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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寿险的有限风险再保险产品

时间:2022-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 预期型有限风险再保险预期型有限风险再保险是为分出公司将来承保的业务提供再保险保障的产品。限额比例再保险和分散损失再保险是两种最常见的预期型有限风险再保险产品。假如A财险公司采用限额比例再保险,分出未到期保费3亿元给B再保险公司,由B再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并得到30%的分保佣金。

(一) 预期型有限风险再保险

预期型有限风险再保险是为分出公司将来承保的业务提供再保险保障的产品。此类产品设计的主要功能是平滑分出公司各保险年度的经营结果,一方面解决分出公司由于签订较多新保单而导致盈余锐减、偿付能力下降等问题;另一方面减缓巨额赔款发生对分出公司经营的冲击,避免经营结果大起大落。在机制设计上多采用梯次佣金制度、经验账户、利润分摊条款等,并设置单位赔偿限额和总赔偿限额,使接受公司承担大部分时间风险和投资风险,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承保风险。限额比例再保险和分散损失再保险是两种最常见的预期型有限风险再保险产品。

1.限额比例再保险

限额比例再保险(Finite Quota Shares,简称FQSs),又称财务成数再保险(Financial Quota Shares),是相对较早出现的有限风险再保险产品。这类产品最初主要是为了帮助分出公司应付法定会计准则(Statutory Account-ing Principle,简称SAP)的要求而设计的。根据SAP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将获取新保单的成本以费用的形式立即计入当期的会计报表。由于保险的业务年度与会计年度不相吻合,新保单的保费被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已到期保费,可以算作当期保费收入入账;而另一部分是未满期保费,不能算作当期保费收入。可是所有新保单产生的费用必须在签订保单的第一年全部作为费用支出入账。在签订新保单较多的保险业务年度,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就会发生扭曲,出现盈余减少和偿付能力减弱等情况,这对于大力拓展新业务的保险公司影响更大,积极经营反而会导致财务状况的下降。针对这种不合理的会计制度,再保险市场上出现了FQSs产品。该产品与传统的成数再保险基本类似,但不同的是合同中往往规定接受公司的赔款限额来限制其责任,并采用梯次佣金方式对承保风险加以控制。分出公司在将未满期保费转移给接受公司的同时,可从接受公司获得较高的分保佣金,而这部分分保佣金可作为当期收入入账,这样便可增加分出公司的法定盈余,弥补减少的所有者权益,缓解其偿付能力不足的财务压力。可见,此产品实际上是将新保单未来的利润提前支付给分出公司,为保单的获取费用提供了损前融资。

[例5-1] A财险公司是一家小型公司,在2005年初有2.4亿元的资本,承保了6亿元保费的业务,费用率为30%,赔付率为60%,保费收入需要2年才能完全实现。按照法定会计制度要求,保单获取成本必须在签单第一年全部入账,这造成了A财险公司的承保亏损。表5-2为A财险公司的财务报表,反映了A财险公司2005年与2006年的财务状况。

表5-2 A财险公司财务报表 单位:万元

由表5-2可知,A财险公司2005年亏损6 000万元,盈余由2.4亿元减少至1.8亿元。假设2006年没有新保费收入,2005年的未到期保费3亿元在2006年到期,2006年实现利润1.2亿元,2006年末净资产为3亿元。

假如A财险公司采用限额比例再保险,分出未到期保费3亿元给B再保险公司,由B再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并得到30%的分保佣金。B再保险公司和A财险公司的财务报表如表5-3和表5-4所示。

表5-3 B再保险公司财务报表 单位:万元

续表

表5-4 A财险公司分保后财务报表 单位:万元

A财险公司采用限额比例再保险,犹如是向B再保险公司借出了自己下一年度的盈余给自己,从而使A财险公司2005年转亏为盈,并使保费收入与盈余的比率降低,大大改善了财务状况。

有些限额比例再保险不仅可以提高分出公司的偿付能力,而且能平滑各年的经营结果。限额比例再保险除了有稳定承保能力的好处外,还能起到合理避税的作用。如一种防周期性波动的限额比例再保险产品,其采用的梯次佣金与传统意义上梯次佣金的性质和安排正好相反,分保佣金率随分出公司的赔付率上升而上升,随赔付率下降而下降。这样安排的作用在于分出公司在赔付率高、承保业绩差的时候可以得到接受公司更多的帮助,以达到平滑经营结果的目的,从而减缓市场周期性波动对分出公司的打击。但如此安排势必会带来较大的道德风险,于是为减少道德风险,同时会约定一个由分出公司分担接受公司最后分保结果的盈亏共摊条款,接受公司一般会要求分出公司自留较高比例的业务。

[例5-2] 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签订了一份5年期的防周期性波动限额比例再保险合同。合同约定分出公司将每一风险单位50%的保费分给接受公司,接受公司承担分出公司50%的赔偿责任。合同约定最低分保佣金率为30%,最高佣金率为45%。当赔付率为60%或以下时,接受公司支付最低分保佣金率为30%;当赔付率为75%或以上时,接受公司支付最高分保佣金率为45%;当赔付率在60%~75%时,赔付率每上升1个百分点,分保佣金率也相应地上升1个百分点,且接受公司每年的赔付率限额为76%。当合同期满时,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各按50%的比例分享接受公司的承保盈亏。表5-5是分出公司签订限额比例再保险合同前后的情况比较,说明了限额比例再保险如何平滑了分出公司的经营结果。

