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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部分重要词语的概念

时间:2022-07-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合同与合同文件按照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1.1.1.1条规定,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本条件、规范、图纸、资料表以及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出的其他文件。自合同签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给业主的“结清单”生效日止,施工承包合同对业主和承包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颁发履约证书只是表示承包商的施工义务终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结束,还有管理和结算等手续待办。

(一)合同与合同文件

按照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1.1.1.1条规定,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本条件(合同条件包括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规范、图纸、资料表以及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出的其他文件。这里的合同实际上是全部合同文件的总称。它包括了全部的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文件。这些文件主要有:

(1)合同协议书。协议书是专门用来使合同文件正规化的书面文件。根据法律规定,协议书不是形成合同文件所必需的。但是,在大型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签订协议书是一种惯例。协议书实际上是合同文件的浓缩。它列出合同各组成部分的名称,简略叙述合同的重要内容,如工程内容、完工时间、误期赔偿及付款办法等;同时,也可以包括某些类似于合同条款补充和扩展的条文。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双方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的28天内签订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应以专用条件后所附的格式为基础。

(2)中标函(中标通知书)。业主在投标书有效期结束前,以电报通知中标者,此电报随后以挂号信方式书面确认。中标通知书应在正文或附录中列入以下内容:①完整的合同文件清单,包括已被接受的投标书,双方对投标书修改的确认。这些修改包括纠正计算错误、修改或删除某些保留条件。②合同价。③涉及履约保证的递交,以及正式协议书的签字、盖章生效等问题。

FIDIC合同文件并没有统一规定中标通知书的格式。有时,在中标通知书之前,业主先写一封意向书,表明业主接受中标者投标书的意愿,但又附加限制条件。意向书一般对业主无约束力,除非其中说明对承包商在中标通知书之前完成的业主指定的工作,业主一定给予合理的报酬。

(3)投标函。由承包商填写并签字的投标函及其附录,包括对业主的工程报价、确认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的文件。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规范。规范指合同中名称为规范的文件,以及根据合同规定对规范的增加和修改。在合同中对招标项目从技术方面进行描述,提出项目在实施中应满足的技术标准、程度等,与我国国内施工的技术规范、规程等含意一致。它是各方(雇主、承包商、工程师)解决项目相关的技术问题的依据。

(7)图纸、填写了价钱的工程量清单。

(8)资料表以及其他构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

资料表由承包商填写并随投标函提交。此文件可能包括工程量表、数据、列表,以及费率和/或单价表。

(二)合同各方及人员

1.雇主

雇主指投标函附录中称为雇主的当事人,以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也可以理解为业主或发包人

雇主人员主要包括工程师、工程师的助理人员、工程师和雇主的雇员(包括职员)、工程师和雇主通知承包商为雇主方工作的那些人员。

由定义可知,新FIDIC施工合同条件明确将工程师列为雇主的人员,从而改变和淡化了工程师这一角色的“独立性”和“公正无偏”的性质,这也是与之前FIDIC施工合同条件各版本不同的地方之一。这种变化与实际紧密结合。在国内,一些学者对我国工程师(监理人)也有类似的定位,即认为工程师应在不损害承包商利益的前提下维护雇主的利益。

2.承包商

承包商指为雇主接受的在投标函中称为承包商的当事人,以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商人员指承包商的代表和承包商现场聘用的所有人员。这里,所有人员包括一般职员如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工人、承包商和一般分包商的人员,其他人员如大型设备厂家来安装或协助的人员。

这样明确规定承包商的人员,有利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划清责任,即这些人员若在现场出现的非雇主承担责任或风险的事件中受到影响,则由承包商承担相关责任。

3.工程师

工程师指由雇主任命的并在投标函附录中指名的为实施合同担任工程师的人员,或者在实施中雇主替换工程师由其重新任命并通知承包商的人员。这里,工程师的含义与国内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含义基本一致,当然他们的职责有很大的不同。

(三)合同履行中涉及时间的概念

1.基准日期

合同中定义的基准日期是指投标截止日期前第28天。这一日期为业主与承包商承担风险的界线,即在基准日期之后发生的一切风险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时若不能合理预见,则由业主承担,如物价的变化、当地政策的变化等。在此日期之前,无论是何种涉及投标报价的风险发生,均由承包商承担。

2.开工日期

按合同规定,若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开工日期,则开工日期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的42天内,由工程师在这个日期前7天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在开工日后应尽可能快地施工。

此日期是计算工期的起点,同时由于业主的原因使工程师不能发布开工日期,若给承包商造成损失,则承包商可以向业主索赔。

3.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是所签合同内注明的完成全部工程或分步移交工程的时间,加上合同履行过程中非承包商责任导致变更和索赔事件发生后工程师批准顺延工期之和。合同内约定的工期指承包商在投标书附录中承诺的竣工时间。合同工期的日历天数作为衡量承包商是否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施工义务的标准。

4.施工期

施工期指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应开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证书注明的竣工日止的日历天数。用施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判定承包商的施工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

5.缺陷通知期

缺陷通知期一般也叫维修期,是指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至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为止的日历天数。设置缺陷通知期的目的是检验工程在动态运行条件下是否能达到合同技术规范的要求。因此,在这段时期内,承包商除应继续完成在接收证书上写明的扫尾工作外,还应对工程由于施工原因所产生的各种缺陷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缺陷责任方承担。合同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及分阶段移交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应在专用条件内具体约定。次要部位工程通常为半年,主要工程及设备大多为一年,个别重要设备也可以约定为一年半。

