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绿色信贷和谐金融的必然选择

绿色信贷和谐金融的必然选择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经济运行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银行业,绿色信贷已成为现代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对传统金融观念的改变和发展,构建绿色信贷的可持续金融长效机制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已成为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和实现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三是,以政策性银行为基础开发了支持绿色信贷的金融产品。四是,环保部门的认可是企业获得绿色信贷的关键。

绿色信贷和谐金融的必然选择

张春锋

【摘要】当前,环境问题已经影响到经济的运行质量和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运行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银行业,绿色信贷已成为现代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对传统金融观念的改变和发展,已成为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和实现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本文从绿色信贷出台背景入手,阐述了绿色信贷在国内外的发展历程和在西方发达国家一些的经验,并提出了一些相关建议与读者共勉。

【关键词】绿色信贷;和谐;金融;必然选择

当前,绿色经济唱响着主旋律,作为控制资金渠道总闸门的银行,如何对不符合环保条件的项目和客户进行一票否决,支持节能减排的项目,支持绿色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的发展,如何承担这份社会责任,便成了银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的内在要求。作为经济运行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银行业,绿色信贷已成为现代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对传统金融观念的改变和发展,构建绿色信贷的可持续金融长效机制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已成为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和实现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绿色信贷的国外发展历程

所谓绿色信贷,指的是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的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循环经济企业或项目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而对污染企业和项目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绿色信贷的本质在于正确处理金融业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用金融杠杆来实现环保调控,在解决环境问题的同时,也通过信贷投放的控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相对于传统的信贷管理,“绿色信贷”机制的核心在于其把环境与社会责任融入了商业银行的贷款政策、贷款文化和贷款流程管理之中。

绿色信贷起源于“赤道原则”(equaltor principles)。2002年花旗银行、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和西德意志州立银行等4家国际知名银行参照国际金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政策与指南起草了该原则,建立了一套自愿性金融行业基准,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需要指出的是,“赤道原则”并不是一个具有约束性的国际条约,也没有国际组织,接受这些原则的金融机构无需签订协议,只需各自宣布已经或将要建立与该原则一致的内部政策和程序即可,而后自觉履行“赤道原则”的要求,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赤道原则”的重要意义在于它第一次确立了国际项目融资的环境与社会的最低行业标准,是国际上第一个专门针对金融机构的企业社会责任基准,第一次把项目融资中模糊的环境和社会标准明确化、具体化,为银行评估和管理环境与社会风险提供了一个操作指南。它成为金融界公认的可持续性项目融资的“黄金标准”。截至2010年6月,全球采用“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已有67家,其业务遍布全球100多个国家,项目融资总额占全球项目融资市场总额的85%以上。

(一)德国绿色信贷

德国是国际绿色信贷政策的主要发源地之一,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绿色信贷政策已经较为成熟,体系比较完善。在德国,银行业主动参与“赤道原则”的制定与推广。“赤道原则”已经成为德国银行业普遍遵循的准则,在项目授信审批时,严格按照“赤道原则”对项目进行分类,以行业《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EHS Guidelines)为依据,评估项目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和风险(包括健康和安全等方面),并提出降低和管理不利影响的方法。同时,政府积极参与开发绿色信贷产品。德国政府支持国家政策性银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简称KFW),运用资本市场和商业银行来实施对环境项目的金融补贴政策,最大效率地发挥政府补贴资金的作用。经过数年的发展,德国政府参与的绿色信贷产品已经形成较为完备运行模式。

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在环保领域充当了三方面的角色:一是经济界伙伴;二是联邦政府环保目标的执行者;三是实现可持续发展项目的融资者,项目服务对象包括政府部门、企业、个人等。

德国实施绿色信贷政策的主要经验:一是,主动参与绿色信贷为德国银行业赢得发展先机。德国银行业较早参与到国际绿色信贷中,不仅规范了行业在环保领域的发展准则,促进了银行业绿色发展和国家可持续战略,而且为银行业赢得了全球发展先机。二是,国家对绿色信贷项目予以贴息贷款,“杠杆效应”显著。德国绿色信贷政策的一个最重要特征就是国家参与到了其中,对环保、节能项目予以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对于环保节能绩效好的项目,可以给予持续10年、贷款利率不到1%的优惠信贷政策,利率差额由中央政府予以贴息补贴。实践证明,国家利用贴息的形式支持环保节能项目的做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国家利用较少的资金调动起一大批环保节能项目的建设和改造,“杠杆效应”非常显著。三是,以政策性银行为基础开发了支持绿色信贷的金融产品。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在整个绿色信贷政策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围绕着其开发出了支持绿色信贷的金融产品。复兴银行的节能环保的金融产品从最初的融资到后期金融产品的销售都没有政府的干预,各项活动都通过公开透明的招标形式开展,保证了过程中的公正、透明,政府的主要作用就是提供贴息及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这样保障了资金高效公平的使用。四是,环保部门的认可是企业获得绿色信贷的关键。在德国绿色信贷政策实施过程中,环保部门发挥着重要的审核作用,以确保贴息政策能够准确地支持节能环保项目。每个节能环保项目要想得到贴息贷款,必须得到当地或上级环保部门的认可后才能申请。