表5-5 签订限额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前后比较 单位:百万美元

续表

注:*假设前一年的承保情况相同,有5 000万美元的未到期保费转入本年度。本年度已到期保费=本年度保费收入-本年度未到期保险费转出(按50%本年度保费收入计提)+上年度未到期保费转入。

**此处接受公司的赔付率恰好达到76%的限额,若赔款超过7 600万美元,接受公司也只负责赔偿3 800万美元。

从表5-5中看到,合约期满时接受公司最终的分保结果是亏损350万美元,根据合同约定,分出公司必须分担亏损中的50%,即175万美元。所以,分出公司分保后的最终结果是由亏损400万美元减少至亏损225万美元,接受公司承担了175万美元的损失。由此可见,通过签订防波动的限额比例再保险合同,分出公司的总盈余从长期来看不会有太大变化,但它将承保结果在时间上加以分散,避免了经营结果大起大落对偿付能力的影响,也达到了合理避税的效果。

2.分散损失再保险

分散损失再保险(Spread Loss Covers,简称SLCs),又称预期累积超赔再保险(Prospective Aggregate Excess of Loss Covers),其主要作用是平滑分出公司各年度的承保结果。分出公司虽然可以比较精确地估计未来一段时间内要承担的总损失,但却难以准确预测损失在各年度的分布情况。如此一来,分出公司便面临较大的时间风险,而且在损失相对严重的年度,分出公司将面临偿付能力下降的压力。分散损失再保险通过设置“经验账户”的方法,将分出公司的承保结果在各年度分散,使损失波动趋于平缓,从而解决分出公司面临的问题。分散损失再保险对分出公司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分出公司可以分享接受公司的投资收益,将投资风险转移给接受公司,有利于资金的运用效率。

分散损失再保险均为多年期,其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经验账户”(Experi-ence Account)的设计。分出公司预测未来整个再保险期间的赔款总额并确定要分出的责任额,若分保期限为6年,则每年向接受公司缴付的分保费就是分出责任额的。接受公司将分出公司每年缴纳的分保费存入相应的经验账户,该账户产生的投资收入同样存在经验账户中,而赔款支出与各种费用以及接受公司应得的利润也由该账户支付。合同届满时,若账户余额为正,则分出公司可得到部分保费的返还;若余额为负,则分出公司应支付更多的分保费。

[例5-3] 假设分出公司1999年预计在未来6年内对某险种的赔款总额为120亿美元,但对于每年发生多少赔款难以预测,于是购买了一份分散损失再保险。条款规定每年年初分出公司向接受公司缴纳分保费20亿美元,每年年末接受公司向分出公司摊付赔款,接受公司承担的年度责任限额为50亿美元,合同期间的总累积赔款限额为200亿美元。若某年末经验账户的余额为负值,则分出公司下一年度的分保费增加50%,直到账户余额为正时才能再按照20亿美元的标准继续缴付分保费。假设投资回报率为10%,忽略接受公司利润等因素,则分出公司购买分散损失再保险前后的财务状况如表5-6所示。

表5-6 分散损失再保险对分出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单位:亿元

注:*因上一年度经验账户发生亏损,本年度分保费增加50%,即30亿元。

**本年度分保费投资收益=(上一年度经验账户余额+本年度分保费)×10%。

从[例5-3]中可以看到,通过购买分散损失再保险,分出公司的损失在各年度较平均地分布,承保结果变得稳定平滑,不会因为某年赔款的突然增多导致业绩的大幅波动。至2005年末合同期满时,经验账户的余额为-7. 6亿美元,分出公司必须补缴分保费3.8亿美元给接受公司。图5-1可以更直观地看到平滑经营结果的功能。

图5-1 分散损失再保险对承保结果的平滑作用

分散损失再保险合约的具体期限以及经验账户余额的分摊条款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分散损失再保险关系中,虽然分出公司的角色看似一个中长期贷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利用经验账户为其经营的亏损提供融资,但分散损失再保险合约与借款合同的本质区别就在于接受公司是分出公司部分承保风险的承担者,即当合约期满时经验账户余额发生损失,接受公司必须按约定的比例承担损失。因此,根据保险监管规定,分散损失再保险合约必须达到风险转移的最低要求,才能作为再保险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会被看作贷款合同。

(二)追溯型有限风险再保险

追溯型有限风险再保险是对分出公司过去已发生的损失进行承保的再保险产品。分出公司在一定限额内将已存在的损失转嫁给接受公司。此类再保险产品的最大作用是帮助分出公司摆脱长期潜在责任,并能迅速改善分出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结构,提高偿付能力。如果分出公司想退出经营某种业务或某个保险市场,或者进行兼并收购,则可选择这类再保险产品,将相关险种的未了责任转移给接受公司,以致力于新业务或者新市场的开拓。由于恶性竞争导致利润下降的分出公司也可以利用此类再保险产品来达到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追溯型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常用产品有赔款责任转移再保险和赔款准备金不足再保险两种。

