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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实施方案

时间:2022-07-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农产品,尤其是农产食品的安全卫生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健康,世界各国对进出口农产品都建立了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在我国,农产品也被列为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商品范围。在我国,需要进行进出口检验检疫的产品主要包括食品和农副产品。出口商品一般按我国标准检验检疫。在进口方面,进口商品经检验后,分别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和检验证书,供对外结算或索赔用。

由于农产品,尤其是农产食品(简称食品)的安全卫生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健康,世界各国对进出口农产品都建立了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在我国,农产品也被列为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商品范围。另外,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是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法规和市场准入制度也最为严格,对我国农产品出口造成影响的环境措施主要是高保护水平的检验检疫制度。

在我国,需要进行进出口检验检疫的产品主要包括食品和农副产品。其中,需要检验检疫的进出口食品有肉类、家禽类、蛋品类、水产类、罐头类、蔬菜类、乳制品类、酒类、饮料类等。需要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农副产品有粮谷类、豆类、油籽类、茶叶类、烟叶类、饲料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进出口农产食品的检验检疫,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行政法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等;规章依据主要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农业部、卫生部以及原国家商检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调整进出口商品检验、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规章,这些规章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是运用最广泛的。除此以外,进出口检验检疫依据还有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据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贸易合同依据。

进口食品按照国家食品监督和检验检疫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对无国家技术标准的参照国际上通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疫,对不符合我国技术标准的进口食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处理。出口商品一般按我国标准检验检疫。但是,对于出口食品、动物产品以及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商品,除按合同、信用证进行检验检疫外,还要根据进口国有关卫生、检疫等法令进行检验检疫。

进出口检验检疫技术标准一般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的国际标准和其他国际组织规定的某些标准。

国家标准具体又分以下四个层次。

1.国家标准

我国国家标准由中国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具体包括:保障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基本原料、燃料、材料的技术要求;通用的技术术语;通用的基础件;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通用的管理技术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产品的技术要求等。

2.行业标准

一般来说,没有国家标准时就可以参考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主管部门计划编制,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如农业部制定的标准就属于行业标准。

3.地方标准

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农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4.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将其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指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这些标准有:英国BS,美国ANSI,法国NF,德国DIN,日本JIS、JAS等。

我国农产品进出口检验主要包括四个环节。

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报验时需填写报验申请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工作的项目和要求。同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以及入境货物通知单等单证;实施质量安全许可、卫生检疫注册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在报验单上注明文件号。进口商品检验、鉴定的申请手续一般有下述两种情况。

1.列入种类表内的进口农产品

到货后,收货、用货部门或代理接运部门应及时向到达口岸(站)的商检机构报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后,在进口货物报价单上加盖已接受报验单公章,海关据以验放货物。

2.未列入种类表内的进口农产品

到货后,由收货、用货部门向所在地商检机构申报后自行检验,发现到货品质、规格与合同不符,数量、重量短少,以及残、毁、渍、损等情况,需向责任方索赔的,可申请商检机构检验、鉴定后出具证明。

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验后,须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检验、鉴定的内容包括货物的数量、重量、包装、外观等项目。现场检验一般采取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抽样法(个别特殊商品除外)。抽样时,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货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标本)供检验之用。

商检机构接受报验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项目、内容,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货物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然后抽样检验。

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检验合格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凡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部门检验出证的,或国外要求签检证书的,根据规定签发所需证书;不向国外提供证书的,只发放行单。种类表以外的出口商品,应由商检机构检验的,经检验合格发给证书或放行单后,方可出运。在进口方面,进口商品经检验后,分别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和检验证书,供对外结算或索赔用。凡由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检验检疫局申请复验。如复验不合格,检疫机构即签发商检证书,以供对外索赔。对于验收合格的,收、用货单位应在索赔有效期内把验收报告送商检机构销案。

包装检验是根据外贸合同、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外包装和内包装以及包装标志进行检验。

包装检验首先核对外包装上的商品包装标志(标记、号码等)是否与进出口贸易合同相符。对进口商品主要检验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衬垫物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对外包装破损的商品,要另外进行验残,查明货损责任方以及货损程度。对发生残损的商品要检查其是否由包装不良引起。对出口商品的包装检验,除包装材料和包装方法必须符合外贸合同、标准规定外,还应检验商品内外包装是否牢固、完整、干燥、清洁,是否适于长途运输和保护商品质量、数量的习惯要求。

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包装检验,一般抽样或在当场检验,或在衡器计重时进行。

为有效应对国外农产品绿色壁垒等,确保进出口农产品安全卫生,从2006年8月1日起,我国开始对进出口农产品包装生产企业和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由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企业生产的食品包装容器实施定期检测。

品质检验亦称质量检验,是运用各种检验手段,包括感官检验、化学检验、仪器分析、物理测试、微生物学检验等,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等级等进行检验,确定其是否符合外贸合同(包括成交样品)、标准等规定。

品质检验的范围很广,大体上包括外观质量检验与内在质量检验两个方面:外观质量检验主要是对农产品的外形、结构、花样、色泽、气味、触感、疵点、表面加工质量、表面缺陷等的检验;内在质量检验一般指对有效成分的种类含量、有害物质的限量、产品的化学成分及使用效果等的检验。同一种农产品根据其不同的外形、尺寸、包装类型等有各种不同的检验规格。

对易腐烂的农产品,必须批批开件检验其品质,应根据不同农产品、不同季节、不同情况对重点项目进行感官检验;如发现变质须进一步检验的,应酌量抽取样品,按规定进行有关检验。易腐烂食品主要有冻肉禽类、鲜蛋及蛋制品类、乳制品类、水产品类、肠衣类、鲜果类、蔬菜类等。主要查验产品软化、冻坏、色泽、气味、变质、霉烂、虫蛀、污染以及运输中的货温、车温、舱温等情况。

安全检验主要是处于保障食品安全的目的对进出口食品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还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随着国际农产品贸易的迅速发展,各种疫情、传染病、病虫害的国际传播机会也逐渐增加,由此引发的环境问题也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维护国际农产品贸易中的食品安全、环境安全问题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2001年,为保证进口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该委员会按国际通行的管理方法,对生产加工进口农产品的企业进行注册管理,并对其资格进行认证,只有经过主管当局批准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才能向我国出口农产品。

目前的注册工作有三种:一是由生产企业所在国的检验检疫部门提供合格企业的名单,经过我国审查并认可后即注册生效;二是我国对出口国提供的企业名单中的部分企业进行抽查,抽查合格后,接受全部注册名单;三是对出口国提供的企业名单按本国标准逐一进行检查,合格后给予注册。

为了帮助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出口贸易,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从1984年就开始进行出口农产品企业的注册工作,帮助它们达到出口国的国家卫生标准。

我国农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是日本、韩国、欧盟和美国。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进口农产品的管理方式和标准不同。发达国家常常利用非常高的环境标准和农药残留物等技术标准来限制我国部分农产品的出口。对于出口国来说,如果采用上述的第一种注册方法,那是最为便利的。但众多进口国,特别是发达国家都采用派专家对我国推荐企业进行部分抽检且到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的方法,考查合格后,方可批准注册进口。

由于涉及农产品安全和农产品贸易的竞争,在农产品报关时,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海关也十分严格,只有在该国注册过的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才能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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