(二)美国绿色信贷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美国商业银行改变了以往以股东利益为导向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逐渐接受了“相关利益人理论”,即要兼顾顾客、雇员、社区等不同参与主体的利益。在美国,商业银行在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中承担社会责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绿色金融的先行者,美国在发展环保经济方面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在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

从绿色信贷来看,美国在法律建设、政策指导和银行实施方面主要有以下经验:一是法律建设。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国会通过了26部涉及水环境、大气污染、废物管理、污染场地清除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每部法律都对污染者或公共机构应采取的行动提出了严格的法律要求。在完善的环境法之下,美国又制定了多部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重点规范政府、企业和银行的行为并调节三方之间的关系。二是政策指导。除了以法律形式要求市场主体关注环境保护,美国政府同时实施了积极的支持和鼓励政策,刺激和促进绿色金融产业的发展。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调节环保经济的有效杠杆,是美国政府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如:美国联邦政府1978年出台的《能源税收法》,对购买太阳能和风能能源设备所付金额中头2000美元的30%和其后8000美元的20%,可从当年须交纳的所得税中抵扣。美国亚利桑那州1999年颁布的有关法规中,对分期付款购买回收再生资源及污染控制型设备的企业可减销售税10%。同时美国国内各银行也注意完善自身的信息技术系统,真正做到与社会环境部门数据共享,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三是银行实施。在严格的法律环境下,信贷银行需要对信贷资金的使用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由此导致美国的银行成为国际上最先考虑环境政策,特别是与信贷风险相关的环境政策的银行。例如美国的花旗银行就是美国最早签署联合国环境声明和履行“赤道原则”的银行之一,并在内部建立了有多方参与的环境事务管理机制等。还有,美洲银行曾宣布了一项投资额度高达200亿美元的绿色商业发展项目,这可能是有史以来最大的一项环境友好项目。该项计划的主要目标是减少能源消耗、发展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该行宣称未来一段时期里,还将创立基金为那些致力于绿色服务的公司提供贷款,或是建造节能写字楼;同时建立消费者与环境保护的桥梁,帮助消费者为环保组织提供捐赠;为节能家庭降低贷款利率等。美洲银行不是美国唯一实行“绿色信贷”的银行,很多其他金融机构也设立了环保基金和优惠贷款来支持和鼓励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运作。

(三)英国绿色信贷

2003年6月,英国巴克莱银行宣布接受“赤道原则”,这一事件在英国环境管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巴克莱银行凭借自身的优势,制定了一个集社会和环境于一体的信贷指引,该指引涵盖了所有的融资条款和50多个行业。文件明确了企业环境违法认定标准,划分了环境风险等级,很好地为银行评估和审核贷款提供了支持。同时,该银行还通过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合作,向全球170多个金融机构提供了信贷指引。在银行内部,巴克莱银行通过吸引和留住年轻的专业人才,引进外部咨询公司或行业环保专家,建立了银行内部的环境风险评估人才储备库。

二、绿色信贷在我国发展状况

虽然当前我国银行在执行“赤道原则”问题上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但这并不妨碍我国利用现有条件循序渐进地向国际先进水平靠拢,我国正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信贷通路,并开始尝试各项政策推行。

2007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银行类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信贷原则,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同时,原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以绿色信贷机制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意见》还明确提出了联席会议制度,即建立环保和金融监管部门合作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交换信息,各级银行监管部门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将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并将1.5万余条环境违法信息输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随时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正式启动“绿色信贷”。《意见》被普遍认为是以绿色信贷机制来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和机制创新

在此基础上,2008年年初,环保部门又与国际金融公司合作开展了“赤道原则”标准研究与推广项目,积极转化国际先进的环保指南。

2010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发[2010]170号)鼓励金融机构设置专门岗位和安排专职人员,加强对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行业发展趋势和信贷项目管理的深层研究。