1.赔款责任转移再保险

赔款责任转移再保险(Loss Portfolio Transfers,简称LPTs),属于提供损前融资的追溯型有限风险再保险。这种产品的主要作用是为分出公司的未决赔款提供再保险保障,特别适用于“长尾巴”责任的保险,如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和环境责任保险等。这类险种的责任期长,即使损失已发生、已报告,但由于其索赔时间和理赔费用不能确定,因此时间风险尤其突出。通过LPTs合约,分出公司将部分或全部已发生、已报告损失的未决赔偿责任连同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一并转移给接受公司,由接受公司承担时间风险和投资风险,接受公司还承担一部分承保风险。若索赔的时间比预期提前,则接受公司将遭受投资损失;若分出公司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不足,则接受公司将承担分出公司的承保风险以及与整个索赔相关的理赔费用。分出公司支付的分保费相当于分出的赔款准备金的净现值加上接受公司的费用与利润,另外还要附加一部分与承保风险相关的风险保费。

赔款责任转移再保险合约可以将分出公司未来的赔款支出转化为现在的分保费支出,将未来的投资收益转化为现在的承保收益,尤其可以帮助分出公司实现放弃某些经营业务或者结束某些长期潜在责任的计划。由于分出公司缴付的分保费是赔款责任准备金的现值,所以可以使分出公司的负债减少、盈余增加,资产负债表结构得以改善,从而提高偿付能力。

[例5-4] 分出公司通过赔款责任转移再保险合约将其承保的环境责任转移给接受公司,分出的赔款准备金为500万美元,假设预期损失时间为3年之后,预期投资回报率为12%,接受公司的预期毛利润为35万美元,风险保费9万美元。则分出公司需缴付分保费356万美元(即500万美元的净现值)加上接受公司的毛利润35万美元和风险保费9万美元,共计400万美元。表5-7~表5-9分别列出了签订赔款责任转移再保险合约前后分出公司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以及重要财务比率的变化。

表5-7 赔款责任转移再保险对分出公司利润表的影响

表5-8 赔款责任转移再保险对分出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表5-9 赔款责任转移再保险对重要财务比率的影响

注:*混合比率=损失率+费用率。

**偿付能力边际=所有者权益/净保费收入。

***杠杆比率=净保费收入/所有者权益。

从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的前后对比中,可以看到通过签订LPTs合约将赔款准备金分出,分出公司的负债大幅减少,虽然资产也有所减少,但减少幅度要小于负债减少的幅度,从而使所有者权益增加,改善了资产负债表的结构。由于利润增加,混合比率与杠杆比率因此降低,偿付能力边际得以升高,财务状况变得更好。偿付能力的提高也使分出公司可以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率,开拓新业务。另一方面,由于分出公司甩掉了长期责任的包袱,直接退出了环境责任保险的领域,所以有利于分出公司兼并、收购等战略的实施。

2.赔款准备金不足再保险

赔款准备金不足再保险(Adverse Development Covers,简称ADCs),又称追溯型超赔再保险(Retrospective Excess of Loss Agreements,简称RXLs)。与LPTs一样,ADCs同样属于损前融资的追溯型有限风险再保险。但与LPTs不同,ADCs不转移任何赔款准备金,它是为分出公司提存的赔款准备金不足而提供再保险保障。

分出公司每年都要为所有已发生损失但尚未进行赔付的责任提取相应的赔款责任准备金。计提的赔款准备金应包括已报告但仍在理算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但尚未报告的赔款准备金(简称IBNR),以及已发生但未充分报告的赔款准备金(简称IBNER)。ADCs只为分出公司的实际赔款超过所提取的赔款责任准备金的部分提供保障,其中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和IBNER的风险,并规定了接受公司的责任限额,所以也称为超赔再保险。

由于赔款准备金不足再保险的分保费是在考虑承保风险的性质和分保期间长短的基础上依据预期赔款的净现值计算的,且多为一次性支付,因此也是运用货币的时间价值为分出公司提供更有效的保障。分出公司将赔款准备金不足的风险转移给了接受公司,使分出公司摆脱一些长期潜在责任的包袱,这不仅有利于保险行业之间兼并、收购等工作的进行,而且对打算退出某个保险市场或者退出某个保险险种的分出公司来说是十分有帮助的。此外,运用赔款准备金不足再保险对分出公司的股票价格也有积极的影响,因为长期潜在赔款的财务影响被缓解了,股价自然会表现出更稳定的态势。

运用赔款准备金不足再保险的另一个好处在于当市场周期处于坚挺状态的时候,分出公司很难买到条件合适的传统再保险产品,而倘若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已经存在有限风险再保险关系,则购买传统的超赔再保险会变得更为容易,往往可以将ADCs合约的责任限额作为传统超赔再保险的起赔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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