陆续推出了淘宝订单贷款、阿里巴巴信用贷款和淘宝信用贷款产品,无需抵押物,无需担保人,最低额度1元,最高额度50万元,申贷、审贷、放贷全流程线上完成,最短3分钟放贷(淘宝订单贷款),最长申请后7 天内获贷(阿里巴巴信用贷款)。

阿里信用贷款是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推出的产品。服务对象是阿里巴巴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网商小企业。贷款申请人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人,可以直接登录阿里信用贷款的首页,提请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企业资金的银行流水(可从所在网上银行下载)、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过实名认证的个人支付宝账户及银行借记卡卡号、信用报告授权查询委托书(可从网上下载)。随后,工作人员会和申请人网上视频对话,进行面对面的调查和审核,通过之后即可放贷。从申请到审批完毕,一般为2~3个工作日,申请人获贷最快的只需2 天。如果初审没有通过,第一次申请日30天后可再次申请。这个贷款的优点是完全不受地域限制,可复制性很强,发展潜力非常大,阿里巴巴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网商小企业多达1 000万家,理论上都是潜在客户。

淘宝贷款则分为以订单充当“抵押物”的订单贷款和以“信用”为保证的信用贷款两部分。其中订单贷款已针对全国卖家试运营,服务对象是淘宝网店。淘宝卖家从发货到收到买家货款,快则2~3天,慢则几周,对小本经营的淘宝网店来说, 资金流动会出现问题。淘宝卖家可抵押订单收款权,依照订单金额即可拿到全额贷款。贷款的日息为万分之五,最长期限是7 天。这个贷款完全在网上操作完成,速度快,成本低,很受淘宝网店店主欢迎。

截至2013年6 月30 日,这款贷款试行近3年,已向全国无数家网店提供贷款,总金额超过50亿元,不良率几乎为零。

3.阿里小贷模式的创新

(1)成本低廉。阿里小贷与阿里巴巴、淘宝网、支付宝底层数据完全打通,通过大规模数据云计算、客户网络行为,网络信用在小额贷款中得到运用。小企业在阿里巴巴、淘宝店主在淘宝网上经营的信用记录、发生交易的状况、投诉纠纷情况等百余项指标信息都在评估系统中通过计算分析,最终作为贷款的评价标准。由此,阿里小额贷款整合了电子商务公开、透明等的特点, 解决了传统金融行业针对个人及小企业贷款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流程复杂等问题。

(2)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传统中小企业金融的营销成本较大,阿里巴巴作为互联网公司,从电子商务平台可以很容易找到活跃网商, 经过技术处理,可以“自动”地从后台数据中找到最需要贷款、最有可能获得贷款的客户,做较为精准的定向营销,并结合客户的供应链管理情况作出预期授信的判断,直接进行点对点的营销工作,既节约了营销的成本,又避免了对客户的过度打扰。同时,阿里巴巴B2B 的销售团队得以将贷款产品作为一种服务推向需要贷款的细分市场,节约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和品牌管理工作。阿里巴巴B2B 的客户营销是“一对一”的销售, 每个客户都有自己的客户服务专员,这样也做到了贴近客户的服务。在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时,客户的网站行为数据也可以在电子商务平台得以体现。

(3)流程创新。阿里小贷根据信贷工厂运营模式,将申贷和审贷流程尽量简化,从客户申请贷款到贷前调查、审核、发放和还款采用全流程网络化、无纸化操作。只要是阿里巴巴诚信通会员和淘宝卖家,无需担保,客户足不出户,只需要在电脑前简单操作即可轻松获取贷款,整个过程最短只需要3分钟。

(4)网络惩罚。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还需要进行贷后监控,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阿里小贷借助电子商务可以轻易实现传统金融模式无法实现的全时监控, 因为客户的任何一点经营情况变化都能反映在电子商务平台。如获贷企业的沟通工具在线时长是否发生了变化等,都可能意味着企业的经营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同理,借助电子商务平台对获贷客户的记录、交易对手都可以直接掌握,极大程度上避免了贷款出现逾期甚至坏账的可能性。在贷款到期日前, 阿里小贷会提前提醒客户按期还款。如果客户恶意欠贷,不排除对其进行“互联网全网通缉”、在网上公布信用黑名单、封杀网上店铺等惩罚措施, 直至采取法律手段。

阿里小贷最大限度降低了贷款风险。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而信用又可以分成四大类:信贷信用、行政管理信用、社会信用、交易信用。

信贷信用反映的是与金融机构合作方面的信用状况,不够全面。行政管理信用是市场主体与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共服务部门发生关系时积累的信用,相对全面,营运能力也是目前市场上主要信用服务机构所能提供的信用信息的主要内容。所谓社会信用即民间信用,如邻里反映的这个人可不可靠,说话是否算数等,但这只是散乱的、非正式的,只能作为参考。而最后一种,其实也是最重要的就是交易信用。市场主体1 年签了多少合同、发生多少订单、执行情况到底如何、对方是否真的满意、不满意又在什么地方等等,可通过一个标准的信用信息收集体系,真实、完整地记录并积累下来,需要时随时可以查询。