2012年2月,中国银监会印发了《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从组织管理、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流程管理、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和监督检查等五个方面要求金融机构做好绿色信贷工作。

虽然我国以行政命令形式倡导的“绿色信贷”政策与国外金融机构从自身利益以及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出发自觉建立的“赤道原则”之间,无论从政策目标、管理手段和制度建设,还是从内在驱动力比较,都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但是我国大力推广绿色信贷的过程无疑是我国银行业走向“赤道原则”的过程。

三、农业政策性银行大力实施绿色信贷的做法及成效

作为全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等“绿色信贷”政策要求,加大“生态农业”的支持力度,突出强化信贷项目环保问题的管理,把“绿色信贷”政策规定作为贷款准入的一个重要条件,严格限制 “两高一资”企业的进入,大力支持了节能减排“绿色信贷”项目,支持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近年来,农发行河北省分行在总行党委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做好粮棉油收储主体业务的前提下,在农业“绿色信贷”的投放上,我行根据自身业务特点,重点支持了我国大型灌区配套节水改造、大型江河湖水系治理、农村饮水安全、农村清洁能源开发,择优选择水热电气、垃圾污水处理及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项目。对节能减排显著的地区和企业及项目实行了一定程度的信贷政策倾斜。

(一)农发行河北省分行的主要做法

(1)强化准入管理。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限制“两高一资”等相关政策要求,对不符合节能减排要求、违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和信贷准入原则的客户和项目,坚决不予信贷支持,严格控制对涉及环保排放的玉米淀粉加工企业、棉纺、生物化工的授信额度,密切关注该类企业的节能减排和环保达标情况,对不达标的企业采取适时退出管理。

(2)加强贷后风险排查。在贷后管理中,注意加强与当地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联系,积极排查落实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是否为我行贷款客户,高度关注玉米深加工、棉纺、生物化工等行业贷款客户环保达标情况。对于环保不达标的客户,制定风险防控预案,采取针对性措施,保证信贷资金安全。

(3)提供高效的“绿色信贷”服务。我行不断改善和创新节能环保领域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绿色产品”的供给,不断优化信贷结构。对绿色环保、清洁能源、纳入循环经济、降低污染的优质项目,以及严格执行环保审批程序、落实先进工艺、能够节能降耗的加工项目,一是优先安排贷款规模;二是开辟办理贷款绿色通道,加快办贷速度,提高审查审批工作效率;三是丰富信贷产品,努力为客户提供保函、信用证、票据贴现等多种结算手段,大力推广网银业务和银行卡;四是做好“绿色信贷”项目储备。

(二)取得的成效

截止到2012年6月末,我行节能减排支持的企业18户,贷款余额166 803万元,其中:水、垃圾及河道治理等生态及生活环境改善项目,支持16户企业,贷款余额117 403万元;能源综合利用、改造等,如水电、风电项目等支持2户企业,贷款余额49 400万元。累计支持全省增加或改善灌溉面积12.25万亩,增加蓄水4238万立方米,修缮疏浚渠道452千米,解决了593多万农民安全饮水问题;新增农民住房面积553万平方米,改造农村危房57万立方米,复垦土地3783亩,新增林地湿地面积10 845亩,有力促进了全省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改善,绿色信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我国推行“绿色信贷”的困难与挑战

2008年1月,中国国家环保总局就绿色信贷政策推出以来的实施效果进行的阶段性总结评价是:“绿色信贷政策取得了阶段性、局部性成果,但与预期目标相比还有不小的距离,大面积推进还面临着不少制度性和技术性的困难。”具体来说面临以下困难和挑战。

(一)技术性原因

当前中国缺乏具体可行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和环境风险评级标准,已出台的绿色信贷政策标准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的,再加上环保、健康、安全等绩效评价指南等不完善,银行难以据此制定相关监管措施及实施细则,降低了“绿色信贷”的可操作性。如最早出台绿色信贷推进意见的工行,虽然将环境风险分为4类9项,但其分类依据更多地依赖于环保部门提供信息即环保是否达标等,对生产工艺、能耗及循环利用能力甚少关注也难以把握,绿色信贷事实上成了事后惩罚而非事前防范措施,其可操作程度和有效性大打折扣。由于目前对绿色信贷中涉及的准入、技术、排放、能源消耗、循环利用能力等标准,国家都没有明确相关规定,导致金融机构介入的技术基础不足。

