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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身份下的商贸平台型企业利益相关者分析

时间:2022-07-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观点,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协调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其最理想的结果是实现各利益相关者总利益的最大化,这就要求我们分析那些对企业决策经营有着重要影响的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下文重点对商贸平台型企业中,那些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身份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和行为特点展开分析。

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观点,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协调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其最理想的结果是实现各利益相关者总利益的最大化,这就要求我们分析那些对企业决策经营有着重要影响的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

事实上,对于第5章第1节所得到的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无论在管理理论界还是在现实企业中,一般都持有以下观点:股东追求的是投资回报率的最大化和资产的保值增值;非股东身份或者只持有少数股份的管理层,注重的是个人声望、权力、地位、收入和职务消费;地方政府希望商贸平台型企业能带来地方经济的发展,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就业、出口等发展指标的增长;普通员工,首先是追求的是较高的固定工资收入、舒适的工作环境,其次是个人职务的上升空间;债权人的目的是在保证借贷资金相对安全的前提下,获得尽可能高的稳定的利息收入;作为商户的代理商和制造商所需要的是一个客源稳定、交易安全、单位商品交易成本(即折合到每单位商品上的通道费)最低的交易环境;作为采购商的批发商和零售顾客所需要的是一个货源稳定、交易安全、环境舒适、商品购买价格相对较低的购物环境;第三方合作者看重的是大量稳定的资金流、货流、人流所带来的商业机会;周边社区的居民更关心的是,商贸平台型企业的具体项目能否给自身带来生活上的便利或经济上的好处;行业协会组织站在其会员单位的立场上,关注如何将商贸平台的建设、发展与所在行业中企业的需求相衔接。

显然,如果我们仅仅从单一身份属性的角度看待商贸平台型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会发现他们的利益诉求与一般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并无差异。但是,通过之前基于问卷的研究可以看出,被调查对象——商贸平台型的管理层认为,他们所在企业涉及的关键(确定型和预期型)利益相关者类型明显较一般企业更多,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那些在一般企业中作用并不突出的利益相关者,会被商贸平台型企业的管理层特别关注呢?笔者通过对企业的实地调研和案例素材整理,发现这是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商贸平台型企业的某一具体的利益相关者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利益相关者身份。如本书引例中提及的义乌政府,它既是义乌小商品市场的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又是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下文重点对商贸平台型企业中,那些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身份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和行为特点展开分析。

5.2.1 作为股东的各类利益相关者

股东是企业资本所有权(Ownership of the Asset)的拥有者,这意味着,股东对企业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四项基本权利。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在公司资产中的比例越大,股东就越有能力和动力参与公司治理。随着现代公司制度之下的股权分散化,企业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分离,单纯的股东在经营上的参与权几乎丧失,而变成了企业所需资本的供给者。大多数情况下,持股量较小的中小股东,更多的是借助被动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在资本市场买进或卖出股票——“用脚投票”,以此表达自己对公司经营的态度。本部分所提及的股东是指那些持股数量较多、难以不受损害地通过资本市场实施投票权的股东。因此,他们必须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公司治理之中。

(1)作为股东的地方政府

正如在本书第3章中分析的那样,我国的地方政府是典型的“竞争性政府”(Albert Breton,1996)。在居民和资源都可以自由流动的前提下,只有那些提供了最优非市场供给产品和服务的政府才能够吸引并稳固居民和资源在当地扎根。(周业安等,2004)我国地方政府竞争的主要形式,就是通过设计竞争战略(包括制度环境、产业基础、区位条件等在内的组合),旨在吸引技术、资本、人才等具有流动性的高级要素流入,以增强自身区域内企业的竞争优势,不断提高当地的福利和人均收入。[7]

