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有限风险再保险

有限风险再保险

时间:2022-07-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而言,主要承保的风险类型包括:承保风险和投资风险。(一)预期型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预期型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签订的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合同规定再保险人承担的是尚未发生、但是预期会发生的赔款风险。预期型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财务成数再保险合同和预期超赔再保险合同。

一、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定义

有限风险再保险(Finite Risk Reinsurance)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非寿险市场,其主要目的是希望当非寿险公司遭遇到自然灾害或赔款支出出现异常波动时能够得到再保险公司财务援助。到了20世纪90年代,寿险公司同样发现可以使用有限风险再保险解决有关风险与资本的问题,于是有限风险再保险的观点逐渐渗透到寿险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

然而,有限风险再保险在我国保险业的使用历史还较短,且处于不断发展中,首先使用有限风险再保险分散风险的是中国平安。根据中国平安2008年年报,平安寿险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寿险公司)通过与慕尼黑再保险公司(Munich Reinsurance)签订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将具有高业务风险的47个传统长期非分红保险产品的自留死亡风险全部分出给慕尼黑再保险北京分公司,提前锁定未来死差溢风险,从而一次性增肥税前利润48.71亿元。

有限风险再保险是非传统再保险方式的一种,它是按照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间签订的合同,原保险人向再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量的再保保费,而再保险人会在原保险人出现财务困境时提供财务融通,并对原保险人因风险所致的损失负担赔偿责任。通常在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中,转移给再保险人的风险是有限的,并且规定了承保期内产生的投资收益的分摊方式,因此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主要目标是改善原保险人的财务状况,所以,很多时候有限风险再保险也被称为财务再保险(Financial Reinsurance)。但是,由于早期的“财务再保险”存在通过签订财务再保险合同逃避税收和不存在风险由原保险人向在保险人转移的弊端,尤其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颁布的第113号公告后,财务再保险更多的是被称为有限风险再保险。

二、有限风险再保险的特征

有限风险再保险是基于整合风险管理(Integrated Risk Management)的思想提出的,它具有以下4个特征。

(一)有限风险再保险主要承保的是承保风险、投资风险和信用风险

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同所有再保险合同一样需要承保一定类型的风险。对于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而言,主要承保的风险类型包括:承保风险和投资风险。

(1)承保风险是指原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和费用大于再保险费和事先约定的投资收益的风险。

(2)投资风险是指再保险人在预定期内获取的投资收益低于预期收益的风险,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时间风险(Timing Risk)和利率风险(Interest Rate Risk)。时间风险主要源于对定损清偿时间的错误预期,即当定损清偿时间早于实际的损失赔偿时间时,实际投资时间少于预先设定的投资时间,相应获得的投资收益也会少于预先设定的投资收益。利率风险主要源于实际利率低于在保险合同期内事先设定利率的风险。

(3)信用风险是指再保险人不能从原保险人处收取再保保费的风险。例如,根据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原保险人需要每年缴纳一定数额的再保保费,但是,如果在承保的第一年便发生了异常损失,该损失的数额已经超过了多年期总责任限额,对原保险人而言,剩下的承保期内将得不到任何保险保障,因此可能会不愿意继续缴纳保费。

(二)在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中,再保险人通常只承担有限风险

有限风险再保险通常通过合同的方式规定了再保险人在承保期内承担的最大责任限额,这个限额通常是一定的百分比或者是一个固定的金额。甚至在有些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中,为了进一步降低再保险人的风险,会以合同条款的形式事先约定当实际损失超过约定的数额时,再保险人可以向原保险人额外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费。在这种情况下,原保险人额外自留了当实际损失可能超过约定数额的风险。

(三)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通常是多年期合同

典型的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是一个多年期合同,合同期限通常是3~5年。通过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可以将风险或损失在不同年份间分摊,因此原保险人可以通过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获得多年期保护,与此同时,再保险人可以持续使用不断流入的保险费。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可以为原保险人提供稳定再保费用支出预期。

(四)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通常会事先约定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的利润分担机制

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在佣金条款或其他相关条款中,通常会要求支付给原保险人的佣金与再保险业务的赔付率相关,或按照再保险人收入(再保险费与投资收入之和)与最终赔付之间差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因此,原保险人支付的有限风险再保险费在一定程度上与原保险人自身业务的损失经验息息相关,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中多年积累利润中的大部分会以利润的形式返还给原保险人,尤其对于一些比较优秀的业务,即使实际损失远比预期的要小,原保险人也不用过分担心因为业务被分出而丧失了大部分承保利润。传统的再保险合同通常不包括利润分摊方面的条款,因此保险人一旦将优良风险分给再保险人,原保险人也只能是在往后的年度中获得一定的保费优惠,原保险人从优良业务中赚钱的盈利就会因为购买了传统再保险而出现下降,因此很容易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三、有限风险再保险与传统再保险的区别

作为一种新型风险转移工具,有限风险再保险是再保险合同的一种新的形态,但是,有限风险再保险与传统再保险已经有了显著的区别,见表6-1。

表6-1有限风险再保险与传统再保险的区别

四、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主要种类(杜鹃,2008)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有限风险再保险有着不同的分类,本项目主要依据瑞士再保险公司(Swiss Reinsurance Company)将有限风险再保险分为预期型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和回溯型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

(一)预期型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

预期型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签订的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合同规定再保险人承担的是尚未发生、但是预期会发生的赔款风险。

