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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料化工类产品消费税减免政策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油料化工类产品消费税减免政策_最新税收优惠49问:案例精解与操作指引本节主要介绍成品油等消费税减免税优惠,包括连续生产自用油的免征、资源综合利用类的减免等。2.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1.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先行申报缴纳消费税。

本节主要介绍成品油等消费税减免税优惠,包括连续生产自用油的免征、资源综合利用类的减免等

成品油企业自用油是否要征消费税?

【案例3-1】K公司是一家生产成品油的炼油厂,厂里自产的成品油一部分对外销售,一部分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也有一小部分会用于厂房的发电机、接送员工上下班的客运汽车使用。新来的会计小李听“前任”说用于连续生产和自用是免征消费税的,便只对那些对外销售的那部分成品油作申报纳税,结果被税务部门检查出来。小李有些委屈:不是说自用是免征消费税的吗

叶大维:小李对政策的理解不全面。关于成品油消费税优惠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规定,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同时,《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规定,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因此,K公司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和用作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但自产成品油用于汽车(接送员工上下班)不符合上述规定,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另外,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全额返还消费税。根据《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1]7号)规定,对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暂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返还所含消费税。

《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延续问题明确如下:

1.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2.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3.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规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50%)的企业,可享受规定的退(免)消费税政策。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退(免)税资格认定。

《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规定:

1.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2.从2009年1月1日到本通知下发前,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1.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2.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1]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暂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返还所含消费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成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资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财税[2010]98号)

《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1.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财税[2008]168号)

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财税[2008]19号)

◆ 要点一: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全额返还消费税的条件

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全额返还消费税,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成品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由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内部的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从集团公司(总厂)内部购买;油(气)田企业在地质勘探、钻井作业和开采作业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不含运输)耗用。

◆ 要点二:生产企业执行定点直供计划销售石脑油、燃料油的开票规定

生产企业执行定点直供计划,销售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在计划限额内,且开具有“DDZG”标识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免征消费税。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先行申报缴纳消费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使用企业购进的石脑油、燃料油已作免税油品核算的,其已申报缴纳消费税的数量可抵顶下期应纳消费税的应税数量。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的,不得免征消费税。

◆ 要点三:自产的石脑油、燃料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填报规定

生产企业发生将自产的石脑油、燃料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按月填报《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和《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如执行定点直供计划销售石脑油、燃料油,且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月填报《生产企业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作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一同报送。

◆ 要点四:将已税原料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抵扣规定

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

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 要点五: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应符合的条件

1.纳税人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

2.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免征消费税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3.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应具备能显示其名称、特性、数量、接受日期等项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4.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到90%以上。产成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应不少于0.65吨。

5.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产品与利用其他原料生产的产品应分别核算。

符合消费税减免政策的纳税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做好报批或备案。下列(表3-1)消费税优惠事项,除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属于消费税即征即退报批类事项,其他为备案类事项。

表3-1 消费税减免报批(备案)

续表

李会计:小玮,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是什么?

叶小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1]46号)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明确如下:

1.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家庭产生的不允许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泔水油、煎炸废弃油、地沟油和抽油烟机凝析油等。

2.利用动物屠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废弃物处理提炼的油脂,以及肉类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非食用油脂。

3.食用油脂精炼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脂肪酸、甘油酯及含少量杂质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榈酸化油、棕榈油脂肪酸、白土油及脱臭馏出物等。

4.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

陈会计:小玮,为什么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实行资格备案管理,资格备案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叶小玮:为保证国家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政策落实到位,关键是石脑油、燃料油的确是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而不是被挪作他用。因此,就应当事先对这些企业进行确认,即所谓资格备案。只有备案的企业才能纳入退(免)税范围。资格备案管理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是:

1.前置条件。石油化工属于高危行业,国家在立项、环保、消防等方面对此有较高门槛。因此,《办法》借助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管理情况(相关的证件和批文)作为资格备案的前置条件,以确保企业具有相应的生产资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和标准。

2.生产过程的必须条件。为防止一些不具备条件的使用企业将购入的石脑油、燃料油通过变换名称等方式再对外销售,骗取退(免)消费税,因此,《办法》规定,使用企业必须拥有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生产装置,而且用油品生产的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必须占其用油品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50%以上。

3.承诺接受税务机关对产品的抽检。由于成品油加工工艺复杂,产品繁多,往往导致税企双方在产品认定上发生矛盾,因此规定,当双方在产品认定发生纠纷时,应通过对产品抽检的方式解决。

张会计:请问如何办理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

叶小玮:退还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工作,由使用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符合条件的使用企业可到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退税的基本程序是:使用企业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接收使用企业退税申请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开具“收入退还书”,转交当地国库部门。国库部门按规定从中央预算收入中退付税款。对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使用企业。

王会计:我们公司购进既有含税又有免税并用于乙烯、芳烃产品生产的石脑油、燃料油,如何计算退税额?

叶小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规定,对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退还所含消费税。企业如果在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中耗用的既有免税又有已税石脑油、燃料油,在计算退税数额时,应扣除免税部分石脑油、燃料油作为实际耗用数量。退还使用企业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应退还消费税税额=实际耗用石脑油或燃料油数量×石脑油或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其中:实际耗用石脑油、燃料油数量=当期投入乙烯、芳烃生产装置的全部数量-当期耗用的自产数量-当期耗用的外购免税数量

陈老板:请问乙醇汽油是否也征收消费税?

叶小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规定,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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