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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国家和地区会展法律规范

时间:2022-07-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是产业部门形成和发展的基础,会展业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都通过立法对会展业进行规制。德国展览委员会AUMA是主要由参展商、购买者和展览会组织者三方共同组成的作为全国会展行业协会的有机体。AUMA定期向公众公布会展业的专项问题研究报告。这些都不利于我国会展企业公平、自由地竞争,不利于我国的会展业的长远发展。

法律是产业部门形成和发展的基础,会展业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都通过立法对会展业进行规制。首先,会展业一般性法律,包括会展行业准入、展会的举办程序、展会事后评估及总结等。如加拿大《展会巡回展览保障法》、美国《内华达州修订法:第551章——关于博览会与展览》、韩国会议促销法》等。其次,会展业管理制度。建立专业性且具有权威性的管理机构对会展业进行统筹管理与规划,规划会展业的发展前景,负责展会经费的预算与支配。如德国展览委员会(AUMA)、法国海外展览委员会技术、工业和经济合作署(CFME-ACTIM),意大利对外贸易促进协会(ICE)、西班牙外贸协会(ICEX)、日本贸易振兴会(JETERO)等。最后,行业行为规范。制定更为详细的会展业行业规范,对会展业的每一道程序与步骤都进行详尽的规定,以此来确保本国会展业有章可循。会展业通过三个层面的规制,形成一个系统的保护机制。

(一)德国会展业法律制度

德国会展业经营的一般性法律规定与其他国家基本一致,保证会展基本运营,立足于提供基本法律框架,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民法上的主要形式有警告信(附带保证书)、临时禁令;行政法上的主要形式是海关查扣;刑法上则是对侵权人的刑事调查程序。

1.确立德国展览委员会(AUMA)的法律地位。德国展览委员会AUMA是主要由参展商、购买者和展览会组织者三方共同组成的作为全国会展行业协会的有机体。根据德国《工商会法》,AUMA获得了公法法人的地位,政府将许多会展业的管理职能都授权给它,包括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资质认证、纠纷裁决等等。为确保德国会展市场的透明度,AUMA也制定了很多的规章制度与措施,对会展名称给予类似商标的保护,以确保名牌展会不受侵害。AUMA定期向公众公布会展业的专项问题研究报告。这些研究成果和报告为德国政府的会展业管理提供了参考依据。

2.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德国不仅适用知识产权法对于展会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其对于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还采取了比较特别的做法。首先,对于在展会上侵犯知识产权的参展商,一般由德国法院送达法律文件,且不需接收方签署。法院则对涉嫌侵权的商品或技术进行较为简单的比对,若确定为侵权,则在24小时对其处以罚款或者封存其展品。对于规制知识产权侵权所采取的法律手段主要包括询问、警告、临时禁令、民事诉讼、刑事调查等方式。[9]当然,德国法院在快速处理展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同时,也可能对涉嫌侵权方的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如何快速解决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的同时,保证争议双方权利的平衡,成为会展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中所要考虑的问题。

3.政府不介入会展业的具体运作。德国政府只在制定法律法规、宏观政策、修建展馆方面对会展业进行宏观管理,而不过分介入会展业的运营,实现政府角色的有效转换。这一点十分值得我国借鉴,我国现今的许多展会还是由政府主导和牵头所举办的,有些甚至是由政府直接作为举办方举办的。这些都不利于我国会展企业公平、自由地竞争,不利于我国的会展业的长远发展。

(二)美国会展业法律制度

美国的会展市场化程度很高,美国政府对会展业是间接地指导。

1.美国会展业宽松的市场准入。美国已经形成了体制健全的市场经济,对会展业市场不进行过多干预,对于市场准入并未设立严苛的条件,任何商业组织和机构无需特别审批程序即可进入会展业,这更促进了更多的资本流入,同时也促使形成行业内部竞争,促进经济增长。美国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和完善的会展业管理体系,都为会展业市场准入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政府主要是对会展业的发展进行前景规划,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制定配套的政策法规,提供与之相配套的服务,如《内华达州修订法》:第551章——关于博览会和展览》中规定,政府部门有责任在全国和内华达州境内利用一切方法收集并传播一切有关展览会的消息。此外,政府亦通过“贸易展认证”计划和“国际购买商项目”等措施,对展会质量和展会组织水平进行监控。

