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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关于消费概念的界定

时间:2022-07-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国古代,最早提到“消费”二字的人,是东汉的王符(?所以,最初关于消费的定义,是经济学的定义,即消费是对物质产品和服务的消耗和使用,用以满足人们的需要和欲望。但消费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行为,不仅仅是为满足特定需要的商品的使用价值。也就是说,主体消费客体的质、量,消费的方式,决定着主体的生存发展状态。

在中国古代,最早提到“消费”二字的人,是东汉的王符(?—162),他在《潜夫论·浮移》中说奢侈品生产“既不助长农工女,无益于世,而坐食嘉谷,消费白日……”,可见,“消费”这个词至少在一千八百年前就提出来了。当时是作动词用,相当于浪费。但一般来讲,中国古人论消费不大用这个词,而用“靡”、“养”、“养生”、“食”、“穿衣吃饭”等词代替。[1]根据大不列颠百科全书,英语消费(consumption)的字面含义是“对货品和服务的最终消耗”。根据雷蒙德·威廉斯的研究,消费(consumption)是14世纪出现在英语中的,刚开始它含有“摧毁、用光、浪费、耗尽”等贬义,18世纪中期以后它才成为与生产相对应的概念。近代工业化大生产以来,消费转变为使用物品和享受服务。人们通过劳动获得作为工资的货币,再拿货币去购买商品,从而把本来作为个人生活过程的消费纳入巨大生产系统的一部分重复地进行着。千百万人能够通过消费拥有他们非常希望得到的工业文明产品,能够享受到由这些产品带来的方便和安逸,这在人类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从理论研究上来看,最早关注消费的是经济学。所以,最初关于消费的定义,是经济学的定义,即消费是对物质产品和服务的消耗和使用,用以满足人们的需要和欲望。但消费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行为,不仅仅是为满足特定需要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正如马克思所说:“消费这个不仅被看成终点而且被看成最后目的的结束行为,除了它又会反过来作用于起点并重新引起整个过程之外,本来不属于经济学的范围。”[2]这说明消费并不仅仅是经济学问题,还应该从非经济的其他学科角度来研究消费。这样就有了消费的第二种含义:这就是社会学、文化学、心理学的消费定义:消费不是受生物因素驱动的,也不纯然由经济所决定,而是带有社会、文化、象征和心理的意味,并且成为一种社会地位和身份的建构手段。

现代主义也对消费的含义进行了区分,如迈克·费瑟斯通从三种视角对消费进行了区分:第一种视角认为消费以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扩张为前提预设。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扩张,引起了商品消费、为购买及消费而设的场所等物质文化的大量积累。其结果便是当代西方社会中闲暇及消费活动的显著增长;第二种视角是人们通过社会差距的表现和维持来实现自己对商品的满足、并取得某种社会地位,其核心就是,人们为了建立社会联系或社会区别,会以不同的方式去消费商品;第三种视角关心的是消费时的情感快乐及梦想与欲望等问题,在消费文化影像中,以及在独特的、直接产生广泛的身体刺激与审美快感的消费场所中,情感快乐与梦想、欲望都是大受欢迎的。[3]在这三种划分当中,第一种是消费的经济学含义,第二种、第三种就是关于消费的后现代主义含义,人们对商品的消费不仅是其使用价值,而主要是消费它们的形象,即从形象中获取各种各样的情感体验,因此,影像成为使用价值的代用品。也就是说,消费是一种符号运作的系统行为。鲍德里亚在消费研究中应用了符号学,他认为消费必然导致对记号进行积极的操纵,这是记号与商品联合生产“商品—记号”的晚期资本主义的核心,他转向“由消解了影像与实在之间区别的媒体无止境地一再复制出来的记号、影像和仿真的强调”,“通过广告大众传媒和商品展陈技巧,消费文化动摇了原来商品的使用或产品意义的观念,并赋予其新的影像与记号,全面激发人们广泛的感觉联想和欲望。所以,影像的过量生产和现实中相应参照物的丧失,就是消费文化中的内在固有趋势。”[4]

而马克思早就论述过,生产与消费是人的“感性表现,就是说,是人的实现或人的现实。”[5]也就是说,我们应该透过消费现象考察消费活动背后人的存在发展状态,即人的价值存在状态。因此,我们认为,消费研究应进一步上升到马克思主义人学的高度。从马克思主义人学角度来看,消费是客观力量的主观化,客体对象的主体化、劳动创造物的人化。通过消费活动,主体同化客体,使客体对象主体化。马克思曾指出,在生产中人客体化,在消费中物主体化,也就是说,在消费活动中,客体转化为主体的物质力量和精神养分,使主体的体力和脑力的消耗得到补充和恢复,从而使人的生存、享受和发展需要得到满足,使人得到自由、全面、充分的发展。研究消费的哲学含义的意义就在于研究消费中所体现出来的人的生存发展状态,研究消费过程中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选择问题,研究通过消费体现出来的人对自己的价值定位问题。

