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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创新产品的亮点

时间:2022-07-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与电子商务的繁荣,1999年国内第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首信易支付诞生,成为首家实现跨银行、跨地域提供多种银行卡在线交易的网上支付服务机构。从狭义上来说,第三方支付仅指中介机构采用网络支付方式,即通过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转移资金的支付方式,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

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与电子商务的繁荣,1999年国内第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首信易支付诞生,成为首家实现跨银行、跨地域提供多种银行卡在线交易的网上支付服务机构。2003年淘宝网规模不断扩大,同年10月设立支付宝业务部,开始推行担保交易。2004年12月支付宝正式独立上线运营。2005年腾讯旗下“财付通”成立,随后全球最大的支付公司Paypal转战中国。在2005年1月的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马云首次提出了第三方支付的概念,开启了中国第三方支付元年,当年各大支付公司在市场规模、专业化程度和运营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2008年至2010年,以互联网支付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业迎来了爆炸式增长,交易额增长率连续3年超过100%。2012年是移动支付突破元年,腾讯微信坐拥4亿用户,迅速从移动社交平台向支付金融业务延伸。2014年天猫举办“双十一”活动,支付宝全天成交额达到571亿元,其中移动支付占比42.6%,增长速度尤为惊人。经过几个阶段的发展,中国第三方支付占据了全球电子支付业务的半壁江山,亦成为我国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何理解第三方支付?我国现有规定对一些相关概念作出了界定:

电子支付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第2条明确给出了电子支付的定义,即“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并按支付指令发起方式不同,将电子支付的类型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等六种类型”。[1]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适用该指引。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2010年央行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首次对第三方支付作了针对性规范,其中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其中网络支付具体指的是“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2]

第三方支付与第三方支付机构

从广义上来看,第三方支付可以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预付卡支付和银行卡收单等多种类型,且实践中还在不断发展创新。从狭义上来说,第三方支付仅指中介机构采用网络支付方式,即通过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转移资金的支付方式,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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