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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结论与建议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上述分析,笔者以为,国家审计、CPA审计、内部审计在新农村建设财务公开与民主理财中将各占有自己的一席之地: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审计属于涉农资金的“事前审计”,保障一级预算单位能按规定划拨资金;而CPA审计与内部审计是“事中审计”与“事后审计”,CPA审计可以侧重对村级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而内部审计更侧重与主要监督资金使用效果与效益。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以为,国家审计、CPA审计、内部审计在新农村建设财务公开与民主理财中将各占有自己的一席之地: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审计属于涉农资金的“事前审计”,保障一级预算单位能按规定划拨资金;而CPA审计与内部审计是“事中审计”与“事后审计”,CPA审计可以侧重对村级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而内部审计更侧重与主要监督资金使用效果与效益。这其中,国家审计的地位比较明确,其审计的环节是CPA审计和内部审计无法替代的,但CPA审计与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具有交叉性。两者的区别在于,至少在目前,有些内容是CPA审计所无法包容的,还只能依靠内部审计解决,但在许多方面,由于CPA审计的超然独立性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将起到内部审计无法达到的效果。毫无疑问,经费来源问题将是目前无法回避的瓶颈问题,因此目前只能在经济较为发达、财政收入较好的区域试行。笔者设想,在条件符合地区(经费来源有保证),建立资格准入制度,并不是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能承办新农村涉农资金的审计业务。如浙江杭州拱墅区在公开选聘审计中介机构对全区各村的年度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时,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了明确的资质要求:经工商登记为企业法人,具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拥有20名以上固定执业注册会计师;年度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上;有严格有效的质量控制,能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具有良好的执业信誉,三年内没有因为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执法及行业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的记录,并在审计、评估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而且要求提供单位简介(概况、规模、业绩等)和近两年来所获得的荣誉证明及主要客户名单。当然,在条件不符合地区,试行CPA“独立审计援助制度”也是一种可以尝试的制度设计。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个人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层次的需求,笔者以为,企业也不例外。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以后,也会具有社交和自尊、自我实现的需要,它们会把回馈社会作为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来看待。因此,建立“独立审计援助制度”首先在理论上就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当然,为了满足事务所的自我实现需要,同样要对能提供援助的事务所设立一定的门槛,而不是所有的事务所都可以随意进入这个领域,要让事务所也让整个社会觉得能提供这样援助的机构也是一种荣誉,而不仅仅是一种责任与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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