互联网的出现以及其与交易的有机、充分的结合,真正使得交易信用被大量、真实、全面收集和即时更新、查阅成为可能。阿里巴巴正是意识到这里的机会和潜力, 利用诚信通、支付宝、淘宝信用评价体系等使网络经济、市场交易、信用经济、服务经济有机结合, 使市场的交易信用真正成为随时随地的,每一个人都看得见、摸得着、用得到的工具, 大大降低了交易风险,提高了交易效率,减少了交易成本,提升了交易主体的行为规范意识。

4.阿里小贷创新的社会意义

阿里小贷的出现,为解决中小网商融资困境提供了新的范例。多样化的融资体系,有益于国内金融体系的完善和电子商务发展,更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小企业的融资困境。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凭借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了一个更便利、更灵活的为广大中小企业及创业者扩大经营融资的新渠道,对现有金融服务体系是一个重要的补充,与传统商业银行形成差异化竞争,势必将促进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因此是值得大力扶植的。

阿里小贷模式是产业链融资的创新之举。产业链融资是最近几年兴起的一种贷款方式,由产业资本大户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向产业链中的相关资金短缺企业提供贷款服务。此举既为供应商解决了资金问题,又完善了产业配套服务。

5.政府对阿里小贷的监管

阿里小贷作为一种网络金融创新,政府对其的监管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2005年中央1 号文件明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

2008 年5 月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自此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取得了合法地位。

2009 年6月银监会又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没有上升到立法层面。小额贷款公司以企业法人身份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着银行业务性质的金融业务, 但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因而不受到《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体系的覆盖。由于不承认它为金融机构, 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就不能在税前提取风险准备金,也不能按“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无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系统,也无法获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信息。

政府对阿里小贷的资金监管也非常严格。资金是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要素。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内部、外部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资金来源只能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家银行的融通资金。这一规定, 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正常的融资渠道,使其无法获得低成本的社会闲散资金为其所用,导致了后续营运资金不足, 资金周转率、利润率降低。虽然根据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不超过资本净额50%的融入资金,但这不足以缓解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压力。

此外,根据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以转变为村镇银行或者贷款公司, 但其条件限制较为严格, 其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对于股东的规定更加严格,投资人必须为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无论哪一项规定,基本点都是银行必须控股或者全资经营。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

网络金融的出现改变了金融机构的服务手段,使金融机构的效率得到了相当大的提高。但是网络金融业有其脆弱性,网络风险波及的范围更广,破坏性更大。因此对网络金融进行监管是更重要而且紧迫的现实。在金融自由化、网络化的大背景下,网络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或金融监管执行机关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推动经济的发展,根据金融法规对以计算机网络为技术支撑的金融活动所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了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金融监管当局在监管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依法监管的原则

这包括两重含义:一方面,网络金融机构同样必须纳入国家金融管理当局的监督管理,不能有例外,要有法律保证;另一方面,管理当局实施监管必须依法而行。非如此则难以保持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一贯性,也就不能保证监管的有效性。

2.合理适度竞争原则

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条基本规律,是优胜劣汰的一种有效机制。金融管理当局管理重心应放在创造适度竞争环境上,既要避免造成金融业高度垄断、排斥竞争从而丧失效率与活力,又要防止出现过度竞争、破坏性竞争从而波及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定,引起社会经济生活的剧烈动荡。为此, 网络金融监管的目标应是创造一个公平、高效、适度、有序的竞争环境。

3.自我约束与外部强制相结合原则

外部强制管理再缜密、再严格也是有限的,如果管理对象不配合、不愿自我约束,而是千方百计逃避、应付对抗,那么外部强制监管也难以收到预期效果;相反,如果将希望单纯地放在网络金融机构本身自觉自愿的自我约束上,则实难有效避免种种不负责任的冒险经营行为与道德风险的发生。因此,要把创造自我约束环境和加强外部强制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

4.经济效益与安全稳健相结合原则

要求网络金融机构安全稳健地经营业务是金融监管的中心目的,为此所有的金融法规和一系列指标体系都应着眼于金融业的安全稳健及风险防范。但网络金融的发展毕竟在于满足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追求发展就必须讲求效益。因此,金融监管必须切实地将防范风险同促进网络金融机构的效益协调起来。此外,金融监管当局还应注意如何顺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跟踪网络技术的发展,对监管内容、方式、手段等及时进行调整。

5.分类监督管理原则

即将金融机构分门别类、突出重点、分别管理。现阶段,网络经济的发展引发了金融业务的综合化趋势,传统的按业务标准将金融业划分为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和保险业的做法已失去时代意义。因此,传统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也出现被“全能经营、统一监管”制度替代的趋势,金融监管将从“机构监管型”转向“功能监管型”。

