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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同要求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京都议定书》在签订过程中遇到了种种困难,其中既有各个签约国家对于二氧化碳减排量和减排期的承诺问题,也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关于减排责任的争论。议定书只是规定了发达国家温室气体的减排量,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并没有承担具体的减排义务。

《京都议定书》在签订过程中遇到了种种困难,其中既有各个签约国家对于二氧化碳减排量和减排期的承诺问题,也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关于减排责任的争论。但最终,还是遵从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从而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纳入《京都议定书》的合作框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国际环境问题上历经多次博弈形成的一种合作共识。这个原则的确立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也是经历了反复的讨论和协商。在20世纪60—70年代,全球性的环境保护文件大多都认识到了各国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上的责任。1972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的《人类环境宣言》,第一次提出了“区别责任”的理念,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区分开来,被认为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萌芽。1985年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进一步发展了这一原则,认为发达国家要在解决环境问题上起带头作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必须一起为解决环境问题努力。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正式提出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宣言》第7项规定: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维护、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因素不同,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承认,由于他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以及他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财政资源,他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明确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概念作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承担不同义务的基础。公约承认,气候变化的全球性要求所有国家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和社会经济条件,尽可能开展最广泛的合作,并参与有效和适当的国际应对行动。而发达国家有必要根据明确的优先顺序,立即灵活地采取行动(白佳玉,2008)。

《京都议定书》更是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基础制定的,在国际环境保护合作实践中被誉为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典型代表。议定书只是规定了发达国家温室气体的减排量,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并没有承担具体的减排义务。这种安排从近期来看对发展中国家是有利的,它为发展中国家集中精力发展本国经济减轻了负担,但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如中国和印度不承担减排温室气体的责任,成为美国拒绝参加《京都议定书》的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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