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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对原产地标记的具体规定

时间:2022-07-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自由贸易区的现有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仅规定产品若使用原产地标记必须符合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但未规定原产地标记的标记办法和具体要求,也未明确原产地标记应由哪一机构进行审核,如何审核并实施处罚。美国对原产地标记的处罚十分严厉。笔者认为,原产地标记是对货物原产地的一种正确标示,必须以原产地的判定规则为基础。

我国自由贸易区的现有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仅规定产品若使用原产地标记必须符合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但未规定原产地标记的标记办法和具体要求,也未明确原产地标记应由哪一机构进行审核,如何审核并实施处罚。另外,对获得对方成员国原产地标记的进口货物是否应给予承认以及怎样给予承认,是否遵从相互承认原则等重要问题也都没有具体规定。

在美国,根据其《1930年关税法》第304条款(section 304,Tariff Act of 1930)及其修正案19 U.S.C.1304的要求,除例外情形外,每一件进口到美国的原产于国外的商品(article of foreign origin imported into the U.S.),都必须在商品或其外包装的显著部位打上清晰、不易擦掉的,至少与商品(或其外包装)本身的寿命一样长久的永久性标记,使美国的最终购买者能从商品本身或其外包装上识别出该商品原产国的英文名称。具体的要求如下。

(1)除了不可能被标记的商品、未加工的初级产品、在商品的包装容器上已进行标记足以表明商品的原产地等情形之外,所有原产于国外的进口商品应标注原产地标记。

(2)原产地标记应具有显著性。最终购买者在购买前,经一般查看即可从商品本身或其包装上找到原产地标记。

(3)标记应该是清晰的、不易擦掉的、永久性的。即标记的字号不能太小、颜色不能太淡或与周围颜色过于接近,以至于无法认清,且标记的使用寿命至少与商品或其包装的使用寿命一样长。某些商品还必须用特定的方法打上标记。例如,大多数纺织品的标记必须用布制成标签缝制在上面。

(4)标记必须使用英文,如用“made in…”或“product of…”来表示。

(5)对外包装的标记要求。当商品是以完整包装的形式交易至最终购买者时,外包装上一般也需要标注所装商品的原产国,如使用“contents made in…”或“contents product of…”的表述。当商品是通过集装箱运输时,集装箱上也需要标注原产国名称。在三种特殊情形下,外包装可免于标注原产地标记:商品是为进口商个人使用而非再出售的;在进口商的加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将标记擦掉或掩盖;最终购买者确定已知无标记商品的原产国。

对于原产地标记的监管,主要由关税和边境保护局(以下称为“美国海关”)负责。此外,“其他联邦机构,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执行特别的标签或标记规章”[4]。例如,美国农业部2009年 3月16日起实施的农业法案修正案规定,牛、羊、鸡、猪肉类等农产品必须强制性地的加贴原产地标记。美国对原产地标记的处罚十分严厉。对于标记不正确的进口货物,海关在应缴关税外,将额外征收10%的税款,并扣留货物及其包装容器,直到进口商在海关的监管下,将货物出口、销毁或贴上正确的原产地标记为止。如果进口人要刷新商品的原产地标记,需要在30天内按规定程序完成,并向海关重新报关。美国允许进口商放弃原产地标记不正确的货物,这种情况下的货物的所有权归政府所有。

笔者认为,原产地标记是对货物原产地的一种正确标示,必须以原产地的判定规则为基础。同时,它是正确运用原产地规则的表现形式,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产品的知识产权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应在参照发达国家有关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进一步完善原产地标记的管理规则,恰当地运用原产地标记推动我国的民族产业及其对外贸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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