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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公司法概述

时间:2022-07-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印度尼西亚公司法概述印度尼西亚大致把公司分为国有制公司和非国有制公司两大类。对国有公司,印度尼西亚分门别类地制订了一些专门的法律和法规。因此,债式股份公司的经营风险较大,如何降低由此产生的风险是印度尼西亚法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印度尼西亚公司法概述

印度尼西亚大致把公司分为国有制公司和非国有制公司两大类。对国有公司,印度尼西亚分门别类地制订了一些专门的法律和法规。这些法律和法规从内容上对本国的公司制度做出了较为全面和严格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一方面保证国家对国有公司的绝对控制,另一方面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对其他类型的公司和企业,大多在民商法律中加以规定,而且规定得较为宽松。对于规定严格的国有公司,印度尼西亚法律多不允许外资或民间资本介入,对于非国有公司虽然规定宽松,但是这也带来了管理不严、问题较多的弊端。比如放债式股份公司实际上是有限合伙、隐名合伙或者股份两合公司,这类公司中存在隐名合伙人,隐名合伙人不参加经营活动,对于合伙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而且从外观上看不出其是隐名合伙人。因此,债式股份公司的经营风险较大,如何降低由此产生的风险是印度尼西亚法律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印度尼西亚公司法的制定与修改

有限责任公司是印度尼西亚经济发展的支柱之一,基于这一重要地位,1995年印度尼西亚颁布了《有限责任公司法》。该部法律从公司的设立、章程的修订、公司的登记和公告、资本和股份、工作规划、年度报告和利润分配等方面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更为细化的规定与操作,印度尼西亚于1998年1月17日实施了《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并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国家公报上进行了公布。该条例规定,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财政部部长报送报表。另外,在条例实施之日起,此前颁布实施的1968年第12号行政法规令、1983年第3号行政法规令、1990年第55号行政法规令和其他法规中有违本条例规定的内容同时废止。随着印度尼西亚经济和社会的发展,1995年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呈现出明显的规制不足。基于公平效率、可持续性、环保意识、保障平衡发展和经济民主的原则,国民经济需要更加强有力的经济实体支撑,印度尼西亚需要重新制定一部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规范,以保证实现良好的商业氛围,故印度尼西亚以2007年第40号法律颁布实施了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法》。2007年的《有限责任公司法》由14章,共计161条组成,包括总则、公司设立、章程的制定及修订、公司登记和公告、资本和股份、年度报告和利润分配、社会和环境责任、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合并、解散、接管和分离、公司的检查、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等内容。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自该法生效之日起,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1995年第1号法令即1995年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废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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