2.完善的会展协会管理制度。与德国相似,美国也成立权威性质的行业协会,但是美国的行业协会比较注重根据会展内容的不同设立不同的协会分类,即专业会议的管理主要是由专业会议管理协会(PCMA)与会议从业者国际联盟(PMI)进行管理与协调;而贸易参展商协会(TSES)主要负责的是展会参展方的利益保护以及协调其与其他各方之间的关系的组织。这些不同的协会和会展业各方最后都要受国际展览协会(IAEM)和独立组展商协会(SISO)的指导与管理。[10]会展协会功能的强大是建立在联邦制和发达的市场经济的基础上的。我国现阶段还不宜与美国一样设立如此细致的行业协会,一方面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即使设立这些部门其发挥空间亦不大。

(三)英国会展法律制度

英国会展业高度国际化,其会展法律规制方面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会展市场准入政策宽松。在英国,任何商业机构与贸易组织不需要经过特殊审批程序即可进入,对于会展公司的注册也与普通公司无异。展会的举办纯属商业行为,只要其内容不违法均可自由确定。英国会展市场的商业风险,使会展企业在举办会展时,一般会经过周密的市场调查,因此,对重复办展览没有特别限制,适用优胜劣汰机制,属于市场行为。

2.明确的政府定位和完善的行业协会体系。英国政府没有专门的会展管理部门,其主要是通过财政手段来鼓励英国公司参加海外展,往往给予其有针对性的补贴。而受政府补贴的展会项目也更具吸引力,因此各展会公司极力争取得英国贸工部资助名额,而这需要在贸工部预算制定前12个月提出申请。英国的行业协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行业协会规范对企业自律与客户进行监督。如英国展览服务协会规定,任何会员不得因与客户的纠纷而中止服务,影响客户的正常展会事务。同时也规定成员将提供真实、准确的服务信息,且不得误导与迷惑大众。[11]我国会展市场经济环境尚未达到英国如此发达的水平,英国宽松的市场准入政策和统一的行业规范都值得我国借鉴。

(四)中国香港地区的会展制度

1.会展业的自律机制。香港也是通过统一的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即香港展览会议业协会(HKECIA),该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程序,实施行业自律。香港将会展活动视为纯粹的商业活动,政府可以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以改善外围环境,创造有利于会展业发展的运行条件,但绝不过多介入和插手会展行业管理。例如,根据《香港贸易发展局条例》的有关规定,香港贸发局是香港会展中心的所有权人,但是贸发局将经营管理权授予展会公司,即使自己举办展会也一视同仁地交纳场地费。

2.香港会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香港建立了十分完善的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根据《香港贸发局展览会保护知识产权措施参展商需知》规定,香港贸发局在展会上聘请法律专家,当场对侵权与否进行确认。除了在会展当场进行投诉外,还可以向香港海关或法院提出告诉。若一方认为展会上有侵犯其自身知识产权的行为存在,即可向主办机构或者香港贸发局的负责人员投诉。若是被投诉侵犯知识产权的,则由主办机构办事处收齐所需材料后,会同展会现场法律顾问共同做出其知识产权是否有效之判定。若是被判定知识产权侵权,则侵权方应立即将展品撤除,并不得在场内进行与侵权展品相关的经营行为,与此同时侵权方应签订承诺书交由贸发局保留。香港的知识产权侵权是连带责任,处罚严厉,不仅取消侵权公司的参展资格,并不得参加此后贸发局举办的任何展会,而且还会涉及其母公司、有联系人士、相关联公司或附属公司。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促进了香港会展业的发展。

国际经验表明,任何一项经济产业的持续、快速发展都必须有比较完善的“游戏规则”作指导,会展业也不例外。这里的“游戏规则”应主要涉及明确的政府职能定位、健全的法律体制、成熟的会展行业协会。只有在上述三个条件的基础上发展会展业,其才能有长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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