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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契约对社会主体行为影响原理

时间:2022-07-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心理契约主要解决社会主体之间合作行为中心理活动的协调一致问题。心理契约最大的特点是无形性、不确定性和对社会主体心理活动约束的非强制性。这里主要分析心理契约以及与行为契约共同对社会群体之间合作、竞争关系影响机制问题,为进一步研究心理契约对企业竞争战略基本理论模式选择影响机制提供基本依据。

一、决定社会主体行为的两种契约

现代社会最显著的特点和成熟的标志之一就是:社会主体(包括个人)认同契约是维系社会主体(包括个人)之间关系最重要也是最佳的方式和所普遍具有的契约精神。这种契约就是卢梭描述的“公意”[2]

人、企业、政府等各种社会主体行为、特别是他们(它们)之间的竞争、合作和协调行为都是在某种契约规范、约束、协调和激励下完成和实现的。相应地,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抑或是其他社会主体,它们的行为都是某种契约规范、约束、协调和激励下的行为。契约对各种社会主体及其之间行为的规范、约束、协调和激励作用又是通过对社会主体的心理活动过程和行为活动过程的影响实现的。

根据影响和决定社会主体行为过程不同阶段把契约分为两种:行为契约和心理契约。

一般把专门规范、约束、协调和激励社会主体行为活动的契约称之为“行为契约”,关于它的论述可以追溯到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论社会公约》。“行为契约”就是通常所说的“契约”。它是指社会主体之间为了某种目的,协商一致形成的对特定社会主体的特定行为活动加以规范、约束、协调和激励的书面或口头文件或约定。行为契约主要解决社会主体行为活动中行为活动过程协调一致问题。行为契约的最大特点是它们以一定的法律规范形式出现,以及对社会主体行为活动规范、约束、协调和激励作用的强制性,如各种法律制度、劳动合同、购销合同、合作协议等均为“行为契约”。行为契约对社会主体行为活动的影响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也是明确的。关于这一点,已经有大量的研究成果,在此不再赘述。

相应地,专门规范、约束、协调和激励社会主体心理活动的契约就是“心理契约”(psychological contract)。心理契约是一种无形的“契约”,它不仅是“存在于雇佣双方之间的一种未书面化的契约”[3][4],而且也存在于其他各种相关社会主体之间。我们认为,它是指社会主体之间为了实现和提高行为活动协调和配合的有效性,而对心理活动加以规范和协调的“未书面化”、双方共同接受并遵守的一种契约。

心理契约主要解决社会主体之间合作行为中心理活动的协调一致问题。心理契约最大的特点是无形性、不确定性和对社会主体心理活动约束的非强制性。因为每个社会主体的心理活动都是一个十分复杂而难以有效测量的客观实在,到目前为止,人们还无法对其作十分准确的客观评价(尽管现代科技试图在这方面有所作为,如“测谎仪”的诞生,但是,对其准确性人们并没有完全的把握)。心理契约实际上是一种文化[5],如道德规范、风俗习惯、共同价值观、乡规民约等,它们是如何与行为契约共同影响社会主体行为则是需要进一步研究问题。根据心理契约有关研究成果,心理契约对社会主体的心理活动具有重要作用,并且心理契约通过对社会主体心理活动的影响,进一步影响他们(它们)的行为活动。

但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社会主体行为并不总是受这两种契约影响和规范的,所以,根据社会主体所受契约规范的状况,社会主体行为模式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行为契约规范型,即专门针对社会主体行为活动的规范、约束、协调和激励;心理契约规范型,即专门针对社会主体的心理活动的规范、约束、协调和激励;行为契约和心理契约共同规范型,同时针对行为活动和心理活动的规范、约束、协调和激励。

社会主体行为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社会个体行为和社会群体行为。社会群体行为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社会主体两两关系行为和两个以上社会主体之间关系行为,为了简便和抽象,这里主要研究社会群体行为中的社会主体两两关系行为。无论是社会个体行为还是社会群体行为,它们的行为模式同样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行为契约规范型、心理契约规范型、行为契约和心理契约共同规范型。

