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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电信协议》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基础电信协议》1997年2月15日,占全球电信市场91%份额的69个世贸组织成员达成全球《基础电信协议》。截至1999年3月22日,在谈判参加方中,已接受《基础电信协议》的有安提瓜和巴布达、阿根廷、澳大利亚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非歧视地向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承诺部分或全部开放国内的基础电信服务市场。

第三节 《基础电信协议》

1997年2月15日,占全球电信市场91%份额的69个世贸组织成员达成全球《基础电信协议》(Agreement on Basic Telecommunications)。该协议自1998年2月5日起正式生效和全面实施,它是WTO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特别是推进全球电信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要成果之一,承诺开放的市场份额占全球市场总额(全球市场为6 000亿美元)的93%。截至1999年3月22日,在谈判参加方中,已接受《基础电信协议》的有安提瓜和巴布达、阿根廷、澳大利亚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尚未接受《基础电信协议》的是巴西、菲律宾、多米尼加、危地马拉、巴布亚新几内亚。

一、《基础电信协议》概述

《基础电信协议》(Agreement on Basic Tele-communications)即“《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四议定书”,及其所附《各成员承诺减让表》,《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和《参考文件》组成。“第四议定书”本身十分简短,只规定了生效时间等程序性事项,其后所附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关于基础电信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豁免清单,则是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协议的目的在于约束各成员在提供电信服务时不应以电信作为限制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行为,或对提供服务的行为造成障碍。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非歧视地向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承诺部分或全部开放国内的基础电信服务市场。

二、基础电信涵盖的业务种类和范围

业务种类包括:话音电话业务、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业务、电路交换传输业务、电传业务、电报业务、传真业务、专线租用业务、其他业务[模拟/数字蜂窝/移动业务、移动数据业务、寻呼、PCS、以卫星为基础的业务(电话、数据、寻呼、PCS)、固定卫星业务、VAST业务、关口地面站业务、电视会议、集群无线系统业务]。

业务范围包括:本地、长途、国际、有线为基础的业务(所有类型的有线业务,通常也指固定设施的无线部分)、无线为基础的业务(所有类型的无线业务包括卫星)、在转售基础上的业务(非设施为基础的业务)、以设施为基础的业务、公用(对普通公众提供服务)、非公用(例如:对闭合用户群的业务)等。

三、《基础电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GATS第四议定书》

《GATS第四议定书》本身十分简单,仅仅规定了生效时间等程序性的事项,规定了参加基础电信协议各成员的减让表作为其附件。

(二)《各成员承诺减让表》和《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

《各成员承诺减让表》和《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则是《基础电信协议》的主要内容。它是关于基础电信开放的减让表以及对世贸组织基础电信谈判小组的《参考文件》所做的承诺,是一个冗长的清单。世贸组织成员在各自的减让表和豁免清单中,就基础电信服务承诺了不同程度的市场开发水平。

(三)《参考文件》

《参考文件》主要包括6项原则,分别是:

1.保护竞争的原则

保护竞争的原则不允许有以下行为:①参加反竞争交叉补贴。②滥用从竞争者中得到的资料。③对其他的服务提供者不提供基础设施的基本技术信息,以及对他们提供服务所必需的相关商务信息。

2.保障互联互通的原则

保障互联互通原则,即在主导电信经营者的网络中任何技术可行点上要确保与其他服务提供者互联互通。对主导电信经营者的要求包括:①对外提供互联服务,不得有歧视。即提供的技术条件、费率和质量,不得低于其为自身提供的服务。②要及时更新技术标准条件,确定透明合理的成本费率,足够的分类计价,使其他服务提供者不必为不需要网络器件或设施支付费用。③在其网络联接点以及提供给主要用户的网络终端点,其收费要遵守反映必备附加设施建设成本的原则。

3.中立的普遍服务原则

各成员只要不是反竞争,且管理透明、非歧视和保持中立,就有权根据其意愿,确定采用何种方式实施普遍服务。

4.许可证发放保持透明的原则

①通常获得许可证的条件和申请许可证所需的时间要明确。②对每项具体申请许可证的条款和条件要明确。③应公众要求,把拒绝许可证的理由公开。

5.独立监管机构的原则

监管机构是与任何基础电信服务提供者分离的,并对其没有责任。监管机构采取的决定和程序,对所有市场参与者都是公正的。

6.稀缺资源分配与使用公正的原则

任何稀有资源的分配和使用,包括频率、号码和方式权的分配,都要以客观的、及时的、透明的和非歧视的方式进行。现行的分配频段的状态,将使其公共可用。但是对具体政府用途的频率分配细则例外。