第四章 上海“新金融”发展定位与政策支持体系设计

第一节 “新金融”业务发展对实体经济的影响

2007 年以前,我国社会融资主要由贷款构成,两者基本一致。2007 年以后,社会融资规模与贷款差距不断扩大,主要源于信托贷款、委托贷款、股票和债券市场的发展,但是尽管量上差距不断扩大,社会融资规模与贷款在趋势上仍保持高度一致(相关性高达84%),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也很明显。但是从2012 年以来,社会融资规模与贷款的相关性发生了变化,2012 年全年人民币贷款呈下降趋势,而社会融资规模基本保持稳步上升趋势,两者差距进一步拉大,与这种变化对应的是GDP 增长与社会融资规模的背离,与此同时,贷款仍旧保持了与GDP 较好的一致性。这种相互背离在经济与社会融资规模和信贷规模的存量增速上的差异更加明显。由此可以推断,2013 年以来经济增长与实体经济的背离主要是由于影子银行、债券和股票市场的融资造成的,显然这部分融资并没有完全起到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也有可能是社会融资保持过去的趋势,但是经济潜在增长下降,或者经济对流动性的弹性下降,资本存量也是影响潜在增长的一个因素(屈庆、余文龙等,2013)。

从附二图4-1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游离于正规监管之外的资金主要有四个投向,分别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融资、企业表外融资以及金融机构内部流传。根据央行公布的统计数据,2013年5月M2(广义货币供应量)的同比增速高达15.8%,新增信贷量仍然很高,人民币存款余额也已经逼近百万亿元的大关,1~5月社会融资规模达到9.11万亿元,比2012年同期多3.12万亿元。表面上来看,这两组数据充满矛盾,实质上却有内在的逻辑关联性。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当前实体经济普遍回报率低下,资金不太愿意进入实体经济中,而是走投机路径玩钱生钱的游戏。于是大量资金在金融机构的操作之下,通过杠杆投资和期限错配套取利差,资金在各个金融机构间循环往复获取利润,大量资金因此空转,利率水平居高不下。这种钱生钱的投机模式,走久了,必然会导致“影子银行”大行其道,也使风险不断积聚。2013年6月以来,“钱荒”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词汇。6月20日的最新数据显示,银行间隔夜回购利率最高达到史无前例的30%,7天回购利率最高达到28%。在近年来很长时间里,这两项利率往往不到3%。2013年6月上旬光大银行对兴业银行的违约门事件产生的蝴蝶效应,进一步强化了市场对资金紧缺的猜测和预期,放大了“钱荒”的恐慌效应。

附二图4-1 表外信贷资金钩稽图

由于中国式“新金融”大部分是围绕正规银行来展开的,实质是将正规金融的资金通过各种渠道转移到影子银行,由于正规金融利率固定而影子银行受限制少,两种资金之间存在价格差从而创造了套利空间,影子银行很容易成为银行、大企业和金融中介的牟利工具,同时也进一步加大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谈到中小企业融资,我们自然会想到民间金融,对于大部分中小企业而言,民间金融具有信息优势和签约成本优势,但是现阶段,民间资金进入地方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对冲了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难以通过正式金融体系融资的中小企业对“新金融”体系的依赖性越来越强。据《2011小微企业调研报告——经营与融资》的报告显示,多数小微企业的资金缺口较小,受访者中有64%表示其日常资金短缺额度在10万元之内,94%的企业资金短缺额度不超过50万元。来自央行的数据显示,2012年仅有8%的小微企业通过银行获得了贷款,缺少抵押物或担保是主要限制因素。《2012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报告:中国现状及亚洲实践》的数据显示,在争取外部融资时寻找资金来源的优先顺序方面,有66.7%的小微企业主把向银行贷款排在了第一位。

附二图4-2 小微企业所获得的信贷支持远低于其经济地位

与中小企业相比,大多数国有企业能够从影子银行业务中获得巨大利润。例如,扬子江船业控股有限公司——一家在新加坡上市的公司,其2011年第二季度的利润便是来自于贷款给其他公司,而这项业务并非其核心业务。扬子江船业控股有限公司披露了公司的财务报表,表明资产的1/3——相当于100亿元人民币,是由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汇集起来的“理财产品”组成的。这些产品主要是非流动性贷款、承兑汇票及债券。在2009年初到2011年第一季度,扬子江船业控股有限公司实现了10亿元人民币的税前利润。在大多数情况下,借贷业务在短期内需要以房地产或股票作为抵押。这些投资能够带来10%~15%的收益,远高于银行存款得来的实际利率。

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所具有的统治地位使其能够以较低的利率从官方银行部门中取得资金,而那些不被青睐的公司往往只能通过非官方银行部门以较高的利率融资。即使在官方的贷款市场,银行往往强加更为严格的条款给私营借款人,这些私营借款人通常要求以个人资产担保公司负债,或者以不成比例的土地、设备等作为抵押。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借款人可能要将其一半的贷款以更低的利率在同一银行进行质押储蓄。此外,在借款人参与准备文件和批准过程中时,还将招致大量的交易成本。鉴于这些,借款人可能最终会付出比严格管制的贷款利率更高的代价得到这笔贷款,这种溢价往往是7%或8%。这种贷款现状进一步压榨了私营企业并加强了国有企业的市场主宰地位。国有银行和国有部门之间的这种亲密关系是依赖于其之间的路径联系的。国有企业的这种统治地位构成了一个强大的政治游说集团,连同它们的既得利益,使得任何改革都十分艰难。

根据《2011年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报告》,93.1%的中小企业会选择银行或者信用社筹资,中小企业对银行信贷的依赖程度非常高。

附二表4-1 广州中小企业外部资金来源与成本

资料来源:广东省中小企业局.2011年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报告[N].南方都市报, 2011-12-21.