显然,在地方政府看来,包括商贸平台型企业在内的所有区域资源都是其设计竞争战略的要素条件。如果一个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好、资源多,那么地方政府自然就不会有太大的积极性去关注甚至控制某一企业的发展。如作为国内五大中心城市的广州,全市共有近千家商贸平台,规模超亿元市场150多家,被当地政府纳入规划的现有大型批发市场园区(群)共有23个[8],但是其中的大多数市场,当地政府并不持有其股份。反之,对于经济规模较小的区域经济体,由于地方政府可利用的资源少,地方政府对商贸平台型企业的关注度反而很高,为更好地控制企业,会选择持有其较多的股份。如作为浙江省县一级行政单位的义乌市政府持有其区域内的义乌小商品市场(SH.600415)55.82%的股份,海宁市政府持有海宁皮革城(SZ.002344)58.97%的股份,绍兴县政府持有柯桥轻纺城(SH.600790)15.64%的股份[9]

对于作为股东的地方政府而言,它们首先追求的是发展地方经济,其次才是企业的经营利润。为了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在需要牺牲局部经济利益的时候,它们会首先考虑损失部分由其持股的商贸平台型企业承担。同时,在不影响当地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它们会为持有股份的商贸平台型企业发展提供各种有利条件。如为吸引外地资金到当地投资建设商贸平台,路桥区政府曾要求其下属国有的中国日用品商城公司将市场中的全部塑料用品商户整体搬迁至由民营资本新建的商贸平台中;而当路桥区政府决定建设大规模市场园区时,又将区内条件优越的大面积商业地块低价出让给国有的商城公司。

(2)作为股东的管理者

作为股东的管理者主要是指持有一定企业股份的董事会和高级经理阶层。[10]持股管理者既是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内部董事),又是企业的高层经理人员,他们实际上拥有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实际的日常控制权。持股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决定了他们经营行为上的特殊性。一方面,作为企业的日常管理者,他们领取固定的薪酬和各种形式的股权激励,这决定了他们与外部股东之间存在着利益差异。另一方面,作为股东,他们也希望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即股票价格的上涨。传统观点认为,管理层持股可以起到激励相容[11]的作用,随着管理者持股比例的增加,他们的利益将与外部股东的利益更趋于一致。不过,Demsetz(1983),Fama和Jesen(1983)发现,经理人员大量持股存在“成本抵消效应”,当高级管理者只持有少量企业股权时,市场约束仍可迫使他们趋于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但是,当他们拥有足够的投票权或广泛的影响力时,无论他们的实际业绩如何,他们都能够以很高的工资水平受到公司雇用,这意味着管理层持股未必能起到较好的激励相容效果。

在我国,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贸平台型企业中普遍不存在大量持股的经理层[12],作为股东的管理者主要存在于非国有的企业之中。以苏宁(SZ.002024)为例,截至2012年12月,作为企业创始人的张近东实际持有上市公司28%的股份。除张近东外,其他企业高管人员金明、陈金凤、孙为民[13]等人也持有相当数量的公司股份,如图5-3所示。从苏宁发展看,其管理层持股的激励效果十分理想,2010年公司总市值最高时相比2004年公司上市时大约增加了23倍[14]

图5-3 苏宁电器股权结构图(2012年12月)

(3)作为股东的商户集体

商户是在商贸平台之上开展商品销售活动的主体。对商贸平台型企业的经营者而言,商户的主要身份是商铺的租赁者和商品的销售者。经营同类商品的商户之间存在着产品竞争关系,不同商户之间有着争夺顾客的利益冲突,但是将同一商贸平台上的商户视作一个整体,他们有着共同的利益诉求——希望商贸平台能够提供一个高效率、低成本、稳定安全的交易软硬环境。

商户集体成为平台股东的重要原因是商户迫切需要一个有保障的交易平台,而当地又缺乏投资建设平台的主体。在20世纪80年代之初商贸平台的兴办过程中,不少地方由于缺乏项目建设资金,更重要的是,当时没有企业愿意并且有能力承担商贸平台的建设,于是当地政府只能通过鼓励个体商户集资的方式兴建商贸平台,在市场建成后,所有出资的个体商户根据其出资额的多少获得一定的新市场中的商铺使用权[15]。在后续的商贸平台经营过程中,由商户代表组成的业主委员会负责对市场的日常管理。但是,在这一模式下,由于作为股东的商户数量众多,企业管理过程中的“搭便车”现象严重,往往在商贸平台软硬件升级、对外投资等重大决策方面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这类型企业现大多已转变成为地方政府或个人控股的商贸平台型企业。

