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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时间:2022-07-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初级农业合作社由于土地等生产资料仍然是归农民个人所有,所以按照当时对农村集体经济的认识,认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一种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组织,也就是从严格意义上讲其并不算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萌芽状态。

4.1.2.1形成背景

互助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但如何防止农村中出现的两极分化,引导农民走向共同富裕是摆在面前的又一难题。

首先,由于多数临时互助组的不固定,导致多地互助组出现了涣散、瘫痪的状态,农民“自由发展、愿意单干”的思想渐强,在农村出现了贫富两极分化的态势。其次,1953年为实现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中共中央公布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即要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完成“三大改造”。因此,为实现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就需要逐步将农民的个体私有制转变为集体所有制,引导农民走向共同富裕。再次,一些发展的较好的常年互助组,不仅积累了一定量的集体所有财产,如若干集体开荒的土地、若干公有大农具、公有种子和粮食等,而且在提高农业产出方面也比临时互助组更具组织优势,因此,这些常年互助组的生产组织经验就为后来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4.1.2.2基本做法

在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依然属于农民个人所有的基础上,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初级合作社往往由几十户农户组成,入社成员将土地、牲畜、农具等生产资料折价入股,交由合作社进行统一经营使用,社员在合作社内进行集体劳动,合作社将每年所得收入在扣除生产消耗、公共积累、各项费用后,统一在社员之间进行分配。分配方式采用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其中按劳分配主要是根据社员在这一年中所参与的集体劳动量,折合成一定的工分计算其收入,而按股分红则主要根据入股土地的质量、数量,以及牲畜、农具作价入股的数量等分配一定的红利收入。具体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的比例,生产资料折价入股的方法、补偿等问题,均由社员召开社员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4.1.2.3发展评价

首先,合作社将入股土地统一经营管理,有效地扩大了农业生产的经营规模,再配合以社员的集体劳动及共同使用的各种生产工具,有效地提高了农业的生产效率。“在中国,即使没有大量农业机械,但由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组织劳动力,能够合理利用土地,兴修水利,改良土壤,改良品种,采用新技术等许多单干农民难以做到的事情,特别是在抗御自然灾害方面显示了自己的优越性。在互助合作运动初期,全国创办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绝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提高了农业产量,改善了农民生活,起了示范的作用,为进一步发展互助合作事业提供了有说服力的事实。”[3]“1950—1955年全国粮食增长39.2%,农业产出增长44.6%。”[4]其次,在分配中将农民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有机结合,既实行按劳分配又将农户的个人所有权体现在收入分配中,从而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充分地调动了其参与合作社生产的积极性,这也是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能大力发展起来的根本原因。再次,相比于互助组,初级社在内部管理上趋于正规化,形成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及民主决策程序,社员大会作为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合作社内的重大事务决策,并选出管理委员会负责合作社内的日常社务。

可以说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初衷是好的,而且实际运行的效果也比较理想,但是在后期的发展过程中却出现了急躁冒进的倾向,人为追求更高级形式,甚至采取强迫命令等方式要求农民入社,使自愿互利原则流于形式。后来虽然经过调整、整顿,但整体上仍过分强调集体统一经营的重要性,忽视了应在尊重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引导农民从经济及自身需要去探索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的途径,所以在主观上仍存在急于完成合作化的倾向,这也为后来快速向高级社、人民公社过渡埋下了伏笔。

另外,初级农业合作社由于土地等生产资料仍然是归农民个人所有,所以按照当时对农村集体经济的认识,认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一种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组织,也就是从严格意义上讲其并不算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但是,因为入社成员将生产资料统一交由集体共同经营使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集体享有了实际的占有使用权,并且形成了一定的公共积累,这与之前的互助组相比已具有了根本性的不同,其与马克思、恩格斯所论述的合作社具有了很大的相似性,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普照的光”的存在,就使得上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包含了孕育农村集体经济的内核。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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