预期型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财务成数再保险合同和预期超赔再保险合同。

(1)财务成数再保险合同(Financial Quota Share Reinsurance,FQR)。财务成数再保险是最早、最基本的有限风险再保险形式,最初主要目的是为了缓解原保险人的财务压力。在财务成数再保险合同中,原保险人向再保险人转移一定比例的未到期保费给再保险人,同时再保险人会返还一定数量的保费作为佣金,该佣金可以作为原保险人的当期收入,从而增肥了原保险人的当期利润。而再保险人收到的分保费和投资收益将足够支付未来的风险损失。

(2)预期超赔再保险合同(Prospective Excess of Loss Agreement,PXLs)。预期超赔再保险是将有限风险再保险同非比例再保险相结合的产物,作为开端,原保险人需要估算承保期内可能发生损失的总额,并将该数额作为再保险人的责任限额。根据再保合同,原保险人按照再保责任按合同间均分的方式逐年向再保险人缴纳再保保费。同时,再保险人需要将扣除利润后的余额存入事先专门设定的经验账号,并按合同限定的利率产生利息。当最后累计的赔款大于再保费时,再保险人有权要求原保险人补足差额;相应的,如果账户内还存在正的收益时,原保险人需要将差额返还给原保险人。

(二)回溯型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

回溯型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签订的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合同规定再保险人承担的是已经发生、但是尚未赔付的赔款风险。

回溯型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赔款责任转移合同和回溯超赔再保险合同。

(1)赔款责任转移合同(Loss Portfolio Transfer Agreements,LPTs)。赔偿责任转移合同是转移未决赔款责任的方式,原保险人将未决赔款准备金转移给再保险人。再保保费通常等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现值加上再保险人的成本、利润和风险保费。赔偿责任转移合同主要转移的是时间风险。

(2)回溯超赔再保险合同(Retrospective Excess of Loss Agreement,RXLs)。回溯超赔再保险合同较赔款责任转移合同具有更广的保障范围。在回溯超赔再保险合同中,并不直接转移未决赔款准备金,而是由原保险人向再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再保保费,同时原保险人需要承担超过一定数额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后的损失。

五、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主要优点和缺点

(一)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主要优点

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6个方面。

(1)可以将损失和再保保费成本分摊在不同年份。当原保险人意外遭受了较大数额的损失时,如果原保险人购买的是传统再保险,则原保险人在下一年度就需要交纳更高的再保保费,因此会降低原保险人的净收益。但是,对于签订了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的原保险人而言,无论承保期内遭受了多大的损失,根据协议,原保险人只需要交纳固定数额的再保保费。图6-2描述了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如何起到平衡结果的作用。

(2)结合了自留和风险转移的特点。根据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原保险人按照再保责任按合同间均分的方式逐年向再保险人缴纳再保保费。同时,再保险人需要将扣除利润后的余额存入事先专门设定的经验账号,并按合同限定的利率产生利息。因此实际上原保险人在自留了绝大部分风险的同时,还可以享受投资带来的收益。同时,由于可能出现实际损失远大于预期损失的情况,因此在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中也包含了风险转移。

图6-2有限风险再保险可以起到平衡结果的作用
(资料来源:《Sigma》,1997年第5期)

(3)提供更高的责任限额。与传统再保险合同相比,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通常能够提供更高的责任限额。再保险人之所以愿意提供更高的责任限额的原因就在于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通常是多年期保险合同,再保险人可以将损失在不同年份间进行分摊。

(4)满足投保人、监管机构和融资的要求。保单的价值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因此无论是投保人还是监管机构均会异乎寻常地关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通过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原保险人可以提前兑现未来利润,同时也可以改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进而改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时,保险公司为了扩大业务或开展新业务需要从外部融资,通常贷款方需要保险公司的评级达到一定的级别,通过有限风险再保险可以改善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稳定保险公司的收益,达到贷款方的评级要求。

(5)降低频繁签订再保合同的成本。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通常是多年期合同,相较于传统再保险合同,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不需要频繁地为再保险合同进行谈判,因而节省频繁签订再保合同的成本。

(6)加强了与再保险市场的联系。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通常是长期的合作关系,但是当某个特殊年份原保险人发生异常损失时,如果仍然签订传统再保险合同,原保险人需要支付更高的再保保费。但是,如果原保险人认为该损失只是一种特例,原保险人便会暂时离开再保险市场,并等到损失恢复正常后重新回来。重新返回再保险市场会产生较高的成本,因此,如果使用有限风险再保险可以始终保持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联系进而降低重新进入时的成本。

(二)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主要缺点

有限风险再保险的缺点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1)资本的机会成本。原保险人向再保险人交纳再保保费后,再保险人会将扣除利润后的余额存入专门的经验账户,并按照事先约定的利率产生利息。虽然放入经验账号的资本仍然会产生利息,但是原保险人失去了将该资金投入到能够产生更高收益的业务的权利,这对原保险人而言便是一种成本——资本的机会成本。

(2)多年总责任限额的限制。由于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通常是多年合同,因此再保险人愿意提供更高的多年总责任限额。但是如果在某个特殊年份发生异常损失,而这个损失大于多年总责任限额,则意味着在未来的承保期内,原保险人将得不到任何保险保障。

(3)保费税。保费税是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另一个缺点。虽然原保险人自留了绝大部分风险,但是交纳给再保险人的再保保费仍然是作为应税收入,需要交纳保费税。

(4)潜在不利的会计和税收待遇。不同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中风险转移与风险自留的比例大相径庭,最极端的情形是只有风险自留而没有风险转移。通常情况下,当一项费用支出被认定为保费支出时,各国保险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的保费支出是否应该给予税收优惠目前还存在争议,因此存在潜在不利的会计和税收待遇的可能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