另一种情况出现在最近几年,一些平台中的若干商户作为股东共建新的商贸平台,这些商户不仅对商铺资源有着强烈需求,还有着较强的资金实力。如地处绍兴柯桥的中国轻纺城是国内规模最大的纺织面料市场,其市场中仅15平方米的摊位转租费便高达200余万元,年市场租金为40万元,由此产生的高额经营成本,令许多后期进入市场销售面料的生产企业苦不堪言。2006年,借轻纺城老市场项目升级改造的契机,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1%)联合了10家当地的面料经营的主要商户共同投资11.2亿元,建设新一代现代化的联合市场。在新市场开业前,市场中地段较好的商铺就已经被这10家作为股东的商户预先瓜分,其他位置一般的商铺则被出售或出租给当地的其他商户。除了获得好的商铺外,对作为股东的单个商户而言,其在企业中所占股份相对有限,一般不会进入企业的董事会,也难以对企业决策产生实质影响。从该例中可以看出,作为股东的商户集体往往优先考虑自身能否获得一个较好的经营条件,其次才考虑自己作为一个股东在企业投资方面的回报问题。

(4)作为股东的第三方合作者

第三方合作者是指在商贸平台型企业上为供需双方提供交易配套服务的企业,如物流、金融、餐饮、娱乐、住宿等服务,它们是商贸平台不可或缺的服务提供商。

在第三方合作者与商贸平台型企业的业务关系中,前者事实上对后者进行了高专用性的投资,其利益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与商贸平台型企业捆绑在一起,因此,十分关心与它合作的商贸平台的经营状况。只有在商贸平台繁荣后,才能带来大量的资金流、人流、信息流、物流,这直接关系到第三方合作者能否盈利及盈利的空间。因此,第三方合作者为了自身利益,有足够的动力去监督、参与商贸平台型企业的决策经营。此外,两者在诸多领域的合作也要求它们建立一种长期稳定的关系,如对于开展连锁经营的商贸平台,当它去开拓新市场时就需要重要的第三方合作者的率先支持,而第三方合作者则希望商贸平台能够承诺给予它一个长期不变的经营场地和租金以减少经营的长期风险。如在现实经济中,我们会发现某家连锁大型超市与连锁经营的餐饮企业、电影院线公司、连锁KTV公司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以上两方面的需要决定了双方可以通过交叉持股(形成网络型企业集团)或垂直持股(形成金字塔式企业集团)的方式维持双方之间长期的合作关系。可以说,作为股东的第三方合作者,依托股权纽带牢牢地将自身发展的命运与商贸平台型企业捆绑在了一起,组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

5.2.2 作为债权人的各类利益相关者

债权人是企业信贷资本的所有者,他们通过让渡信贷资本的使用权获得利息回报。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当公司正常经营且债务仍在合同期内时,债权人无权干涉和控制企业,股东享有企业的索取权和控制权,债权人享有按合同规定到期优先于股东的利润分配获得对债权的还本付息权利,只有当企业不能及时还贷或者资不抵债时,债权人才可以通过提起诉讼取得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债权人是企业潜在或背后的所有者。但是,为了确保资金安全,债权人往往会在借贷合同中附加条件,要求了解甚至介入企业的经营决策。一般而言,债权人向商贸平台型企业提供的信贷资金数量越大、时间越长、风险越高,就越有动力和实际权力去监督并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

我国企业的债务主要有三种来源:贷款、公司赊欠款和公司债券。其中,贷款发生在企业与金融机构[16]之间。公司赊欠款是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形成的,指企业按交易合同需要履行的付款义务。公司债券是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券,但我国有关法律对其发行的要求十分严格[17],因此,发行公司债券的商贸平台型企业很少。以下主要分析商贸平台型企业在前两类债务形成过程中背后的关键利益相关者。