根据附二表4-1,普通商业贷款和民间借贷的利率差约为10%,考虑到中小企业的风险加成,这样的价格差尚在可接受范围,即便如此,大部分的企业基于成本考虑仍然会首选一般商业贷款。同时,兴业证券的调查显示,民间借贷成本近两年大幅提高,根据2011年6月对云南、河南、上海、福建等14 个民间资金调研点的统计,民间金融的利率高达36%~60%,而一般制造企业的利润率不会超过10%,可见目前的民间资金成本仍然是中小企业难以承受的。该融资报告对广东佛山的调研也证实了这一点:88%的企业从未或者偶尔使用民间借贷,仅有12%的企业长期或一年内多次运用民间借贷,高成本阻碍了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选择。因此,中国现阶段的民间借贷不是发展太快而是发展得不够,虽然民间资金的规模庞大,但是运作不规范、供求失衡等问题加大了资金成本,无法很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关于民间金融是否适合中小企业的问题,已经有大量的研究,由于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相对较高,对应的资金借贷成本更高,商业银行的固定利率和风险控制要求难以与之匹配,相对而言,民间金融更有优势。但是现阶段中国的民间金融发展不规范,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再加上银行信贷紧缩和外部经营环境恶化,大部分中小企业只能艰难求生。

委托贷款、委托理财、银信合作理财等进一步加大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委托贷款和委托理财是为了突破法律障碍、解决企业间资金余缺而设立的,属于典型的中国式影子银行。委托方通常是上市公司,受托方是银行、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银行从资本市场获得较低成本的资金后由于缺乏好的投资项目,只能将富余资金交与金融中介放贷。巨大的利差诱导上市公司超额募集资金用于委托贷款或委托理财,有部分公司甚至用委托贷款的高回报来弥补实体经营的亏损。例如,辉隆股份2011年主营业务毛利率不足4%,而委托贷款利率却高达15%。毫无疑问,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优势使企业缺乏动力发展实业进而通过资金买卖牟取暴利,长此以往极易形成实体经济的空心化,同时也极大限度地挤占了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委托贷款内外有别的资金成本差异压抑了平等竞争。例如,新华传媒对下属子公司的贷款利率介于4%~7%之间,而对第三方贷款的利率高达15%~18%。资金成本和其他要素费用的急速上升,使中小企业缺乏动力和能力进行实业生产和技术创新。根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第一季度的数据,仅有8.6%有借款意愿的小型微型企业能够从银行获得借款,融资成本明显增加,贷款审查周期也延长了2~3个月。而影子银行的资金又难以流入中小企业,即使流入无关联企业,也以高回报行业为主,如房地产业、资源开发行业。因此,制造行业中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进一步加大。

附二表4-2 上市公司委托理财资金流向

资料来源:课题组根据收集资料整理而成(2014)。

上述分析表明,中国式“新金融”规模在不断扩大,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产生了重要影响,对中小企业而言,民间借贷、小额贷款的成本进一步提高,信贷紧缩加大了银行贷款的难度,委托贷款、理财产品、基金公司的资金难以流入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生存更艰难了。但民间借贷和小额贷款并没有成为中小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只能充当应急资金的角色。虽然从理论上讲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有较高的契合度,能够更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现实当中民间资金也解决了很多中小企业的资金困境,但是现阶段的民间借贷、小额贷款等成本偏高且运作不规范的问题普遍存在,监管和引导的欠缺,再加上银行和上市公司资金的涌入,进一步加大了高利贷的风险。因此,我们认为,当前政策出发点不应出于金融风险控制角度对“新金融”加以限制,更多还是要考虑如何引导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等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和强度。

第二节 上海“新金融”发展的目标定位

综合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中国式的“新金融”并不是源于技术和产品的创新,而更多是出于市场的需要,修正了由于过度监管所导致的金融市场分割和扭曲,弥补了分业监管所导致的市场割裂,提高了金融体系的效率,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金融的深化改革。“新金融”体系极大地丰富了客户投融资选择的范围,有效地弥补了传统金融产品难以服务的客户群体或需求类型。

因此,对上海这样一个以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为己任的区域而言,应当清醒地看到在银行主导的金融结构下,大银行总部向北京聚集的趋势难以逆转。上海对待“新金融”发展的政策定位不是漠视、更不是限制或打压,而应是在防范风险、加强监管的前提下积极地鼓励与引导,大力发展各类影子银行体系,为居民提供理财服务,提高金融创新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找到新的突破口。因此,上海的政策定位应是借助“新金融”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并以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转型的金融支持为重点,以活跃和繁荣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体系为抓手,构建上海“新金融”鼓励政策体系。

