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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儿童福利法治建设

时间:2022-07-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范绪锋 王深远 成海军依法保护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被保护权和参与权,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推进儿童福利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未设立监护制度,使监护与亲权不分。一要尽快制定《儿童福利法》。在此基础上制定面向各类儿童的专门法,建构完善儿童福利法律体系。

范绪锋 王深远 成海军

依法保护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被保护权和参与权,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推进儿童福利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目前,我国有关儿童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达80多项,形成了以宪法为中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主线的儿童福利法律法规体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儿童福利事业发展与社会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我国政府还签署和加入了《儿童权利公约》《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等20多项国际公约和宣言,范围涉及联合国、国际组织和国际NGO公约、宣言等,覆盖儿童养育、权益保护、吸毒、童工等领域,国际上有关儿童权益保护和生存发展的一系列公约、宣言都留下了中国的声音。

虽然我国儿童福利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但由于《儿童福利法》缺位,救助保护体系不完善,法律的权威性和保障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规多法少,立法层次较低。目前我国涉及儿童福利的80多部法律法规中,主体是民政部门的“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范性和强制性不够。儿童福利作为一项高度社会化的事业,涉及政府、社会、市场、个人多方面的责任,涉及政策制定、资金筹措、管理和社会参与等,靠部门规章难以持续,需要立法保障。

第二,内容零散,缺少统一规范。现有儿童福利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大多散见、依附于成人的法律法规中,未能形成系统、专门的儿童福利法律体系。如亲权制度是父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在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我国至今一直没有亲权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由《民法通则》规定在监护制度之中。未设立亲权制度,使父母子女关系规定过于简单,不利于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未设立监护制度,使监护与亲权不分。在现实生活中,当出现弃婴时,父母的责任得不到追究,把所有的负担都压给民政部门。

第三,执行不力,缺乏可操作性。一些专门针对儿童的法律,如《收养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大多是权益保障立法,没有规定具体的实施方式、方法和部门,操作性差、弹性大、执法效果差。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年公民共同的责任。”但在保护问题上,这些机关和团体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如何协调等却没有具体规定。当儿童权益受到侵害时,究竟应该由哪个部门来处理、处理到什么程度等,往往没有明确规定。

第四,政出多门,缺乏协调、整合和问责机制。现有儿童福利行政法规涉及众多主体和部门。少工委、民政、司法、卫生、教育、财政、劳动、发改委、建设等部门,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主体多元,在执行中往往出现重复和缺失。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团体的责任或者追究责任的后果。要么大家都抢着去管,要么谁也不想管,最终难以落实。另外,现有儿童福利法律法规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公民、企业、社会组织、慈善机构等的力量没有被充分调动起来。

国家是儿童的最大监护人,儿童则是国家未来的主人。要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首先必须注重儿童福利的“顶层设计”,突出“儿童优先”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和做法,整合法律资源,为亿万儿童特别是困境儿童福利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一要尽快制定《儿童福利法》。在国家层面对已有的儿童福利法律、法规、政策进行修订完善,制定综合性的《儿童福利法》。规定儿童生活、医疗、教育、司法保护和其他保障,明确儿童福利服务相关程序。在此基础上制定面向各类儿童的专门法,建构完善儿童福利法律体系。在内容上以儿童发展需求为基础,在体系上针对儿童成长发展的各个阶段,并附带责任主体不能履行职责时的硬性处罚措施。

二要明确政府、社会、家庭的责任。厘清国家、社会、市场、家庭在儿童福利方面的责任。充分调动社会和市场的活力与内生动力,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资源参与儿童福利服务。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分工,在法规制定、政策实施、健康服务、儿童保护、福利提供等方面的事权和财权的责任划分。

三要完善和落实儿童保护的相关规定。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儿童保护”的相关规定落实到基层。如,建立强制报告义务,避免儿童在家庭遭受长时间虐待后被媒体曝光才受到社会关注;建立对受虐儿童的替代性监护制度,解决受法定监护人虐待儿童的生存发展需求;完善司法对于儿童福利领域的问题以及案件干预制度等。亦可参照发达国家“秘密医生”制度的做法,由医生、警察、社会工作者等参与儿童保护。目前我国已在20多个地区试点,如,昆山市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信息系统”,这个“大数据”目前覆盖700多人,分成19类,构建发现、预防、监测、报告、转借和处置机制,保障儿童在遇到困境时得到及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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