(1)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

需要首先指出的是,各类金融机构除了作为商贸平台型企业的债权人,同时也能为商贸平台上的商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因此,还是企业重要的第三方合作者。以兴业银行为例,该银行就开展了商贸平台金融服务专案,为从事商贸流通型业务的广大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渠道商,量身定制集“贷款融资、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理财规划”为一体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如中小企业组成联保体的联贷联保贷款服务;商业性担保机构担保,商贸平台中小企业或商户批量化融资服务;市场管理方(商贸平台型企业)担保,对商贸平台中小企业或商户批量融资服务;等等。从第三方合作者的身份看,金融机构的利益诉求是希望商贸平台能为其开展各种针对商户的金融活动,并为其提供便利,主要包括安排合适的经营场所、协助其业务推广、提供商户资金需求信息,以及帮助掌握商户信用记录等。

以下从债权人的身份出发,分析三种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对企业公司治理的影响。金融机构是企业间接融资(非股权融资)的主要供给者,在市场经济中,金融机构向企业放贷最关心的是贷款利率(存贷利差)和贷款风险。在我国,向商贸平台型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和典当公司[18]三类,虽然它们都能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但是其融资时所要求的条件有较大差异,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同类金融机构对贷款回报率的要求有差异;二是不同类金融机构对贷款企业控制权的要求有差异。

商业银行是我国企业获得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其存贷款利率严格受中央政府调控,贷款利率总体水平较低,而且商业银行对贷款企业控制权方面的要求较少,它参与贷款企业的公司治理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况下。第一种情况是在贷款合同谈判时,银行通过调查贷款企业的信用记录、资产现状、贷款用途等内容,提出贷款抵押、债务—资产比率、贷款数量及价格等具体用于保障贷款安全的约束性条款,从而对贷款企业的经营施加影响。第二种情况是在贷款企业发生违约时,包括贷款企业无法偿债或更改了资金用途等,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直接参与贷款企业的公司治理,甚至可以依法获得对企业的所有权,强令企业改组或进入破产程序。由此可见,我国商业银行参与公司治理往往是一种事前治理或事后治理,如果企业在正常的经营情况下,其影响力较为有限。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主要客户是国有企业,自然也是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贸平台型企业获得贷款的主要渠道。此外,一些拥有大量土地的非国有商贸平台型企业,也较容易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但是,商贸平台型企业要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有三个难点:一是受国家政策调控的制约大,贷款过度偏向于有政府背景的国企和地方政府投资平台;二是贷款的审批程序冗长,获得资金慢;三是缺少政府背景或不动产抵押物的企业要获得贷款的难度较大。因此,商贸平台型企业能否获得银行贷款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因素,在项目资金较为紧张的情况下,一些企业会转向信托公司或典当公司融资。

信托公司受委托人的托付,代为管理其各类资产而拥有对外提供贷款的能力,信托公司的委托人可以是机构投资者也可以是自然人。由于对委托人的要求较高,信托公司无法像商业银行那样在社会上广泛吸储。根据2009年3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信托公司提供贷款的利率根据信托产品性质决定,近年来一般在8%—12%之间,风险越小利率相对也越低。信托公司提供贷款的时间主要取决于信托产品募集资金的周期,一般在一个月左右,不同产品有一定差异,固定收益类项目募集周期稍短。在债务合同期内,信托公司要求拥有贷款企业相当大的控制权。信托公司为了控制贷款企业的经营,往往会约定控制企业的公章和财务章,并限制企业在担保、借款、资产处置和关联交易等方面的重大经营活动,实时掌握企业的经营和财务信息。值得一提的是,信托公司还具有直接投资功能,即在发放贷款的同时还可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进一步增强对借款企业的控制能力。此时,信托公司的身份就转变成了企业的股东。由此可见,在某些情况下,信托公司对企业而言具有股东和债权人的双重身份,显然是企业的关键利益相关者。