实体经济是金融业发展的坚强基石,健康的金融发展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上海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之一,实体经济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方面的压力来得更早更大。同时,上海还承担着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服务全国实体经济发展的重担,需要在改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尽快先行先试。

国务院2013年7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首次对金融如何支持实体经济做出全面而系统的阐述。《意见》共十条重点要求,包括: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合理保持货币总量;引导、推动重点领域与行业转型和调整;整合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加大对“三农”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发展消费金融,促进消费升级;支持企业“走出去”;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进一步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严密防范金融风险。银监会主席助理、新闻发言人杨家才指出:“这次公布的指导意见,核心是在继续执行稳健货币的前提下,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目标是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稳中有为、稳中提质,切实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结构性矛盾和资金分布不合理问题,同时要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在改进金融服务方面,《意见》明确了力争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两个不低于”的工作目标,支持金融机构延伸服务网点以贴近小微企业,拓宽服务内容以满足小微企业多元化需求,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断推动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与此同时,《意见》还优化完善相关监管政策,包括继续支持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从而增加小微企业信贷资金来源,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从而推动金融机构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适度放开小额外保内贷业务,从而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来源,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容忍度,从而提升金融机构从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积极性。

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对于动员社会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促进金融机构股权结构多元化,激发金融机构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发挥民间资本在村镇银行中的积极作用,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金融机构,之所以强调投资者要自担风险,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防止金融机构经营失败的风险外溢。这既符合投资收益和风险承担相一致的市场原则,也避免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出现风险处置真空,或者演化成依赖国家信用提供隐性担保。关于具体的探索方向,可以考虑通过有关制度安排,确保主发起人拥有承担金融机构经营失败风险的能力,同时对此类金融机构的负债业务进行分类管理,有效地控制风险敞口。

当前,上海正处于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外部环境的重大改变,上海发展已经从高速增长期转入平稳增长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上海正处于新旧发展模式交替的关键时期,必须把发展立足点转到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上来,大力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创新驱动、转型发展。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加快城市转型发展,需要金融发挥示范、带动和促进作用。

近年来,上海的金融市场不断完善,金融产品日益丰富;金融机构体系日益健全,金融业务创新不断加快;金融对外开放继续扩大,国际化程度稳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积极促进经济转型发展;金融发展环境持续优化,配套服务功能不断完善。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上海金融业自身得到较快发展,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取得重要突破。

2012年,央行上海总部率先出台了《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支持上海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共包括12个方面、30条举措,涵盖了信贷政策执行、金融市场发展、金融对外开放、金融稳定、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信用环境建设以及金融企业社会责任等各个方面。2013年5月23日,上海召开金融支持实体产业经济发展会议,明确十大重点产业领域,分别是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以新能源汽车制造为核心的汽车制造产业、精品钢材产业、以生物医药为核心的医药制造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文化创意和旅游商贸产业、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产业等。12家银行签署了总额达6 600亿元的“信贷资金支持实体经济投资意向合作备忘录”,助推十大产业占全市GDP增加值比重逐年上升,在2015年末达到50%以上。

我们认为,上海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目标的“新金融”促进战略应抓住两个关键环节:

一是加大金融服务中小企业的力度。央行货币政策在对遏制通货膨胀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由此产生了一些负面作用,特别是随着银行存准率不断提升至历史新高,信贷规模总量不断减小,一些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遭遇严重冲击,许多中小企业普遍出现资金链紧绷甚至断裂的问题。在利率市场化改革尚未完成之际,运用“新金融”的工具和产品,通过有效的利率机制来调整银行信贷的供求关系及引导信贷的流向,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当务之急。

二是要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鼓励金融业态的创新与发展。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近来成为业内关心和热议的焦点,这从金融需求的角度看,当前经济社会中还存在众多金融供给短缺的领域,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节能环保等,原因之一就是缺乏有效的金融机构来促使金融资源流向这些领域。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体系仍然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并未达到供求平衡下的“饱和”。从金融供给角度来看,尽管已经涌现出很多新的金融业态,但中小金融机构数量仍然较少,尤其是服务于小微企业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尚需完善,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重点,还是在各类中小金融机构身上,这有助于弥补我国金融机构体系过于“求大”的不足。

第三节 打通上海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最后一公里”

一、上海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近期,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防止虚拟经济脱离实体经济而内部“空转”,国务院下发了《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要求整合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2008年以来,上海出台了很多中小企业金融相关政策,对缓解中小企业经营压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政府资源分散,难以形成统一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例如,上海市科委主要负责科技计划和科技创业,市金融办制定有关金融机构的政策,市经信委牵头中小企业上市和“专精特新”企业成长,市发改委负责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这些部门在实施相关政策时,对扶持对象的界定均根据自身工作范围有所区别。例如,商业银行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中往往忽略“科技”,而偏向有稳定现金流和业务流的“中小”企业;上海市创业引导基金实施过程中,更多偏向于“成长”而非“科技”;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运作中则更为重视“大学生”和“创业”。通过梳理主要政策内容和实施流程,我们发现,上海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政策体系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上海中小企业金融创新更多地是来自上层部门的强力推动,缺乏来自金融市场层面的底层动力支持,缺乏与实体经济,尤其是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的紧密结合,甚至缺乏有利于金融产品与服务持续发展的制度性安排,这导致一些金融创新缺乏足够的生命力和成长力。例如,小额贷款公司缺乏资金来源,平均利润较低,生存困难,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能力受到严重制约;再如,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虽考虑了对中小企业与一般企业的区分,但未充分考虑担保公司的盈利空间,对中小企业信贷的支撑作用并不显著。