(二)各利益集团的博弈

绿色信贷实质上是一种多方博弈的关系,博弈方包括中央政府、银行、企业、地方政府等。

(1)中央与地方的博弈。在绿色信贷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中央政府看重的是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和经济的长期增长,因此兼顾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双重目标。地方政府更多的是关注当政期内的政绩。因此,地方政府为实现当政期内经济快速增长,有保护污染企业或放松环境监管的倾向,容易导致监管制度失灵,造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普遍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政策和倾向。

(2)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博弈。商业银行本身也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经营理念,执行绿色信贷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商业银行既得利益的流失。首先,高污染、高耗能企业大多是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是银行的重要贷款客户,开展绿色信贷就会造成利润流失;其次,商业银行竞争激烈,如果只是某一家银行执行绿色信贷政策,那么其他银行会顺势将该客户资源纳入。再加上实力雄厚的民间资本,在利润的驱动下必然蠢蠢欲动。这种激烈竞争和互相博弈的策略导致商业银行缺乏执行政策的动力。

(3)企业欠缺节能减排的主动性。资源环境的公共品特性导致市场失灵的出现,即企业在污染情况下的生产成本小于治理污染情况下的生产成本,而且,节能的投资并不能在短期内产生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益,因此企业缺乏保护资源、治理污染的动力。

(三)法律监管机制的欠缺

有关绿色信贷的监管体系尚未完善。以针对银行监管的法律为例,现有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是2006年前制定的,基于当时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的发展背景,这三部法律对绿色信贷政策的支撑和保障不够充分。虽然200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管理方面的缺失,但是从内容上来说不够全面和细化,有待完善,目前出台的《意见》等绿色信贷政策中涉及银行义务的条款大多为建议行政,没有基于法律保障的约束机制。从社会力量的角度来说,社会力量参与绿色信贷监督的程度较低,一定程度上影响政策实施效果。当前主要是政府部门和银行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没有一套机制保障社会力量的监督。

五、建议

自“绿色信贷”概念推广以来,转型中的中国银行业不说乏善可陈,也是问题众多。大部分金融机构虽然接受了绿色信贷的概念,大多还停留在传达精神和纲领性文件的阶段,或者说,更多的银行对推动企业社会责任了解不深,认为这是一项公益政策而非核心商业元素。要银行业绿色信贷能真正起到推动中国环境保护步入产业化的道路,早日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构建一个相关政策法律作支撑、文化技术以辅助以及金融创新体系为核心的中国银行业绿色信贷体系,以最终实现绿色金融和谐金融。

(1)培育信贷文化。绿色信贷需要绿色文化,需要从政府、社会、企业、银行四个方面宣传推广,共同营造绿色文化氛围。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说,就是要将绿色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一个子系统,将绿色金融思想融入经营理念之中。银行在发展中要更多地考虑环保、节能减排与遵守社会公德等因素,将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提升到经营利润同等重要的层面。从战略、政策、组织机构、人才资源配置等多方面谋划绿色信贷发展战略,确定环境保护和发展目标。强化从业人员的绿色意识,使员工充分认识推行绿色信贷、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是商业银行责无旁贷的社会责任,进而自觉利用控制自身资源的方式对环境保护做出贡献。

(2)建立准入制度。借鉴“赤道原则”的有关条款,尽快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具体的、可操作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和环境风险评级标准,推进标准化建设,实行严格的信贷准入制度。

(3)研发信贷产品,加强金融创新。国内商业银行应抓住国家环保政策扶持力度与企业环保投资规模不断加大的有利时机,积极研发绿色信贷产品。例如,商业银行可以创新低碳金融产品,积极研发以排污许可证作为抵押品的创新型金融产品,可以试水碳金融的衍生工具,参与碳金融衍生市场的交易等,积极探索创新体系,培育信贷业务增长点。商业银行还可以向节能环保企业提供投资理财、财务顾问、结构化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为绿色信贷支持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4)加强绿色信贷的信息披露与监督。一方面,商业银行应以积极而公开、透明的态度,在企业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基础上,定期专项披露其绿色信贷实施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环境组织、其他金融机构等的监督;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授信企业遵守社会公德经营的及时监管与披露。另外,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特别是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对制约银行的绿色信贷政策也是十分重要的。

【参考文献】

[1]陈柳钦.国内外绿色信贷发展动态分析[J].决策咨询通讯,2010,6.

[2]吴玉宇.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标准制定及实施对策[J].上海金融,2012,5.

[3]黄东婷.我国绿色信贷的发展现状与思考[J].市场论坛,2011,1.

[4]古小东.绿色信贷的国际经验与启示[J].金融与经济,2010,7.

作者单位:农发行河北省分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