典当公司利用其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贷款资金。2010年以来,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控影响,企业资金需求压力增大,典当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也大幅度上涨,动产质押的月利率和费用合计在4%—5%左右,不动产或产权质押的月利率和费用合计在2%—3.5%左右,折合年利率约为24%—60%,远高于银行贷款或信托公司的贷款利率的水平。典当公司提供贷款的时间很短,一般在1—3天之内,但是对抵押物的要求很高,且抵押率不超过50%,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只有在结清上期典当本息和费用后才续当。典当公司参与贷款企业公司治理的要求,视抵押物可变现难度、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而定,在获得企业控制权的具体操作上与信托公司类似。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低且对企业控制权要求较低,在债务合同期内基本不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但是企业要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前期审批难度大;信托公司贷款利率比商业银行稍高(比典当公司仍然低很多),但是在债务合同期内对企业控制权要求很高,而且贷款审批前对项目本身和质押物的要求也较高;典当公司贷款利率最高且对抵押物要求很高,同时在债务合同期内对企业控制权也有一定的要求,但是其贷款审批效率也最高。商贸平台型企业一般根据其对资金需求的数量、紧急程度等因素,综合选择不同的债权人。具体如表5-6所示。

表5-6 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贷款的差异及其对商贸平台型企业的利益诉求

续 表

(2)作为债权人的商户

商户之所以成为商贸平台型企业的债权人,是由于在商业活动中,商贸平台型企业对商户,即各类商品的经销商、代理商和供应商产生了按合同约定的应付账款,即公司赊欠款。因此,这部分商户除了商铺租赁者、商品销售者的基础身份外,又成了企业的债权人。商户与商贸平台之间发生公司赊欠款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多发生在商贸平台中,当某个商贸平台在建设或对外投资时遇到资金紧张,除了之前提到的向商户直接融资外(这时商户即成为企业的股东),另一融资途径就是,以折扣优惠为条件向商户提前收取未来若干年的商铺租金,这实际上相当于商贸平台型企业以商铺未来的使用权为抵押物向商户借款。由于个体商户向企业提供的资金数量有限,因此他们作为债权人的利益诉求也很难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产生影响。从根本上说,商户之所以愿意(以提前支付商铺租金的形式)借钱给企业,最主要原因是为了降低其在商贸平台上经营的不确定性——确保租金和商铺位置的稳定,其次才是为了获得(商铺租金折扣形式的)利息回报。

第二种情况,发生在连锁经营的商贸平台型企业中,这类企业掌控平台上所有交易的最终支付(收银)环节,通过刻意延长商户(主要是制造商、大型区域经销商,一般被称为供应商)的货款结算周期,无偿大量占用商户的资金。特别是在此类连锁企业规模快速扩张时,为了以较低的融资成本获得发展所需的必要资金,它们通过赊欠款的形式向商户大量举债。以苏宁为例,如表5-7所示,在2003年到2007年的企业规模快速扩张时期,来自商户(各类家用电器的供应商)的资金占到了相当大的比重。其中,这部分资金由两块组成,一是企业尚未支付给商户的“应付账款”,二是通过银行支付给商户的“应付票据”[19]。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从2003年到2007年,苏宁的应付账款周转天数从16.59天上升为30.42天,这意味着商户资金被占用的时间在增加。在2004年苏宁上市后,其更多的是利用商业银行给予其的授信额度向商户偿还赊欠款,而不是直接与商户结算,从2003年到2007年,“应付票据”占苏宁总资产的比重由0.66%上升到30.09%,考虑到应付票据的承兑天数问题,表明商户从商贸平台型企业拿到货款的实际时间被进一步延长了。

表5-7 苏宁2003—2007年规模扩张与来自商户的资金分析

资料来源:根据苏宁2003—2008年的上市公司年报整理,数据为期末数据。

在我国现有公司治理结构的一般框架中,作为债权人的商户一般难以直接对商贸平台型企业内部治理施加影响力,其更多的是通过“用脚投票”——转移到其他同类平台上经营或自建销售渠道[20],以及借助媒体宣传、动员社会舆论的方式,对商贸平台产生外部治理的效果。