其次,目前上海对于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活动的支持大多数情况还只是作为配套条件设计,但均未被作为独立的战略组成内容正式纳入有关政策。在当前各主管部门职能及其体系架构下,创业创新金融支持工作往往混同于一般中小微企业的扶持与发展,单纯依靠科技部门或金融部门都无法收效。上海市金融办一负责人就一针见血地指出,“科技创业,某种程度上讲,是一个证伪的过程,而不是一个证实的过程。一项技术发明,只要被生产应用,就能实现其应有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但是,科技创业则不一样。一个创业者以某个技术发明进行创业,只有当这个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被击倒,它才能真正实现公司价值。科技创业的价值是其成长性和风险的函数。因此,这是一个证伪的过程。然而,我们当前的银行以资产抵押为优先的信贷理念,则完全是以现金流收益为准则的证实观念。因此,如果我们在创业创新融资服务中不转变当前证实性服务理念,我们就无法理解广大创业人士对银行界的种种埋怨”。

再次,上海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环境不容乐观。上海各区县围绕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战略目标,纷纷出台了针对金融机构的政策优惠措施,但这些政策往往将重点放在了大型金融机构的引进上,对于中小金融机构,无论是在税收、财政补贴、人才政策还是业务支撑上都缺乏有竞争力的举措。以天使投资为例,据不完全统计,上海地区共有各类天使投资机构或组织51个,其中7只天使投资基金管理资本量为1.42亿美元。在我们对这些机构的调研中发现,这类机构普遍反映上海对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投资机构配套政策力度太小,不仅不如宁波、苏州等城市,与北京、天津、重庆相比也有不小的差距。

最后,在上海中小企业金融相关政策的实施过程中,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衔接还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目前,上海相关政府机构的做法是成立一个事业单位或委托一个国有背景企业来协调相关工作,例如市科委成立了上海科技创业中心来统筹科技创业、履约责任保险等工作,市金融办成立了上海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来统筹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市发改委委托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上海创业引导基金,市知识产权局通过上海联合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为知识产权确权评估、挂牌上市、转让报价、交易鉴证、结算清算、托管登记、项目融资、项目推介、政策咨询等提供相关服务。这种模式专业有余,统筹不足,虽然可以推动相关科技金融政策的落实,但带来了政出多门、多头监管、资源浪费、节奏拖沓等诸多问题。上海现有的中小企业金融资源需要在更高层级集成整合、均衡布局。对分散于多个部门的财政性投入资金进行统筹集成,对重叠冲突的政策脉络重新梳理贯通,对过度集中在局部区域的金融资源进行有效引导以实现均衡布局,这将是提升中小企业金融政策性效应的重大挑战。

我们在对中小企业调研时,也感觉到许多中小企业似乎对于政府所投入的努力并不知晓,认为目前政策“锦上添花”的多、“雪中送炭”的少。一些企业反映,有的政府部门认为出了政策就是出了政绩,没有动力再出实施细则。而各个部门之间有“泾渭分明”的部门利益,互相争利益,难以形成合力;一些部门受制于管理体制掣肘难以创新,缺乏总牵头人,难以形成合力。不少政策受行政体制限制存在突破难、部门权力分割的现象。

对此,杨雄市长在近期调研(2013)中指出,上海要实现创新转型,首要的就是政府转变职能。市政府各妥办局要率先解放思想,围绕正确处理好政府、社会、市场之间关系这一核心,坚持问题导向、市场导向、需求导向,抓紧拿出实实在在的工作举措,该管的坚决管住、管好,不该管的果断放手、松绑。要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主体地位,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重在提高宏观规划、行业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重在构建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制度政策环境,重在营造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的氛围。

二、完善上海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议

基于此,我们建议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首要一步是要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将中小企业金融支持服务功能统一收归由市金融主管部门牵头,把工作重心从单纯的补助、奖励、引导转移到组织协调全社会金融资源,构建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金融生态系统上来。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制定企业成长和金融支持路线图,在此基础上,通过“一站式”服务模式,为中小企业金融需求提供辅导。

具体建议如下:

(一)构建中小企业分级、分类辅导策略

就分级辅导策略而言,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分布极大,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拔尖计划”,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市场前景广阔、品牌价值凸显等条件的优质企业,在给予其必要的银行信贷额度和政府科技计划支持的同时,协助其尽快与资本市场对接;另一方面,对于大多数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小企业,政府则应采取“关怀”做法,针对企业迫切需要的小额融资、经营信息、专业咨询等需求,给予“普及式”的集体辅导,协助其拓展生存空间,以期将来能成长为科技小巨人。

