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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欧原产地规则在欧盟经贸政策中的作用

时间:2022-07-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全球有50多个区域性贸易安排采用了泛欧原产地规则。各方对泛欧原产地规则的质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欧盟还可能与安第斯共同体、东盟10国达成自由贸易协定,应用泛欧原产地规则的地域版图将进一步扩展。

目前全球有50多个区域性贸易安排采用了泛欧原产地规则。理论上,应用泛欧原产地规则的直接效果是:在欧洲获得原产地资格的货物,几乎可以在任何一个与欧盟相关的区域性贸易安排中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泛欧模式的优势在于,它规定了相对单一的原产地规则,采取了大致标准化的原产地判定方法,由此简化了通关程序,节约了企业通关成本,促进了投资商在泛欧地区的直接投资。同时,利用对角累计规则,只要多个区域贸易安排项下的原产地规则同属泛欧体系,那么,其中一个区域贸易安排项下视为原产货物的商品,在其他适用的区域贸易安排下,均可通过原产成分的累计而成为这些区域贸易安排项下的原产货物。

但是,泛欧模式对第三方而言具有鲜明的排他性。泛欧模式在不断拓展应用的同时,也遭到了各方的非议。各方对泛欧原产地规则的质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泛欧原产地规则有违WTO规则。质疑者认为,泛欧对角累计模式下使第三方受益(即作为非缔约方的国家在某一区域贸易安排中成为受益方)的做法,与《关贸总协定》第24条的规定不符。假设A国、B国和C国同属一个区域贸易安排的缔约方,则三国均为该区域贸易安排的受益方,这并不违背WTO规则。但是,如果A国与B国属于某一区域贸易安排的缔约方,而A、B两国分别与C国又签署了优惠贸易协定。在三国分别缔结的三个优惠贸易安排均采用相同的原产地规则的情况下,尽管A国、B国和C国之间没有签署三方共同的优惠贸易协定,但三国的原产成分可以累计。对角累计规则的运用将区域贸易集团的影响力扩大到区外的任一国家,这引起一些WTO成员的质疑与担忧。它们认为,一个区域贸易安排可以为特定的非成员提供优惠可能会严重损害最惠国待遇的实施[24]

第二,泛欧原产地规则对不属于泛欧模式的第三方造成歧视。在上述举例中,假设还有A国与D国签署优惠贸易协定,而由于D国没有采用泛欧原产地规则而不适用对角累计规则,实际上对D国的贸易地位造成了歧视。

又如,根据外部投入不得超过10%的限制,假设在欧盟境内制造的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有10%的产自日本,10%产自土耳其,在最终产品出口到爱沙尼亚时,根据欧盟与地中海国家达成的对角累计规则,该产品可视为欧洲原产货物。但是,如果该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中10%产自日本,另有10%产自加拿大,由于日本和加拿大的原产地规则均不属于泛欧体系,因此,该产品就不能获得欧洲原产货物的资格。据此,采用产自土耳其的原材料生产的商品可以享受优惠关税待遇,而采用产自日本和加拿大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就不能获得关税优惠待遇。

尽管泛欧原产地规则受到各方非议,但这并没有妨碍泛欧模式向世界各国拓展的势头,这种模式正在不断地向域外输出。欧盟通过单边给惠措施(例如,与非、加、太集团签署《科托努协定》,以及面向广大发展中国家实施的普惠制),积极推动和说服各发展中国家接受泛欧原产地规则模式。与此同时,欧盟在与世界各国商谈和缔结新的自由贸易协定时,将泛欧模式直接引用到相关协定中。迄今,欧盟通过与土耳其、摩洛哥、埃及、约旦以及巴尔干半岛西部诸国签署的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或经济协作协定,已经把泛欧模式输出到地中海地区;通过与非加太集团签署优惠贸易协定,将该模式输出到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通过与墨西哥、智利等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又将该模式输出到南美洲。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欧盟还可能与安第斯共同体、东盟10国达成自由贸易协定,应用泛欧原产地规则的地域版图将进一步扩展。

可以预见,如果对角累计规则得以充分利用的话,它对缔约各方的生产要素投入将会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必将以欧盟为中心,形成跨越各大洲的巨大生产和产业贸易网络,形成缔约各方充分参与的巨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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