2013年2月,一家依附京东商城的精油商品供应商“阿芙”,在其微博上向京东商城宣战,该供应商发难的原因是京东商城拖欠其长达13个月的销售款[21]。京东商城之所以不愿意与其结清销售款,重要原因是,在2012年11月11日的网上促销活动中,“阿芙”参与了淘宝网的活动而不愿参加京东商城的活动——“我们从未同意你们的2012年11月11日促销”!同时,“阿芙”还宣称,在京东商城上销售商品资金周转率太低,这会导致其亏本——“为什么你们死活不参加京东的促销,而参加别的平台促销呢?……如果周转率很高的话,5%的毛利生意也有得做,而周转率很差的话,50%的毛利率听起来暴利吧?但你死都不知道是怎么死的!”[22]“阿芙”还表示,京东商城屡屡以各种借口将本应结账的款项拖延到下一个月,并一拖再拖。与淘宝网和天猫商城在客户确认收到货后即时结算的方式不同,京东商城与供应商的结款周期是每月一次,一旦当月无法结清就必须要等到下月才能结算。此事件经网络媒体曝光和广泛报道后,京东商城终于做出回应:“京东自2004年成立至今,已经与超过3万家合作伙伴保持良好合作以及与众多世界知名品牌进行战略合作。但“阿芙事件”仍然不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京东商城愿意视阿芙事件为自身发展的镜子,我们会不断总结为合作伙伴服务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

在商业活动中形成赊欠款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正常现象,但是我国部分商贸平台型企业长期策略性地无偿占用商户资金,从而增加自身利润,则显然是一种不正常现象,可视为商贸平台型企业利用其垄断势力所实施的垄断行为。由本部分所提及的案例可以看出,近年来这一现象已从实体的商贸平台领域扩展到互联网的商贸平台领域。从本质上讲,商贸平台型企业占用商户资金所获得的好处,相当于从商户处收取了一种与商户交易量相关的线性通道费。商户成为商贸平台型企业的债权人,很多情况下是迫于无奈的选择,并不是为了获得正常的利息回报,更不是为了参与商贸平台的内部治理。事实上,商贸平台型企业对商户的赊欠款并无利息回报,作为债权人的商户利益诉求是,企业能够按合同约定正常结清应付账款。

5.2.3 作为社区的各类利益相关者

社区(Community)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人们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同一社区内的居民,不仅在地理空间范围上是相邻的,更重要的是他们有着相近的价值观念、习俗等精神层面的内容——“由具有共同的习俗和价值观念的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密切的社会团体或共同体。”(滕尼斯,1881)从机会成本的角度来看待社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时,会发现社区居民集体对企业做出了专用性投资:当社区在接纳并支持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同时,也就放弃了没有企业时社区居民所享有的“清净环境”,或者是放弃了其他企业进入该社区给居民带来的好处。此时,社区的利益便与这家企业的存在与经营状况挂起钩来,社区(通过其代表)也就有了动力参与到企业的公司治理活动中,加强监督并影响其经营。

现有的利益相关者理论主要基于大型生产制造企业的立场展开研究,对作为社区的利益相关者的研究也是如此。大卫·威勒和西兰琶(2002)认为,将社区纳入公司治理之中,在现实中和道义上都是绝对必要的,美国和英国的许多大企业都有参与社区活动的自愿计划,特别是那些对周边环境有高风险的企业更是非常重视与周边社区的关系,如炼油厂、核电站和化工厂等都需要取得周边社区的信任并与之进行良好的沟通。否则一旦出了问题,企业在打官司和追究责任方面,脆弱的社区关系所造成的代价往往是非常昂贵的。[23]