从分类辅导策略来说,由于中小企业产业属性差异巨大,使得其在各行各业产业价值链中位置不同,有些企业可以凭借其供应链的优势获得银行融资,有些企业则因为其客户和供应商在海外而难以在国内金融机构获得信用背书。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依据企业属性不同采取分类辅导,以满足各自的融资需求。

(二)中小企业金融政策考核指标要有一定的“失败比例”

在有关部门对上海市中小企业金融相关政策实施情况的介绍中,我们通常可以看到“无一坏账”、“无一损失”等词语。例如,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介绍,截至2011年底,上海共有277家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344笔,共计5.66亿元。迄今为止,企业均正常按期还本付息,尚无一例逾期或者坏账的发生。再比如,截至2012年10月底,上海履约保险贷款试点已经受理企业申请319家次,申请贷款11亿元,放款企业193家,企业已累计获得贷款6.3亿元,迄今为止也是无一坏账。这从正面角度理解,可以认为是该项政策实施过程的科学、规范,对风险控制好,但从中小企业金融政策设计初衷来看,也许我们并不是希望所有政策都是无风险的或低风险的。无论是高科技研发还是中小企业成长都蕴含着极高的风险,如果要以100%成功为目标就偏离了政府行为的轨道,当然这并不是说要有意地制造一些“失败”。我们建议,如果保证了政策执行过程“公开”、“公正”和“公平”,一定的“失败比例”恰好说明了我们制定政策的合理性。

(三)政策工具既要注重“风险补偿”,也要考虑“风险补贴”

在目前的政策中,金融机构对于中小企业信贷或投资发生的损失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金融机构的风险。但这样的金融支持政策比较偏重于对企业激励,而对金融机构和中介的支持力度不够。例如在闵行区相关政策中,提出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通过银行直接获得贷款并正常还本付息后,按银行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补贴。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通过担保机构担保并正常还本付息后,按银行基准利率给予30%补贴。但对于银行直接接受企业知识产权质押放贷且企业按期还款的,只按照200万元贷款额度的2.5%给予奖励;对参与担保的中介机构,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按照200万元贷款额度的3.5%给予奖励;对参与分担风险、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绩优秀的资产评估公司,在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按照评估费的25%给予奖励。然而,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目前制约商业银行给予中小企业信贷的主要因素不是风险过高,更多的是收益与风险不匹配,由于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尚在进行中,商业银行无法自主根据企业风险进行贷款定价,商业银行不能通过高风险的中小企业信贷获取高的回报,因此即使政府愿意承担一定比例的风险损失,对商业银行而言还是要发生亏损。据我们调研了解,目前,商业银行对于中小企业信贷的平均贷款利率水平不到7%,远低于委托贷款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水平,因此商业银行即使开展小微企业信贷业务,也是重点为现金流稳定的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而不会去满足科技企业的资本性资金需求。因此,我们建议有关部门的政策倾向不应停留在刺激企业金融服务需求方面,更要通过财政激励手段,提升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业务的实际收益水平。

第三节 “新金融”业态和中介服务体系的健全

现阶段,上海市及所属各区县发展新金融,非常重视引进新型的金融业态,包括:(1)非监管类金融机构,包括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私募基金、对冲基金、商业保理等,这有效拓展了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内容和空间范围;(2)地方小型金融机构,自2008年以来,小贷公司、担保机构、村镇银行等发展迅速,已成为区县新金融的主力军;(3)金融专业服务机构,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财富管理、管理咨询、信用评级、资产评估、金融资讯与数据服务、投资咨询、金融人力资源、金融教育、财经公关、金融法律服务、会计与审计、票据中介等,对完善金融体系起到了良好的支撑作用。

2011年9 月,隶属于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的陆金所就是中国平安集团倾力打造的网络投融资平台,如果有用户通过中国平安提交借款申请,陆金所就会借助平安集团的信贷消费风险管理数据模型,对借款人做借款风险评估,再依据平安集团多年积累的一套平安集团客户个人信用数据,包括平安银行、平安信托与平安保险客户的某些资金使用数据,对借款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同意其借款申请,那么在陆金所主页上,就会出现一条投资需求,而陆金所起到的就是一个中介担保的作用,实质上是平安融资担保的担保业务网络化。

附二图4-3 陆金所的运作模式

然而,上海对于金融机构的审批控制还比较严格,财税鼓励政策相对偏紧,业务经营环境不够宽松,这虽然有利于防范地区金融风险,但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新型金融业态落户上海。尽管上海金融人才集聚,资金优势明显,但上海营商成本高、税负优惠少等还是阻碍了民间金融机构落户上海,不少金融投资机构宁愿将公司注册在宁波、苏州等地。我们知道,金融机构总是选择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地方从事经营活动,因此,税收激励和优惠政策对金融机构选址具有巨大的影响力。从伦敦、纽约、香港、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经验来看,税收政策对于吸引金融市场主体和金融人才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

上海政法学院的李强教授认为,我国金融税收制度的问题主要是金融税收制度从整体上不适应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和国际惯例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对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缺乏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战略没有具体政策的配套。上海总体金融税赋在全球处于较高水平,和中国香港、新加坡这两个目前主要的竞争对手相比更明显偏高(见附二表4-4)。

附二表4-4 部分城市金融企业的总体税负

资料来源:音尹平,杨飞.上市金融企业税负水平的比较与思考[J].上海金融, 2011(5).