基础电信服务作为服务贸易的一个重要领域,在自由化过程中必然需要遵循《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首先在最惠国待遇原则上,由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基础电信领域,因而其他未提交基础电信承诺的世贸组织成员方也由此“搭便车”,享受与已递交承诺成员方相同的市场准入的机会和待遇;其次,在透明度原则上,基础电信服务透明度原则涉及各类技术标准、竞争保障、互联安排和普遍服务等应公开的内容。没有透明度原则的贯彻,就无法保证受多种限制保护的各国电信市场进行公平竞争;再次,在国民待遇原则上,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基础电信服务,许多存在电信垄断的发展中国家将不得不改变电信市场管理方式,为外国和本国电信服务营运商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最后,在市场准入原则上,各缔约方基本上实施的都是部分市场准入,采取至少一种以上的限制措施。发达国家市场准入较高,发展中国家一般维持较低的市场准入。

《基础电信协议》给缔约方带来的主要挑战之一,就是缔约方如何在执行协议和承诺过程中平衡对本国或本地区境内电信服务市场的有效政府管理,及如何使基础电信市场具有充分的竞争性。这也是未来的电信服务自由化考虑和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

在“入世”谈判和《基础电信协议》生效的推动下,中国政府开始对长期保持高度垄断的电信业进行改革。扶持中国联通、拆分中国电信等措施,都是旨在培育国内电信市场的竞争,以更好地为中国电信业参与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市场的竞争奠定市场和制度基础。

案例分析:10-1

服务贸易第一案——2004年美墨电信服务案

1997年之前,墨西哥的国内长途和国际电信服务一直由Telmex公司所垄断;1997年之后,墨西哥政府授权多个电信运营商可以提供国际电信服务,但根据墨西哥国内法,在国际电信市场上对外呼叫业务最多的运营商有权利与境外运营商谈判线路对接条件,而Telmex公司作为墨西哥对外呼叫业务最多的运营商,自然就享有了该项谈判权利,事实上就拥有了排除外部竞争者的权力,从而引发了希望大举进入墨西哥市场的美国电信业巨头的不满。

2000年8月17日,美国以墨西哥的基础电信规则和增值电信规则违背了墨西哥在GATS中的承诺为由,向墨西哥提出磋商请求,之后,美墨双方进行了两次磋商,但未能达成共识。2002年4月17日,根据DSU第6款,成立了专家组,因双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就专家组的组成达成一致,2002年8月26日,WTO总干事最终任命了以Ernst-Ulrich Petersman为首的三人专家组。另有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欧共体、古巴、日本、印度、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等十国提交了他们的书面意见。专家组分别于2003年11月21日和2004年4月2日提交了中期报告和最终报告,2004年6月1日,经过再次磋商,墨西哥放弃了上诉,正式接受了专家组的最终报告,并最终就此电信服务争端与美国达成协议。协议中,墨西哥同意废除本国法律中引起争议的条款,并同意在2005年引进用于转售的国际电信服务;美国同意墨西哥继续对国际简式电信服务进行严格限制以组织非授权的电信传输。

分析:

本案涉及的电信服务是WTO体制的服务贸易中一直以来的重要领域,它不仅涉及微观层面的两成员电信商之间的贸易条件,也涉及宏观层面一成员调整其引进国外电信服务的许可、竞争等方面的政策。面临日趋激烈的电信业的竞争,我国政府和有关电信服务企业还应努力熟悉GATS下争端解决机制,勇敢面对潜在的一些争端,争取使我国电信服务企业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得一席之地并获得长足的发展。应按GATS及其有关电信服务的附件的要求和中国电信改革开放的方向,加快制定和出台有关的电信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完善电信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体系。

(资料来源: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http://tradeinservices.mofcom.gov.cn/h/2011-09-20/)

思考题:我国为何没有成为《基础电信协议》的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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