需要指出的是,与大型制造企业相比,社区作为商贸平台型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在具体构成及其利益诉求方面有着较大差异。第一,在大型制造企业内部很少会形成社区组织,但是在商贸平台上,商户之间自发性地形成社区组织,而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地域也不再成为社区生成的必要条件,在淘宝网等电子商务平台上也已经形成了“自组织联盟”(胡岚岚,2010)。第二,大型制造企业的客户在地理上更多是分散的,但是城市中商贸平台的主要需求往往来自企业周边的居民社区,因此,其客户较为集中,具有许多共同偏好。第三,大型制造企业的竞争者或合作伙伴一般是同业制造企业,但是我国一些建在城郊的专业批发市场的竞争者或合作伙伴有时就是周边的农村居民社区。以下分别对上述三类作为社区的商贸平台型企业利益相关者做进一步分析。

(1)作为社区的商户集体

在商贸平台上,大量商户首先是作为“人”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集聚到了一起,由于经营相同或相关种类的商品,在竞争与合作的过程中,同一商贸平台上的商户集体内部会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和商业习俗,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将他们看作一个紧密联系的社区组织。这个社区具有很强的内部自组织性,笔者认为其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类似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内部“工会”的作用,并在商贸平台中发挥着三方面的重要功能。

首先,社区具有良好的补缺性功能。商户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有利于商户发现潜在的商业机会,并自发地在商品款式、价格、档次、类别等方面互相补充,从而快速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某一大类商品的供应体系。其次,社区具有良好的自律性功能。个别商户的不诚信行为可能对商贸平台上的其他商户造成负面影响,因此那些信誉不好、恶性价格竞争的商户会被社区排挤,这就对全体商户的行为产生了约束性,并最终转化为商户的集体秩序。最后,社区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功能,商户之间在长期合作之后,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与信任关系,大大降低了商贸平台内部交易的不确定性。因此,社区内部的商户之间都产生了强烈的依赖感。此外,社区还在充分发挥商贸平台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优势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由此可见,在商贸平台上由商户集体形成的社区对商贸平台型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企业与商户利益发生冲突时,也会产生负面影响。例如,当一些商贸平台的商户集体因为租金价格、经营制度、硬件条件等因素,与商贸平台型企业在市场的运营上发生冲突后,会在个别“领头商户”的带动下,威胁采取整体搬迁的方式与其对抗,而商户的整体搬迁必然给该商贸平台带来致命打击。对于商贸平台型企业而言,要高度重视作为社区的商户集体的利益诉求,为商户之间的内部交流、沟通创造有利条件,同时也有必要让某些在社区中有重要影响力的商户代表了解甚至参与商贸平台型企业的决策经营,这对于缓解商贸平台与商户之间的矛盾有着显著效果。

(2)作为社区的城市消费者

城市零售型商贸平台的需求来源——消费者,主要来自其周边的居民社区。从单纯的消费者角度看,其对商贸平台的利益诉求主要体现在商品价格、商品种类、购物环境、服务水平等与购物体验相关的方面。但是,当一家商贸平台型企业在居民社区周边从事经营活动时,其会对该社区产生更多的外部性影响。这种外部性可能是正面的,如繁荣经济、增加就业、降低购物成本、带来购物便利性等等;但也可能是负面的,如造成环境污染、生活成本上升、交通拥堵等等。对于城市零售商而言,在其经营过程中要尽可能给居民社区带来更多正的外部性,减少负的外部性。

作为社区的城市消费者可以在两种情况下对商贸平台型企业实施外部治理。一是在商贸平台建设之前,社区居民可以利用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是否允许商贸平台型企业进入进行表决,如日本在2000年出台了《大店立地法》[24],其中明确规定新建零售店需要“召开公开说明会,让当地的居民有公正及透明的方式阐述自己的意见”,并对新建零售店在“交通阻塞、交通安全、停车、噪音、废弃物、废气排放等环境品质的规范”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如果周边居民社区或自治团体对建店计划有不满意的,建店者必须与其协商,否则居民将向建店者发出要求其撤回建店申请的劝告。遗憾的是,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工作仍相对滞后,社区居民并不能直接否定商贸平台的新建项目。二是在商贸平台投入运营后,周边的社区居民可以通过不去该平台购物,借助媒体舆论宣传,或者是利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提起诉讼的方式,影响企业的决策经营。

