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

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

时间:2022-07-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制度20世纪70—80年代,发达国家普遍通过化学品专项立法建立了新化学物质申报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预案制度是专门针对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而建立的一项化学品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鉴定标准、安全通报书和安全报告制度是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1)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制度

20世纪70—80年代,发达国家普遍通过化学品专项立法建立了新化学物质申报制度。该制度要求“新化学物质”生产厂商或进口商在生产、进口或上市销售之前,向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新化学物质的基本性质和危害性信息,主管部门据此对该化学品的危害性及环境和健康风险进行评估和审查,并对其采取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的禁止或限制等风险管理措施。

(2)现有化学物质风险评价与风险管理制度

“现有化学物质”是指在过去某一段时期内(如欧盟)或者从某一时间到目前(如美国)一个国家或地区已经生产、进口或上市销售和使用的化学物质。

鉴于现有化学物质庞大的数目以及化学品风险评价的复杂性,优先风险管理已成为各国现有化学物质风险评价与风险管理的一项基本政策。1993年,欧盟颁布了“关于现有化学物质风险评价和控制条例(EEC793/93)”,对具有高暴露概率、产量超过1 000吨/年的高产量化学品(HPV),规定生产厂家或进口商必须提交包括进入环境途径与转归、生态毒性、急性毒性、亚急性毒性等多项化学品风险评价数据;并根据优先类化学品的特定标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高风险的“优先有毒化学品”。TSCA(Toxic Substance Control Act)授权设立了一个测试咨询委员会,负责向EPA推荐需优先开展毒性测试、评价和风险管理的现有化学物质的名单。

(3)欧盟REACH管理体系

2006年12月,欧盟委员会通过了“化学品登记、评估、审批法规”(Regis-tration,Evaluation and Authorisation of CHemicals,REACH),并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该法规的目标是:在保证欧盟统一市场和化学工业竞争力的同时,确保给予人类健康和环境高水平的保护。新的REACH法规要求年生产量或进口量在10吨以上的化学品生产厂家或进口商,必须对其产品进行风险评价。

REACH法规特别针对解决现有化学物质的危害和风险信息缺乏的问题,并加快现有化学物质风险管理进程。它保留了对现有化学物质“提供证据”要求,将提供证据的责任由主管部门转移给企业,要求生产厂家和进口商对其超过规定数量的生产或进口的化学物质,针对“已确定的”用途开展风险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主管部门并告知下游用户和消费者。

(4)排放控制与公众知情监督制度

在1984年印度博帕尔事件的影响下,美国国会于1986年通过了《应急计划与公众知情法案》(the Emergency Planning and Community Right-to-Know Act,EPCRA),专门针对化学品和危险物质/废物泄漏的应急规划和反应,建立了有毒物质排放清单(Toxics Release Inventory,TRI)制度,规定所有超过一定数量排放列入清单中有毒物质的企业,每年必须如实上报向环境排放和转移的有毒化学品数量,由EPA每年将上报数据汇总,形成TRI报告,向社会公众公开。目前规定要上报的有毒化学品达600多种。

在“政府间化学品安全论坛”(IFCS)第三次会议上建立了“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登记”(PRTR)制度。该制度规定,从各类排放源向环境排放,以及通过废弃物转移的各种指定的极危险化学物质都要报告和登记,并将收集的数据向社会公众散发和用于化学品环境管理。2003年5月,欧洲有36个国家共同签署了一项《PRTR议定书》,力求在国际社会建立起统一的PRTR制度。

(5)有毒化学品污染物环境标准与监测制度

1972年美国颁布的《清洁水法》,提出了“禁止大量排放有毒物质”的政策,要求EPA公布一份有毒污染物的清单,并建立一个具有“充分的安全限度”的标准。目前,美国、欧洲和WHO制定的生活水质标准中有50多项指标,其中相当大一部分指标都是有毒污染物。1990年,美国在《清洁空气法》中提出了包括189种有毒污染物的清单,要求EPA对41类污染源制定和颁布排放标准控制。截至1996年,美国EPA共制定了52个行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和47类污染源的有毒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欧盟有关水管理框架指令中,关于饮用水和空气质量标准均有规定。

(6)重大危险源管理

“重大危险源”是指永久性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处置或储存一种或多种数量超过规定阈值的有害化学品的设施。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预案制度是专门针对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而建立的一项化学品管理制度。1993年,国际劳工组织(ILO)组织世界各国共同签订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简称174公约),使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得以在世界各国普遍建立。重大危险源鉴定标准、安全通报书和安全报告制度是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欧盟1996年颁布的“关于防止危险物质重大事故危害的指令(96/82/EC)”(简称塞维索指令II)提出了重大危险源鉴定标准,按照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划分,根据不同量级及相应的不同危险程度分别采取所谓“安全通报书”制度和“安全报告”制度,规定各成员国应当根据本国的立法、条件和规范,制定、执行和定期审查关于保护工人、公众和环境,防止重大事故风险的国家政策。

(7)应急预案制度

美国在1986年出台的《应急计划与公众知情法案》,将有毒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反应计划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欧盟,应急预案被作为塞维索指令II的一部分。1993年,国际劳工组织(ILO)大会通过的《关于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也将应急预案作为预防重大事故的必要措施列入其中。

应急预案又称应急计划,是针对可能的重大事故(件)或灾害,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降低事故损失而预先制定的有关计划或方案。它是在辨识和评估潜在的重大危险、事故类型、发生的可能性、发生过程、事故后果及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对应急机构的职责、人员、技术、装备、设施(备)、物资、救援行动及其指挥与协调等方面预先作出的具体安排,明确了在突发事故发生之前、发生过程中以及刚刚结束之后,责任方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度和工作进度,以及相应的策略和资源准备等。总体而言,应急预案是一个包括企业、政府、公众在内,涉及公安、消防、环保、医疗、卫生和媒体等各个部门合作协调、统一行动的系统计划。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