消费过程中,客体主体化,客体的属性功能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的对应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价值关系,“‘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关系中产生的。”[6]价值,就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即对主体的有用性,它体现的是客体对主体的存在和发展的一种肯定关系,是指客体对主体的依赖性,实质上是主体的“为我性”、“自为性”在客体上的表现。价值表明客体对主体来说是一种“为我之物”,客体有价值就在于它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帮助提高人的主体力量,使人更好地摆脱自然力的束缚,摆脱社会关系的束缚,扩大人的自由,就是指发展人的本质力量(即人的能力)的自由。也就是说,主体消费客体的质、量,消费的方式,决定着主体的生存发展状态。人类通过生产和消费,把自然物加工成生产工具和各种仪器设备,延长人类的体力和智力,扩大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人还利用自然客体风、水、电、原子等作为动力,强化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这些不仅是主体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也是自然客体提高主体能力,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过程。正如马克思所说,人通过“自然环境的变化,促使他们自己的需要、能力、劳动资料和劳动方式趋于多样化。”[7]

客体的主体化过程,就是主体在活动中不断地消费客体,由此不断得到满足、丰富和提高,客体的主体化表现在主体把握客体的规律,构成活动的准则;消费客体,满足主体生存、享受、发展的需要,使客体成为主体的有机组成部分,使原先与人无关的、与人对立的自然物成为属人的对象,成为主体发展的前提和条件。

消费过程也是客体价值的实现过程。只有在特定主体的消费中,客体的价值才能得到实现。马克思说:“供给的产品本来并没有效用。它的效用是由消费者确定的。即使产品的效用得到公认,但产品终究不仅仅代表效用。”[8]那些不能被人了解,或找不到消费者,谁也不能用,谁也不去用的事物,即使在制作中耗费了大量的劳动,也不能现实地表现和确证自己的价值。而且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仅仅就客体而言,其价值是不确定的,它是有价值还是无价值,是正价值还是负价值,还要看它对谁而言,是如何实现、或用什么方式实现自己的价值。“机器不是经济范畴,正像拖犁的牛不是经济范畴一样。现代运用机器一事是我们的现代经济制度的关系之一,但是利用机器的方式和机器本身完全是两回事。火药无论是用来伤害一个人,或者是用来给这个人医治创伤,它终究是火药。”[9]由于接受主体尚无能力把握客体的价值,或者由于立场、观点的限制而不能使客体的价值得到消费,也可能是由于客体的发展程度及所处背景的影响而使主体一时看不到其价值所在。马克思说,穷人对最美的景色也无动于衷,商人看不到矿物的审美价值,不是说最美的景色不美,矿物没有审美价值,而是表示,由于主体条件的限制,景色之美和矿物之美,对于穷人和商人都是潜在的,没有成为消费客体。

人们的物质生产创造一定的物质产品,只有当它投入新的活动之中,作为人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加以消费的时候,成为主体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的时候,它的价值才真正得到实现。产品期待着它的消费者,人化的现实期待着把握这种现实的主体。精神产品和物质产品一样,只有经过主体的接受、享用,消化和吸收,转化为主体深刻而稳定的心理结构的一个部分,作为主体的本质力量而起作用,才增强他们的主体意识和主体力量,才显示出它应有的价值。

客体主体化和主体客体化,是人类活动的两个必经环节和不可或缺的方面,是不可分割的。主体客体化,即价值创造是客体主体化的基础和准备,没有主体客体化就无所谓客体主体化;没有客体的主体化,也就无需主体的客体化。如果说价值创造决定了价值实现的客观内容,那么其实现则赋予实践创造的价值以现实的社会形式。二者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价值实现在实现价值、满足主体需要的同时,又提高了主体的创造能力,产生新的需要和新的追求,引发新的价值创造。主体创造的价值越多,他所能消费的价值物就越多;主体消费的价值物越多,价值实现的程度越高,他创造价值的能力和积极性也就越高,创造的价值物也就可能越多。”[10]人是世界上一切价值的创造者,同时,人创造出来的价值又必须经过人的享用、消费才得以实现,世上惟有人,既是创造价值的贡献者,又是享用价值的索取者,是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手段性价值的统一。但是无论是价值的创造还是价值的实现,其主体都是人。人创造价值是价值创造的主体;人享用、接受价值,是价值实现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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