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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于农民工子女享受平等教育权利出台了哪些政策措施

时间:2022-07-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是我国普及义务教育面临的一个新课题。为解决这些孩子的义务教育问题,国务院明确提出了“两为主”原则,即以流入地政府为主,负责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以全日制中小学为主,接受农民工子女入学。

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是我国普及义务教育面临的一个新课题。为解决这些孩子的义务教育问题,国务院明确提出了“两为主”原则,即以流入地政府为主,负责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以全日制中小学为主,接受农民工子女入学。一些地方政府也采取相应措施,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但在不少地方“两为主”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强调,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受农民工子女入学。同时要求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其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对输入地政府提出这样的要求,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解决农民工同住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并不会引起农民工盲目将子女送进城市享受义务教育的状况;二是农民工与当地户籍职工一样,为输入地发展创造了财富,提供了税收,贡献了力量,当地政府应当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三是义务教育属于政府应该提供的最基本的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国民素质,各地应从全局和长远认识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重要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还要求,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好农民工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另外,国家还加强了对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的扶持和管理,教育部门要将农民工自己或者是其他有关方面出资建立和专门用于接受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学校,纳入到民办教育管理的范畴,在办学场所、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对其中做得非常好的学校要给予表彰、扶持。对于达不到国家办学条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来办学的学校,要予以取消。当然,对已经在这些不合格的学校入学的学生,要给予合理、妥善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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