一般认为,社会个体行为过程包括行为活动过程和心理活动过程相互依赖和统一的两个方面[6],心理活动过程是行为活动过程的基础和前提,行为活动过程是心理活动过程的表现和结果。社会个体行为模式有三种类型:行为契约规范型社会个体行为模式、心理契约规范型社会个体行为模式、行为契约和心理契约共同规范型社会个体行为模式,其中,行为契约和心理契约共同规范型社会个体行为是行为契约和心理契约的函数,它们共同影响和决定社会主体的完整行为,这样行为契约和心理契约共同规范型社会个体行为函数可以用图4-2表示(该图解是假设在心理契约和行为契约共同均衡作用下的一种理想状况)。

图4-2 行为契约和心理契约共同规范型社会个体行为函数图解

社会群体行为模式有三种类型:行为契约规范型社会群体行为模式、心理契约规范型社会群体行为模式、行为契约和心理契约共同规范型社会群体行为模式,其中,行为契约和心理契约共同规范型社会群体行为是行为契约和心理契约的函数,它们共同影响和决定社会主体的完整群体行为,这样行为契约和心理契约共同规范型社会群体行为(两两之间)函数,可以用图4-3表示(该图解是假设在心理契约和行为契约作用下社会主体甲和乙的行为具有明显差异)。

图4-3 行为契约和心理契约共同规范型社会群体行为函数图解

行为契约对社会主体行为关系影响研究非常全面和深入,在此作为一个常量。这里主要分析心理契约以及与行为契约共同对社会群体之间合作、竞争关系影响机制问题,为进一步研究心理契约对企业竞争战略基本理论模式选择影响机制提供基本依据。

二、心理契约和行为契约对社会主体行为影响强度模型

现代社会条件下,不管社会主体是否愿意或是否意识到,“行为契约”和“心理契约”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它们的行为,这是客观存在的。

但是,现实社会生活中,由于不同社会(国家)的法制建设状况和“文化(心理契约)建设”[7]状况的差别,“行为契约”和“心理契约”、特别是心理契约对社会主体行为的作用强度是不一样,进而对它们的行为影响状况也是不一样的。

静态角度看,根据“行为契约”和“心理契约”对社会主体行为作用强弱不同[8],可以把“行为契约”和“心理契约”对社会主体行为作用状况划分为四种情况,构建心理契约和行为契约对社会主体行为影响强度模型,简称“行为契约”和“心理契约”作用状况四分图模型,如图4-4所示。

这样,根据“行为契约”和“心理契约”对社会主体行为作用状况可以对四种类型进一步命名如下:

第一,行为契约作用强,心理契约作用弱,简称“行为契约”主导型模式;

第二,心理契约作用强,行为契约作用弱,简称“心理契约”主导型模式;

第三,两者均作用强,即“行为契约”和“心理契约”同强型模式或简称“双强模式”;

图4-4 “行为契约”和“心理契约”作用状况四分图模型

第四,两者均作用弱,即“行为契约”和“心理契约”同弱型模式或简称“同弱模式”。

这四种类型中,“行为契约”和“心理契约”同强型是规范、约束、协调和激励社会主体行为最理想的方式;“行为契约”和“心理契约”同弱型是规范、约束、协调和激励社会主体行为最差的方式。

从不同历史时期看,“行为契约”和“心理契约”对社会主体行为作用状况的四种模式具有某种先后形成和发展规律,这种先后可以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和企业竞争战略选择过程进行研究,进而可以为研究其对企业竞争战略基本理论模式选择影响机制提供基础。

根据对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和企业竞争战略选择过程实际情况主观分析、判断和推理,这四种模式先后顺序大致是同弱模式、心理契约主导型模式、行为契约主导型模式和双强模式。

第一阶段,“同弱模式”。这种模式存在于人类社会历史过程和企业竞争战略选择过程早期。就人类社会历史过程而言,那时,人类既没有规范的行为契约,也缺乏共同的心理契约,所以这时的人类以及社会主体行为处于一种无序状态;就企业竞争战略选择过程而言,企业之间竞争最初表现为一种自由竞争状态,既没有形成双方共同遵守而规范的行为契约,也缺乏双方共同追求和信奉的心理契约。