6.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包括施工期、缺陷通知期等。自合同签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给业主的“结清单”生效日止,施工承包合同对业主和承包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颁发履约证书只是表示承包商的施工义务终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结束,还有管理和结算等手续待办。结清单生效指业主已按工程师签发的最终支付证书中的金额付款,并退还承包商的履约保函。结清单一经生效,承包商在合同内享有的索赔权利也自行终止。

(四)承包合同价

1.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指按照合同各条款的约定,承包商完成建造和保修任务后对所有合格工程有权获得的全部工程款。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合同价格仅指业主接受承包商投标书为完成全部招标范围内工程报价的金额。

2.暂列金额

某些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中包括有“暂列金额”款项,尽管这笔款额计入在合同价格内,但其使用却归工程师控制。暂列金额实际上是一笔雇主方的备用金,用于招标时对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储备金额。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有权依据工程进展的实际需要经雇主同意后,用于施工或提供物资、设备,以及技术服务等内容的开支,也可以作为供意外用途的开支。工程师有权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完全不用,可以用于承包商完成的工作,也可以用于指定分包商完成的工作。

(1)承包商完成的工作。施工过程中,工程师依据雇主的要求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发布变更指示,要求承包商增加工作内容,提供用于永久工程的设备、材料或服务等工作。承包商完成后,按照变更估价的程序应当补偿给承包商的款项,从暂列金额内支付。

(2)指定分包商完成的工作。按照工程师的指示,由施工指定分包商、供货指定分包商或提供其他服务的指定分包商完成的工作,也由暂列金额内支付。由于指定分包商归承包商负责协调管理,从承包商处获得分包合同的价款,因此承包商有权获得相应的管理费用。

由于暂列金额是用于招标文件规定承包商必须完成的承包工作之外的费用,承包商报价时不将承包范围内发生的间接费、利润、税金等摊入其中,所以其未获得或少获得投标书的报价单内暂列金额的款额并不损害其利益。

(五)指定分包商

1.指定分包商的概念

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合同条款规定,业主有权将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或涉及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等的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

合同内规定有承担施工任务的指定分包商,大多因业主在招标阶段划分合同分包时,考虑到某部分施工的工作内容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要求,一般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能力,但如果以一个单独的合同对待又限于现场的施工条件或合同管理的复杂性,工程师无法合理地进行协调管理,为避免各独立合同之间的干扰,则只能将这部分工作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由于指定分包商是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因而在合同关系和管理关系方面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对其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协调工作纳入承包商的管理之中。指定分包工作内容可能包括部分工程的施工,供应工程所需的货物、材料、设备,设计,提供技术服务等。

2.指定分包商的特点

虽然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处于相同的合同地位,但两者并不完全一致,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承担指定分包工作任务的单位由业主或工程师选定,而一般分包商则由承包商选择。

(2)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指定分包工作承包商无力完成,不属于合同约定应由承包商必须完成范围之内的工作,即承包商投标报价时没有摊入间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的工作,因此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而一般分包商的工作则为承包商承包工作范围的一部分。

(3)工程款的开支项目不同。为了不损害承包商的利益,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列金额内开支。而对一般分包商的付款,则从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作内容项内支付。由于业主选定的指定分包商要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并需指派专职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协调、管理工作,因此也应在分包合同内具体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收取分包管理费的标准和方法。如果施工中需要指定分包商,在招标文件中应给予较详细说明,承包商在投标书中填写收取分包合同价的某一百分比作为协调管理费。该费用包括现场管理费、公司管理费和利润。

(4)业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不同。尽管指定分包商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后,按照权利义务关系,分包商直接对承包商负责,但由于指定分包商终究是业主选定的,而且其工程款的支付从暂列金额内开支,因此,在合同条件内列有保护指定分包商的条款。通用条件规定,承包商在每个月末报送工程进度款支付报表时,工程师有权要求其出示以前已按指定分包合同给指定分包商付款的证明。如果承包商没有合法理由而扣押了指定分包商上个月应得工程款,业主有权按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本月应得款内扣除这笔金额直接付给指定分包商。对于一般分包商则无此类规定,业主和工程师不介入一般分包合同履行的监督。

(5)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除非由于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发布了错误的指示要承担责任外,对指定分包商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业主或第三者造成损害而导致的索赔或诉讼,承包商不承担责任。如果一般分包商有违约的行为,业主将其视为承包商的违约行为,按照主合同的规定追究承包商的责任。

3.指定分包商的选择

特殊专项工作的实施要求指定分包商拥有某方面的专业技术或专门的施工设备、独特的施工方法。业主和工程师往往根据所积累的资料、信息,也可能依据以前与之交往的经验,对其信誉、技术能力、财务能力等比较了解,通过议标方式选择。若没有理想的合作者,也可以就这部分承包商不善于实施的工作内容,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指定分包商。

某项工作将由指定分包商负责实施是招标文件规定,并已由承包商在投标时认可的,因此承包商不能反对该项工作由指定分包商完成,并应负责协调管理工作。但业主必须保护承包商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是选择指定分包商的基本原则,因此当承包商有合法理由时,有权拒绝某一单位作为指定分包商。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业主选择指定分包商应首先征求承包商的意见,不能强行要求承包商接受其有理由反对的,或是拒绝与承包商签订保障承包商利益不受损害的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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