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内部,目前主要有两种手段被用作保障公司信用实现的基本技术使用。根据是否相信资本要素对于保障公司信用的实现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可将这两种手段区分为资本效用论与资本无效用论。资本效用论肯定资本要素对于保障公司信用实现的现实作用,认为法律应该利用资本要素进行设限,对公司内部利害关系人课以义务。资本效用论的典型体现是被许多欧盟国家法律及我国法律所遵循的资本维持规则。资本无效用论则不承认资本要素在保障公司信用实现中的价值,典型体现便是被许多非欧盟国家所采用并获得大量学术组织认可的偿付能力测试(Solvency test)。依据该测试的要求,只要能够证明在公司资产发生分配之时以及之后的一段时期内公司有能力偿付它的到期债务即可,而没有必要再对公司资产的保有状况提出更多的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资本效用论与许多学者所指称的“资本信用”并不相同。资本信用是与资产信用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强调的是信用的实现依附于股东的出资额之上。资产信用则认为,信用的实现应立基于公司资产的状况,而非简单地依赖于资本这一已固定了的历史数字。我国有学者认为,资本维持规则是要求公司必须保证其资产不得低于资本之数额,从而得出资本维持规则所体现的是资本信用这一结论。同时认为,将信用的实现寄托于一个固化了的数字上是毫无实意的,公司法的视角应从资本信用转向资产信用。这里拟不评说由资本信用转向资产信用的观点是否正确,仅欲指出,将资本维持规则理解为是对资本信用的体现便是错误的。这一错误来源于我国许多学者对资本维持规则的误解。他们似乎认为,资本维持规则仅是要求公司资产不得低于资本之数额,并不关注公司的负债状况。如王保树教授就曾指出过:“资本形成后,如何使公司具有与其资本相维持的财产,这是贯彻资本维持原则的关键。”但事实是,在欧美国家看来,“资产不得低于资本”中的资产指的应是公司的净资产,即资产负债表中显示的资产减去负债后而得的额度。在这些国家眼中,资本维持规则关注的是净资产与资本的比较,体现的是资产信用与资本信用的互动,绝非单纯的对于资本数额的依赖。资本效用论仅意味着承认资本因素在保障公司信用实现中发挥着作用,至于该作用是唯一的、主要的还是辅助性的则在所不问。而资本信用则应被理解为资本因素在保障公司信用实现的过程中发挥着唯一的作用,这一信用基础早已遭到了许多批判。由此不难得出,否定了资本信用并不意味着必然要否定资本效用。
目前被用作保障公司信用实现的这两种内部性基本技术手段——资本维持规则和偿付能力测试——就信用保障效用方面存在着激烈的论争。资本维持规则支持论者认为,法律应当规定以股东出资所形成的资本为“标尺”规制公司资产流出公司并转入股东手中的自由。该规则希望达至的效果是,为公司资产的不当外流设限,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在他们看来,资本维持规则不仅能对公司内部人员不当处置公司资产的行为起到较好的抑制作用,在有意外风险发生的情况下,所留存下来的公司净资产还能为债权人提供更多的保障。尤其是,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本次分配后至下次分配前可能出现的新非自愿债权人(以下简称将来债权人)的获偿。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中有关股利分配的规定就是资本维持规则精神的体现。该规定指出,公司进行股利分配必须满足净资产测试(bare net asset test)。具体地说,只有在确定公司有盈余存在的情况下,被授权的董事才可以对股东进行分配。这里的“盈余”指的是公司净资产减去资本后的差额。这就意味着,若想让资产分配顺利发生,仅仅是净资产为正是不够的,还要求公司的净资产不得低于资本。
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第6.40(c)的规定则较为全面地展现了偿付能力测试的具体内容。根据该条规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如果分配会导致如下后果,则分配不能进行:公司将无法偿还经营过程中的到期债务;公司的总资产将少于其总负债与(除非公司章程另行规定)公司所需金额之和。这里的“分配”不仅仅代表分配红利,而是指所有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将公司财产转移至股东的行为。从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偿付能力测试要求各种类型的资产分配均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应少于其全部负债与所需金额之和;二是,公司必须能够偿付其经营过程中的到期债务。由此不难发现,在偿付能力测试中,用以决定分配可否发生的指标自始至终是资产与负债的关系,而没有资本这一因素丝毫的身影。可见,偿付能力测试已经将资本的效用完全舍弃。因为偿付能力测试支持论者认为,资本维持规则既不能真正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又易造成公司资产的闲置浪费。公司交易活动是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信用的高低取决于其实际拥有的资产多寡,而不是以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为限作为责任的财产基础。资本作为一项资金,只存在于公司成立之时,公司一旦营业,现实中的资本已变形为财产,资本金已无现实的存在,因而,法定资本并未建立在公司客观真实的财产基础上,所以,它无法完整和准确地反映公司的信用能力。法定资本仅仅是一个与股份的票面价值锁定在一起的完全是人为创设的产物,它只是确定了必须留存在公司中的净资产或价值的基线。换句话说,法定资本事实上是法律虚拟的抽象资本,其与经济现实并不相关,仅代表公司成立那一瞬间的资产状况,是一个由过去已发行股票所换回的资产数额的数字,其传递的仅是一个有关历史事件的信息,同企业当前的经济实力毫无关联,无法反映出公司运营后的真实资产状况。以法定资本为标尺来替债权人设定标准,提高想象中的“信用”或者“安全”的规制,体现出的仅仅是法律中浓厚的“父爱主义”和“家长作风”。富有远见的债权人在决定是否向外出借时,所关注的肯定是公司未来的经济前景——公司的兴盛、预测的现金流、盈利的机会、管理的质量、产品的市场、竞争的情况、产品成分的构成、劳资关系、财力雄厚、技术领先地位等,他们绝不会在意公司是否已保有了与资本额相对应的资产。偿付能力测试支持者还认为,测试放弃了所谓的公司不得从资本盈余中进行分配等僵化的账户规制模式,改变了纯粹的根据静态的资本组成来判断分配的尺度,而是根据动态的资本/负债比来进行判断。这种变化代表了法律理念的变化和法律技术的进步。盈余分配规则的核心转变是从公司的起点(法定资本及维持)向终点(破产标准)的进化,事实上是对公司资本结构的更为全面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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