第二阶段,“心理契约”主导型模式。随着人类社会或企业之间竞争关系的发展,社会或竞争的无序状态难以使得社会成员或竞争双方获得最大化利益,于是,社会主体之间逐渐形成某种共识、信念和共同追求,即心理契约,用以规范社会主体的各种行为,与此同时,它们还把一些成熟的心理契约提升为共同的行为准则,例如合作协议、立法等,即行为契约。

这时,社会主体行为过程中,心理契约的规范、约束、激励和协调作用强于行为契约的规范、约束、激励和协调作用。这种行为过程曲线可以用图4-5表示。

图4-5 心理契约主导型模式社会主体行为曲线

第三阶段,“行为契约”主导型模式。随着人类社会文明或企业之间竞争关系文明的发展,虽然依靠心理契约主导型模式维护社会或竞争的状态可以大幅度提升社会成员或竞争双方利益水平,但是同样难以使得社会成员或竞争双方获得最大化利益,于是,政府或社会组织根据获得最大化利益的需要,预先设计和制定社会主体行为活动过程规范,即行为契约,用以规范、约束、激励和协调社会主体及其之间的行为活动,这样社会主体根据行为契约的要求再逐渐形成某种共识、信念和共同追求,即心理契约配合行为契约规范、约束、激励和协调社会主体的行为过程。这时,行为契约对社会主体行为过程影响和作用处于主导状态,而心理契约对社会主体行为过程影响和作用处于次要地位。

当然,这样社会主体能否根据行为契约的要求再逐渐形成一种共识、信念和共同追求,即心理契约配合行为契约规范、约束、激励和协调社会主体的行为过程,这将考验行为契约的可行性和科学性。这时,社会主体行为过程中,心理契约的规范、约束、激励和协调作用弱于行为契约的规范、约束、激励和协调作用。这种行为过程曲线可以用图4-6表示。

图4-6 行为契约主导型模式社会主体行为曲线

第四阶段,“双强模式”。随着人类社会文明或企业之间竞争关系文明的继续发展和不断完善,只有依靠心理契约和行为契约共同维护社会或竞争文明的状态,才可能使得社会成员或竞争双方获得最大化利益,这逐渐成为社会成员的共识。于是,政府或社会组织根据获得最大化利益的需要,预先设计和制定社会行为过程规范,即行为契约用以规范、约束、激励和协调社会主体及其之间的行为,与此相适应,社会主体积极主动参与设计和制定行为契约过程,并且根据行为契约的要求主动并且迅速形成某种共识、信念和共同追求,即心理契约,自觉运用行为契约和心理契约规范、约束、激励和协调的行为过程。

这时,社会主体行为过程中,心理契约的规范、约束、激励和协调作用和行为契约的规范、约束、激励和协调作用同样强大。这种行为过程曲线可以用图4-7表示。

图4-7 双强型模式社会主体行为曲线

长期以来,从社会主体角度,往往比较重视有形的、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行为契约”;从国家角度,更多的关注与此相关的法制建设。所以,社会群体行为更多表现为“行为契约”主导型。因此,在社会群体行为中,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心理契约”的规范、约束、协调和激励,许多情况下,“行为契约”的协调效果难以达到理想境界,并且缺乏效率。这是因为缺乏以心理活动过程协调一致为基础的行为活动过程协调是低效和短期的。而且,这种约束只能是治标,其结果可能不是群体行为效率较低,就是群体行为不能持久,最终是增加了社会交易成本。

所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以及社会主体对提高群体行为效率和长期合作需求的增强,强化“心理契约(文化)建设”,通过构建社会主体之间“心理契约”,实现与“行为契约”共同规范、约束、协调和激励社会主体行为,这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共同需要,也应该成为社会的共识。

三、行为契约和心理契约作用下社会群体关系行为组合模型

假设没有其他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就社会个体纯粹独立行为过程而言,在行为契约和心理契约的共同作用下,其行为活动过程和心理活动过程应该是完全统一的。