显然,城市中零售商贸平台在经营决策的过程中,需要将自身获利与周边居民社区利益较好地结合在一起。如沃尔玛在我国开店选址时,就以项目1.5千米半径范围内人口达到10万或以上为佳,2千米半径范围内人口在12万—15万,商圈内人口年龄结构以中青年为主,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为顾客提供至少300个免费停车位,如果商城设在社区边缘,则需要做到社区居民和商场客流分开等[25]。苏宁和国美也不约而同地在2005年开始实施“社区战略”。当时在北京市场上,大部分家电连锁店都集中在三、四环以内,平均每隔1.5千米左右就有一家,而已经拥有数十万人口的望京、天通苑、回龙观等大型社区却没有一家家电连锁企业的门店。2005年9月,苏宁率先在天通苑开设了营业面积4 000平方米的社区店,由于在远离市中心的社区开店,企业开店的租金成本大幅度节约,且社区店贴近社区居民,居民迅速形成购物习惯后,销售业绩和利润一直较为稳定,因此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几乎同时,北京国美高层也表示“国美新一轮战略攻势瞄向社区和郊区店”[26]

(3)作为社区的农村居民

许多建在城市郊区或城乡接合部的商贸平台,其周边社区是附近的农村居民,而这类离城市较远的商贸平台,其主要客户也并不是附近的这些农村居民。对于农村居民而言,他们对其所在社区附近新建的商贸平台大多持欢迎态度。因为商贸平台的建设不仅改善了他们周边的交通基础设施条件,也给他们带来了就业机会和难得的商业机遇。这些商业机遇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与商贸平台密切合作的机遇;二是与商贸平台开展同业竞争的机遇。

从合作的角度看,当商贸平台型企业发展起来后,附近的农村居民会利用其住宅从事各种商业活动,如将沿街住宅改造成旅馆、饭店等,将一些楼层和位置较差的住宅出租给商贸平台中商户作为仓库、后台办公场地,甚至是小型加工厂等。虽然短期内,这一社区对商贸平台的发展是有益的补充,但是从长期看,这些未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批、自行改变用途的农村住宅在许多方面存在着隐患。从同业竞争的角度看,如果商贸平台十分繁荣,租金价格很高而且还有部分潜在商户无法租到商铺,那么农村居民会将其住宅改造成为商铺,以对外出租获利,形成与商贸平台之间相竞争的局面。许多地区商贸平台繁荣后的“场街矛盾”便是这样形成的,在成熟商贸平台的周边,往往形成了一些农村居民个人或集体建设的专业街,通过较低的商铺租金与商贸平台之间争夺商户资源。

作为社区的农村居民受限于投资能力,他们为商贸平台提供的配套服务或是竞争性的商铺只能是低水平的,从长期看并不利于商贸平台型企业的健康发展。面对农村居民的社区,商贸平台型企业的一个可行做法是与其所在村集体开展长期合作,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其土地资源,统一规划建设相应的配套设施。

5.2.4 结论:综合多重身份下的利益诉求

利益相关者的多重身份是我国商贸平台型企业公司治理问题的复杂性和难点所在。比如,某些商贸平台上的商户,其身份并不仅仅是商品的销售者和商铺租赁者这样的基础性身份,有时也可能是企业的股东、债权人,甚至是与企业密切相关的社区。这就意味着,对商贸平台型企业的每一类具体的利益相关者展开分析时,都需要识别他们的不同身份,并研究他们不同身份的自我认同排序问题。同一人在不同身份下其利益诉求显然是有差异的,只有在他第一身份的利益诉求得到基本满足后,他才会进一步考虑第二身份的利益诉求,以此类推。在此基础上,我们只有综合考虑具体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才能进一步考虑如何将他们纳入商贸平台型企业的公司治理之中。表5-8部分反映了商贸平台型企业中利益相关者的复杂身份关系。

表5-8 我国商贸平台型企业利益相关者多重身份的总结

资料来源:笔者思考整理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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