2009年,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集聚金融资源 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该政策对外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改制成外资法人金融机构后注册或迁入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开办扶持资金;对在本市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并在其开业或迁入5年内,对经营业绩、市场占有率、行业地位、资产质量、吸纳就业等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考核,成绩突出的给予相应的专项扶持资金;对上述两类金融机构在开业或迁入5年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其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减半征收,按契税应缴税额给予50%的地方贴费;对完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机构体系和金融发展环境有重要作用的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以及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给予专项扶持政策。

此项政策出台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和大型金融机构入驻上海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时隔四年,我们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拓展该政策的内涵与外延,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以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服务全国实体经济发展为目标,构建上海金融机构集聚总体规划,将新型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也纳入扶持和鼓励的范畴,诸如小额贷款公司、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股权投资机构等。目前,上海各区县发展新金融尚处于一种自发状态,上海急需对新金融发展有一个整体规划,建议由上海市金融办牵头,联合本地金融研究机构,共同建立上海市金融业战略规划平台和新金融发展“圆桌会议”,根据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整体战略规划,对各区县新金融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重点业态、发展目标等予以指导,形成错位互补、协同共进的良好局面。

第二,以“服务优于管制”和“有所为,有所不为”为主导思想优化上海金融监管环境。上海作为非监管总部所在地,既面临总部的监管,又面临跨业的监管。所以,上海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协调好各种监管机构间的关系,使得监管变得更合理、更有效率。为此,上海有必要树立大监管协调的概念,建立更为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为上海金融中心建设和机构发展创造安全的运行环境。同时,能有效节约监管资源和协调成本,发挥各监管资源的使用效率。大监管协调概念是将监管主体,从目前的法律明确的央行和三大金融监管机构,扩展到与金融发展有关的政府部门和各类金融市场服务主体,使更多的部门和机构参与到金融稳定和发展的工作机制中;将监管协调内容从狭义的监管金融工作,扩展到金融生态环境的各个环节。

第三,比照金融机构,给予“新金融机构”在人才、税收、征信、支付、担保、工商、税务以及信息融合共享方面的支持,降低非监管的新金融机构在客户信用调查和资料收集方面的成本,降低监督成本。针对新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障碍,上海应努力争取中央支持,大胆试点。例如,可研究如何进一步放宽外资LP结汇限制办法,通过引入“资金池”概念设立专户,允许境外LP资金先行结汇进入专户,在确定投资项目后申请资金由专户划转。上海要积极争取央行将一些商业保理机构、小贷企业等逐步纳入央行征信体系,同时也将这些机构纳入统一的征信系统管理。

第四,建立健全“新金融”机构分类监管、分类扶持体系。2013年,广东省佛山市针对当前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问题,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分类监管。佛山市在网上公布了相关评级办法,征求社会意见。征求社会意见的文件有《佛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试行)》、《佛山市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和《佛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课题组认为,上海市应尽快出台类似的规定,对我市与新金融相关的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实行分类监管、分类扶持的政策。根据评价结果,可将金融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分为若干等级,如分为A、B、C、D四个等级。评分结果将作为政府给予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的参考依据,以及申请新设分支机构、变更等事项的审核参考条件。对于评价良好的机构,市金融办和有关部门将在贴息、补偿、补贴、风险分担、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于套取国家优惠政策或有违规行为的机构,将加强对其非现场分析与现场检查,督促其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同时在变更事项方面给予适当限制。对于存在诸如抽逃资本金、非法集资、发放高利贷、暴力催债、利用公司平台为自己或他人牟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可直接采取吊销牌照等处罚措施。

第五,引导“新金融”机构的业务、产品与服务创新方向。上海可依托本地高校和研究机构,搭建金融创新研究平台,并通过政策举措,推动新金融机构在政府支持下进行创新,以发行短期债、租赁资产转让、租赁资产证券化、租赁投资基金、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等多样化方式拓宽再融资渠道。成立金融创新研究平台。这样做一是有助于金融机构在选择创新产品和服务时,做好事前市场调研、客户需求分析,量力而行,循序渐进;二是有助于新金融机构在充分评估自身治理水平、风险管控、合规机制、专业资源等方面的内容后,审慎选择需要创新的内容,明确金融创新战略;三是有助于新金融机构找准创新切入点,解决“怎样创新”的问题;四是有助于新金融机构明确创新服务的受众,解决“为谁创新”的问题,针对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要求的受众,设计不同的产品,提高产品设计和产品定价能力,从根本上解决金融创新中“技术含量偏低”和“跟风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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