现实生活中,作为社会人的各种社会主体,除了受行为契约和心理契约的共同作用外,其行为还受各种各样其他外部环境的影响,所以,他们的心理活动过程和行为活动过程的往往会出现不一致状况,甚至可能是背道而驰的。

这种现象不仅发生在个体纯粹独立行为过程中,还可能发生在两个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行为过程[9]中,这样,则可能因为不同社会主体的行为活动过程和心理活动过程不同选择及相互影响,导致它们关系行为存在不同组合情况[10],假设两个行为主体行为活动过程和心理活动过程之间关系分为协调和不协调两种极端情况,这种组合可以如图4-8所示,称之为社会群体(两两)关系行为组合四分图模型。

从图4-8可见,社会群体(两两)关系行为组合有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关系双方心理活动过程和行为活动过程均两两协调一致。这种情况下,两者关系行为受完全相同的行为契约和心理契约的规范、约束、激励和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行为效率非常高,并且这种关系具有非常好的可持续性。

图4-8 社会群体(两两)关系行为组合四分图模型

一般而言,这是社会群体关系行为中最理想但也是最少见的组合形式,因为要达到这种群体关系,需要关系双方长期的磨合和适应。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人类本身的自私性,加上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社会群体关系伙伴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从关系双方的关系行为过程来看,这是社会主体关系发展后期可能的社会群体关系行为模式,也可能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群体关系行为模式。

第二种情况,关系双方心理活动过程不协调,行为活动过程协调一致。这种情况下,两者关系行为受完全相同的行为契约规范、约束、激励和协调,但是,影响他们关系行为的心理契约或大相径庭,或缺乏规范、约束、激励和协调能力,类似于所谓的“和而不同”,这时,尽管他们的关系行为效率可能也比较高,但是这种关系行为可能缺乏良好的可持续性。

一般而言,这是社会群体关系行为实践中比较常见也是比较现实的组合形式,因为作为理性社会主体,他们为了实现各自的利益最大化,必须遵守各种双方或共同的行为契约。如果从关系双方的关系行为过程来看,这是社会群体关系行为中常见的关系行为模式。

第三种情况,关系双方心理活动过程协调一致,行为活动过程不协调。这种情况下,两者关系行为受完全相同的心理契约规范、约束、激励和协调,但是,影响他们关系行为的行为契约或大相径庭,或缺乏规范、约束、激励和协调能力,类似于所谓的“同而不和”,这时,不仅他们的关系行为效率可能非常低,而且这种关系行为可能还缺乏良好的可持续性。

一般而言,这在不发达和文明程度比较低的社会群体关系行为中很常见,例如在社会主体的关系行为中,关系双方就某项合作达成了共识,即相同的心理契约,并且签订了相应的行为契约,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行为契约无法得到合作双方的实施和遵守。如果从合作双方的合作过程来看,这也是社会主体合作早期可能出现的合作关系模式。

第四种情况,关系双方心理活动过程和行为活动过程均两两不协调。这种情况下,关系双方关系行为或受完全不同的行为契约和心理契约规范、约束、激励和协调,或完全无法形成相同的心理契约和行为契约并且接受其规范、约束、激励和协调,类似于所谓的“不和也不同”,这时,他们的关系行为必然是既缺乏效率也缺乏良好的可持续性。

一般而言,这是社会群体关系行为中最不理想但也是比较常见的组合形式,这种关系行为完全是在利益的驱使下形成的。

根据社会群体关系行为的实际情况判断,在这四种组合情况中,第一种情况比较少见,第二、三、四种情况是社会群体关系行为中比较常见的情况。

现代社会是一个既有竞争又需要社会主体之间相互合作的社会,任何一项工作和事业的完成都离不开有关社会主体之间的分工、协调和配合。这种竞争和合作关系行为具有不确定性和选择性,社会群体关系行为四分图模型为认识社会主体之间竞争和合作关系行为提供了一个静态分析框架。

限于篇幅,这里对于行为契约和心理契约共同决定的社会群体关系行为动态模型不再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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