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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办法

时间:2022-07-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克扣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厅、局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项目公司应制定相应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共同监督承包人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克扣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厅、局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项目公司应制定相应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共同监督承包人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1)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保障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2)项目公司应实行农民工工资银行一卡发放制度,实行农民工工资发放一人一卡制,各承包人可通过所在地的开户行统一使用实名制办理银联工资卡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

(3)各承包人必须对其雇用的农民工建立花名册,并将花名册及所雇农民工的身份证复印件、每月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含银行卡号)随计量支付月报表同时上报公司人事劳资部,花名册名单如有变动,各相应表格也应及时上报。农民工就位或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在15日内完成登记和办证手续或变更报备手续。

(4)各承包人应将工资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同时,承包人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要求承包人在每月结算时,应先将民工工资一项扣出,保证工资能及时发放到位。

(5)承包人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支付时间与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6)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7)各承包人每月要开展一次对本单位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并如实填报《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送表》(如表3-27所示),包括民工人数、名单、支付日期、支付金额,自查、检查的情况应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农民工监督。公司将采取现场走访、公告等方式进行监督。

表3-27 ××高速公路第 合同段××年劳务合作队伍及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送表

注: 请各单位如实填写,如因数据不实导致不良后果一概由承包人自负; 此表需附民工花名册,并与公示情况,于每月末随计量支付月报表同时上报至公司人事劳资部; 此表如不够,可复印。

(8)各承包人需认真制定支付计划,同时对本单位的潜在不稳定因素进行认真分析,将各种矛盾隐患预先排除,并研究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防群体突发事件的发生。

(9)各监理处要抓紧做好工程计量工作,保证工程款按时到位,并对承包人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民工档案,督促承包人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农民工工资一卡制发放实行到位。同时,还应认真核对承包人的劳务合同; 核查劳务合同执行情况以及农民工工资结算和发放情况; 定期召开承包人和劳务单位的协调会议,对劳务合同执行动态管理; 定期检查劳务人员上岗证,特殊岗位培训发放及管理情况; 对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应及时上报公司。

(10)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将与目标管理考核直接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凡是无故拖欠民工工资的,在目标考核中一律不得评为“A级”、“B级”、“C级”,监理处一并负相应连带责任。

(11)各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12)如承包人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上访、信访或闹事等事件,经核查属实后,业主公司有权在承包人预缴预扣的2%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直接支付,如保障金不够支付则业主公司有权动用履约保证金来进行民工工资的支付。

(13)承包人严重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将通报至有关部门,并记入信用档案。

(14)业主公司设立农民工工资投诉窗口,办公地点可设在业主公司人事劳资部,并应设立投诉电话,各承包人必须将此投诉电话在工地醒目位置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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